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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中的角色定位和功能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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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不断发展,以人为本和社会和谐的社会发展理念不断深人人心,刑罚执行制度日趋理性化成为一种必然,社区矫正就是其必然产物之一。我国社区矫正起步较晚,以试点为主,继而向周边推广。在中国特殊体制下,矫正工作以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促进社会治安秩序稳定为目的。
社会工作者,作为社区矫正工作者的主体构成之一,专业的社会工作技巧、丰富的社区工作经验以及与社区矫正相适宜的价值理念,都使其在社区矫正领域具有无可比拟的潜力。如何充分发挥社工在社区矫正中的积极作用成为社区矫正事业的一个重点问题。
二、社工的角色定位
正确定位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中所处的角色,事关社工在社区矫正方面地位的确立和职业素养的培养方向。
(一)社工是社区矫正理念的倡导者:
矫正对象呈多元性,但是涵盖大部分弱势群体。同时存在的问题也涉及较广,诸如心理、家庭等因素。社会工作者关注弱势群体,关注家庭问题以及社会环境,和社区矫正的对象有所交叉,有利于细化弱势群体的问题,在社区矫正的工作过程中,帮助弱势群体,实践专业理念。
(二)社工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者:
与监狱矫正相比,社区矫正在工作场所、工作对象、工作主体及工作方式等方面有一些突出的特点,特别需要社会工作者的个案工作介入。个案工作方法是社会工作的一种传统的基本方法,社工有最专业的理论支持。其次,社区矫正的特征之一便是把矫正对象放在社区这样一个现代人居住的开放环境中。社工丰富的社区工作经验,能够帮助他们适应社会,加强家庭联系和保持家庭的完整,阻断矫正对象在监狱内的负面交叉感染,利于矫正对象的顺利回归社会。
(三)社工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中介者:
社区矫治的主体必须负责做好服务对象的个人、家庭和社区关系的恢复和强化,为服务对象创造一个个人和社会间的积极良性互动环境,以利于罪犯的回归社会,避免自卑、自暴自弃、家庭嫌弃和社会排斥等不良现象。社工为案主服务,能够帮助案主建立社会支持网络,充当案主和社会环境的中介者,有助于妥善处理好个人、家庭以及社会的关系。
(四)社工是社区矫正工作的评估者:
社工进行个案工作,首先必须要对自己管理的个案的基本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深入了解案主的犯罪行为,客观分析犯罪行为产生的个人原因、家庭因素、社会因素等。在这个过程中,社工凭借寻找到的资源支持对案主进行个体评估,并对其他矫正主体的工作计划进行评估。而通过实施个案,根据过程中案主的表现出具评估报告,同时家访、问卷调查的形式可以对案主周围环境进行评估,从而对监管对象提出较为客观的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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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联导读刘某,男,46岁,年幼时父母离异,现在跟父亲和姐姐一起生活,不再与母亲来往。刘某小学时特别调皮,经常惹事,父亲脾气暴躁,常对他拳脚相加。刘某与父亲的关系一直很紧张,和姐姐则比较贴心。1992年,刘某因严重犯罪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服刑期间,刘某因表现良好多次被减刑,2008年年底假释回家,按规定接受社区矫正。 回家后,刘某与父亲同住。父亲靠退休金生活,经济比较紧张,对刘某给家庭造成的影响耿耿于怀,常常冷嘲热讽。姐姐在大型超市当理货员,工作十分辛苦,家里经济条件不好,但她还是非常关心弟弟,常常送些生活用品并帮忙洗洗涮涮。刘某觉得姐姐生活不容易,不愿给姐姐添麻烦。 目前,刘某没有固定工作,仍单身一人。看着昔日的同学、朋友都已成家立业,他也很想做点儿事情,可是做生意没本钱,找工作没技能。在屡屡碰壁后,刘某牢骚满腹,情绪很不稳定,在接受社区矫正初期非常抵触。社会工作者安排他定期参加社区公益劳动,但刘某经常迟到。 【问题】1.刘某面临的问题和需要是什么?2.社会工作者在与刘某建立专业关系时需要运用哪些专业技巧?3.下列说法中,符合矫正社会工作价值伦理的有哪些?a.社会工作者应该认同刘某的价值、尊严及社会权利 b.社会工作者应该接受刘某本身及其过去的犯罪事实 c.刘某的迟到可能是有原因的,社会工作者应该结合实际对刘某的问题作个别化处理 d.社会公益劳动是一种既定安排,社会工作者应该要求刘某在任何情况下都准时参加 e.社会工作者应该相信刘某是可以改变的论老年犯社区矫正的状况文献综述
