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职工辞职规定,可以提拔副科吗?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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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发布(全文)
  新华社北京1月15日电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 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三章 动议
  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三条 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换届,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主要领导成员;
  (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换届,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二次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四)纪委副书记;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九条 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二十条 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人员按下列范围执行:
  (一)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二)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会议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三)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
  第二十一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二十二条 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 考察
  第二十三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五条 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二十六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七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科技创新、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的考核,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消化产能过剩、安全生产、债务状况等指标的权重,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执行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八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六)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七)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九条 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 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三十二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 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三十五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八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九条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 任职
  第四十条 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聘任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四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二)纪委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十三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四十四条 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四十五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七条 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八条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四十九条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五十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一般情况下,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
  第五十一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五十二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
  (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竞争上岗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六)履行任职手续。
  第五十三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第十章 交流、回避
  第五十四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四)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
  (五)加强干部交流统筹。推进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
  (六)干部交流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七)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迁转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第五十五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第五十六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一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辞职或者调出的。
  (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八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九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纪律和监督
  第六十一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六十二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六十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机关、巡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五条 实行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人事)部门召集。
  第六十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特设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第六十八条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规定。
  第七十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中央明确裸官等6类人禁入提拔考察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才获准选调中央机关任职
  京华时报讯(记者赵鹏)人社部昨天宣布,中组部、人社部、国家公务员局发布公告,决定首次面向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公开选调优秀人才到中央机关任职。同时,2014年中央机关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公务员工作现已全面展开。
  这次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共有53个中央机关参加,计划选拔253名公务员。公开遴选职位包括处长、副处长、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和科员,共228个。公开选调职位包括调研员、副处长和副调研员,共25个。报名时间为本月9日至18日,笔试时间为7月6日。
  这次公开选调面向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选调部门涉及党委、政府、群团等机关,选调职位主要是一些需要具备相关行业工作经历以及专业性较强、机关内比较急需而一时又难以培养的职位。
中组部:将推行公务员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
  南都讯 记者程姝雯 昨日,中组部研究室巡视员、副主任张景虎接受人民网访谈解读《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透露,该方案于8月29日经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将以中央文件形式下发施行。中组部党建研究所副所长彭立兵也在访谈中谈到,该方案出台标志着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的集结号已经吹响,动员令正式下达。
  解决地方政治生态不良问题
  据介绍,方案就党的组织制度、干部人事制度、基层党组织建设制度和人才发展体制机制4方面改革做出全面部署,具体提出26项重点改革举措,并逐一明确了责任单位、改革的成果形式、时间进度。
  彭立兵认为,方案从多方面提出建设的制度和机制,都为营造良好从政环境和政治生态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习近平总书记也曾多次强调,解决党内存在的种种难题,必须营造一个良好从政环境,也就是要有一个好的政治生态,好的环境和好的制度互相促进,科学有效的制度本身就是最稳定、最直接的环境。
  “解决一些地方政治生态不良的问题,从根本上来说还是要靠体制机制。”彭立兵说,党的建设制度发挥着调整党内关系、指导党内生活、规范党员行为、解决党的问题、维护党的秩序、集中党的意志等重大作用,因此,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就是通过系统性、全局性的制度个性和制度建设来营造惩恶扬善、扶正祛邪,使一大批好干部脱颖而出的党内制度环境。
  这一观点得到湖南湘西州委常委、组织部长曹普华的认同,他从地方角度分析认为,方案中提出深化干部选拔任用、考核评价制度等体制类改革,“老实人将不再吃亏、投机钻营者将不会得利,地方政治生态将会得到改进”。
  多管齐下解决“带病提拔”问题
  据了解,方案26项改革举措有一半涉及干部人事制度,涵盖了干部选拔任用、考核评价、管理监督、教育培训、激励保障等各个方面和环节。
  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教授高新民在访谈中分析认为,从体系的层面来设计制度,有助于从多角度入手解决“带病提拔”的问题。
