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明明是自己买的房子被财产保全说是租的怎么办

【被财产保全房子怎么卖】- 融360
被财产保全房子怎么卖
&&&&&&买房贷款是大家现在买房的主要途径,房贷利率的高低是大家较为关注的一个点,房贷利率通常包括商贷的利率和公积金贷款的利率,各地方执行怎样的利率大多数一定的,具体还需咨询当地银行或者公积金中心。
被财产保全房子怎么卖-攻略
怎么看待财产保全担保书?
家住昆山玉山镇的孟先生近日想要咨询一下借贷网,说是想要了解一下财产保全担保书。那么,我们要怎么看待财产保全担保书呢?
<p sty......
家住昆山玉山镇的孟先生近日想要咨询一下借贷网,说是想要了解一下财产保全担保书。那么,我们要怎么看待财产保全担保书呢?
针对孟先生的这个疑惑,借贷网的小编来为其说明。按照规定,财产保全担保书,是指财产保全申请人在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为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供财产担保的法律文书。
这里,借贷网提醒广大的市民,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应当提供担保。提供担保是诉前财产保全的必备条件。申请人起诉前,法院无法确认申请人是否真正享有某项民事权利,其将来是否提起诉讼也是一个不确定状态,一旦发生保全错误,申请人逃避承担责任,将可能使被申请人的财产因此而受到不必要损失。故法律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诉讼财产保全,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应当依此提供担保。诉讼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的权利义务并未最后确认,申请人是否真正享有双方争议的民事权利,还未得到判决的认定。因此,仍有错误保全并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可能。故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财产担保。此外,申请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既可以是保证人担保,也可采用实物、现金、有价证券作为担保。申请人通过提供担保,可以防止因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全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
关于这个问题的回答,您清楚了吗?如果说您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担保服务相关问题咨询的,欢迎登陆借贷网,借贷网网址为:/,里面有更多惊喜等着您。
婚前房子卖后房款是否属于共有财产?离婚怎么分
新婚姻法的出台引起了全民大讨论,其中涉及到婚前婚后买房离婚如何分割的界定格外引人关注,那么新婚姻法房产分割的......
新婚姻法的出台引起了全民大讨论,其中涉及到婚前婚后买房离婚如何分割的界定格外引人关注,那么新婚姻法房产分割的最新规定,婚前房子卖掉后的房款是否属于共有财产?婚前房子卖掉后的房款离婚后怎么分配?
婚前房子卖掉后的房款是否属于共有财产
1、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卖不属于共同财产;
2、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了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婚姻法》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种观点:个人婚前为了投资全款购房,婚后卖掉有了增值,这个增值属夫妻一方婚后所得收益,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这与婚前个人股票婚后持续获得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是同理的。
第二种观点:个人婚前为了居住而全款购房,婚后卖掉有了增值,依照谁投资谁收益原则,仍属于一方婚前财产。
第三种观点:无论投资全款购房还是为居住全款购房,婚后卖掉有了增值,这个增值按结婚时点原则评估,结婚时的增值部分仍属一方个人婚前财产,结婚后至处理房产期间增值部分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婚前房子卖掉后的房款离婚后怎么分配
1、关于第一套房产所有权及分配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以共同还款部分的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亦印证了上述观点: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2、关于第二套房产的所有权问题。 目前这个问题存在不同的看法,但司法实践主流观点认为,第二套房产属于个人财产,理由是这只是涉及个人财产形态的转化,而不是性质的转变,因为若认定为共同财产的话,会出现一个怪象:
婚前买的房子若不买的话,认定为个人财产,一旦出售变为共同财产,这样的处理方式很荒唐。但各地区法院有不同的判决,对于这种地区的差异,没有统一的标准,当事人只能参考当地的规定作出判断。
以上就是婚前房子卖掉后的房款是否属于共有财产?婚前房子卖掉后的房款离婚后怎么分配的全部内容了,买房是人生大事,现在很多年轻人在结婚前都会去买房组成新家,但婚前买房的方式很多,一方独出资金,或双方出资金,甚至父母出的资金等等,所以对于婚前买房属不属于共同财产大家还是先搞清楚为好。
以上内容是否解决您的问题?请点击反馈
文章内容部分来自网络转载,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邮箱:(请将#换成@)
当心法院判决后,担心对方没有财产履行判决,影响自己的合法权益?这种顾虑,你可...
当心法院判决后,担心对方没有财产履行判决,影响自己的合法权益?这种顾虑,你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什么?如何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什么是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利害...
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是什么,怎么写?在不少民事案件中都会涉及到财产保全担保书,...
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是什么,怎么写?在不少民事案件中都会涉及到财产保全担保书,但是对于初涉法务的同学们而言,财产保全担保书或许还是一个新鲜事物,尤其对于担保角色来说,除了要为自己的被担保人的相关行为负责...
