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地面防尘措施职工领导能强制安排下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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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上午,本报从国家安监总局获悉,对于带班领导没有下井的煤矿,一旦发生事故,将严惩煤矿和主要负责人,可分别罚款500万元和罚上年年工资的80%。  针对一些煤矿领导没有履行好带班下井的规定,日前,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该规定从10月7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煤矿、施工单位(以下统称煤矿)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  为了防止煤矿领导作假,规定还明确,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其领导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当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另外还规定,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对于受理的举报,应当认真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从重处罚。  重大事故可依法关闭  规定的第二十条明确,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煤矿罚款规定(无领导下井出事的煤矿)    发生一般事故,处20万元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处50万元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处200万元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的事故,处500万元的罚款  重大事故责任人终身禁任矿长  该规定的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对其主要负责人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同时,还要处以罚款。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煤矿,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矿长。  主要责任人罚款规定(无领导下井出事的煤矿)1.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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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doc 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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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水江市蔡家山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二O一年月 蔡家山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规定精神,以及市煤炭局和煤矿有关干部下井带班的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制度。一、一般规定1、带班人员范围:矿长安全矿长生产矿长2、带班次数: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次,不少于次,其余班子成员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次。3、带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工作计划的安排、特殊情况不能带班的,必须提前与其他带班人员协商调换,确保每班至少有一名领导带班。4、带班人员出入井时间:早班8点至1点、中班点至点、晚班点至点,与当班职工一同出入井。5、带班人员在矿值班室进行交接班,并认真填写带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6、每月30日前由矿长对带班人员的带班日期、班次进行安排,并发给每一个带班人员,以便带班人员安排好日常工作。二、带班人员职责1、带班人员必须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状况。即人员到岗情况、设备情况、生产(作业环境)安全情况、生产任务(产量)完成情况等,对当班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2、带班人员必须做到“两同时”、“三不放过”。“两同时”即与职同上同下;“三不放过”即隐患和不安全行为不放过、对安全隐患找不出原因不放过、安全隐患得不到处理不放过。3、带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加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并组织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4、关口前移,重点加大对生产中各重点环节的检查和巡视,重点工作、关键环节及重大隐患的处理必须蹲点把关,杜绝现场安全管理失控。5、认真检查各作业地点的工作人员是否按操作规程执行,有无违章作业现象,协调井下班组之间、各环节的关系,维护安全生产秩序。6、对职工生命安全有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止作业、撤出人员、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矿长汇报。7、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将本班安全生产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需要注意的事项以及对下一班的建议等,填写在交接班记录本中,同时在带班记录上如实填写本班的安全生产现场情况。三、带班下井记录档案管理制度1、带班人员升井后,在室认真填写,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安全副矿长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2、下井带班记录必须由当班带班领导亲自填写,严禁他人代为填写,以保持纪录的真实性。3、安全矿长负责下井带班记录信息的处理,对存在的隐患未能现场处理的,及时发布安全信息或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按规定进行整改,安全矿长负责复查整改落实情况,实行安全隐患信息闭合管理。、每月下井带班由安全矿长负责收集、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调度室将每月带班下井计划和替班人员信息以及相关记录按月装订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四、考核及相关规定1、由矿长对带班人员进行考核。2、带班人员擅离职守,一次罚款100元,无故未完成带班次数时,罚款200元/次。3、带班人员未当班与职工同进同出的,一律违章论处,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罚;造成事故的,按煤矿有关规定,严肃处理。4、未填写带班记录、交接班记录的,罚款0元/次。5、本制度从二O一年月一日起执行。五、其它1、矿办公室负责对带班人员下井情况核实,矿调度室、安全矿长积极配合,每月初把上月带班人员的带班情况统计汇总后报矿长审阅。2、矿建立举报电话、信箱,接受群众的监督。矿举报电话:;对于受理的举报,将认真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从重处罚。 矿级领导下井带班奖惩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充分发挥煤矿企业矿级领导在安全生产中关键作用,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有效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矿级领下井带班奖惩制度。带班考核:1、所有带班人员必须按时下井跟班,有事提前和领导请假,以便安排他人下井跟班。无故不入井者每次罚款200元。2、所有带班人员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否则每次罚100元。3、带班人员不履行自已的职责,发现问题不解决,发现隐患不彻底处理,每次罚200元。如当班发生不安全事故,要严格按本矿制定的责任追究办法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按《特别规定》追究。4、对积极排除重大隐患,避免人员伤亡事故发生的带班人员给予100至1000元的奖励(奖励事宜由矿安委会决定)。矿级领导现场交接班制度一、值班、跟班人员按规定的方式和值班跟班轮流表值班,不能擅自缺勤或替班。如果确有需要必须报安全矿长批准后方可多换班或替班。 ???二、值班跟班人员需按规定的时间接班,未履行交接手续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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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领导要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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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商宇)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企业安全生产,昨天,市长黄奇帆主持召开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重庆市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动实施方案》。意见强调,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要求煤矿、非煤地下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加强舆论监督,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严肃查处
