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法律农村经济土地股份合作社章程程根据国家那个法律法规制定。

您所在位置: &
&nbsp&&nbsp&nbsp&&nbsp
股份合作社章程.doc 6页
本文档一共被下载:
次 ,您可全文免费在线阅读后下载本文档。
下载提示
1.本站不保证该用户上传的文档完整性,不预览、不比对内容而直接下载产生的反悔问题本站不予受理。
2.该文档所得收入(下载+内容+预览三)归上传者、原创者。
3.登录后可充值,立即自动返金币,充值渠道很便利
需要金币:200 &&
你可能关注的文档:
··········
··········
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镇福沙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与运作,维护本社全体设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社名称为“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镇福沙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第三条本社由永安洲镇福沙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改造而成,是以资产为纽带、设立人为成员的综合性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第四条本社对原村集体资产行使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并按有关政策量化折股,实行股份制管理。第五条本社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接受永安洲镇的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范围内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同时也遵照执行镇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第六条本社的经营范围是:本社自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投资,本社房屋出租,物业管理,为合作社全体成员提供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服务。经营期限:长期。第二章股份及股权第七条本社总股本由集体股、个人股构成,股权设置比例:集体股20%,个人股80%。总股本以基准日日经清产核资、民主理财、向社员公示确认的经营性资产净值为基准,并报区、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经营性净资产总值为4260870万元,设总股份4260股,每股1000元,其中:集体股856870万元,折856股;个人股3404000元,折3404股。第八条原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农业用地、河塘等资源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文化卫生等福利设施以及无形资产暂不入股,这些资产由本社统一管理,其所得收益归集体所有。今后国家征用土地,除地面青苗费、附作物补偿费归经营者外,其他补偿按本配股方案的规定追加折股量化到原居民小组的设立人名下。第九条本社股份量化到人后,向全体设立人统一发放由区农工办、永安洲镇监制的记名股权证,股权实行封闭管理,内部运作。股份合作社成立后,应维持持股成员的稳定,实行相对稳定的静态管理,任期内不得随人口的增减而变动,如需调整经设立人大会讨论通过。个人股经理事会讨论同意,可依法在本社内继承,但不得退股提现抽回。五保户的股权由股份专业合作社托管,股权收益用于五保户供养,本人去世后,股权划归集体股。第三章设立人第十条依法持有本社股份的股权人为本社设立人,本社设立人3404人。第十一条设立人资格。设立人资格认定是以永安洲镇福沙社区日前登记在册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正常享受村组各项分配的人口。第十二条设立人权利(一)本社年满16周岁的设立人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本社设立人享有对本社资产状况、资产运营、资产处置、收益分配方案的知情权;(三)本社设立人享有对本社理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四)本社设立人享有本社收益分配的权利。第十三条设立人义务(一)遵守本章程规定;(二)执行设立人代表大会(或设立人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三)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四)根据所持股份份额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四条本社设设立人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第十五条设立人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本社经设立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立人代表35名。选举设立人代表须有2/3以上设立人出席会议,按得票多少为序确定当选人选。设立人代表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第十六条设立人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有1/3以上设立人代表提议,应当召开设立人代表大会。设立人代表大会应有不少于2/3以上设立人代表出席方能召开。第十七条设立人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投票制;设立人代表大会形成的除修改章程以外的决议,须经到会设立人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修改章程的决议须经应到会设立人代表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八条设立人代表大会的职权:(一)通过、修改股份专业合作社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三)听取、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四)讨论、决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五)讨论决定收益分配方案;(六)讨论决定资产经营责任考核办法;(七)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是本社的常设机构和执行机构,对本社设立人代表大会负责。第二十条理事会由设立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社理事会由5人组成,设理事长1名,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成员可连选连任。理事长主持本社的日常工作。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严格执行设立人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向设立人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监事会和本社设立人的监督,其主要职权:(一)召集与主持设立人代表大会;(二)拟订本社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三)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投资决策方案;(四)拟订本社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预算、收益分配方案;(五)执行设立人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六)负责日常社务工作,任免有关管理人员。第二十二条
正在加载中,请稍后...广东省农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和股份合作经济社示范章程(试行)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
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资产的经营和管理,保障集体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在人民公社体制时期是××大队 ××大队××生产队,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之后至股份合作制改革之前为××经济联合社 ××村××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 本社的全称:&&&&&&&&&&&&&&&&&&&&&&&&&&&&&&&&&&&&&& 。
名称缩写:&&&&&&&&&&&&&&&&&&&&&&&&&&&&&&&&& &&&&&&。
本社住所:&&&&&&&&&&&&&&&&&&&&&&&&&&&&&&&&&&&&&&& 。&&&&&&&&&&&
第四条& 本社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在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股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实现共同富裕。
第五条& 本社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股分红;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 本社履行下列职责:
(一)经营管理属于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
(二)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社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及其他资产;