通胀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由于对未来通胀的不确定性,人们会减少稳定的投资和储...
通胀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由于对未来通胀的不确定性,人们会减少稳定的投资和储蓄...
你的车位能卖吗?如何判断自己的车位能不能卖?有产权的车位该如何买卖呢? 车位...
你的车位能卖吗?如何判断自己的车位能不能卖?有产权的车位该如何买卖呢? 车位主要分两种: 1.产权车位 即个人拥有车位产权,有车位本儿,可以上市交易。 2.使用权车位 大部分车位都属...
我们都知道,去年中央确定了房地产去库存是今年经济发展的五大任务之一。房子的确...
我们都知道,去年中央确定了房地产去库存是今年经济发展的五大任务之一。房子的确有点多,看这组数据就知道了: 国家统计局在日公布的商品房待售面积为7.18亿平方米,与房地产...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明年经济社会发展五大任务之一就是化解房地产库存。这种“...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明年经济社会发展五大任务之一就是化解房地产库存。这种“很多人没房”与“很多房没人”并存的现实困境,可真是一笔甜蜜的负担。...
被财产保全房子怎么卖-问答
房子查封和财产保全有什么区别
区别很大,就跟违规和犯法
财产保全的具体条件是什么?房屋抵押之后还能申请财产保全吗?
您好,如果是诉前财产保全要提供担保,保全后十五天内要起诉,否则保全解除,房屋抵押之后也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在分配财产时抵押权优先。
财产保全被法院查封的房屋有何风险
无法挂牌买卖,要是出了事的话只能由银行拍卖
抵押的房子能保全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根据该条规定,对已抵押的财产可以进行财产保全,但不能对抗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希望能对您的疑问有所帮助。
财产保全是否一定要财产抵押
可以财产保全,且一定要做抵押的。
大家还在搜
Copyright &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京公网安备号
融360 - 银行 版权所有&&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悬赏5积分我来回答
提问者:&&A&|[北京 北京];& 13:23:00
全国最大免费法律咨询中心,等您法律在线咨询!
回答者专区
咨询时说明来自中顾网
好评指数:197
回复时间: 13:30:00
根据你的描述,如男方要求民事赔偿,可以对你的房产申请财产保全,以便将来执行。保全期间,房产可以出租、使用,但不能出售。
咨询时说明来自中顾网
好评指数:387
回复时间: 14:27:00
附带民事诉讼中可以提出财产保全的要求。
咨询时说明来自中顾网
好评指数:15
回复时间: 14:42:00
对方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咨询时说明来自中顾网
好评指数:950
回复时间: 15:40:00
打瞎了眼睛,也查封不了你的房子。
系统自动回复
尊敬的用户您好,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律师回复,或者当前律师的回复还没有解决您的问题,建议您直接找或者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中顾法律网),快速解决您的问题。您也可以拨打全国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00-9164,进行电话咨询。
等待您来回答
请输入问题标题!(至少含有6-60个汉字)
注:请选择事情发生的地区
专业律师推荐
专业破产解散律师咨询
中顾法律网版权所有 Copyright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鲁ICP备房主把房子长期租赁又把房子销售怎么办?
日前,杭州的孙女士和亲家为孩子们购置婚房,然而当全额支付房款并办理了房产证之后,发现这套房子根本无法入住,因为房东将房子之前就租给了别人,而且这一租还租了20年。
  案情:今年7月初,孙女士和亲家打算给女儿和女婿在杭州买婚房,经人介绍,在滨江长河一家叫卓家房产的中介公司看房子,看中了锦绣江南的一套二手房,两室两厅,面积114平方米,中介带着去看过房,房间内空空的,简单地铺了强化地板,厕所没有马桶和水池,不像有人住的样子。
  7月14日,双方准备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中介拿出一份公证处办理的委托书,说是房东委托给受托人王某全权代理。当天,孙女士跟委托人签订了房屋转让意向书,并交了5万元定金。
  7月31日,双方正式签好合同,房价198万元,签之前,打了100万过去,第二天又把余款打了过去。8月5日,孙女士一家人拿到了房产三证,上面写着女儿和女婿的名字,房子是双方父母各出一半钱买的。
  委托人王某:房东向我贷款了192万,把房子抵押给我,说是贷款到期,还不上贷款,房款都归我,我有权处理他的房子,但房东把房子抵押给我时,并没跟我说已经租出去这个事实,这件事跟我无关,他们只有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了。”
  租客刘某:我是杭州人,租来锦绣江南这套房子是想作为第二家公司,在滨江开拓一下市场。我3月份就签租赁合同了,一开始没装修,本身房间内的地板是铺好的,墙壁也刷过的,突然出现这个问题,我马上叫人住进去,房子我还只装修了一半。
  中介公司:解决问题还是要找原房东,我们不知情。原房东拿着三证到中介,手续都齐全的,的确没有告知中介,房子已出租的事实,现在归根结底的原因在于原房东,本来原房东说晚上会出面的,但他突然又不肯了。
