民政部规定坟墓和使用2017年土地流转新规定的距离多长

坟墓蚕食土地?――聊城市占用耕地建坟立碑现象调查
  18:25:39 来源: 
清明前夕,民政部举办了2011年《殡葬绿皮书》发布会,强调有关部门应积极启动《殡葬管理条例》的修订,《绿皮书》并提出推行生态殡葬、建设生态公墓的战略构想。
我市推行殡葬改革算起来也有十余年了,如今
&&& 清明前夕,民政部举办了2011年《殡葬绿皮书》发布会,强调有关部门应积极启动《殡葬管理条例》的修订,《绿皮书》并提出推行生态殡葬、建设生态公墓的战略构想。
&&& 我市推行殡葬改革算起来也有十余年了,如今情况如何呢?记者近日在调查采访中了解到,占用耕地建坟立碑的做法十分普遍,死人与活人&争地&现象也越来越突出。
&&& 骨灰不过一g 坟墓占地丈余
&&& 清明节期间,记者前往我市部分县(市区)调查采访时注意到,公路两边不时可见大大小小的坟茔隆起在农田里,不少坟前还树起了石碑。
&&& &建坟立碑还是比较普遍的,谁家的老人如果死后不能入土,在村里会被人笑话的。&在采访过程中,不少村民告诉记者,以前大家一般将坟地选在河堤边或不能耕种的荒滩上,现在却越来越多地选在了自家耕地上。此外,由于公墓价格不菲等原因,不少城市居民在亲人去世后也&落叶归根&,或是攀亲附友将坟地选在了免费或价格相对低廉的农村耕地上。
&&& &一个坟地三、五个平方米,一个地区、一个省甚至全国该有多少坟地?积少成多占用的耕地面积是相当可观的!&在乡镇工作的邹先生表示,虽然我市早已明令禁止在耕地、林地等区域内建造坟墓,但为故去的亲人建坟立碑、让其&入土为安&的传统思想仍然根深蒂固,&看着好好地耕地就这样一点点地被&蚕食&,实在让人心痛。&
&&& 传统观念根深蒂固 占地建坟愈演愈烈
&&& 1997年国务院颁布《国家殡葬管理条例》,2001年我市又出台了《聊城市殡葬管理办法》,严令禁止在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或文物保护区等区域建造坟墓。然而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自推行殡葬改革以来,虽然火化率明显提升,但人们仍习惯于为故去亲人举行火化仪式后再进行&二次土葬&,将骨灰安葬在自家墓地或直接安葬在农田里。
&&& &逢年过节到先人坟前烧几张纸是孝道,要是连老人的坟头都没了那就是不孝。&由于入土为安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再加上攀比心理以及怕被人&戳脊梁骨&,绝大多数农民宁愿承担一笔不小的费用,也要为亲人建坟立碑。
&&& &不葬在自家地里,那要葬到哪里去?&面对采访,很多村民提出了这样的疑问。据了解,除部分没有耕地或耕地很少的城中村、城边村外,大多数农村都没有坟地规划。而城镇经营性墓地价格高昂、农村地区骨灰楼和公益性墓地匮乏,也直接导致了广大农民没有安放亲人骨灰的合适地方。
&&& 推行绿色殡葬 从厚养薄葬做起
&&& &民政部于2009年明确提出推广树葬、花葬、草坪葬等节地葬法,鼓励倡导深埋、撒散、海葬等不保留骨灰方式,推动绿色殡葬。我市一直以来也提倡采用播撒、深埋、植树葬等方式处理骨灰,但观念的改变却非一朝一夕之事。&记者在市民政部门采访时了解到,我市在2001年出台的管理办法中就有提倡绿色殡葬的规定,然而这种既避免大量占用土地,又促进绿化、美化环境的绿色殡葬却乏人问津。
&&& &骨灰撒散、树葬、花葬、草坪葬等绿色殡葬得不到群众认可,关键还是&厚葬&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有关负责人表示,&厚葬&不如&厚养&,老人在世时对老人好才是真正的有孝心。
&&& &推行绿色殡葬,不光需要大力倡导,还要出台鼓励措施,从制度上加以保障,并坚持不懈地推广下去。&4月4日,在天福园墓地,市民陈先生在接受采访时指出,推广绿色殡葬不能搞&一刀切&,要从本地区的人文、地理环境实际出发,让人们在实现&墓碑小型化、地表无坟头,绿化覆盖全方位&的前提下,选择自己最能接受的殡葬方式。还要从完善殡葬服务入手,方便广大群众祭扫先人。
&&& 短评:在移风易俗中普及&绿色殡葬&
&&& 土地,不仅是最基本的生产要素之一,还是人们赖以生存和农村可持续发展最重要的资源。数据显示,目前我国人均土地面积不足世界平均数的1/3,人均耕地面积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40%。虽然目前多数地区基本实现了由土葬向火葬的变革,但一座座坟茔仍在侵占着宝贵稀缺的土地资源。
&&& 让逝者回归自然,才能为活人、为子孙后代留下必要的生存空间。然而,近年来农村占用耕地建坟现象愈演愈烈,一方面是传统观念根深蒂固下的积习难改,另一方面也有相关部门服务缺失、监管失位的原因。