柳若静【摘 要】目前对我国再社会化的概念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罪犯,精神病,农民工,以及未成年犯方面,而忽视了最早出现了“再社会化”这个名词所对应的群体――老年人。为了了解我国现如今老年人社区矫正的再社会化效果,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而对老年犯的社区矫正问题进行研究。【关键词】老年犯;社区矫正;社会工作 老年人违法犯罪现象是老龄化社会不可忽视的问题之一,其能否妥善解决,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应当加强对老年犯罪服刑人员的社区矫正的监督,进一步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一、关于老年犯的界定
对老年犯的界定,从年龄的角度总结来说。王川平,王海认为:所谓老年人犯罪,顾名思义,是指老年人实施的犯罪,1982年在维也纳召开的”世界老龄问题大会”首次将老年人的年龄正式界定为60周岁。我国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因此,在我国,老年人犯罪是指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所实施犯罪行为的总称。这是由法律和会议明确规定的。
从老年人犯罪的刑罚问题来说。王震认为:老年犯罪人一般指的是在 60岁以上进行犯罪的人,其中大部分由于犯罪的情节严重程度不同,在侦查、起诉、审判等阶段可能会被排除出“犯罪圈”从而不会进入监狱服刑。只有需要服一定期限自由刑的那部分人才会最终成为老年囚犯,监狱中的老年囚犯的来源不仅限于老年犯罪人的范围。因为老年囚犯中除了高龄之后进行犯罪的之外,还有一部分是在老年期来临前进行的犯罪,但是由于要服的刑期比较长。所以也成了老年囚犯。这个定义对老年犯所涵盖的范围更加具体全面。
我认为对老年犯的界定第二种说法更为全面具体,老年犯的定义不应该仅仅局限于老年实施犯罪的行为,也应该包括在监狱内由于服刑期限较长而出现的老年囚犯。二、关于社区矫正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对社区矫正下的定义是:“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这是我能找到的我认为最为权威的定义了。是综合性的定义。
然而社区矫正究竟该怎么定义,我国的学者提出了多种不同的观点。从社区矫正的目的和方式来说。屈学武认为:社区矫正不是将罪犯投诸封闭式的监狱,而是置其于开放式的社区。通过专门的社区矫治人员或者专门人员与志愿人员相结合的方式,来最终矫治罪犯的病理品格,并矫正其不良甚至反社会的行为定式,以俾犯罪人重新回归社会并令社会得以恢复其正常而安宁的秩序。
而从矫正制度的优越性的角度来入手,通过其与刑罚的对比的角度来定义社区矫正的的话。冯卫国认为:“社区矫正是指通过各种非监禁性刑罚或刑罚替代制度,使罪犯得以留在社区中接受教育改造,以避免监禁刑可能带来的副作用,并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参与罪犯矫正事业的一种犯罪处遇制度。
从非监禁的法理学角度来考虑的。汤啸天指出,社区矫正是“由专门机构负责,组织社区的力量,对符合在非监禁条件下接受矫正的罪犯实施刑罚的活动”。
我认为社区矫正应该是对所犯罪行不足以配判处监禁刑罚的罪犯处以的行刑方式。
这个概念主要是对老年犯罪人员进行社区矫正的原因。
对老年犯罪人员进行社区矫正的原因有很多,既有社会学方面的,又有法学方面的,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社会环境影响的原因。张娜认为:刑事司法社会化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依靠社会力量对犯罪进行防范;另一方面,使受刑人易于复归社会或者说再社会化。从这个原则出发,司法机关不仅仅是国家机关,而且是社会事业的一部分。对犯罪的防 治,应该是调动社会力量进行防治,因为社会对犯罪人的教育改造都有责任。这是从法理学的社会化原则出发对其原因进行的分析。
从社会历史方面来说,宋斌认为由于老年人是社会弱势群体,其有特殊的生理心理特征,以及相对弱势的身体状况,兼之我国自古就有犯罪老年人受到特殊保护的法律传统,所以,笔者认为,对老年人犯罪应实行宽缓的刑事司法政策。
