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亡 银行卡后银行卡的钱被别人随意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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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人死亡后继承人如何取得存款
学习啦【法律知识】 编辑:炜杭
  近年来有不少存款人去世后遗留的银行卡等财产因继承人无法取得相关密码,又因公证费用太高,导致继承人不得不放弃继承存款。那么存款人去世后继承人该如何申请公证取得存款?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储户死亡后继承人如何支取存款已成关注点。对于支取死者存款,银行要公证,公证要信息,双方各行其道,苦了继承人。如何理顺各方关系,减少资源浪费,规避操作风险,需要储户提前了解相关信息。
  储户死亡后,死者存款由于涉及到存款保密、遗产分配等问题,我国的法律法规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日发布的《关于查询、停止支付或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当地公证处(尚未设立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如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应由人民法院判处。银行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中国人民银行于1981 年下发的《关于存款人死亡后存款过户和支付手续问题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规定:&由于银行不可能及时掌握存款人的死亡情况,因此,对存款的支付,仍宜按现行储蓄存款章程的规定和习惯的做法,即凭存款存单、存折付款(留有印鉴的须验对图章),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者,须查看取款人的身份证明。如存款人死亡后,在其合法继承人主张权利以前,存款如已被人取走,银行不负责任。&
  死者遗留的银行存款属于遗产,继承人若要继承该遗产,必须进行继承公证。公证机关为保障公证事项准确,要求遗产继承人在办理继承公证时必须提供存款凭证或载明存款账号、户名及存款金额的有效证明。
  继承人无公证凭证去银行查询帐号信息时,银行根据&为储户保密&原则,拒绝此类查询。如此一来,公证便形成一个死结。继承人为获取存款,只能走诉讼道路。但在诉讼过程中,继承人还会遇到举证难的问题。尤其是以银行为被告的储蓄纠纷,继承人难以证明具体的标的,依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举证不了将难握胜券。更何况,继承人难以确定被告主体是哪家银行。
  取款成本大于存款,迫使账户睡眠。一是公证费明显大于继承存款,迫使账户睡眠;二是除了公证费外,继承人还要兴师动众办理公证,由此衍生的成本(时间、吃住路费等),大于继承存款,得不偿失,迫使账户睡眠。
  【解决之道】
  如果想避免继承人的麻烦,储户一定要提前告知继承人有关存款账户的信息详尽,存储介质及交易密码。若取款人持有死者存储介质及交易密码,具备办理普通支取条件时,根据《补充通知》可以直接办理普通支取手续。
  存款继承权不存在争议时,继承人持有死者存储介质或知道账户信息,但不知道密码,且继承权不存在争议。根据《联合通知》规定,继承人可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财产继承公证。银行依据公证机构的继承权证明书办理支取、转账和过户等手续。
  当存款继承权存在争议时,该情况因无法公证,继承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调解或判决。银行根据法院出具的调解书或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将承权存款进行分配。
  现实案例中,有很大一部分继承人对死者的存款余额、账户信息、开户银行不了解或毫无了解,仅仅是猜测死者有数额较大的存款。该情况继承人只能人为制造虚假继承权诉讼,由法院判决继承人有继承权,然后由凭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到银行进行查询、支取或者转户。
  现行的《联合通知》和《补充通知》,都是30多年前制定的,在当时有其合理性。但随着社会发展,该类规定已明显滞后新时代的需求。为有效控制银行操作风险,更好地维护继承人的合法权利,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如果公证机构和司法部门都可以解决问题,继承人可根据继承存款金额的收费成本进行比较,择优选择解决方案。
  金额监管部门应积极收集各类建议,向法律法规修订部门提出修订意见,在法律法规层面加以完善。
  现行法律规定,公证必须要到公证处公证。从现行体制看,绝大部分公证机构只设到县级,乡镇一级只有司法所。建议授权乡镇司法所可公证1万元(含)以下的继承存款,同时简化公证手续,收费标准减半执行。
  从法律法规层面适当放宽继承存款的账户信息查询手续。主要是做法是银行可接受乡镇司法所开具的继承存款查询书。
  据悉,天津、江苏先后对死者存款办理过户或支付事宜进行了简化。主要做法是合法继承人持死者的死亡证明和继承关系证明到公证机关办理继承公证手续,公证机关出具《个人存款核查函》后,银行可以根据该《函》受理查询事实宜,破解公证死结。
  法律法规层面完善,对各方都有所受益。对死者可以告慰其在天之灵;对继承人可以继承权益;对银行可以减少操作风险;对社会可以理顺继承关系,减少司法资源浪费,维护社会稳定。