(三)管理政府拨给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和资金;
(四)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
(五)为本社股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
第二章 资产产权和股权设置
第七条 &本社所有的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本社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森林、林地、草场等自然资源,兴办集体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本社分配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土地属于本社集体所有;
(二)本社兴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购置的交通、通讯、电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备等财产;
(三)本社兴办的集体企业、公益事业单位的资产;
(四)本社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兴办的项目中,按合同规定属于本社所有的资产;
(五)本社及社办企业设立的专项资金,国家征用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费和对生态公益林补偿费中属于本社所得部分,本社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本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形成的资产;
(六)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拥有的农业、林业、渔业、畜牧业等农业资产;
(七)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和债权;
(八)本社及社办企业、事业单位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九)本社所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收益;
(十)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助、捐赠的财物和国家无偿拨款、补贴、减免税赋等形成的资产;&
(十一)依法属于本社所有的其他资产。
(以上条款可根据各社实际细化和增减)
第八条 &本社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将全部可量化资产实行折股量化,变集体资产共同共有为按份共有,变成员为股东,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民主监督、管理科学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九条 &本社清产核资至____ 年____月____日止,资产总额为____ 元,负债总额为____ 元,净资产总额为____ 元,其中可量化净资产为&&&&& 元。
第十条 &本社可量化净资产按集体股、个人股设置股权& 全部量化到个人,只设个人股,不设集体股(各社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和增减)。根据清产核资确定的可量化资产总值为总股本,折成等额股份,每股人民币&&& 元,股金总额&&&&& 元。其中:
集体股&&&&& 股,股金总额&&&&& 元,占&&& %;
个人股&&&&& 股,股金总额&&&&& 元,占&&& %;
第三章& 股& 东
第十一条 &股东资格界定遵循“依据法律、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十二条 &&&&&年&& 月&& 日&& 时为本社股东资格界定日。
第十三条 &本社股东资格界定分为自然配置、表决配置和出资认购三种类别: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明确规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界定为本社自然配置股东:
1. 原XX大队 生产队的社员,截止本社股东资格界定日,户口保留在本社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义务的;
2.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人员合法生育或依法收养的子女,截止本社股东资格界定日,户口保留在本社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义务的。
(各社可根据实际具体列明)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明确规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情况特殊的公民,由理事会审查,经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股东资格、配股份额和配股办法:
(各社可根据实际具体列明)
(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界定为本社的出资认购股东:
(各社可根据实际具体列明)。
下列人员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后,不再给予享受本社资产股权配置和认购:
(各社可根据实际具体列明)。
下列人员既不给予经济补偿,也不给予享受本社资产股权配置和认购:
(各社可根据实际具体列明)。
第十四条 &本社个人股的配置或认购方案,首先由本社社委会 理事会提出,交符合本社自然配置股东资格条件的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公示5天;再由社委会 理事会根据群众反映的问题作出修改后提交符合本社股东资格条件的全体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公示5天。本社个人股的配置或认购方案,连同公示情况,须报镇政府审核和县(市、区)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加以实施。
第十五条 &经界定,本社共有个人股股东&&&& 名。其中自然配置股东&&&& 名,表决配置股东&&&& 名,出资认购股东&&&& 名(详见股东名册与所持股份登记表)。
第十六条& 本社可量化净资产按本章程配股以后实行“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的固化原则。今后如需扩股,须按市场行为用现金购买,并经股东大会讨论决定扩股对象。
股东的股权流转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经理事会同意,股东代表大会审核通过,本社股东的股权可以在本社范围内依法继承 转让 赠送,但股东不得抽资退股。
第十七条& 本社对股东发放股权证书,作为股东身份证明。股东凭股权证书领取股份分红。股权证书不得转借他人,如有遗失或损毁,应及时向本社理事会申请补办。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社设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理事会、监事会;也可根据需要,加设其他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股东组成。凡涉及股东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和修改本社章程;
(二)审议、决定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未明确的情况特殊的公民是否具备本社股东的资格;
(三)审议、决定股份配置或认购、宅基地分配和其他涉及股东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方案;
(四)审议、决定1/10以上有选举权股东提出异议的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
(五)决定本社的合并、分立、解散及集体资产处置等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一般每年不少于一次。股东大会由具有选举权的股东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由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有效。
经1/10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二十二条 &股东代表会议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名股东代表组成,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 以分 &片每片选 &名方式选举(详见本社分片选举办法)& 以每& 户选& 名方式选举(详见本社分户选举办法)& 由每户派1名的方式& 以 &&&&&&&&方式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股东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修改章程之外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选举或罢免理事会和监事会的成员;&
(三)审议集体企业改制、集体资产处置、投资、借贷、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事项;&
(四)审议发展规划及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收益分配方案;&
(七)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审议社委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的薪酬和本社其他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所属经济实体负责人的人选、资格、任期和薪酬;