从刑罚目的来说,所谓“刑罚目的”是指国家制定、适用、执行刑罚的目的,也即国家的刑事立法采用刑罚作为对付犯罪现象的强制措施及其具体适用和执行所预期实现的效果。高铭暄教授就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本次刑法修正最为重要的指导政策,他指出,此次刑法修正从五个方面贯彻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从宽面,其中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对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罪从宽处罚。
从尊重人权角度来说,杨立英、杨韬认为:对老年犯人刑事宽容的规定虽然在表面上看来冲击了法的“秩序”价值但实际上对老年人宽容符合人道主义、符合中国的传统这样反而能被社会所接受使刑法对犯罪人本人、对社会的功能得到更好的实现更有利于社会稳定。
从社会工作这方面来说,老年人犯罪现状不容乐观。刘芷君认为:首先,违法犯罪率低,但呈上升趋势。其次,以智能型违法犯罪居多,暴力型违法犯罪数量有所增长,最后,违法犯罪类型相对集中,但有向多样化发展的态势。
我认为对老年人犯罪的原因这一方面来说,这只解释了老年人初犯的原因,不够全面具体老年人犯罪的原因既有心理不适应现在状况的原因,也有社会发展太快不能习惯的原因,还有在某种程度上被宽容,和被关注不够的原因。需要我们进一步的关注和理解。三、我国老年犯社区矫正面临的问题 我国老年犯社区矫正面临的问题多种多样,总体而言可分为心理学问题,法律问题,以及社区具体工作等等问题。从心理学这个角度来说,冯运英认为其主要有以下几点:1.老年人的认识活动发生退行性变化;2.其对国家公权的依赖心理;3.自卑心理;4.孤独感突出;5.缺乏安全感等等。
从法律角度来说,杨宏亮认为:存在老年人轻微刑事案件的办案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老年人犯罪案件的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率偏高。律师参与老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的比例不高。老年人犯罪案件适用不起诉及刑事和解的不多。社会组织维护犯罪老年人权益的工作机制不健全等诸多问题。 从社区具体工作来说,赵仲杰认为:老年犯的特点有,男性多于女性,文化素质偏低。犯人、老人角色集一身。再社会化困难。等社会工作需要单独注意的问题。而且又面临着缺乏专门针对老年犯这一特殊群体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如何利用社会工作相关方法科学设定适合老年犯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如何让整个社会改变固有偏见并接纳老年犯,如何成为掌握较多服务技能、能够应对老年犯多元需求的多面手等等困境。 在我看来,我国面临的问题包括上述学者说的所有问题,不是某一个学者单独概括可以概括全面的,而是包括了刑事处罚制度,老年人的心理变化和社区工作中由于老年人身体特点遇到的具体问题等等。四、国外老年犯社区矫正的现状 (一)美国
美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历史发展了很长的阶段,总结一下,翁里认为:美国刑罚适用的重点已由以监禁刑为主转为以非监禁刑“社区矫正"为主模式。长期以来,美国社区矫正的数量一直处于增长的趋势" 根据美国联邦司法部2001年底的统计,处以监禁刑和缓刑、假释的罪犯共有662万人,其中监狱有133万人,看守所有63万人。监禁刑的比例约占30%,而缓刑人数为393万,假释人数为73万。缓刑、假释的比例约占 70%。可见,在美国,事实上社区矫正承担了对大多数刑事犯罪人的监管。以社区矫正为主要形式的非监禁刑已经取代监禁刑成为国家对犯罪反映的主要形式。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大大超过监禁刑适用的对象。这主要是有关实务适用的现状。 (二)英国
阎晓蓉认为:根据英国国会通过的《刑事法院权力法(判决)2000》(Powers of Criminal Courts ?(Sentencing)Act 2000)的规定,英国的社区矫正刑不是单一刑的刑种,而是一个多元化的刑种群,由多个社区矫正令组成。这些矫正令是立法机关在近一个多世纪以来,随着刑罚学研究的不断深入,在不同的时期,逐步分别确立起来的。司法机关在个案审判中,对某个被告人宣告的社区矫正刑,可以包括一个或多个社区矫正令。其中的社区矫正刑包括缓刑令(也称社区恢复令)、社区惩罚令、社区惩罚与恢复令、宵禁令、电子监控令、毒品治疗与检测令、护理中心令、监督令以及行为规划令等。这一条主要有关社区矫正的程序。 以上两条都不是具体和老年人相关的英美社区矫正制度,我没有找到专门有关老年人的英美矫正制度,放了英美社区矫正的现状上去。英美在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上比中国要发达很多,制度更加完善,值得我国借鉴学习。