  【法律解读】
  人到中年,早立遗嘱
  当国人听说外国人30多岁时就开始立遗嘱,并隔几年整理一次内容时,总是有些不解,认为遗嘱应该在临近生命的尽头时再定。
  现在,很多中年人还没有书写遗嘱的习惯。其实,即使一个人非常健康,也应该告诉自己的继承人,自己财产以及银行帐户的基本情况。写好的遗嘱并不是必须要交给自己的继承人,可以放在公证处,继承人持死亡证明即可到公证处领取遗嘱,并按照上面提供的银行帐户提取存款。
  假如仅仅口头告诉继承人自己在某家银行有多少存款的话,会带来很多麻烦。按照现行的法律和政策规定,银行存款属于个人隐私,银行可以拒绝为继承人查询故者存款情况。如果每个人都能做到详细书写遗嘱的话,继承人与银行、公证机关的麻烦和纠纷会减少很多,只要提供银行卡或存折,甚至仅有银行帐号,没有密码,也能通过正常途径把钱从银行取出来。因此,遗嘱应该尽量早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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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死亡,存款难以取出的案例屡见不鲜,由于该类案件涉及到存款保密、实名登记、财产公证、遗产分配等多方面问题,给银行业务操作及客户合理继承存款带来诸多不便,笔者通过查询法律法规、实地咨询调查,现整理成文,以供相关业务操作参考。一、案情回放去年,一篇《男子想取出母亲生前存的480元 得花1000元公证费》为题的新闻引起广泛关注,各大媒体纷纷进行了报道或转载,社会各界舆论的矛头普遍指向银行和公证处,认为银行的霸王条款和公证处的高收费加重了储户负担。该报道的大意为:家住西安的靳先生在家意外发现母亲生前的一本存折,存款余额为480元,靳先生分别打电话通知了在苏州、新疆和西安的5个兄弟姐妹,最后兄妹6人达成一致,让靳先生把钱取出来。由于靳先生不知存折密码,银行工作人员告之需要其他5个兄弟姐妹先进行《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的公证。随后靳先生拨通了西安市公证处的电话,工作人员告诉他,需要让放弃这笔遗产的其余5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进行公证,再把《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寄回西安,每人每笔200元公证费。这样算下来,要取出这480元,靳先生兄妹得先花1000元。最终,迫于无奈,靳先生只能放弃取出这笔存款。二、相关法律存款人死亡后银行存款处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日发布的《关于查询、停止支付或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简称《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 “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当地公证处(尚未设立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如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应由人民法院判处。银行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于1981年下发的《关于存款人死亡后存款过户和支付手续问题的补充通知》(简称《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由于银行不可能及时掌握存款人的死亡情况,因此,对存款的支付,仍宜按现行储蓄存款章程的规定和习惯的做法,即凭存款存单、存折付款(留有印鉴的须验对图章),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者,须查看取款人的身份证明。如存款人死亡后,在其合法继承人主张权利以前,存款如已被人取走,银行不负责任。”三、继承之困1、若不知死者存款账户信息,公证道路成死结死者遗留的银行存款属于遗产,继承人若要继承该遗产就必须持有继承权证明,这就需要去当地公证部门进行继承公证。然而,公证机关为了保障公证事项准确,会要求遗产继承人在办理继承公证时提供存款凭证或载明存款账号卡号、户名及存款金额的有效证明。等继承人去银行查询帐号信息时,银行按照“为储户保密”、“保障账户安全”的业务准则,有权拒绝此类查询请求。如此便形成了死结,若事先不知死者存款账户信息,将无法通过公证机关获取存款,继承人不得不走另一条道路——诉讼。但在诉讼过程中,继承人还会遇到一个问题,那就是举证难。尤其是以银行为被告的储蓄合同纠纷中,继承人难以证明具体的标的额,也难以确定被告是哪家银行,依照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选择起诉银行毫无胜劵。2、存款少于手续费,取还是不取?如本文案例,要想取出死者遗留下来的存款,必须明确存款的继承人,第一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往往是人数众多。按照公证机构要求,所有继承人都必须到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进行公证,然后所有留有继承权的人都必须前往银行才能够顺利支取该笔存款。若继承的存款金额较小,如此兴师动众,花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实在是得不偿失。四、解决之道1、有死者存储介质及交易密码若取款人持有死者存储介质(单/卡/折)及交易密码,具备银行普通的办理支取条件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于1981年下发的《补充通知》,银行可以直接给取款人支付存款。