(九)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可以由股东代表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股东代表会议由理事会召开,一般每&&& &年 季 月召开一次,股东代表会议由本社2/3以上的股东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公示5天;1/10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提出异议的,提交股东大会重新表决。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 &&日内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
(一)1/3以上股东代表提议;
(二)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的。
理事会在&&&&& 日内没有正当理由不主持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的,监事会可以在之后&&&&& 日内主持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实行一户一票 &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股东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常务决策和管理机构,由&&& 人组成,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 &&&名。
理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以直选 差额方式选举产生,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主持理事会的工作。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委托或指定的副理事长主持工作。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成员必须是本社股东,年龄在18周岁至&&& 周岁,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且政治素质好,有相应经营管理能力。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筹备组织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决议;
(二)起草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股东代表会议审议;
(三)起草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股东代表会议审议;&
(四)管理资产和财务,保障财产安全;&
(五)提名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及所属经济实体负责人的人选,决定聘任或解聘本社其他工作人员;
(六)签订承(发)包合同,监督、督促承(发)包者履行合同;
(七)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或股东代表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八)拟订本社章程修改草案;
(九)履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实施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和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定),并检查决议(定)实施情况;
(三)代表理事会定期向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
(五)本社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由全体理事出席(特殊情况可例外);有1/3理事提议的,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实名制”,所作决定须经与会理事的过半数赞成票通过;在赞成和反对票相等时,理事长在听取各种意见后有权决定。
理事会实行会议记录制度。理事会的会议记录应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存档备查。
理事会的决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本章程规定,或违反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决议,致使本社受到重大经济损失的,由赞成决策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是由股东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的内部监督机构,由股东代表& &&人组成,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 名,其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理事会成员、财务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参加同级监事会。
监事长负责监事会活动的组织召集工作。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监督理事会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的决议;
(二)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财务活动,并于每月&&& 日对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行使财务预决算初审权、财务开支监督权和不合理开支否决权;
(三)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的经营、招投标、出租、流转等各项经济活动及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反映本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五)提议并在必要时按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
(六)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以上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七)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做监事工作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可根据内容和需要邀请理事会成员和部分股东参加。监事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权限范围干扰决策机构、执行机构行使职权。监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 &
监事会实行会议记录制度,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存档备查。
第三十五条 &理事、监事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遵循下列准则:
(一)遵守本章程,办事公道,尽职尽责,维护本社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保守本社商业秘密;
(三)不侵占、挪用本社及股东的资产;
(四)不擅自将本社资金借贷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不擅自将本社资产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债务担保;
(六)不将本社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必须遵守的其他准则。
第三十六条 &本社1/5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或者1/3以上户的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不称职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理事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议案60天内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进行表决。理事会逾期不召开的,监事会有权代为召开。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和理事会的决议(定)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侵害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依法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以上有关部门举报。任何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一)年满18周岁的股东依法依本章程享有选举和当选本社股东代表、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权利;
&&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
&& (三)监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按规定查阅财务会计报告、理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的会议记录等;
(四)按股份享受分红和优先配股的权利;
(五)承包土地及其它资产;
(六)对公开招标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