&&& 推行绿色殡葬,有关部门应以行政和市场的&两只手&来调节和引导。政府有关部门要大力倡导厚养薄葬,对&绿色殡葬&给予必要的政策倾斜,让殡葬业更多地体现公益性。同时,坚持不懈地开展移风易俗活动,帮助人们树立环保观念,让&绿色殡葬&的方式得到更广泛的认识和理解。
&&& 我们坚信,当人们更多地倾向于传承、保留先人留下的美好情操、信念和精神,而不是那一盒盒骨灰时,&绿色殡葬&的观念将会越来越多地得到人们的认可。&&&&& 张颖& 赵宏磊
责任编辑:颜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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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地20年使用权是个伪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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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墓地使用20年后被要求续费的问题,曾一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对此,民政部有官员解释:墓地只是租赁关系,不是产权关系,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签订合同时,20年是一个期限,20年到期以后,双方根据协议规定执行管理费的收取。官方的话音刚落,国内舆论一片哗然。之后,虽然民政部相关负责人申明,是媒体报道提法上的误读,所谓“20年”的说法不是指墓地的使用年限,只是护墓费的缴费周期,只要按期交纳护墓费用,即可继续使用墓地。但仔细揣摩下前后的变化,不难看出,若购墓人20年后未按期续费,其先人仍然免不了面临可能要“强搬”的风险。&&& 人们不禁要问,墓地20年后没人续费咋办?这是一个实际问题。达官显贵咱且不说,后人肯定会想方设法为其续费,那是他们家族的荣耀。而拿我们普通百姓民众来说事吧,墓地名为“购买”实为“租用”,如今的80后、90后小夫妻多为独生子女,未来将面临包括双方父母、爷爷、姥爷在内至少六块墓地的续费压力,20年后,肯定会有后人因为高额的墓地费用而缴不起费,那时咋办?要为先人“搬家”吗?这不是在折腾死人吗?难道人死20年后,还要分个三六九等?比子孙势力?&&& 民众的质问、担忧并非杞人忧天,当前殡葬行业垄断性的高昂费用,确实叫人“死不起”,生当“房奴”死成“墓奴”的小老百姓更是不堪重负,由此官方的此番解释自然不被广大民众普遍接受,也就不难理解。对所购墓地的权属和使用期限的问题,不管是民说也好,还是官说也罢,最终应由法律来说话。&&& 根据我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土地的所有权的享有主体只有两大类,一是国家,二是集体,而对于公民个人显然不具有土地所有权,也就是我国的土地不存在私有的问题。从此点判断,有关坟墓的墓碑等地上建筑物权,坟墓购买人具有所有权,但坟墓所占用的土地,要么为国家的土地,要么为集体的土地。官方的解释,坟墓所占用的土地,购墓人不具有所有权,仅有使用权,这点也好理解。&&& 墓地是不是租赁关系?我国《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等涉及土地根本制度的法律对墓地的法律性质未有明确规定。国务院1998年《殡葬管理条例》没有将百姓使用墓地界定为租赁关系,民政部1998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意见》也未提及百姓与墓地的关系为租赁关系。那么,官方将百姓与墓地的关系概括为“租赁关系”的法律依据何在?&&& 其实,坟墓购买合同其原理和一般买卖合同类似,只不过墓主购买的是坟墓的土地使用权,不是土地所有权。不管是殡葬经营机构通过出让或划拨方式合法取得国家或集体的土地,还是普通百姓通过签订合同从殡葬经营机构处受让获得的墓地,其权属性质都属于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并无二致,同样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由此可知,墓地使用期限与其占用的土地使用年限是一致的,墓地使用期限与其土地性质和使用年限密切有关,一般为50年或70年,如果土地使用年限延长,墓地使用年限也应自动延长。这一点,也可从后来民政部相关负责人作出的申明中得到印证。