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最低募集规模募集额度是多少

【原创】私募基金的哪些募集行为容易被公安“盯上”?
基金业协会出台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下称“《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16年7月15日实施。《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中借鉴、引入或新设了“特定对象确定”、“投资冷静期”和“回访”等制度,可谓“亮点”多多。
然而,在中晋涉案、望洲老板跑路的背景之下,在快鹿陷于兑付危机前途未卜之际,在针对P2P网贷、互联网金融的集中整治“血雨腥风”之中,《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对募集行为要求又如此之多,如果一定要分轻重缓急,那么不得不考虑的问题便是,这些募集行为的刑事风险分别如何?更通俗地讲,哪些不合规的募集行为更容易被公安“盯上”?本文尝试以星级的方式,对募集行为的刑事风险指数予以评定。首先,需要明确星级评定的依据。
【评级依据】
对于私募基金来说,主要打交道的本应是证监会以及行业自律组织基金业协会。但实际上,国家对这个较为新兴的行业始终保持着相当的关心和警惕,并给私募基金划定了严禁非法集资的红线。
非法集资主要是一种宣传词汇,法律上其实并没有这一罪名。非法集资在刑法上主要表现为四个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首先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该罪的主要认定标准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下称“《非法集资解释》”),其中第一条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条认定标准: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限于篇幅,对于上述认定标准在实践中的应用以及法律上的争议不予展开。但需要简要提及两点,一是以上四条均符合,才会被认定为犯罪;二是,以上四条中的2、3、4都直接体现在此次发布的《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之中,而第1条虽不是特别针对私募,但该条已经讲明,不管你是私募壳还是什么壳,仅仅一个壳肯定是保不了你的。
其次,集资诈骗罪。《非法集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集资诈骗罪,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该解释所列明的非法集资行为的,即按集资诈骗论处。《非法集资解释》所列举的具体情形都比较典型,比如“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因此当前不时爆出的所谓“跑路”事件,按集资诈骗论处的可能性就比较大。
再次,非法经营罪。《非法集资解释》第7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最后,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依据《非法集资解释》第6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募集行为评级】
《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私募基金募集应当履行的6个程序,即: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基金风险揭示、合格投资者确认、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同时,作为贯穿整个程序的一个基本步骤,私募基金推介更是得到专章规定的“照顾”。下面我们就逐一予以简析和评级:
私募基金推介。“被盯”指数:★★★★★
只所以首先评定私募基金推介,一方面因为这是《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设专章规定的内容,重要性可见一斑;另一方面是因为《非法集资解释》第一条有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条认定标准中有两条与此直接相关,一条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另一条则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通俗地理解,私募首先要保证募集途径限于私下,严禁公开。
上述规定具体指明了不得采取的公开方式,即“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那么,是不是说只要避免使用“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就万事大吉了呢?不是。
《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25条扩大或者说进一步细化了公开宣传的认定范围和形式,其中包括:
公开出版资料;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海报、户外广告;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最后还留了一个口袋: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作者王秋瑞律师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显而易见,此次基金业协会大大具体化了被禁止的公开宣传形式,对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刑事司法部门会毫不犹豫地肯定并选用。但问题是,基金业协会似乎也试图为私募基金留下点“活路”,比如对“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和“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均设定了一个限制性条件,即“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该设定似乎表明,只要设置了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网站、电话、讲座、微信朋友圈等上述众多方式就都可以使用了,真的吗?笔者不这么认为,简单意见将在下文提及。另外,微信朋友圈怎样设“特定对象确定程序”?