  “今天搞一个制度、明天搞一个制度,互相之间是割裂的。”高新民向南都记者指出,而目前从中央已经出台和即将出台的文件来看,则是从干部录用、升职、奖惩、管理等各个环节,都考虑到了如何防止“带病提拔”等问题,“比如新近出台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规定中都有这方面的条款。”
  明确公务员待遇与职级挂钩
  曹普华透露,方案中明确提出要健全干部的激励保障机制,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的制度。
  “这让我们广大基层干部眼前一亮,心头一热。”曹普华说,目前,一些基层干部的任务比较重、压力比较大、待遇也比较低,湘西一些在乡镇工作20多年的乡镇干部,月工资不足3000元,如何调动基层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成为一个现实问题。
  对此,高新民向南都记者解释:目前,公务员工资高低与职务直接相关,在一个县里,只有几个处级干部,绝大多数公务员可能干一辈子也就是个主任科员,薪酬上涨十分有限,而打破职务与职级的关联性,职务、职级并行来解决基层干部待遇,这对调动基层公务员积极性有帮助,也更符合人力资源管理的规律。高新民提到,这一做法目前已有地方试点,中央层面的具体规定尚未出台。
中组部:全国超配4万名副处级以上领导职数
新华网北京1月5日电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督促各地各单位严格按规定职数配备领导干部,2014年1月,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和国家公务员局联合印发《关于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的通知》,明确了对超职数配备干部问题开展专项整治的总体思路、主要任务和纪律要求。一年来,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认真严肃地开展整治工作,取得较好成效,基本遏制了“三超两乱”(超职数配备干部、超机构规格提拔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擅自提高干部职级待遇、擅自设置职务名称)现象,各地各单位严格按职数配备干部的规矩意识明显增强。截至目前,全国超职数配备的4万余名副处级以上领导职数中,已消化15800多名,完成近40%。
  ——针对有的地方和单位职数管理比较混乱、底数不清等问题,全面摸清底数、明晰底账。一季度,各地各单位采取本级自查、重点抽查等方式,核查所辖地方和单位实际配备干部情况,并登记造册。二季度,中组部会同中央编办和国家公务员局,组织专门核查组,采取“对账”审核(主要是核对“四本账”,即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名册、机构编制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的职数核定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工资审核清单、财政部门的工资发放清单)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地各单位自查情况逐一复查。据此,全面掌握了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333个市(地、州、盟),122个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超职数配备干部情况。
  ——针对有的地方和单位机构编制纪律意识淡薄、顶风超配,或者以情况特殊为由“打擦边球”等问题,注重制度约束,严格控制增量。一是严明纪律。各地各单位坚决贯彻《通知》中关于“未消化前不得新配备干部”的要求,对各种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行为一律叫停,从源头上防止执行政策搞变通、打折扣。二是严格审核。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预审制度。在整改消化期内,有超配问题的市、县选拔任用干部时,要在动议后将工作方案报送上一级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预审,凡是没有职数的一律不得提拔调整干部;已经超配的未消化前不得新配备干部,未经审批同意,一律不得履行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实行特殊情况配备干部事前报告制度,明确规定“因军转安置、机构改革、换届等特殊情况”确需超职数配备干部的,要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把关。三是严厉查处。将整治超职数配备干部工作情况列为巡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市县党委书记离任检查、选人用人“一报告两评议”和主要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针对有的地方“新人不理旧账”“拉长战线搞拖延”的问题,建立整改工作责任机制,层层传导压力,逐步消化存量,确保按期完成整改任务。一是突出重点。要求各地各单位重点解决副处级以上领导职数超配问题。市县两级实行整改时限“阶梯”制度:即超配的副处级以上领导职数在2年内(2016年9月底前)完成整改任务;对超配的非领导职数和科级领导职数,由各省(区、市)、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组织人事部门结合实际确定整改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2017年9月底前)。二是实行整改消化责任制。明确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为整改消化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机构编制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对整改消化工作不力的,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对未按计划完成整改消化任务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下一步,按照中央要求,中组部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不断巩固和扩大整治工作成果,力争经过3年左右的时间,使“三超两乱”现象得到彻底根治,由“恶性循环”变为“良性循环”,让按职数配备干部、按规矩办事成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新常态。
