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或以后村级干部如离休、领导干部退休后兼职国家发绐退休金或补贴吗?

离休干部死亡抚恤金的最新消息
离休干部死亡抚恤金的最新消息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财务局:
  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自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
  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三)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的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本《通知》下发后,《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民优函〔号)即行废止。
  自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
  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
  从市民政局获悉,省民政厅、人事厅和财政厅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进行调整。
  通知规定,自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标准基数(标准基数如下文解释),因公牺牲(因工死亡)为本人生前40个月标准基数,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标准基数。日之后,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含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死亡的,其死亡抚恤按照《条例》和我省的贯彻实施办法执行。另外,驻外工作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上述办法计发。
  日至日,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在职人员死亡的,标准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与岗位津贴、职务津贴之和。其中,基本工资是指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及工龄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等级)工资和津贴;机关工人为本人等级工资和津贴。离退休(职)人员死亡的,标准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退休(职)费和生活补助费、生活补贴费之和。其中,基本离退休(职)费是指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
  根据民函(334)号文《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对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亡抚恤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抚恤金标准:被批准为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因公死亡)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
  二、抚恤金计发项目:机关工作人员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津贴、职务岗位津贴、综合补助六项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职务工资、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活工资)、职务岗位津贴、综合补贴四项之和;机关工人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按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职务岗位津贴、综合补贴五项之和;退休人员按退休前原标准工资及退休以后按规定所增工资项目。
  三、执行时间:从二00四年十月起执行。
  四、经费渠道: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关于调整离休干部交通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委老干部局,各市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委各部委,省各部委办厅局,省直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从日起,将离休干部交通补助费标准调整如下:?
  1、厅局级及享受厅局级政治、生活待遇,以及享受厅局级医疗、乘车待遇的离休干部,交通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0元;?
  2、县处级及以下的离休干部,交通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0元;?
  3、调整后的离休干部交通补助费仍按原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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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生活待遇方面的主要政策规定
  2000年,中央办公厅转发了中央6部委《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厅字〔2000〕61号)的通知,专门对离休干部&两费&保障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在此基础上,我省又制定了《关于建立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的意见》(省委办发〔2002〕33号),&三个机制&具体规定了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的要求和操作,并要求各级财政同时建立和完善财政支持机制。《意见》明确指出: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应承担的离休干部&两费&资金,并积极采取措施,切实解决同级离休干部&两费&资金缺口,确有困难的,上级财政要帮助解决。
  对于企业改制破产的,按照中办厅字〔2005〕12号文件精神,参照省委办发〔2005〕8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做好企业改制破产过程中老干部各项费用的预留,并解决好他们后续的服务管理工作。确保老干部的事情有人管、工作有机构负责、所需经费有保障,离休干部各项待遇得到落实,服务管理到位,使他们老有所养、安度晚年。
  (1)离退休费。离退休费是老干部生活最基本的保障。离退休费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老干部的生活质量。改革开放30多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应该说,老干部的离退休费得到很大幅度的提高,较好地实现了老有所养。近年来,我省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工作做的是好的,没有拖欠离休干部离休费的情况发生。除了财政保障供给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离休干部离休费都进入了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实行社会化发放,确保了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需要注意的是,要做到定期给老干部通报离退休费的变动情况,避免老干部因为对离退休费的调整存在疑问而产生不必要的问题。
  因企业改革等原因,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离退休费存在一定差距。国家和省上对此非常重视。1995年,国家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劳部发〔号)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尽快建立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给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鉴于离休人员是一个特殊群体,各地要逐步做好企业离休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待遇的平衡工作,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据此,我省从1995年开始,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精神,曾三次给企业离休人员增加了离休金。