其实,基金业协会又是正面又是反面列举了这么多否定和肯定形式,在刑事办案部门来说,这早已都是浮云。事实上,刑事执法部门已将没有宣传单、不开讲座报告会,除了“口口相传”什么都没有的多起案件,定性为公开宣传并予判刑。此种情形下,还纠结于具体宣传形式,意义几何?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笔者认为私募基金推介的“被盯”指数为:★★★★★
基金风险揭示。“被盯”指数:★★★★★
对于基金风险揭示,《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以及《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此前发布的法律法规有着较为完备的规定。
此处重点提示的是,《非法集资解释》有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四个认定标准,除两个系针对“公开”之处,另两个标准实质上所针对的都是资金用途,即可以是有赚有赔的投资,不能是稳赚不赔的借贷。作者王秋瑞律师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有关私募基金的风险揭示,有相当一部分是与基金推介重合的。其中有关禁止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最低收益”等,既是宣传推介的要求,更是风险揭示的要求。如果私募基金做出还本付息的承诺,一般就很难不被认定为非法集资了。
为此,笔者将基金风险揭示的“被盯”指数定为:★★★★★
合格投资者确认。“被盯”指数:★★★★★
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主要是个人财产以及单只基金的投资额度。表面看来这与非法集资的认定标准并无交集,但此处不能忽略却常被忽略的一个环节便是合格投资者的真实性,即不得拆分。否则,即可能出现超出私募法定人数的情形。作者王秋瑞律师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穿透之后,若实际投资人数超出法定人数,则私募便于事实上演变为公募。公募与私募的一个根本性区别便是,公募设立需经批准,私募设立只需注册不需审批。未经批准开展公募,按《非法集资解释》即可能被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由于监管部门及基金业协会严辞叫停并三令五申严禁拆分规避合格投资者制度,由此不难推测,此种拆分规避行为可能比较普遍。正因为其普遍性和严重性,笔者认为其刑事风险也相对较高,因此其“被盯”指数也是:★★★★★
特定对象确定。“被盯”指数:★★★★
《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以较大篇幅设定了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算得上是此次立法的一大亮点。但问题是,《非法集资解释》中只规定了不得对“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没有明确何为“特定对象”,何为“不特定对象”。作者王秋瑞律师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对“特定对象”的认定标准比较清楚,即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人。暂不谈这一认定标准与美国现行私募认定标准的差异,这一标准显然与《非法集资解释》中所指的“特定对象”并非同一概念。
《非法集资解释》中的“特定对象”是与“社会公众”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刑事办案部门根本不用管这个对象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只要属于社会公众,就已经有一只脚踏入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禁地。
更何况,《非法集资解释》所能认同的“特定对象”,基本只限于“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范围已经小的可怜。实际办案中,办案部门还适用类似于“穿透原则”的考察标准,去看这些“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的资金来自于何处,典型案例即是浙江吴英案。
正是因为上述原因,笔者认为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刑事风险也相当高,“被盯”指数为:★★★★
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被盯”指数:★★★
总体来看,《非法集资解释》中主要打击的是“公开”和“借贷”,而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则更多的属于行政监管范畴,一般不会直接进入刑事办案部门的“法眼”。作者王秋瑞律师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但是,行政违法行为也并非完全与刑事案件办理无关。在实务中,刑事办案部门已将备案登记、适当性匹配等行政管理事项,做为确定违法程度是否严重的证据。此次新设的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制度,不出意外的话,应该也会被以类似方式使用。
由于上述事项“添油加醋”的功用,笔者认为对其刑事风险性亦不能忽视,因此将其“被盯”指数评定为:★★★
