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如无锡经济适用房价格现已经改商,没改之前曾经出租过会被处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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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柳州有人居然公开拿经济适用房出租 简直太大胆!
本帖最后由 房先森 于
12:36 编辑
近日,有豆友爆料,柳南银海经济适用房小区内有人明目张胆贴出“出租”告示,引起公愤!!虽然经济适用房并非不能买卖,根据国家七部委日出台的《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满足居住五年的前提下,购房人按照政府规定,缴纳了相关款项,取得该房产的完全产权后,则可以将该房产用于出租经营。
但据了解银海小区北区五期才于2015年底交付使用,短短4个月就装修完毕公然出租,如此乱象令人愤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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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友原文如下:
“前天克柳南大润发买东西,路过银海北区经济适用房。突然发现有人公然拿经济适用房出租!靠大润发物流出口这个单元的3楼。
大家都晓得,经济适用房是提供给相对低收入或者住房有困难的人群购买居住的。经济适用房是不能出租的。
查了一下,银海北区5期经济适用房于2015年12月底交付。到现在也就是短短4个月时间,别人已经装修完房子,拿房子来赚外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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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网友评论:
野洗佬 :“一个字~~~乱乱乱!!!怪不得人家讲买经济适用房的都是关系户有钱人!”;
“私底下拿去出租滴,应该很多。但是这样明目张胆滴,好像没见过几个!”
nongnoi:“严查!”
我命由我不由天:“经济适用房本来是给低收入群体的补助,最后变成利益集团的权利福利。”
本帖最后由 房先森 于
14:25 编辑
观点:拿一件事来说,当年笔者需要成家买房,考虑到囊中羞涩父母亦帮不了太多,经济适用房就成了首选,一阵折腾下来只能放弃,原因很简单,“狼多肉少!” 多则万户家庭去挤寥寥数百套房源,几年没摇上号的家庭不在少数,加上坊间流传的数万的“指标费”,笔者实在是趟不过去了。
但是,于万千买不起房的家庭而不顾,如此明目张胆的违规行为,法理难容,而有关部门真的该好好查查了!
这个确定是出租房子吗?
& & 目前各地保障性住房有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除限价商品房可以出租外,其他性质的住房不得出租或出借。
& & 廉租房、公共租赁房房主没有产权,不存在转卖的问题。经适房和限价房,房主取得有限产权,一般要求取得产权满5年,上交一定比例的土地收益金后,可以上市交易。
& & 由此,这家人的做法是违法的!需要严厉压制!!
& & 国家政策是不可以的。保障性住房是给困难户解决居住问题的,你拿来出租不就成盈利性质了么?简直辜负了政府的好心!
& & 而且。到时被人发现投诉的话,是会被收回还要罚款的。
根据国家《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第33条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 & 实在是太贪婪了!!!!拥有不知道知足,偏偏要站在法律的肩膀上~~~
经济适用房是政府为解决符合条件和住房有困难的中低收入家庭而建设的,它只能用来解决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的自住需求。如果用于出租,就改变了经济适用房的使用性质,也改变了政府建设经济适用房的初衷,因此,经济适用房是不允许出租的。
& & 有关部门来查查啊~~
看着真让人心寒!!哎,现在的人的素质,真不知道哪去了? 脸皮真是厚!!
今天我骑车经过那里,发现“出租”的牌子已经被撤下了,据说市住建委的介入调查了。
相关部门效率高啊~
在经济适用房合同上,是明确写有“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不得用于出租经营”。这家人肯定是知情的,还明目张胆这样做,顶风作案啊这是。
希望被相关部门处罚后,这家人能够知道错,不要再犯了~
这是发生在我们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
这种“苍蝇式”腐败灭而不绝,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
购买经济适用房时,每户都和柳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签订了《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其中附件六中明确规定了经济适用住房不允许出租及商业经营等行为。然而,市民黎先生却明知故犯,拟将自己购买的银海小区的经济适用房用于出租,公然公开张贴招租广告。结果,广告一贴出来就被相关部门抓了个正着——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近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正在清查群众身边的‘四风’问题,深入开展反腐败清查工作。我们发现了网络论坛上反映这件事的帖子,迅速响应,很快就调查清楚并做出了处理。”
  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近日,有网友在柳州的一个城市论坛里发了一个帖子,反映银海小区五期经济适用住房有业主张贴房屋出租信息,立即引起市住建委、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的高度重视并迅速反应,组织相关职能科室对此事进行了严格的清查,严查黎某购房是否符合条件,是否存在营私舞弊行为?
  6日一早,市纪委就此事提出要求:一定要严查不贷,对当事人申购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和审批过程进行清查,严查是否存在工作人员违规违法行为等,公开、如实地回应群众的疑问,有错必纠!6日上午,市住建委领导班子做出决定,以此事为契机,对全市保障性住房的使用情况进行大清查,对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的行为严惩不贷。
  经查明,黎先生购买经济适用房符合国家规定的申购条件,并且手续齐全、申购过程无违规因素。黎先生介绍,他在一家单位工作,妻子无固定工作,家庭收入较低。中签购得经济适用房感到特别开心。今年初终于拿到了钥匙,但考虑方便6岁女儿读书(柳邕一小一年级),夫妻商量还是暂时住在学校附近的父母家,待孩子大一点再搬到新居。清明节前装修完毕后,他听朋友建议没有考虑清楚便张贴了招租小广告,违反了相关政策法规。据了解,招租小广告张贴当天,小区物业管理人员便及时指出其违规行为并要求其立即整改。4月5日,市经济实用住房发展中心销售科工作人员联系黎先生进行了政策宣讲,黎先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立即清理,并保证绝不再有违反政策法规的行为。
【经济适用住房使用规定】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12]56号)
  第六条:买受人所购房产应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其结构和用途。
  合同中明确房屋用途为住宅的,买受人不得用于出租等商业经营。如买受人擅自变更其用途的,则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及相关法律进行处罚。(记者 喻芬 叶露婷)
但愿能查出真正的蛀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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