中组部:领导干部书画收入及炒股情况必须汇报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按照规定需要向组织进行汇报,组织部门也会进行核实检查。领导干部需要向组织汇报哪些事项?北京青年报记者梳理发现,按照最新规定,除了工资、房产等,个人以及子女的婚姻状态,领导干部的书画、写作收入,家人炒股、开办公司情况,都需要向组织汇报。如果领导干部隐瞒不报,将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列入后备干部人选。
  婚姻情况
  领导离婚也需要汇报
  中共中央组织部上月刚印制了《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要求领导干部本人亲笔填写。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这份报告表包含事项相当丰富。除了个人的身份证号、户籍地址等基本信息外,主要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领导干部个人以及子女的婚姻、出国等方面情况,另一部分主要是财产方面的情况,比如房产、工资、收入等。
  上月底,中纪委研究室理论研究处处长苏静做客中纪委监察部网站时提到,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都是有明文规定的,但有的子女家属长期在国外居住但不是正式定居,有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离婚、结婚许多年,也不向组织报告,这些都是不讲规矩的表现。而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制的报告表,领导干部的这些情况都需要汇报。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这份表格中,领导干部的婚姻变化情况包含两次填报,包括未婚、已婚、离异、丧偶这四种情况,第二次填报主要反映上一年婚姻状况有无变化,有变化的要填写变化时间,变化原因也得填。
  出国情况也是填报重点,领导干部个人因私普通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的证件号码、发证机关、有效期、保管机构都得填。此外,领导本人何时因私出国,去了哪儿,探亲访友还是旅游,审批机构和委托代办机构是什么,这也都需要填。
  家属情况
  填报配偶子女情况排查“裸官”
  领导的配偶、子女也是组织关注的重点,配偶、子女在哪儿工作,任什么职务,都得填。随便编一个?恐怕不行,因为还得填身份证号。领导干部有没有和子女共同生活,这也得填。
  全国各地都在排查“裸官”,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就是排查“裸官”的第一步,报告表专门有一栏,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配偶、子女中只要有一人外国国籍、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等情况,就得填报其现移居国家、城市、移居证件号码和移居类别、移居时间等项。
  光查领导干部配偶、子女还不够,子女有没有和外国人结婚也要查,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与港澳台居民通婚的,都需要填报子女配偶的基本情况。
  另外,配偶、子女如果有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被追究刑责的时间、原因,处理阶段,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依法判处刑罚或其他,以及处理结果,都需要填报。这意味着有些“犯事儿”的二代有可能真的“坑爹”。
  财产情况
  领导写作收入也得告知组织
  除了个人情况,作为确保领导干部廉洁的重要手段之一,填报的重点当然还包括财产方面。领导干部个人工资以及各类津贴、奖金、补贴、住房公积金、扣税后的全年实际所得,都得填报。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还包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等。
  近些年部分落马贪官往往拥有多套房产,各地的“房叔”、“房姐”们也经常刺激着公众神经,房子也理所当然成为填报重点。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包括房子的产权人、具体地址、建筑面积、交易时间、交易价格以及房子是商品房、福利房还是经适房、限价房,这都得汇报,房产是购买、继承、赠与得来,以及是否出售、赠与他人,也得填报。上一年填报后又新买了套房?那就得在下次填报中注明“有变化”。
  有的领导干部喜好写字画,有人会投其所好,大价钱收购以期“拉近关系好办事”,媒体报道,原郑州市委书记王有杰自诩书画爱好者,还出过书法集,落马后作品30元起拍却无人问津。事实上,就是真卖30元也得向组织汇报。领导干部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都得一一填报。
  投资情况
  领导人炒股须填报前一交易日市值
  领导家人炒股也得汇报,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都得填股票的持股份额、基金的份额、期货的期末持仓数量等情况。股票就填跌了时的情况?没戏。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这一项规定得相当详细,股票得注明填报前一交易日市值,基金则是填报前一交易日净值。
  领导干部家人投资别家公司或者开公司圈钱?这也逃不过组织关注。领导干部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包括出资金额、出资比例,都得填报,如果他们自己开公司,包括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哪怕是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得汇报资金数额、个人出资额和出资比例。
  违规情况
  若隐瞒不报不得提拔任用
