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在王致和实习工资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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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大学生实习期间工资
工资的及时发放以及福利的保障是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最为有效的方法。但生活中很多用人单位是没有依法给予员工应享的工资福利的,这是违法的行为,依法是应受到相应处罚的。
关于2017大学生实习期间工资的精选问答:
共 1 位律师回复Q
律所:区域:云南/昆明/擅长许思龙律师 16:39:55回复这个没有相关规定.学校对你们有管理的责任,从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看,学校可以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共 4 位律师回复Q
律所:华益律师事务所区域:上海/浦东新区/擅长范嬛菁律师 15:52:59回复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受调整,有协议的按协议履行,没有协议的,协商解决。如果需要帮助,可以与我联系。 律所: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区域:上海/闵行区/擅长合同事务王兴华律师 23:03:22回复实习一般不属调整,应在实习前与实习单位达成关于在内各项内容的协议 律所: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区域:上海/黄浦区/擅长刑事辩护李军律师 09:42:47回复双方协商解决。不受劳动法调整。 律所: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区域:上海/浦东新区/擅长合同事务温明律师 10:20:31回复由于你是在校生,不适用法,双方按约定履行。共 1 位律师回复Q
律所:律师365贵州运营中心区域:贵州/贵阳/擅长律师365贵州律师 10:08:45回复您好,律师365律师为您解答,可以向劳动局投诉解决,或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共 1 位律师回复Q
律所: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区域:上海/浦东新区/擅长合同事务刘俭律师 18:09:30回复各地不同,960共 2 位律师回复Q
律所:新疆金天信律师事务所区域:新疆/乌鲁木齐/擅长张忠山律师 13:45:31回复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劳动规定&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既然你已经与该单位签定了劳动合同协议书,就应遵守法律的规定 律所:区域:广东/广州/擅长练武律师 15:05:01回复其实实习生目前并没有在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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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大学生实习期间工资的热门法律知识
实习是大学生进入社会的第一堂课,但是由于大学生的社会经验不丰富,在实习的过程中吃了亏也不知道,并且也没有办法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实习工资是什么,实习工资到底该不该给呢?律师365小编将在下文为您解答这方面的问题,希望对您解决遇到的问题有所帮助。对于很多应届毕业生来讲,在尚未拿到毕业证书之前就需要先到公司进行一段时间的实习。而现实中往往会发生这样一个问题,那么就是实习之后公司不发工资。公司这样做有法律依据吗?作为实习生又该怎么办?律师365小编为你做详细介绍。
工资福利法律百科
劳动者如果达到了退休年龄,那是可以申请退休领取退休金的,但是现实生活中有一类比较特殊的劳动者,那就是下岗职工,他们的退休年龄和普通劳动者的退休年龄是否一样呢,很多人就想要知道下岗职工退休年龄是多少?下面来为大家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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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实习生工资扣税标准
  随着当今企业对于毕业生要求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开始利用假期进行实习,想通过企业实习来学习实战技巧,充实自己的专业技能。那么2017实习生工资扣税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相关解答,欢迎阅读!  01、实习生的实习工资属于与任职、受雇无关的收入,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按照《税法》第四条和第六条之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02、看了上面的解释,首先你要区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税法上划分按“工资薪金所得”还是按“劳务报酬所得”的标准,主要看,是否与用人单位有任职、受雇的关系。“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其他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劳动报酬”是指为单位或者其他个人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不同之处,主要是与任职、受雇没有关系。  03、是不是还是被说得晕头转向?上面的解释简单点就是说,如果你是实习,那么你与实习公司所签订的实习协议就不属于劳动合同,而属于劳务合同。劳动报酬的个税起征点为3500元,劳务报酬的起征点则是800元。  例如  你的实习工资为1000元,不超过4000元,减除费用800元为应税所得额。依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40元  通过这样的解释,大家已经对实习生扣税标准有了基本的了解,所以说并不是企业在逗你,他们只是按照《税法》严格操作罢了,企业也会将这笔税金交给税务局。  