&&& 在笔者看来,通过支付对价取得的墓地使用权,在法律规定期限内,除非为了公共利益的政府征收购买,任何人不得妨碍他人对墓地的使用,购墓人即使在20年的缴费周期过后仍未续费,只要在法律规定的剩余使用期限内,该墓地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仍归属于购墓人,与是否交纳了护墓费无关,只不过不同的是,在没续交护墓费的情况下,墓主不能再享受殡葬经营机构提供的护墓服务,转由购墓人自行护墓照管而已。笔者认为,所谓的墓地使用20年后必须续费才能继续使用的说法,不仅与民众的基本情感格格不入,也与法律原则精神背道而驰,是不能成立的,是个假命题。&&& 再说,坟墓本身不同于一般的物,能满足人们纪念、祭祀先人的精神需要,死者的近亲属对坟墓存在一定的精神利益。如遭遇侵权,死者近亲属在主张财产损害赔偿的同时,亦可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主张精神抚慰金的赔偿。&&& 总之,认定购买墓地的权属和使用期限,应结合我国社会的公序良俗、民族习俗特点,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来确定。笔者建议,对墓地土地使用的经营管理直接纳入到山林、土地使用权管理范围,由政府相关部门对公民合法取得的墓地使用权实行确权颁证制度,给广大民众吃下定心丸,切实保护民众的合法权益,让生者活着有尊严,死后也体面。(崇仁县人民法院&& 吴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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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百姓去世后不进经营性公墓行不?
来源:凤凰网
 记者:罗竖一
日《京华时报》消息,民政部有关负责人4月4日表示,墓地使用期限与其土地性质和使用年限有关,一般为50年或70年。近期,有媒体报道称“墓地的使用期限为20年”,这种提法存在误区。据介绍,墓地使用期限与其占用的土地使用年限一致,所谓“20年”的说法不是指墓地的使用年限,而是指护墓费以20年为一个缴费周期,只要按期交纳护墓费用,即可继续使用墓地。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如果土地使用年限延长,其土地上的墓地使用年限应自动延长。
就本质而言,“墓地的使用期限”为20年也罢,为50年也罢,为70年也罢,甚至万万年也罢,都没有多大的现实意义,因为按照现有的相关规定,中国老百姓一次性交纳20年费用,那么其只能在事实上拥有20年的墓地使用权。
换言之,老百姓关心的主要不是那些墓地使用年限、墓地使用权或者所有权之类的文字游戏,而是其逝去的亲友20年后何去何从的问题。即中国老百姓20年后如何交费,交多少费用,或者如何处理其逝去亲友骨灰的问题。
据《京华时报》报道,民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按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营性公墓的护墓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20年,这是从保护群众利益和方便群众缴费的角度提出的限制性缴费周期。购墓者在签订墓地使用协议时,一定要确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护墓费的缴纳周期、价格以及各自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对不履行协议的一方,另一方有权根据协议的约定进行处置。
换言之,将亲友骨灰存放于公墓之老百姓,20年后假如不能按时或者无法交上护墓费,那么“中国墓地管理者有权掘你祖坟”。
诚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等之规定,中国墓地管理者的确有权掘人家坟墓,民政部有关负责人所言是有法规依据的。
但是,掘人家坟墓,就中华传统道德而言,是为灭绝人性者之所为。而且,挖坟掘墓在中国古代是死罪。
谁也不想让人家挖坟掘墓。但是,中国老百姓去世后不进经营性公墓行不?――在广大农村地区,基本上所有人家都有属于自家的墓地,或者有公益性公墓,所以不存在进不进经营性公墓的问题。
但就城市老百姓而言,差不多别无选择,而只能在去世后进入经营性公墓。即其亲友一般只能跟公墓管理方签定墓地使用协议,而将骨灰交给墓地管理方。
“没有道德支撑和约束的法律,一般而言只能是某些公权力掌握者手中的玩具和魔棒。”
因此,笔者建议国家有关部门,能站在弘扬中华传统美德的高度,站在“执政为民”的高度,不妨对有关法规做些调整。譬如,可以在有关法规中添加这样的条款:使用经营性公墓20年后,如果有关当事人实在无力支付护墓费,可持街道办事处或单位等有关方面的证明,向墓地管理者提出免费申请。有关护墓费从当地财政中另行支付。
