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公司不支付销售业绩提成方案,合同约定最低工资2000,离职公司按所在地最低保障工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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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应该在多少时间结算工资
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应该在多少时间结算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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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支付工资的时间,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应当付清,保证自己的利益,是可以请求赔偿的,向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一般是一个月;d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最晚应是解除劳动合同后单位颁发工资的时候。如果单位明确不给付或者有拖欠的意思,也有按照星期算的。如无特殊情况;b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尽提起协商,一般是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结清的:a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如果超过这个期限要看你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c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协商不成。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同中的支付工资的时间,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应当付清,保证自己的利益,是可以请求赔偿的,向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一般是一个月;d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最晚应是解除劳动合同后单位颁发工资的时候。如果单位明确不给付或者有拖欠的意思,也有按照星期算的。如无特殊情况;b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尽提起协商,一般是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结清的:a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如果超过这个期限要看你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c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协商不成。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立即结算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解除合同后公司究竟应当在多久结算工资的问题,法律及法规没有作这方面的规定一般情况是根据用人单位的财务时间来结算的,也就是合理的时间,比如你20日离职,公司财务发放工资的时间为每月的15日,你离职时单位一般不会单独为你一个人制作一份工资领取表的,所以一般都会在下月的15日结算你应得的工资。
法规规定跟实际操作肯定是有差距的。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因此,工资是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即时支付。经济补偿是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
法律规定是办理完交接手续,结算完工资,单位出具离职证明。一般单位都是办理交接手续,离职后一个月内支付。 要是有业绩提成,得等到收回相关款项后,才支付。
一般是员工办理交接手续时结算。但是,也有不少单位随单位员工工资发放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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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追索工资,提成工资不应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正在读取...&|&作者:南京劳动律师&|&来源:法邦网
南京劳动栏目关注:
案情简介:员工离职追索工资原告赫某系被告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处员工,双方签订了,约定赫某从事销售工作,工资按每月1200元执行,根据岗位(工种)、业绩的不同,有不同的提成及奖惩。后赫某离职,向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后,对裁决结果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商贸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5292元、带薪年休假工资7407元、双休日41479.2元,返还多扣的费2834元。法院判决:支付拖欠工资与双休日加班费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查明的事实,现双方均同意商贸公司按照仲裁裁决数额支付赫某拖欠的工资和多扣的保险费,法院亦不持异议。商贸公司虽称已安排原告休满年假,但未能就此提供出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应向赫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具体数额以法院核定为准。关于赫某主张的双休日加班费,因赫某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存在加班事实,但由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动报酬是基本工资加提成的形式,故原告的加班费计算基数应以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计算,被告应按照法院核定的数额支付原告相应的加班费,原告主张的过高部分,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商贸公司支付赫某工资人民币5292元、多扣的保险费人民币2834元、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772.4元、双休日加班工资6951.72元,驳回赫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赫某不服一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律师说法:提成工资不应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提成工资是否应当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此并无明确规定,但劳动者的工资构成中含有提成工资的情况十分普遍,笔者通过分析以求厘清此类案件的审理标准。具体分析如下:(一)提成工资的性质提成工资,是随着经济发展出现的一种新型、特殊的工资项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六条规定: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1、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2、按工会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根据上述规定,提成工资是计件工资一种,自然是工资的组成部分。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多采取提成工资多与基本工资结合的形式,提成工资数额一般与劳动者的销售额成一定比例的正相关。(二)加班费计算基数的范围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四条,加班费计算基数应当按照以下规则确定:(一)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二)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依照前款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此可见,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确定加班费计算的基数尤为重要。提成工资不应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提成工资本身即对劳动者的劳动成果的确认,是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一定的工作基础上对其超额部分的奖励,其中已经含有加班期间的部分工作报酬。如果将其算作加班费计算基数,存在重复计算的问题。第一,提成工资是特殊的计件工资,此“件”一般指的是销售额。提成工资的计算仅与销售额有关,与工作时间、基本工资等无关,反映的是劳动者的工作业绩。在劳动者存在加班事实的前提下,依常理情况,提成工资所依据的销售额必然有部分发生于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即加班时间,若将提成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依据,必然会发生重复计算的问题。第二,加班费制度的设置初衷是为了保障劳动者休息的权利,在劳动者无法获得充分的休息时,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作为补偿。在劳动者的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加提成工资的情况下,加班费计算已有基本工资作为“垫底”计算标准,将提成工资刨除不会导致加班费计算无据可依。实际操作中,以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从数额计算角度亦能够达到形式公平。综上,提成工资不应作为加班费计算依据,本案一、二审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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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及时 足额发放工资 主动辞职可以获得赔偿吗?
8:18:13   来源:三茅人力资源网   【
  主题描述
  我在一家广告策划公司上班,去年公司因经营不善,客户流失严重,导致公司的业绩大幅下滑。今年4月份,公司发出倡议,号召全体员工降低工资,等公司恢复正常运营后,再足额发放少发的工资。
  我的工资原本是6000元/月,从今年5月起,每月工资只有4000元,而且每次发工资还不及时,有的时候要拖1-2个月。最近我了解到,降薪的员工不多,还有一些员工没有降薪,我在公司工作了3年,这让我感到强烈的不公平感。
  所以我现在打算离职,但是公司拖欠的工资还能要回来吗?如果以公司不及时、足额发放工资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可以获得赔偿吗?
  牛人分享
  一、工资、补偿、赔偿,一个都不能少
  第一,公司拖欠工资,劳动者是可以主动接触劳动合同的。这在劳动法当中是可以被支持的。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参照条文:《劳动法》第三十八条
  《劳动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二,因为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故公司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参照法律条文:《劳动法》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可要求公司不补足未发工资,并依法进行经济补偿的标准可以具体参照《劳动法》四十七条。
  参照条文:《劳动法》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单位未按期足额支付经济报酬,则应获得经济赔偿,同时,如果公司未足额支付得经济补偿外,同样也将获得相应经济赔偿。
  参照条文:《劳动法》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二、实施步骤
  1.收集可以证明和公司具有劳动关系的所有资料:劳动合同、工作证、考勤记录、入职表、离职表、工资条等等。
  2.到公司所在地劳动监察大队进行举报,也可以去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3.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在15天以内去法院起诉。
  以下为个人建议:
  从个人角度来讲,打官司总是件让人心情不好的事情,虽然可以和公司对簿公堂拿到所有利益,但是题主心里一定要有一杆称就是眼前利益和未来利益的平衡。对于每个行业而言,但凡专业人才的资料在同行HR圈或者当地HR圈里都会有HR进行共享,即便这个官司信息没有被共享,但背调的时候大家也会知道的,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下一个单位的录用。(试想下,哪个公司哪个HR愿意录用一个对劳动法门清的人呢?!)所以,建议如果打起官司来,心里一定要有单位可协商的底线,这个底线就是我至少要拿到多少。在监察举报或者仲裁过程中,会有调节环节,公司也更愿意与员工达成协商条件,个人建议是争取在这个阶段拿到自己想要的,实在不行,还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三茅人力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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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刚刚从电信公司离职的一名行销员,我想向您反映些事情,希望您能百忙之中抽出点时间为我们社会基础人民做点奉献。
1:本人离职一个月了近2月工资未到账。
2:本人在电信公司近一年半该公司未与本人签相关劳动合同.
3:根据2016年1月份的(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规定建湖劳动人员最低工资标准为1400元,该公司都未达到。
本人虽离职但希望局长去调查,为其他员工主持公道.
答复单位:劳动监察大队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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