  领导干部要填报的事项又多又细,如实填完后,组织上对领导干部的个人情况知根知底,“裸官”、贪官恐怕会现形,他们当然不愿意如实填报,有可能虚报瞒报,当然,组织上考虑到了这种情况。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组织明确规定,领导干部须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对隐瞒不报的,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怎么知道领导干部隐瞒不报呢?核查成为杀手锏。中共中央组织部2014年1月印发《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试行)》,明确了抽查核实工作的原则、项目、对象范围、方法、结果处理和纪律要求等。省、市两级党委组织部门在党委的领导下,也全部建立了抽查核实联系工作机制。北青报记者了解到,抽查一般包括随机抽查核实和重点抽查核实两种方式。随机抽查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按一定比例进行。重点抽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主要是对拟提拔的部分考察对象、拟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对象、巡视工作中需要核实的对象,以及群众举报反映的对象等进行重点抽查。
  北京拟提拔干部均需核查个人情况
  北京市去年对拟提拔和转任重要职务的市管干部人选,全面抽查核实了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检查力度还将加码,今年起,拟提拔副处级及以上干部、列为副局级以上后备干部人选、转任重要岗位人选均需核查个人情况,这意味着有望进步的干部必须将自己的婚姻、子女等情况告知组织。
  去年以来,北京市委组织部按5%的最高比例分级分类在市管干部和处级干部中开展随机抽查,另外还根据干部考察、巡视、举报等工作需要,对500余名局处级干部进行了重点抽查。
  在抽查中,市委组织部牵头市住建委、公安局、工商局、证监局等15个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分别就抽查核实对象的个人有关事项信息进行查询,目前已对一万余名相关人员的房产、移居、持有股票基金期货和经商办企业等情况进行了核实。住建委查房产,工商局查家人开公司情况,证监局查股票等情况,想瞒报恐怕不行。3名不如实申报的拟提拔干部人选,在区县领导干部调整中被停止提拔任用。
  市委组织部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今年干部工作将突出体现从严精神,在干部选任中严格执行“凡提必核”,并结合巡视、举报等工作做好重点抽查核实。本市还将研究制定《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结果处理办法》,对不如实填报或者隐瞒不报的,不提拔任用、不列入后备干部名单,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对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同时,核实结果还将作为评价识别干部是否忠诚老实、是否清正廉洁、是否“带病”的重要依据,以发挥抽查核实的警醒作用,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北京青年报)
湖北10名官员隐瞒个人事项被取消提拔资格
  新华网武汉2月5日电(记者方政军) 湖北省委组织部日前通报,2014年全省抽查核实了1896名领导干部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其中200余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被责成作出书面说明或受到批评教育,10名拟提拔县处级以上考察对象被取消提拔资格,6名省管干部移交省纪委调查处理。
  按照中央规定,去年以来抽查核实的重点是领导干部填报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包括随机抽查和重点抽查两种方式。今年1月,中央组织部要求,对拟提拔为副处级及以上考察对象、列为副厅级以上后备干部人选、转任重要岗位人选,都要进行抽查核实。
  据悉,湖北省委组织部牵头建立由13个职能部门参加的抽查核实联系工作机制,各地也全部建立联系工作机制。去年核查的1896名干部中,包括省委管理干部130名、市州管理干部1134名、省直单位(含人民团体)管理干部401名、省属高校管理干部169名、省属企业管理领导人员62名。
各地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曾有人履历中仅性别为真
  根据全国统一安排,目前,各级组织部门正在对干部人事档案分级、分批展开系统专项审核,各级别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档案均将纳入审核范围,直接向干部人事档案造假乱象“亮剑”。
  记者采访发现,在档案中修改年龄、增删履历,将背景材料整体“洗白”,成为一些地方干部人事管理的“潜规则”。在中纪委公布的2014年中央巡视组两轮巡视整改情况中,巡视涉及的20个省份中15个省份的整改通报提及整治干部档案造假,其中河北处理了11名身份造假的干部。据新华社
  现状惊人
  “洗档案”副科变正处
  年龄最多改小10岁
  河北省委通报称,对涉及年龄、学历、党员身份造假的11名干部,其出生年月、学历、党员身份不予承认,并分别作出诫勉谈话、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免职等处分。青海省委通报,对中组部干部监督局督查的4件涉嫌档案造假的案件全部查核完毕,对相关单位通报批评,对相关人员给予处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通报称,对涉嫌档案造假骗官的1名处级干部立案调查。广西通报的这名涉嫌造假干部是从外省调入的。之前,这名干部仅为副科级,通过年龄、履历造假“洗档”后,一跃成为正处级干部调到广西任职。
  干部档案是考察干部的重要依据,但档案造假在一些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中几乎成“公开的秘密”。2013年4月任太原市质量检验协会秘书长的王红英,自1991年来3次涂改出生日期,从实际的日最后改为日;轰动一时的河北石家庄“骗官书记”王亚丽,档案中除性别是真的外,姓名、年龄、履历均是假的,其档案中的90多枚公章,有三分之一以上是假的。
  近年来,各地干部档案造假现象屡被曝光,被群众调侃为“年龄越填越小、工龄越填越早、学历越填越高、身份越造越假”。
