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工作的中介不退押金最怕什么,收押金是违法行为吗?

中介收求职者押金最高或被罚5万元-中新网
中介收求职者押金最高或被罚5万元
  《广州市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征求意见
  广州日报讯 (记者方晴)由广州市人社局起草的《广州市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昨日公布,从服务机构、市场行为、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详细规定了中介公司、用人单位的权责。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征集期限到日止。
  《条例》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扣押求职者的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或者向求职者收取押金。违反者由区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有关意见和建议可通过新浪微博“广州政府法制”、法制办官方网站、电子邮箱(gzlfgc@)或邮寄至广州市府前路1号4号楼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等途径提交。
【编辑: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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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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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ll Rights Reserved对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
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就业促进法》(主席令70号)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
具体实施机构
包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职业中介有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队长批准之日为立案之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监察员应当按照权限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保守有关秘密,且不得少于2人,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制作调查笔录。& & 劳动保障监察员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 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队长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劳动保障监察员经调查取证,应当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并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 & 3、审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队长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过程、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劳动保障监察员立案调查完成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队长批准可以延长。& & 4、告知责任: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用人单位,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听证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要求举行听证; 用人单位要求听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 5、决定责任、送达责任: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好后,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6、执行责任: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 &&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介帮忙找工作要支付押金?女子被骗走3000多元
海丝商报张亦弛
节后,不少人开始找工作,但因此被骗的事情也多了起来。7日,当大家还沉浸在节日的欢乐中时,南安溪美的郭某(29岁)却在为节后的工作而苦恼。他的朋友苏某(42岁,南安人)知道此事后告诉郭某,他可以介绍一份开车的工作。郭某虽然会开车,但是没有驾驶证,苏某表示,只要交5000元保证金,工作的事他一定办妥。于是,郭某给对方转了5000元。可是钱一转出去,对方就再也联系不上了,意识到被骗,郭某向溪美派出所报了警。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当中。因找工作被骗的还有市民黄女士。近日,黄女士在招聘网站看到了一个工作信息,便立即通过QQ与对方取得了联系。对方称自己是中介,需要黄女士成为该中介会员才能提供工作。注册会员时,黄女士发现要支付100元。黄女士没多想便付了钱。可注册会员后,对方又称,在分配工作前要支付押金,押金在工作1个月后返还。在对方的要求下,黄女士向对方支付了1500元。可支付押金后,对方又称需要支付上岗保证金、工作保障金等。最后,黄女士向对方共支付了3020元。11日,当黄女士联系到中介公司时,对方竟再次要求支付保障金,感觉到不对劲的她立即要求对方返还押金。见黄女士有所察觉,对方不仅拒绝退还押金,甚至将黄女士拉入了黑名单。黄女士立即报了警,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民警提示市民,求职要到正规中介市场,收费繁多的中介肯定是骗子。任何招聘单位,以任何名义向求职者收取抵押金、服装费、风险金、报名费、培训费等都属违法行为。(记者 张亦弛 通讯员 何莹莹 陈小东 李殷白 林毓煦)(海丝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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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暑假工作通过中介公司帮忙,但他们收取押金合法吗
采纳答案
你好!不合法,但是为了你找到工作,也为了中介公司的利益,还是可以理解的.
全部16个回答
你好!不合法,但是为了你找到工作,也为了中介公司的利益,还是可以理解的.
一手房无中介费
交给你的中介解决这个问题
合同价的1%
这个事正常流程,如果不做资金监管,直接给房东对你不利,可问我
延吉七村房龄基本是1987年,只要您银行**和收入证明能达到月供的两倍,并且个人征信良好,是可以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放款是部分小银行收缩,像工行建行等大银行仍然会放款的,...
待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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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对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州劳动监察大队
1.立案责任:发现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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