因为,银行无法审查存款所有人是否死亡的情况下,在无需特别要求比如要求本人亲自办理的情形下,只要持有存储介质和交易密码,银行就有理由相信此为存款所有人本人的授权代理行为,由此而产生的纠纷银行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这符合民事法代理的基本精神,中国人民银行的《补充通知》也为该行为予以了认可。2、知道死者在银行的账户信息(1)存款继承权不存在争议若继承人持有死者存储介质(单/卡/折)或知道账户信息(存款银行、户名、帐号、余额等),但不知道交易密码,且该笔存款不存在继承权的争议,根据1980年的《联合通知》,银行应要求继承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财产继承公证。在符合法定的公证程序的条件下,公证机构会出具继承权证明书并经所有有继承权人签字确认。银行依据公证机构出具的继承权证明书将财产直接过户到继承权人名下。当存在几个继承人的情形下,银行应当分别过户到各自继承人的名下。(2)存款继承权存在争议若享有存款继承权的人有多个,就可能出现存款的继承权存在争议的情况,这时公证机构无法直接出示继承公证书,银行只得要求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此类继承纠纷,首先应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节,若达不成协议,任何当事人都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人应写好民事起诉状,携带身份证,相关证据复印件到法院请求立案。人民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银行可根据人民法院出具的合法生效判决书、裁定书、以及调解书进行财产分配。3、不知道死者在银行的账户信息在现实案例中,大部分继承人对死者的存款情况不了解,一是不知道死者在哪些银行有账户;二是不知道存款账户的帐号、密码及存款余额等账户信息。在这些情况下,继承人都需要先去银行查询账户余额,但银行有为“为储户保密”的责任,不能随意查询储户的存款信息。如此,继承人只能通过司法部门解决,但继承人无法证明具体的标的额,也难以确定被告银行是哪家。这时,即使财产权无纠纷,也要人为制造虚假继承权诉讼,由法院判决该继承人有继承权,然后继承人拿着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去银行对存款进行查询、支取或者转户。五、建言献策现行的《联合通知》以及《补充通知》皆是三十多年前制定的,其目的是平等保护继承人的利益,避免因某一继承人私自支取银行存款而引起财产纠纷。这在当时有一定合理性,但现如今该规定已有明显滞后性,已不符合新时代的需要。为了有效控制银行操作风险,切实提高“继承死者存款”类型业务的效率,更好地维护该类继承人的合法权利的角度,现提出以下建议:1、择优选择解决途径若通过公证机构和司法部门都可以解决问题,可通过比较两种途径的收费来择优选择解决方案,以笔者所在地区收费标准为例:公证机构收费标准:按公证标的1.2%收费,最低200元起;民事诉讼收费标准(财产案件):A、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B、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C、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D、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若继承金额为500元,选择公证机构手续费为200元,而选择司法部门为50元,此时应优先选择司法途径。若继承金额为2万元,选择公证机构手续费为240元,而选择司法部门为500元,显然应优先选择公证机构解决问题。2、银行开通小额快捷支取通道大部分的家庭并不存在纠纷,其继承权也不存在争议,如果让其再到当地的公证处办理手续,无疑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若死者存款金额较小(比如1000元),银行可直接为其家属查询和支取死者存款,同时可要求其家属提供存款人死亡证明、代理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并签订代领协议书(代领协议书写明:该笔遗产(存款)的合法继承人均有继承权,代领人是该遗产的代管人,所支取的存款应该由全部合法继承人继承,代管人有交付给其他合法继承人遗产的义务,如不履行义务其他合法继承人可以诉讼到人民法院解决纠纷)。3、银行放宽死者账户信息查询手续银行有为储户帐号信息保密的责任,外人查询需要正式的查询公函,有些银行甚至不承认公证处出具的《个人存款核查函》,拒绝办理查询业务。银行为控制操作风险,为储户保密,依规章制度办理业务无可非议,但对于此类特色业务,银行是否可以打开绿色通道,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查询人能提供储户死亡证明以及查询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银行可适当放宽死者账户信息查询的限制条件直接为客户查询,一来顺应民心,同时也算告慰死者在天之灵。4、用死者存折签订代收业务许多地方签订电费水费代收协议条件比较宽泛,笔者所在县城只需要办理人身份证、扣款账户及扣款账户户主的身份证复印件即可签订。若死者遗留下来是活期结算账户,其家属可携带死者的活期结算账户及身份证复印件到相应机构签订电水费代扣协议,通过每月扣费形式扣除存款,该种方法省时又省钱,不失为一种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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