  湖南省一位基层干部表示,只要将公安户籍和人事档案部门疏通好,涂改年龄等信息并非难事。有的干部甚至能将档案涂改“年轻10岁”。有基层干部说,有些条件不够的干部为了“占位子”“争帽子”,明知有暴露和被查处的风险,却依然将“洗档”当成火线上位的“临门一脚”。
  造假三招
  年龄、履历乃至身份常遭“整容”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涂改、伪造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明确把“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列为“十不准”之一。
  尽管各类法规很详尽,但在“权”与“利”面前,依旧有人想方设法找漏洞、走捷径。
  改“三龄”: 年龄、工龄和党龄
  2014年被中组部通报的山西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副主任黄梅芳,其父经人介绍,进入稷山县委组织部干部档案管理室,将黄梅芳出生日期从1972年4月涂改为1975年4月,并撤换了其入团申请书,“一改年轻三岁”。
  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执行研究员刘山鹰说,形形色色的档案造假中,修改年龄、工龄和党龄最为常见。干部选拔任用、领导退居二线都有具体年龄限制,很多干部为争取提拔、延长任期,往往不择手段将年龄改小,以至于出现部分干部的履历推算结果显示,读初中时就已参加工作计算工龄等怪象。
  改“两历”:& 履历和学历
  2011年11月从广东省工商局副巡视员岗位退休的张水生,被查出任惠州市工商局人事教育科科长期间,找人伪造其两个儿子的学历、工作履历,使两人以干部身份办理工作调动。
  一些基层干部介绍,干部档案在履历和学历上造假,主要出现在跨地区调动前后。很多干部为达到在基层或某个职级工作年限、最低学历等选拔要求,往往突击在档案材料中虚构增加工作经历或者提供假文凭。由于是异地考察,档案审核时间和力度有限,到新单位上班后也无人知晓个人真实履历,因此很容易使“整容”后的档案“瞒天过海”。
  改“身份”: 骗取干部身份
  广东省梅州市技师学院副院长钟立,借助其父亲担任梅州市中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为其打招呼后调入五华县委某办公室,违规获得公务员身份。
  一些领导干部为助其子女、亲属进入公务员队伍,往往采取“曲线救国”的三级跳:先冒充已破产或倒闭国企员工,然后以国企员工身份调入事业单位,再等待时机进入政府机关解决公务员编制。
  此次全国性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明确将干部的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干部身份、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等重要信息作为审核重点。
  专家呼吁
  应建立干部档案数据库并开放查询
  近年来,有关部门严厉查处档案造假案件,但为何总有人前赴后继?专家指出,档案管理松懈、纠错机制缺乏、造假成本低是主要原因。
  ——档案管理松懈。记者了解到,干部档案造假并非难事,只要疏通个别关键关节就可以轻松实现。“每个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各有一个档案室,级别稍高的干部档案在组织部,一般干部档案在人事局,满屋子数千份干部档案其实就一人管,管好办公室不被偷就不错了。”曾在广西担任过基层县委组织部部长的一名干部说,只要疏通管档案的干部,就可以实现对档案的修改,包括删除一些敏感信息都能轻松做到。
  ——纠错机制缺乏。“现在缺乏对干部档案造假的纠错机制,一旦发现问题,如何启动调查程序、谁去调查、怎么调查,制度上都没有这个安排。一般都是举报引起社会舆论或者领导重视了,才会进入调查,而这些调查都没有固定程序,随意性较大。”一位基层组织部门的领导说。
  ——造假成本畸低。有专家认为,干部档案造假泛滥一个重要原因是违规成本太低。造假问题一旦被发现,几乎都是党纪处理,更轻的则可能仅仅是政治前途暂时遇阻。
  据相关通报,年龄造假的黄梅芳仅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违规获取公务员身份的钟立,处分则是免去副院长职务。即便是著名的造假骗官干部王亚丽,也是因为职务侵占、行贿才被判刑。
  专家建议,应建立干部档案数据库并全国联网,即使干部异地交流也能实现查询。改变人事档案的“黑箱”模式,扩大干部基本信息的公开化,为社会监督创造条件。同时加强对造假行为的处罚力度。
“开裆裤官员”
有的人除了性别是真的,剩下档案上都是假的
  几十年前,在乡村儿童穿开裆裤是常见的事,一般穿到四五岁,个别困难家庭的孩子穿开裆裤年龄更大,孩子长高了,开裆裤裤脚在脚小肚上也舍不得丢。记得邻村有一傻子,开裆裤穿到十七八岁死时,大人要起早贪黑挣工分,傻子没人看管,穿开裆裤是为了傻子方便屙屎屙尿。傻子长大了,傻子父母也不让傻子穿开裆裤,可傻子有屎尿蹲下来就屙,打也打了,骂也骂了,傻子仍不带记性,总不能老是屙在裤裆里。从此傻子就一直穿开裆裤,就如街上常看见的裸体精神病人一样,乡民见了也习以为常。
  讲起这些乡村往事,是最近看了央视《新闻1+1》报道的《拿着“假”档案,能当“好”干部吗?》时,镜头中有一张漫画很有意思,白岩松说,仔细看这张图,他还穿着开裆裤呢,就夹上了公文包了,漫画当然会有些夸张了。可是在整个严查干部档案的过程中,发现夸张的也还没到特别特别严重的这种地步,为什么呢,你看有的人除了性别是真的,剩下档案上都是假的,这还了得。还有人能把自己的年岁给改年轻了10岁,这离穿开裆裤可真不算太远了。
  其实这漫画具有现实意义,这样说,还真的有人是“穿开裆裤上班”。家乡曾盛传一个真实故事,说县公安局政委找部下谈话,说他到了退休年龄,没想到这部下一听就火了:“他妈的,我穿开裆裤时,就看到你骑着马戴着大红花结婚,如今我要退休,你咋就不要退休?难道你穿开裆裤时就参加了工作?”按照他的工龄和档案里的年龄,他是从穿开裆裤就开始工作的。部下是童年时看到政委结婚,而曾经是童年的部下到了退休年龄,政委却还没有,这让人怎能不感叹“领导越活越年轻”。
  这是二十年发生的事,据说他改年龄不是为了提拔或多当几年官,而是为了找个年轻的老婆。那个与他骑马戴红花的女人归西后,他看了几个女人都嫌他年龄大了,于是他利用手中的权力把档案上的年龄改了,顺利地找上了一位年轻的女人做老婆。
  白岩松说的除了性别是真的,剩下档案上都是假的,讲的是河北石家庄“骗官书记”王亚丽,档案中除性别是真的外,姓名、年龄、履历全是假的,档案中90多枚公章中,有三分之一以上是假的。如此造假疯狂吧?王亚丽造假犹如那个傻子穿开裆裤,当地组织其实知道她身上藏着屎臭,只是睁只眼闭只眼,有的领导还帮她造假,就像我邻村的乡民那样,对傻子穿着开裆裤随地屙屎习以为常一样。王亚丽只有性别是真的,这个当然不能假,因为她造假骗官是靠性上升提拔的,假如连性也是假的,岂不成了“人妖”,领导能帮她造假升官?