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出租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该原则的使用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1900年实施的《德国民法典》在第566条(出租人不破租赁)第1款规定“出租人的住房在交给承租人后,被出租人让与给第三人的,取得人即代替出租人,加入在出租人的所有权存续期间有使用租赁关系产生的权利和义务。”这一条规定,首次确立了“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此后,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沿用了德国民法典“买卖不破租赁”的规范。我国《合同法》第229条亦作此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但并不是所有的租赁都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
  1、已经设立抵押权的不动产出租的,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即在抵押权之上设定的租赁关系限制适用该原则。
  2、人民法院查封的不动产出租的,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查封包括财产保全过程中的查封和强制执行过程中的查封。由于查封的目的是为了债权人实现债权,不动产被查封后,其所有人或使用权人丧失了对不动产的处分权。因此,被查封的财产,债务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的,该处分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经他字第8号复函明确指出,执行债务人擅自处分被查封的房产的行为无效。因此,承租人明知租赁物有可能被变卖,却仍然与出租人订立租赁合同,由此带来的风险只能由他自己承受。
  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条件有:1、租赁合同合法有效;2、租赁合同已经开始履行;3、出租人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4、租赁关系已经采用一定的公示措施。
  与本案有关的主要是第2、4两个适用条件。其实这两个适用条件有着相通之处,都强调了公示的形式。
  租赁关系为何要公示?这体现了对善意买受人的保护。只有将租赁关系公示,买受人才能了解租赁关系存在,才会全面思考是否购买租赁房屋,以便作出审慎的决定。如果不公示,买受人于购买之后才知晓租赁关系存在,则会对买受人的使用目的造成冲击,损害其对租赁房屋的利用,也会使得租赁房屋的使用关系充满不确定性,即租赁关系有可能解除。因此,公示对于确定租赁房屋的使用关系,维护买受人的知情权,都有重要的意义。
  适用条件2,“租赁合同已经开始履行”,意味着承租人已经占有使用该房屋,以此作为租赁产生物权性质之法律后果的公示形式,只有如此,承租人才能据此对抗租赁物新的所有人,行使其合同权利。
  适用条件4,通过登记备案完成公示。关于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制度,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但该条款没有对未备案登记的后果作出规定。《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及其变更合同由租赁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房屋租赁合同未经登记备案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上海高院关于处理房屋租赁纠纷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三)》第30条认为,未经登记的租赁合同,当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化时,承租人不能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向新的房屋权利人要求租赁合同继续履行。但是,承租人有证据证明新的房屋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租赁事实的除外。这一指示性意见一定程度上照顾了我国房屋租赁的现实,也为司法实践的适用留了一定的余地。虽然上述地方性规定存在着适用地域的限制,但从法理角度而言,可以确定公示是买卖不破租赁的重要适用条件。
  通过上述分析,本案为何要优先保护新房东的所有权,原因应该比较清楚了,即租客与旧房东的租赁关系缺乏有效的公示形式。旧房东及抵押权人没有向新房东说明房屋已出租,并且租客没有在租赁合同签订后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致使新房东在购买房屋时无法从房屋的现状来判断租赁关系存在与否,同时租客与旧房东的租赁合同也未登记备案。因此,该租赁关系不能对抗善意的房屋买受人,即新房东。
作为新房东,在维权的过程中要注意保存哪些证据?
  解答:作为新房东,在维权中需要证明自己对房屋存在租赁的情况确实不知情。例如,房屋现状的照片,必要时可委托公证处对房屋室内的现状进行公证,以此证明租客尚未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证人证言,例如抵押权人及房屋中介的证言,以此证明旧房东并未告知房屋已经出租。
 在本案中,双方是通过中介公司购房的,那么中介公司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呢?
 解答:首先有约定从约定,如果合同中约定出现此情况中介应当承担何种责任,那么应当根据约定要求中介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合同并无约定,那么应当看中介在居间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如果有明显的过错(如明知房屋已出租,但未告知买受人),那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整个买房过程中,原房东都避而不见,那么新房东起诉至法院后,当事人不到庭该怎么办?
  解答:如果作为被告的当事人收到法院传票而拒不到庭应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庭可以缺席判决。
&根据您的执业经验,在本案中新房东应该如何维权呢?
解答:新房东可将旧房东及租客一并诉至法院,基于其所有权要求租客腾空房屋。基于房屋买卖合同要求旧房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