(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 第三十九条 &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执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和理事会的决议(定);
(二)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开展家庭经营并履行合同;&
(四)按所持股份份额为限承担经营风险;
(五)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资产的经营和管理
第四十条 &理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促进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社资产的经营管理。
第四十一条 &理事会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的有关职权和程序,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租赁、拍卖、兼并等办法,进行资产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二条 &理事会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金、租金。重大经济项目的承包、租赁应进行公开招投标。
第四十三条 &未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不得将集体资产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为其它单位和个人作经济担保。
本社有权拒绝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平调、挪用、侵占、截留本社的资产。&&&&&&&&&&&&&
第四十四条 &本社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做好登记造册和归档工作。每年&& 月份对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每隔&& 年对资产进行一次清产核资,必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清产核资或评估结果应向全体股东公布。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执行财政部《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遵照和贯彻各级财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审批、分配和财务公开等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和规范财务核算。
第四十六条 &本社在银行或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禁止违规收款用款。
第四十七条 &本社的开支在& &&元以下,由&&&& 签名审批; &&&元至 &&&元由理事会讨论同意,&&&& 签名方可开支;超过& &&元的开支,纳入年初预算开支计划,并报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 &&签名方可开支。
(各社可根据财务制度规定详列开支审批权)
第四十八条 &本社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与证明人共同签字(盖章),交监事会集体审核,报经有关负责人审批后,由会计人员记账。未经监事会盖章或其成员共同签字的原始凭证,不得入账。
第四十九条 &本社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 选聘制 委派制 &&&&&&&&&&&&&&&&,会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其任用和调换,按政府主管部门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本社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按《广东省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进行财务公开,在方便群众阅览的地方设置公开栏(墙)和意见箱。年初公布财务计划;每月后10日内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年度终了后15日内公布各项财务收支、各种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预决算。财务公布表必须经监事会集体审核盖章或其成员共同签字。
第五十一条 &本社实行按股分红、量入为出、保障公平的分配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本社从当年收益中提取& %的公积公益金,用于发展生产、转增资本、弥补亏损,或者用于集体福利等公益设施建设。
本社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社接受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审计监督。
第五十三条 &本社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建立会计档案室(柜),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制度。
第五十四条 &本社股东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障的个人负担费用以及个人应缴纳的所得税,可由本社从其分红中代扣代缴。
第八章 &变& 更
第五十五条  本社证明书载明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由理事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社合并、分立、解散,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合并、分立、解散前,必须对本社进行全面清产核资和清理债权债务。本社集体资产的处置方案,必须广泛征求股东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方可实施。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于××年××月××日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并报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 &修改本章程,必须由理事会或者1/10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联名提出书面修改意见,经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由理事会起草修改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在执行中若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为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进行修改。
第六十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 &&&&&&&&&&&&&&&&&&&社名(印章): &&&&&&&&&&&&&&&&&&&&&&&&&&&&&&
日&&&&&&& 期:& &&&&年& &&&&月&& &&&日
&&&&&&&&&&&&&&&&&&&&&&&&&&&&&&&&&&&&&&&&&&&&&&&&&&&&&&&&&&&&&&
注释:1、章程中的“×”代表需要替换的汉字;
2、章程中的“&&& ”代表需要添加或选择的数据。
来源:广东省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登录名:密码:
在此电脑保存用户名和密码& |
《新法规速递》电子杂志每日发送法规全文,
《法律图书馆》电子杂志每周发送目录摘要,
【法规标题】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颁布单位】农业部
【发文字号】农业部令2007年第4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blgg/t135.htm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号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已经日农业部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日《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的通知》(农经发[2006]1号)同时废止。
部长 孙政才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本示范章程中的楷体文字部分为解释性规定,其他字体部分为示范性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本示范章程制订和修正本社章程。
专业合作社章程
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
【注:全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等
人发起,于
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
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
本社法定代表人:
【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
,邮政编码: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上述内容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中规定的主要业务内容相符。】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注:或者出资额,也可以二者相结合】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注:上述业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选择进行。】