这样又有人会问:“实习生的工资本来就不高,还需要扣税,那我为什么还要实习呢?”想通过实习赚钱?那你真的错了!其实,每一份实习工作带给自己最大的收获并不是劳动的报酬,而是在实习中对自己的考验和锻炼。从自身长远发展来讲,能力的提升远远比眼下获得的金钱重要。所以说,实习的经历是自我提升的过程,并不是获得金钱的途径。实习会让你认识职场,教会你公司处理紧急情况的方式,教会你处理人际关系的方法,教会你在这个岗位立足并求升职的技巧。实习会让你站的更高,当然你也会看得更远!  拓展阅读――实习收入是劳务费,还是工资?  今年暑假期间,湖北一高校大三学生小孟在北京一家企业实习,约定月工资为2200元。日前,小孟发现,到手的实习工资竟少了280元钱。“实习单位说是缴了所得税了,可是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不是调到3500元了吗?”  小孟的遭遇并非个例。每年这个时候,实习结束的批量返校学生陆续遭遇“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  当下,就业压力不断增大,为了增加今后就业的“含金量”,实习已经成为在校生的必修课。通过实习,学生可以尽早熟悉工作环境,习得一些劳动技能,并获得一定报酬,这样的制度设计对于学生、学校、企业乃至社会都是共赢。实习增加了学生求职的筹码,但其中遭到学生“吐槽”的问题也不少,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低便是其一。  实习收入只能算作“劳务报酬所得”  注册税务师宋宝山表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目分为11小类,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不同税目有不同的征收方法。而我们通常所说的3500元的个税起征点是“工资、薪金所得”的起征点,实习收入一般只能算作“劳务报酬所得”。  北京地税部门工作人员也表示,实习生不和实习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就界定为以劳务报酬来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单位可替实习生代扣代缴,实习生也可以本人去税务大厅自行申报。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有了这一规定,在现实中,用人单位基本上都不和实习生签订劳动合同。”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沈斌倜律师对记者说。  据了解,《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该法第六条则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小孟的劳务报酬在4000元以内,适用个税起征点是800元,税率是20%,应纳税所得额为1400元,因此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80元。”宋宝山说。  劳务报酬所得税800元起征点36年未改  那么,相对于“工资、薪金所得”,为何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劳务税)的起征点这么低呢?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这一规定最早见于日通过的《个人所得税法》。  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1980年全国职工年均工资是762元,一次收入800元的起征点对绝大多数人而言高不可攀。可到了2015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3241元,约为1980年的83倍。  然而,从1980年至今,《个人所得税法》已进行了6次修订,“工资、薪金”的个税起征点也从800元增至了3500元,但劳务税800元的起征点、20%的税率沿用至今,已36年未改。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副研究员蒋震认为,这是在分类税制设计的情况下出现的问题,其实劳务报酬的税制设计应该和整个经济发展相适应。  有教育界人士则指出,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逐渐普及,大学实习生的数量会越来越庞大,继续保持劳务税800元的起征点标准、20%的税率,将影响学生的实习积极性。期待有关部门能及时组织调研,并积极促成税制不合理部分的修改完善。  是“劳务报酬所得”还是“工资”有争议  就在媒体就劳务税这一话题进行讨论之时,长沙市地税局稽查局审理科科长段文涛10月12日发文指出,对于实习生、临时工等群体的劳动报酬,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劳务报酬”项目征税是误用税收政策。  段文涛指出,2012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明确: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在2012年以前,对于支付给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等灵活就业人员的报酬,该如何扣税,税收政策的规定是不太明确的,而企业的习惯也是按劳务报酬处理。但2012年4月之后,实习生等灵活用工人员取得报酬的性质,在企业所得税中已经很明确,属于‘工资、薪金’而非‘劳务报酬’。”段文涛说。  此后,该文被国家税务总局官方微信公众号转载。网络媒体多以“国家税务总局:实习生‘劳务报酬税’是误用税收政策”为题进行了报道。但有意思的是,10月14日,记者发现,该文已被税务总局官方微信删除。段文涛则告诉本报记者,“我也没搞清,为何我的文章被当成税务总局的观点了。”  事实上,有税法专家告诉记者,实务中对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发布的公告中有关规定的理解和执行还存在一些争议。例如,有人认为,上述公告仅是在涉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将对上述5类人员支付的劳动报酬视为“工资、薪金”,不是对个人所得税税目应税范围的重新划定,也不是对上述5类人员支付的劳动报酬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方面的定性。因此,希望国家税务总局能够及时回应这些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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