五、我国老年犯社区矫正的前进方向 从宏观角度来说,杨鸿台认为:制定预防和矫治老年人违法犯罪的社会政策,有以下几点1.高度重视与切实关怀下岗失业准老年人的疾苦,2。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3.建立老年犯社区矫正制度。这一方法比较简略。 从微观角度来说,在具体实施上,李三元认为:开展适合老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项目。1.老年社区服刑人员心理矫治。心理矫治是社区矫正工作中一种以人为本,体现人性化理念的矫正手段。其目的是通过改变罪犯的认知、情绪和行为,帮助消除其不良心理,重塑其健全的人格,使他们更好的适应社会,融入社会。2.实行分级管理、个性化教育矫正。(1)分级管理。我国的分级管理是矫正机构根据不同罪犯性质、特点、改造表现,将罪犯分成若干类型,并针对各类罪犯的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教育内容和方法的矫正模式,这体现了行刑的个别化。(2)个性化教育矫正。个性化教育矫正在人身危险性预测、分级管理的基础上设计有针对性的教育矫正方案,开展个性化教育矫正工作。xvi这篇文章写了心理方面和管理两个方面的矫正方法。 而中观角度来说,张慧聪认为:要建立合理的社区矫正机制需要,首先,区分老年犯罪类型,建立科学的社区矫正适用评价机制。其次,矫正方案应当符合老年犯的特点,矫正方式应有别于普通成年犯。最后,老年犯的社区矫正工作重点应当集中在监督和预防再犯,突出帮困扶助。这篇文章主要是从具体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的角度下手的。 有很多学者都提出了中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前进方向,我比较赞同张慧聪的观点首先要根据类型区分,正确评价之后才需要能够根据他们的特点来正确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制度,进一步的帮助,和监督,为社会的稳定做贡献。【参考文献】[1]王川平,王 海:我国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机制研究---以《刑法修正案( 八) 》为视角,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 年 第 1 期第 22 卷 总第97 期[2]王 震:老年犯罪人监禁处遇问题研究,学术论坛,2011年第8期总第247期[3]屈学武:中国社区矫正制度设计及其践行思考,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年第10期[4]冯卫国著:《行刑社会化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81 。[5]汤啸天:《社区矫正试点与矫正质量的提高》,载《当代法学》2004 年第 4 期,第 86 页[6]张娜:老年犯非监禁执行模式的法理学思考,中共山西省直机关党校学报,2012年第4期[7]袁 彬:关注《刑法修正案(八)》争议问题,法制资讯,2011年第5期[8]杨立英、杨韬:“矜老”:刑事宽容制度透析―以我国老年人刑事宽容制度为视角,法制博览,2012年第2期[9]刘芷君:老年人违法犯罪现状及社会服务管理对策研究,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三期总第150期[10]冯运英:老年犯的心理特点及改造对策研究,硕士论文,2013年[11]杨宏亮:老年人犯罪情况调查 与法律机制完善研究,犯罪研究,2009 年第 4 期[12]赵仲杰:老年犯:社会工作面临的挑战,社会工作,2013年第3期[13]翁里:美国“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比较研究,2007年,第37卷第六期[14]阎晓蓉: 中英社区矫正理念与实务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4月[15]杨鸿台:预防与矫治准老年人违法犯罪 的社会政策制订与立法完善 ,犯罪研究,2014年第3期[16]李三元:论我国老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社区矫正,云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年4月[17]张聪慧:论我国老年犯的社区矫正,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13年,第30卷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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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服务的伦理困境的应对