  “开裆裤官员”是丑态百出,比如陕西省志丹县县长黄华,按照履历推断,是3岁就上了小学,这不是穿着开裆裤上学?还有蓝田县小寨镇政府党委委员薛冬,年龄31岁,大专学历,1980年开始上小学,1990年于陕西省水利学校毕业。可是按照其简历上的年龄推算,1980年薛冬才刚刚出生,这样的“神奇简历”更说明了他是一个“开裆裤官员”。还有山西临汾市纪委书记沈庆华13岁参军,15岁入党,13岁参军,岂不是“童子军”?陕西女官员张凌燕1968年出生,硬是让自己到了1978年才出生,简直称得上的玩了一回“穿越”,这一“穿越”就让自己成了“开裆裤官员”。湖南邵阳市交通局副局长谢建军13岁就参加工作;有意思的是,如果按他13岁参加了工作,那么他就是15岁结婚,16岁生儿子!这位“开裆裤官员”15岁结婚是不是违犯《婚姻法》?16岁生儿子是不是违犯计划生育?
  “开裆裤官员”并不是说官员穿着开裆裤去上班,而是指官员把年龄改小得离谱,用白岩松的话说,这些官员离穿开裆裤可真不算太远了。用“开裆裤官员”来形容他们并不过分,而且具有讽刺幽默感。如果遇到黄华、张海燕这类年龄造假官员,就可以如此去调侃,他啊,不就是个“开裆裤官员”?
全国副处级以上官员基本完成个人事项填报工作
  新华网北京3月23日电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2014年12月,中央组织部发出通知,对做好2015年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作出安排。目前,全国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已基本完成了个人有关事项的集中填报工作,并就本人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郑重向组织作出书面“承诺”。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将深入推进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努力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以进一步发挥这一制度在从严监督管理干部中的作用。
  进一步加大抽查核实力度。一是扩大随机抽查比例。将随机抽查比例由目前的3%—5%提高到10%,以增强报告制度的约束性。二是突出抓好重点抽查。从2015年1月起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凡提必查”制度,对拟提拔为副处级以上干部人选,拟列为副厅级以上后备干部人选,以及转任重要岗位人选等,一律进行核查核实。
  进一步强化抽查核实结果的运用。一是建立干部诚信档案。要求领导干部如实填报个人有关事项。对查核发现不如实填报的情况,逐一进行登记,作为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二是研究细化抽查核实结果处理政策。重点针对故意欺瞒组织、不如实报告的行为,以及家庭房产、收入等“合法性”存疑的问题,明确政策界限,细化处理规定。三是强化责任追究。对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运用抽查核实结果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发现存在未经核查就提拔重用干部,或者核查发现存在明显问题不按规定处理的,要严肃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有关人员的责任。四是加强检查通报。对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督促整改。
  努力探索和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按照《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在总结近年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重点就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主体范围、报告内容的调整补充、查核结果的运用等进行完善,使报告内容更有针对性,报告程序更加完善,报告结果的运用更加有效。同时,修订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汇总综合、抽查核实、结果处理等配套制度,逐步形成中国特色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体系,让报告制度真正成为从严监督管理干部的利器。
全国“65后”省级常委增至18人 青海吉林各2人
  近日,中共中央批准:钟勉任中共云南省委委员、常委、副书记,张硕辅任中共云南省委委员、常委和省纪委书记。
  两位新任云南省委常委都是“60后”,官方资料显示,钟勉此前担任四川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张硕辅此前担任湖南省副省长。