意见明确要求高危行业以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企业要逐级、逐层、逐岗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实施全员风险抵押金制度和安全绩效工资制度;强化职工安全培训,没有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企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在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行安全生产先进实用技术,在煤矿、非煤地下矿山要安装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并要求在3年之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并要求建立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意见特别提出要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制定《重庆市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奖励办法》,开通全市“12350”举报投诉电话,鼓励群众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以及生产安全事故;要健全安全生产新闻发布机制,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严肃查处。
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累计将达60万元以上
在安全生产政策引导方面,意见提高了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明确从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并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累计将达60万元以上。
加大对“打击非法生产”工作不力的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还制定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将考核结果与评优晋级和干部任用挂钩;要求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发生重特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对重特大事故负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同时要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规模以下的小煤矿、小非煤矿山、小危化、小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一律实施强制关闭。此外,还要加大对“打击非法生产”工作不力的责任追究,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所辖区域内的非法生产经营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对所在地政府和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等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安全现状将企业分为A、B、C、D四个级别,实施分级监管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动实施方案则提出,要通过对企业安全现状进行级别评估,划分为A级(优良)、B级(较好)、C级(一般)、D级(较差)四个级别,针对不同级别的企业实施分级监管、重点督促、治理隐患、整改提升,第一轮行动重点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冶金、消防等9个行业(领域)开展,时间从2010年9月到2012年12月。通过此次行动,全市A级企业要占到企业总数的30%以上,B级企业占企业总数的50%以上,高危行业、重点行业(领域)C级企业不超过20%,不存在D级企业。
会议还审议了《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绿化长江重庆行动”捐资造林大型公益活动方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若干意见》、《中国长江—美国密西西比河战略合作论坛实施工作总体方案》、《重庆市依法行政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建议表彰名单》和《重庆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建议名单》等事项。
马正其、童小平、谭栖伟、刘学普等参加会议。
作者:商宇
本文来源:华龙网-重庆日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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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建华就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答记者问
中国网 .cn  时间:   
  严格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有力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付建华就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答记者问
  日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下发了《关于2011年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的通报》(安监总煤行〔2012〕48号,以下简称《通报》)。这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3号,以下简称《规定》)重要文件要求的具体措施。为进一步了解下发《通报》的目的和做好下一步工作的部署,记者采访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付建华。
  记者:为什么要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进行通报?
  付建华:一是意义重大。制定出台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彰显了党和国家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煤矿广大职工生命安全的极大关怀。能否把这项制度不折不扣地落实好,直接关系到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直接关系到各级政府的执政能力和政府的公信力。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对贯彻执行此项制度作出重要批示指示,要求认真加以落实,以取信于民,提升政府公信力。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总局出台了《规定》,目的就是严格煤矿企业安全管理,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是职责所在。总局《规定》明确要求,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此项制度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此项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年度监察执法计划,对监察情况及时报告并通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和责任人,应依法予以处罚。
  三是社会关切。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每发生一起事故,有关部门都要认真调查落实领导带班下井情况,新闻媒体也报道事故当班有无领导带班下井,以事故教训推动了此项制度的贯彻执行。
  鉴于上述情况,总局党组和国家煤监局始终高度重视此项制度执行情况,组织安排专题调研督导,并对较大以上煤矿事故中无领导带班下井的查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确保责任追究到位,依法处罚到位,督促此项制度深入贯彻落实。
  记者: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如何?
  付建华:此项制度执行一年多来,各地和煤矿企业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和总局《规定》,矿领导带班下井各项制度措施基本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基本建立,并在隐患排查、现场管理和应急处置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如日,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宜锋煤业公司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带班副矿长组织10余名人员安全撤离。
  可以讲,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总体执行较好,在各类煤矿执行带班下井制度中,国有煤矿好于乡镇煤矿,正常生产矿井好于基建、整合技改矿井,对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文章来源: 中国网
责任编辑: 郑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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