待时机进一步成熟之后,将中国所有经营性公墓全部收归国有,并不再审批经营性墓地,即全部编制为财政支持的公益性公墓(类似于现有主要针对农村地区的公益性公墓),而不要再将公墓经营化、商品化了。
至于理由,其实非常简单,这就是人世间的有些事情不宜经营化,不宜成为商业交易。譬如,公墓、权力。(文/罗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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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两家墓地距离相隔多远才合法
民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这一事项,但看你的情况该山是分数你家的,所以使用权归你家,对方的要求完全不合理也米有法律依据,不用理他们,若他们想要闹大,你家最好出具相关土地证明及相关手续,这样就足以反驳对方的主张,没什么事不用怕!
没有明确规定,两家坟墓距离越远越好,农村的1米以上,城市的只有几十厘米。 1、没有具体法律规定坟墓与坟墓之间的距离。 2、各地情况不同,可根据当地传统习俗或村规民约等执行。 3、比如,有的地方采劝坐地抛砖”法,就是以坟墓为中心,蹲在地
纯纯的爱恋
越远越好,农村的1米以上,城市的只有几十厘米。
法律没有规定坟墓到房子的距离,但是各地的风俗习惯还是不同的,如果从风俗习惯上来说,最好在当地咨询;如果从法律上来说,只要房子有准建证,就是合法的。 法律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可按照公序良俗原则与对方好好协商。如协商不成,可以侵犯相邻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 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 民发〔号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这是中国最新的殡葬法规,里面对相关的要求没有明文规定,只有一条“.规范公墓管理,保护生态环境。
要是有家族墓地的话,一般2米左右。但是现在是人多地少,间隔1米就是不错了。你看看看公墓,就几十厘米距离埃
距离大小要根据地方大小来定,下辈头不能高过上辈脚,以免高低不分。
有没有规定不清楚,个人也干不过国家,再说最好迁坟,因为坟地离路太近破坏自家风水,我们这边有这个讲究,不知道你那边怎样,如果打官司法院会调解并支持民俗,承包商理应配你动迁费不会太多,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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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墓地使用期限一般为50年或70年
  据新华社电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昨日表示,墓地使用期限与其土地性质和使用年限有关,一般为50年或70年。近期,有媒体报道称“墓地的使用期限为20年”,这种提法存在误区。
  据介绍,墓地使用期限与其占用的土地使用年限一致,所谓“20年”的说法不是指墓地的使用年限,而是指护墓费以20年为一个缴费周期,只要按期交纳护墓费用,即可继续使用墓地。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如果土地使用年限延长,其土地上的墓地使用年限应自动延长。
  这位负责人表示,按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营性公墓的护墓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20年,这是从保护群众利益和方便群众缴费的角度提出的限制性缴费周期。购墓者在签订墓地使用协议时,一定要确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护墓费的缴纳周期、价格以及各自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对不履行协议的一方,另一方有权根据协议的约定进行处置。
(编辑:SN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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