  1965年8月出生的张硕辅是湖南长沙人,曾任湖南省水利厅厅长,娄底市委副书记、市长,永州市委书记等职,2013年1月升任湖南省副省长。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统计发现,此次张硕辅调任云南省委常委后,“65后”省级常委也增至18人,分别来自北京、广东、青海、吉林、云南等16个省份,其中青海、吉林均有2位。
  在这18位“65后”省级常委中,黑龙江省委副书记、省长陆昊(1967年6月出生)为十八届中央委员。
  目前最年轻的省级常委是1968年10月出生的辽宁省委常委、秘书长谭作钧,曾任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副总经理、总经理、党组副书记等职,2012年6月,不到44岁的他调到辽宁省担任副省长,今年1月履新辽宁省委常委,成为全国31省份中最年轻省级常委。
  其次是出生于1968年7月的杨岳。2008年底,时任共青团中央书记处常务书记、全国青联主席,年仅40岁的杨岳调任福建,担任福建省委常委,此后的6年时间里,杨岳一直是最年轻的省级常委。目前,杨岳担任福建省委常委、福州市委书记。
  此外,有两名“65后”省级常委均叫陈刚。2012年7月,北京市党委换届完成,时任副市长的陈刚与时任朝阳区委书记的陈刚同时当选为北京市委常委。
  生于1966年的陈刚毕业于清华大学建筑学院,长期在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任职,2006年升任北京市副市长,现任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北京市委常委、副市长。另一位陈刚生于1965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曾任朝阳区委书记,执掌北京最繁荣的CBD。2013年7月,陈刚离开北京,调任贵州省委常委、贵阳市委书记。
  尽管目前尚无“70后”省级常委,不过在省级政府副职中已出现了“70后”。2013年2月,1970年1月出生的时光辉当选为上海市副市长,分管农业、人力资源、社保、民政、食品和药品监督、工商、质监、合作交流、区政、行政学院、人民武装等工作。
&&& 附&& &18位65后省级常委
&&& 省区市&& & & 姓名 & & & 出生年月&&& 现任职务
  北京&&&&&&&& 陈刚&&&&& 1966年5月&& 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北京市委常委、副市长
  辽宁&&&&&&& 谭作钧&&&& 1968年10月& 辽宁省委常委、秘书长
  吉林&&&&&&& 张安顺&&&& 1965年4月&& 吉林省委常委、延边州委书记
  &&&&&&&&&&&&&&&庄严&&&&& 1967年8月&& 吉林省委常委、宣传部长
  黑龙江&&&&&& 陆昊&&&&& 1967年6月&& 十八届中央委员,黑龙江省委副书记、省长
  浙江&&&&&&& 赵一德&&&& 1965年2月&& 浙江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
  福建&&&&&&&& 杨岳&&&&& 1968年7月&& 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福建省委常委、福州市委书记
  山东&&&&&&& 孙守刚&&&& 1965年8月&& 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山东省委常委、宣传部长
  四川&&&&&&& 范锐平&&&& 1966年4月&& 四川省委常委、组织部长
  广东&&&&&&& 任学锋&&&& 1965年10月& 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广东省委常委、广州市委书记
  海南&&&&&&& 毛超峰&&&& 1965年12月& 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海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常务副省长
  贵州&&&&&&&& 陈刚&&&&& 1965年4月&& 贵州省委常委、贵阳市委书记
  云南&&&&&&& 张硕辅&&&& 1965年8月&& 云南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
  西藏&&&&&&& 邓小刚&&&& 1967年8月&& 西藏党委副书记,自治区政府常务副主席,政法委书记
  甘肃&&&&&&& 张晓兰&&&& 1965年11月& 甘肃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
  青海&&&&&&& 王令浚&&&& 1965年5月&& 青海省委常委、组织部长
  &&&&&&&&&&&&&& 王晓&&&&& 1968年5月&& 青海省委常委、副省长
  宁夏&&&&&&& 张超超&&&& 1967年12月& 宁夏党委常委、自治区政府常务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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