作者:王秋瑞 律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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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d数据显示,截至11月30日,今年以来基金首次募集规模已超过3000亿元大关,创下近年来的新高,仅11月份首募规模就超过60亿元。虽然目前新基金规模都较之前大幅扩容,但是业内人士也提醒,“规模效应”并不是万能的,基金规模越大,基金业绩不一定会越好。
  A股继11月最后一个交易日创下7104亿元的成交额之后,12月3日再次创造了9149亿元的历史最大成交额。在市场热情被点燃之际,以往感叹“基金难卖”的公募基金发行也变得异常顺畅,正在发行的新基金也销售一空,纷纷提前结束募集。
  汇添富基金3日上午在其官网和手机客户端开卖一只有“并购重组”概念的汇添富外延增长基金。刚刚募集十几个小时,汇添富就发公告称,由于销售过于火爆,12月4日就结束募集。
  Wind数据显示,截至11月30日,今年以来基金首次募集规模已超过3000亿元大关,创下近年来的新高,仅11月份首募规模就超过60亿元。
  在刚刚过去的11月份,当月启动发行的基金数量就达到了40只(不包括成立),其中19只跨12月发行。而从12月开始的仅三天时间里,又有6只新基金首发,目前在发基金数量达到25只,还有4只新基金已公布招募说明书,蓄势待发;更有超过70只基金正在审批过程之中。
  随着股市走牛,偏股基金宣布提前结束募集的明显增多,面对如此火热的市场行情,许多基金投资者都显示出了希望基金尽快建仓进场交易,唯恐“踏空”的心态。
  在业内以稳健风格闻名的私募基金星石投资在过去一个月内已经吸引了10亿元的申购资金。星石董事长江晖透露,该机构已经开启了满仓“模式”:“这一次牛市的驱动力是增量资金的入市,而且规模将超出想象,未来还可能出现更大的成交量。”
  “牛市中,公募和私募的股票型基金收益率将上升,带来公私募资金规模的上升,散户资金和保险资金也将入场。”江晖说。
  虽然目前新基金规模都较之前大幅扩容,但是业内人士也提醒,“规模效应”并不是万能的,基金规模越大,基金业绩不一定会越好。
  好买基金研究员何波统计了2011年至2014年的规模数据发现,“综合来看2011年和2012年基金规模和基金业绩的关系为,规模大的基金表现相对较好,而2013年规模中等偏下的基金业绩表现较好,到了2014年,该关系变为,规模较小的基金业绩反而表现较好。”
  何波分析,长期来看,基金规模的大小并不能影响到基金的业绩。原因可能在于:规模较小的基金一方面操作灵活,另一方面投资的机会也相对有限;规模较大的基金一方面规模较大,操作上或许不如规模较小的基金灵活,市场冲击成本较少,但另一方面可投资的机会也较多、较广泛。
  “从市场情绪来说,已经到达了相当亢奋的阶段,”富国基金指数投资首席分析师章椹元也表达了一定担心,“我们觉得这样的亢奋不会持续太长的时间。”
  海富通基金也表示,目前市场的赚钱效应激发了各资金方的关注和热情,中长期看市场将有所作为,而短期看,由于资金进场太快,指数呈现加速上扬,存在调整的压力,因此,短期内出现震荡在所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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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有限额标准吗?
12人阅读 来源:互联网整理,仅供参考
在现在已经不是什么稀有的情况,现如今私募基金的情况越来越多,很多人想私募基金来投资。但是在私募基金的时候大家要注意一些相关的问题,保护自身利益。那么私募基金有限额标准吗?下面律师365的小编将为您进行详细解答。一、私募基金有限额标准吗私募基金产品与公募产品不同,其主要针对高净值人群,且是以不公开宣传的方式向特定人群发售。我国《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规定,私募基金必须向特定投资者(合格投资者)募集,不得公开宣传。如果准入门槛过低,参与人数过多,将变质为公募产品而失去私募性质。私募基金属于信托的一种。目前信托规模较大,直接融资功能实际上已经成为银行信贷的重要补充,限制信托的融资能力有利于政府的宏观调控。由此可见,私募基金等信托产品不可能平民化,其投资门槛将会长期存在,并且水涨船高。机智分割线私募基金的起投金额最少为100万,并且需要满足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二、私募基金有什么限制吗?1、 私募基金必须由机构发起设立,私人要搞基金必须先设立公司。2、 私募基金的募集资金范围,个人资金的下限是20万元、机构资金的下限是100万元,投资者人数2人以上、200人以下。3、 私募基金募集资金时不能做广告,但允许在公司门口做招牌,在公司自己的网站上作介绍。4、 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分为契约型、公司型、有限合伙型三种。5、 在确定基金与投资者关系上要有合同或,监管部门要对合同或章程进行严格审查。6、 私募基金有两个环节需要审批,一是基金公司的设立,二是基金的设立。7、 私募基金投资于基金名称(有证券基金、产业基金、风险基金三大类)指定对象的资金不得低于其资本金的80%。8、 私募基金要定期向其投资者披露信息。9、 私募基金要保证其投资者利益。私募基金有限额标准吗?私募基金是有投资门槛的,投资门槛是100万的额度,这不是为了限制投资者,而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因为越高端成熟的投资者,他们对于风险的识别能力越强,对于风险的承受能力也更强。因此,设置100万的投资门槛是为了隔离风险承受能力较弱的普通投资者。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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