  此后,由于企业离休人员的有些补贴,如菜篮子补贴在多次调整中需要企业自筹的部分落实不到位,致使他们与行政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的离休费再次拉开。这个问题企业老同志反映比较强烈,也引起了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相关部门出台政策,尽量缩小差距。2006年7月,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0号)精神,省上为日以前办理离休手续的人员较大幅度地增加了养老金。同时,为进一步做好企业离休人员与行政机关离休人员待遇平衡工作,使企业离休人员与同职级行政机关离休人员津贴补贴待遇保持一致,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实施企业离休人员津贴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企业离休人员津贴补贴标准,参照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方案中各地津贴补贴标准执行。企业离休人员参照其职级层次对应的机关同职级离休人员津贴补贴标准执行(甘劳社发〔号)。各市州也根据国家和省上政策进行了同步调整。2009年,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等六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就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又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按照机关离休人员和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收入水平大体相当的原则,相应调整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待遇水平&。对此,省上有关部门下发文件(甘纪办发〔2009〕1号),提出了贯彻要求,整改后的津贴补贴职级标准自日起执行。2007年我省规范津补贴标准,此后的连续3年调整理顺时,已将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离休人员津补贴调整做到同地区同职级同标准,现在企业与行政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在离休费方面大体相当。
  (2)医药费报销。看病就医是进入&双高期&老干部待遇保障非常重要的方面。可以这样说,医疗保障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老干部生活质量的高低。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是&按规定实报实销&。具体来讲就是:保证离休干部的住院渠道顺畅,门诊按照医疗保障部门制定的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用药,确保离休干部合理的住院费、门诊费得到报销。目前,我省的医药费保障办法主要是:对门诊费实行定额包干和超支审核报销相结合,对住院费实行定点医院总额控制和超支部分财政补助的办法。省直单位参加医药费统筹的离休干部,门诊费抗战时期每人每年4000元,解放战争时期每人每年3000元,超支审核报销;住院费按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报销。当年未住院,且门诊费未超出定额的,给予1000元的健康奖励。对此,各市县区也相应制定了本地区的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办法,使离休干部医药费拖欠问题成为历史。但是,我们也了解到,个别地方的离休干部因大病重病医药费用过高,出现报销不及时、个人垫付过多、离休干部因为医药费问题出现生活困难等情况。在老干部医药费报销方面,要把握好实报实销和特事特办的原则。在平时工作中注意老干部的身体状况,老干部因重大疾病住院时,要及时看望并积极沟通医患双方,避免因老干部对报销规定不了解而发生自付费用过高的问题。另外,省上出台的甘老字〔2008〕55号文件,对老红军遗孀医保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省属企业和市(州)县(区)无固定收入红军遗孀比照一般离休干部待遇享受医疗保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3)健康体检。对于老干部的健康体检,原劳动人事部印发的《关于离休干部健康休养的几项规定》,省委省政府批转的省委组织部、老干部局、省卫生厅《关于做好离休干部医疗保健工作的意见》都作了规定。文件要求各级领导要从党和国家利益出发,切实加强老干部定期健康体检工作,从人力、财力、物力上给予保证,坚持每年为老干部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建立老干部健康档案。
  (4)老干部护理费发放标准。目前,各个时期的离休干部都可享受护理费。根据中央组织部下发的组通字〔2007〕20号、〔2008〕6号、48号文件精神,红军时期、抗战时期、解放战争时期的离休干部分别享受每人每月800元、400元、200元的护理费,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享受600元的护理费。甘肃省将红军时期、抗战时期、解放战争时期的离休干部护理费从2011年1月开始,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1500元、1200元、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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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离休干部去世补贴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政治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军队离休干部去世补贴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政治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军队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主要包括阅读文件,听报告,参加一些重大节日和庆祝纪念活动,党员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逝世后骨灰盒可覆盖党旗,军队离休干部逝世后骨灰盒可覆盖军旗,授予离休干部《离休干部荣誉证》、功勋荣誉章,安排离退休干部担任一定的荣誉职务等。  生 &活 &待 &遇  军休干部生活待遇的主要内容?  答:军休干部生活待遇主要包括按时发放离退休费、按有关文件规定调整军休干部离退休费和补助补贴、享受本地区的医疗待遇(含医疗包干人员)、享受住房待遇。  移交地方的军休干部同未移交的军休干部在调整离退休费和补助补贴为什么不能同步进行?  答:因为军队发文后经费由军费开支,所以未移交的军休干部很快就能执行。而移交地方的军休干部须经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等有关部门协商,待发文后,当年经费由军队拨付,从第二年起按现行财政渠道开支,在时间上造成时间差。同时,经费和文件不能同步下达,所以移交地方安置的军休干部和未移交的军休干部在调整生活待遇时不能同步进行。  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探亲费如何规定?如何报领?  答: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总后〔2006〕24号文件规定:从日起,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与父母(含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其探望父母的时间为每两年一次,往返车船费按照现行规定报销。报领程序:  1、探亲者必须提供回家探亲由父母所在单位或当地派出所、居(村)委会开具父母亲健在证明。  2、提供往返的车船票据或机票(考虑军休干部的身体状况,所里允许坐飞机往返,但是按核定的车船票标准报销)。  3、到所里财务室核定探亲路费并办理报销手续。  军队离退休干部享受特别抚恤金的条件是什么?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民政部安置司、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组织部、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财务部[1994]政干发字第227号文件规定,自日起,日以后去世的,被大军区级(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英模人物或荣立一等功的人员特别抚恤金15000元;生前在边防、海岛、高原部队或其他特别艰苦的环境工作及在国防科研中从事国家规定的有害工种连续满20年,并做出显著成绩者特别抚恤金12000元;生前为师职(含)、专业技术7级(含)以上干部或军龄(含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满30年的干部,且事迹突出者特别抚恤金10000元。  军队离退休干部一次性抚恤金发放的标准和部门?  答: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第413号令《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自日起,因公牺牲的一次性发给遗属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志愿兵)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离退休费;因病去世的一次性发给遗属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志愿兵)本人生前20个月的基本离退休费,经费由民政部门发放。  专业技术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干部部[1993]政干发字第308号文件规定,军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和住房待遇是:专业技术1至3级干部享受军职干部待遇,专业技术4至6级干部和7级正副教授及相当职称的干部、体育1、2级干部和3级高级教练员享受师职干部待遇,专业技术7至9级干部和体育3至5级干部享受团职干部待遇。军休干部增加离退休费和补助补贴时:专业技术4级享受正军待遇、专业技术5级享受副军待遇、专业技术6级享受正师待遇、专业技术7级享受副师待遇、专业技术8级享受正团待遇、专业技术9级享受副团待遇、专业技术10级享受正营待遇、专业技术11级享受副营待遇、专业技术12级享受正连待遇、专业技术13级享受副连待遇、专业技术14级享受正排待遇、专业技术15级享受副排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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