发布时间: 13:51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这一新规引起多方关注。在政府购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服务的大背景下,专业社区矫正机构参与社区矫正服务是必然趋势。在政府、司法部门、社会工作机构、社区几方的关系中,作为直接接触矫正对象的社会工作者必然会遇到一系列伦理难题。本文旨在从政府与专业社区矫正机构关系的视角来分析这些伦理困境。
  一、概念界定
  (一)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与在监狱执行的&监狱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它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包括五种罪犯: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被裁定假释的;被剥夺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二)伦理困境
  罗肖泉从四个方面阐释伦理困境的内涵:(1)伦理困境时带有伦理特性的困难和问题。在社会工作实践过程中,社会工作者会遇到一系列的关系,诸如工作者与案主、雇主、同事、机构、社会的关系等,这些错综复杂的关系在协调过程中往往出现矛盾、冲突或顾此失彼,这就诱发了具有伦理特征的问题和困难即&伦理困境&。(2)伦理困境是发源于价值观冲突的困难和问题;(3)伦理困境是诱发伦理抉择的困难和问题;(4)伦理困境是诉诸责任感的困难和问题。
  二、政府与专业社区矫正机构的关系
  (一)我国政府与专业社区矫正机构的关系
  2003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在此背景下,上海、北京地区的司法部门牵头成立一批民办非企业性质的社区矫正机构,比如上海市新航社区服务总站、北京市阳光社区矫正服务中心。
  与西方国家第三部门&自下而上&的发展路径不同,我国是&自上而下&的发展方式,造成第三部门在与政府的关系中缺乏自主性,处于&依附&的状态。基德伦、克莱默和萨拉蒙以服务是资金筹集和授权一级服务的实际配送这两个要素为核心变量,提出政府与第三部门的四种基本模式:政府支配模式、双重模式、合作模式、第三部门支配模式。
  我国政府通过与专业社区矫正机构签订合同,形成合作关系模式。合作模式下,专业社区矫正机构从政府那里获得政策资源、财政资源、人事资源、权利资源等等,日渐具有&政府性&,其组织结构趋向行政机构,人员构成趋向官僚编制,资金构成趋向财政拨款,运作管理趋向科层结构,形成对上负责,脱了群众的官办色彩。
  (二)专业社区矫正机构缺少独立性的体现
  1. 对政府的资金依赖。1998年被调查的我国第三部门收入中,有50%以上来源于政府的财政拨款、补贴以及项目经费,而会费仅占21%。我国第三部门财政来源比较单一,主要依赖政府。
  北京市东城区阳光社区矫正服务中心作为第三部门,在其成立之初,则确定&政府出资,团体运作,面向社会招聘,购买专业服务,实行资源共享&的工作模式。从中可以看出,东城区阳光社区矫正服务中心在资金来源上依赖政府。社区矫正效果评估机制以政府意见为主,与社工专业理念有所偏离。
  社区矫正效果评估是指根据社区矫正需要评估,对矫正对象采取的管理、矫正措施产生的实际效果所作的评价。目前,我国社区矫正效果评估最重要的两个指标是重新犯罪率和心理健康测评。在生活技能、职业技能、情感、自我控制协调能力等方面的评估较缺乏。
  政府追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这体现在社区矫正效果评估中则是强调其效果给社会整体带来的稳定。而社会工作的价值理念决定其在社区矫正效果评估时更侧重矫正对象能力、情感、人际关系等方面。
  2. 机构人事安排、司法社工的日常工作机关化。理论上政府购买机构的社区矫正服务后,则应该由机构来安排机构的人事、司法社工的具体工作、管理等工作。但实际上政府往往没有给予机构足够独立的空间。
  上海市矫正办把新航社区服务总站看成是自己的一个处室,不但在每季度的工作例会中要求新航像区县司法局一样汇报工作,而且具体部署工作,同时还对新航如何管理社工给出自己的指导性意见。各区县司法局也往往直接向所在区县的工作站部署工作,甚至直接决定社工站负责人的人选。
  在新航总站司法社工的日常工作方面,部分社工的主要工作就是坐在办公室里,给居委会打电话,询问矫正对象的情况,填写报表,很少与矫正对象接触,社工工作机关化的倾向非常明显。
  三、社会工作者面临的伦理困境
  (一)忠诚于谁?
  社会工作者要同时忠诚于案主、雇主、社会机构、职业以及社会整体,但这些忠诚的要求有时是相互冲突的。社会工作者应首先忠诚于谁?
