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中,一方银行钱都火币网支持提现的银行了,法院没法判嘛?

声明:信息转载,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去离婚,一方不到庭怎么办?就无法开庭吗?还是怎么样?
全部答案(共4个回答)
案件中原被告不出庭的后果如下:
1、如果原告本人不出庭,法院将作为撤诉处理。而撤诉后的6个月内,原告是无权就同一理由再次起诉离婚的(协议离婚和被告起诉离婚可以);
2、离婚案件中原告缺席的,被告反诉,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3、离婚诉讼中,被告可以不到庭参加诉讼
民诉法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原告可以不出庭的例外条件:
原告有合理的客观理由不出庭的,必须提交书面意见。
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出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特殊情况一般指原告身患重病、因为自然灾害无法出庭等客观原因。
能到法院起诉离婚的,一般情况下都是起诉一方要求离婚而被诉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否则已办理了协议离婚。
对于一方经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放弃权利法院可以缺席判决。至于判决离婚与否则取决与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判断感情是否完全破裂的标准有以下情况:(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确无和好可能的。(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11)一方依法被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以上情况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一般可判决离婚。不符合以上情况的一般一审判决不离,坚决主张离婚一方半年后可在起诉多数可以判决离婚。
这个事要根据诉讼方提供的信息来定~~
具体的你可以看下准予离婚的条件:
如果男女双方均同意离婚,只是对财产或子女问题有争议而诉请法院解决的,应准予离婚。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经调解无效,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条件是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如何认定感情是否破裂,在司法实践中非常重要,最高人民法院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指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即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确无和好可能的。(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11)一方依法被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只要去办理了结婚证那么就是合法的夫妻关系。
现在要离婚有两种途径:
1 双方协议离婚。只要带上双方的协议离婚和离婚证去民政部门办理就可以了。
《婚姻法》里规定的分居两年可以申请离婚。指的是分居两年后,无过错的一方可以申请离婚。象你这样的情况,是不可能形成符合分居两年的法定条件的。因为对方死活不肯离婚,...
在第二次起诉中,如果对方收到传票后仍拒不到庭,那么,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可以判决离婚,主要是考虑是否感情确已破裂
如果对方经合法传唤而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如果对方始终没有接到法院的传唤,法院也没有进行公告送达,那么法院不能缺席判决.如果被告以工伤为由不能到庭,他必...
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不出庭按自动撤诉处理。但可以委托特殊代理人出庭。有特殊代理人出庭的可视为当事人亲自出庭。
代理人的两种,一种是一般代理,没有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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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离婚时一方低价转让房产,法院该如何判决?
离婚时一方低价转让房产,法院该如何判决?|婚姻家庭律师慧云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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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云视点】当夫妻感情不在,婚姻走到尽头时,双方争议的焦点也从当初的“爱不爱”变成了财产的“多不多”,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夫妻双方使尽手段,采取各种措施,转移财产、低价变卖,虚构欠条等等,殊不知这样的行为并不能起到多分财产的作用。
作者|婚姻家庭律师慧云团队
来源|婚姻家庭律师慧云团队
【案件一】
2004年,有着相同离异经历的赵女士和周先生相识后,很快进入婚姻殿堂,2006年,两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住房,登记在妻子赵女士名下,2010年9月,赵女士以丈夫性格孤僻、脾气暴躁,且经常酗酒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在此期间,赵女士与自己的女儿签订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以3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卖给了女儿,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周先生得知后,于2010年1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赵女士与其女儿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庭审中,法院委托评估单位对诉争的房屋进行了评估,评估报告显示,该房屋市场价值为110万元,而赵女士向女儿卖房的总价款为30万元,与房屋评估价值差距悬殊,因此法院认定赵女士的买卖行为属于恶意串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损害了周先生的合法权益,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案件二】
2008年,张先生和王女士因感情不和分居,一套房屋由张先生居住,但该房屋登记在妻子名下,分居不久,王女士即与亲戚李某串通,偷偷将丈夫居住的房屋卖给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该房屋仍由张先生居住,后李某通过中介以24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卖给了第三人赵某,并谎称该房屋已出租,赵某交付全款后双方办理了产权过户,李某这时称租赁合同已经到期且租户已外出,让赵某自己开锁收房,在开锁过程中,住该房的张先生的母亲报警,张先生和王女士后经法院判决离婚。由于赵某基于善意取得了该房屋的产权,张先生只能腾房。后将前妻和李某告上法庭,法院判决王女士赔偿张先生140万元,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解析】
案件一中,赵女士在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期间,采用隐瞒丈夫的手段,与女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市场价为110万元的房屋以30万元的低价卖给了自己和前夫的女儿。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种平等的处理权是指夫妻双方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处置房屋对于家庭来说,属于非日常生活范畴,赵女士应该事先和丈夫周先生协商处理;第二,对于婚后购买的房屋,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在分割共同财产之前,双方共同共同,在分割以后,双方将处于按份共有的状态,即无论在分割前还是分割后,周女士能够处分的都只是自己享有的房屋份额,无权处分周先生对房屋的份额;第三,赵女士和周先生正处于离婚诉讼期间,在等待法院分割共同财产的期间,赵女士将夫妻共同财产低价卖给自己的女儿,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嫌疑,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因此赵女士与女儿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周先生可以提起诉讼,申请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将房屋回归夫妻共同共有的状态。
第二个案例中,王女士与亲戚李某的行为也侵害了丈夫的合法权益,但是法院却作出不同于第一个案例的判决,原因在于:第二个案例不仅涉及合同之债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还涉及善意第三人、保护市场正常交易秩序的安全和不动产登记的物权法律关系。本案中,妻子王女士与亲戚李某恶意串通,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夫妻共同房屋低价卖给李某,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之后,李某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通过中介以市场价转让给第三人,购房款已交付完毕,且已办理完结过户登记。按照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即我国对于不动产物权,采取的是登记生效主义,房屋登记在谁的名下,谁就是房屋在法律上的所有权人,如果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存在错误的,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比如:向房屋登记部门申请异议登记,向人们法院提起确认房屋所有权的诉讼,但在确认房屋所有权之前,不影响现有登记人对房屋享有的权利;第二点,对于第三人赵某来说,赵某基于对不动产公示公信效力的认可,在确认房屋所有权登记在李某名下的情况下,以市场价购买房屋,赵某从李某处购买不动产,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属于善意第三人,我国《物权法》第106条对善意取得制度作出明确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因此,法院依据善意第三人制度,从保护正常交易安全的角度,作出将已登记在赵某名下的房屋归赵某所有的判决是合法合理的;同时,判决王某和李某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判决也综合考虑了被侵权人张某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不分或者少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们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民通意见》第八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但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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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由入驻搜狐号的作者撰写,除搜狐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搜狐立场。& 夫妻几天后要去法院离婚,这时一方要买房,签订购房合同,这房子法院会怎么判?
夫妻几天后要去法院离婚,这时一方要买房,签订购房合同,这房子法院会怎么判?
两个细节:1、买房方因为有关系可以买到相对来说较便宜的房,不想错过机会,可是,离婚问题还没有解决,那么,如果签订了买房合同,该房是否会被当做夫妻公共财产分割。
2、买房方手里没钱,所交订金需向亲戚朋友借。
采纳答案
新婚姻法,看房产证上是否有双方的姓名,如只有单方,首付是谁出的,房子就是谁的,但是一般法院的解决方法还是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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