第八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成 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
【注:业务范围内的主业农副产品名称】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吸收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还可以规定入社成员的其他条件,如: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等。具体可表述为:养殖规模达到
以上或者种植规模达到
以上,……等。】
第十条 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
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
以上的成员,在本社
等事项【注:如,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
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
个月内【注:不应超过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注:也可以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
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九条 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
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
等【注:部分或者全部】职权。成员代表任期
年,可以连选连任。
【注:成员总数达到一百五十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成员代表大会。如不设立,此条可删除】
第二十条 本社每年召开
次成员大会【注:至少于会计年度末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
【注:理事长或者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项可删除】
(三)理事会提议;
(四)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在
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款可删除】
第二十二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
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二十四条 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
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
人。理事会成员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不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经理和
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理事会。如不设立理事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中的相关内容可删除。】
第二十六条 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社设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注:或者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卸任理事须待卸任
年后【注:填写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理事长任期】方能当选监事。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
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执行监事和监事会。如不设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相关内容可删除。】
第三十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第三十一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
日【注:或者每季度第
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五条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六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七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八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九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
个月内缴清。
第四十条 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经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四十一条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四十二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四十三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积金。】
第四十四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益金。】
第四十五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六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
【注:依法不低于百分之六十,具体比例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七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八条 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的决定【注:或者监事会的要求】,本社委托
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九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五十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六)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五十二条 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
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
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 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五十五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
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
方式发布。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八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相关法规:
====================================
免责声明:
本站()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
《法律图书馆》公众微信
关注《法律图书馆》网站公众微信号,即可每日获取最新的法规法规,法治动态等法律专业信息。
关注方法:扫描二维码,或搜索微信号:law-lib
凡购《新法规速递》安卓手机版服务三年,赠预装法规软件的最新款七寸平板电脑一台。购一年服务者,另有U盘赠送。
软件可以在线全文检索法规50万件,离线查看本地法规3万件,还可以实时下载新的法规到本地。
软件有免费版可
&软件收录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及地方性法规约13万件。“云检索”功能,可以在线全文检索、浏览50万件法规,可下载收藏浏览过的法规。2015年推出免安装绿色版
软件可以免费,但未注册用户不提供更新和在线检索服务。
&&&收录1949年至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事务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英文法律、英文行政法规、英文地方性法规;各地裁判文书、仲裁裁决、合同范本、法律文书、立法草案、法规释义、参考文件等信息;数据库记录近60万件,每天增加法规数百件。
提供数十种组合检索方式,并有自定义首页,收藏法规,保存浏览检索记录等多种个性化功能。
系新法规速递软件家族的重要成员之一,兼具数据本地化及云端查询功能,使用本软件将与您的手持终端完美结合为一部掌上法律宝典。
本软件适合安装在使用苹果系统的智能手机上或平板电脑上(iPhone或Ipad)。可以在线全文检索法规50万件,离线查看本地法规3万件,还可以实时下载新的法规到本地。软件有可在Apple Store下载使用。
使用4G的U盘,方便您将法规数据库随身携带,在不同的电脑上方便使用。同时也可以当作普通U盘使用,复制拷贝文件。软件功能和完全相同。}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专业合作社章程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