  上海新航社区服务总站、北京阳光社区矫正服务中心等机构均是由政府部门牵头组建,其在成立之初的使命就是协助司法部门对罪犯进行社区矫正,降低犯罪率保障社会治安。这种自上而下的方式使得机构可以从政府处获得资金、政策等各方面的支持,但同时也让渡了部分作为专业社区矫正机构的独立性。
  矫正对象期望社会工作者能代表自己的利益,协助其提升生活的能力;社会工作机构则要求社工按照机构规定行事,信守对机构的承诺;政府则期待社工能完成下达的任务,协助司法部门保一方安定。但由于专业社区矫正机构与政府的合作伙伴关系并不平等,政府对机构的微观管理过多,造成司法社工主要完成司法部门指派的任务的现象。这时,社会工作者便陷入处理案主、雇主、社会机构等多方关系的伦理困境中,难以取舍。
 (二)该优先扮演哪个角色?
  社会角色是指与人们的某种社会地位、身份相一致的一整套权利、义务的规范和行为模式。它是人们对具有特定身份的人的行为期待,它构成社会全体或组织的基础。
  每一个人承担的角色是多元的,角色冲突就会产生,角色冲突分角色之间的冲突和角色内冲突。角色内冲突指同一个角
色,由于社会上人们对于他的期望与要求的不一致,或者角色承担者对这个角色的理解的不一致,而在角色承担者内心产生的一种矛盾与冲突。
  矫正社会工作者这一角色理论上应承担矫正对象心理矫正、教育、困难救助等工作,但实际中,上海新航机构的司法社工除了完成上述任务之外,还不得不承担矫正对象的管理、控制等刑罚执行范畴的职能。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与社会、政府、甚至社工自身对矫正社会工作者的角色理解不一致有关。社会工作者进入矫正领域时期角色定位并不清晰,造成社会工作者出现该优先扮演哪个角色的困境。
  (三)谁的利益更重要?
  社区矫正工作中并不只是矫正对象的利益,它涉及矫正社会工作者、机构、承担具体矫正任务的街道乡镇、司法部门等多方利益。在这样的背景下,当政府的利益、社会工作者个人利益、案主利益不一致时,作为社会工作者又该如何选择?
  把案主的利益放在首位是伦理要求。仍以新航为例,每年上海市矫正办会对新航一年的工作进行评审,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团管理局也于日完成了对新航的规范化建设评审。在评审的压力下,很容易出现机构工作人员疏忽矫正对象而把大量精力放在评审工作中。其中的利益关系非常明显,只有通过评估机构与政府的合同才得以继续,并获得拨款,社会工作者的薪酬才有保障。但矫正对象的利益呢?这是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给社会工作者带来的伦理冲突。
  四、社会工作者参与政府社区矫正服务的伦理困境反思
  随着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社区矫正这种非监禁刑罚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它在罪犯的再社会化、政府成本节约方面的优势是监禁刑罚不具备的。政府通过成立专业社区矫正机构、购买服务等方式推动此项工作。但由于政府在与专业社区矫正机构的合作关系中,二者并不处于平等地位,出现政府对专业社区矫正机构干预较多,而在宏观管理方面缺位的现象。政府擅长、控制,关注社会稳定,而作为第三部门的专业社区矫正机构的专长是心理矫正、情感培养、生活能力提高等,更注重案主个人利益。二者在价值观、职能方面都有所区别。当政府、专业社区矫正机构不能各归其位分工有序时,必然会造成由社会工作者来承担的种种伦理困境。
  自社区矫正试点政策实施已有十年,十年来社区矫正率在不断提高,社会也正在接纳更大范围内的社区矫正。目前,在这一领域政府与专业社区矫正机构的关系、具体矫正方法、社区建设等多项议题仍有待探索。
  参考文献
  [1] 王思斌.社会工作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2] 罗肖泉.践行社会正义&&社会工作价值与伦理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3] 康晓光,冯利.中国第三部门观察报告(2011)[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
  [4] 孙辉.城市公共物品供给中的政府与第三部门合作关系&&以上海市社区矫正为例[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 2010.
  [5] 邓国胜.非营利组织评估[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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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郑杭生.概论新修[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
  作者简介:郑悦(1990- ),女,汉族,安徽滁州人,兰州大学哲学社会学院,研究方向:社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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