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质疑与投诉做好招标文件质疑函 从源头上避免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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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3月,江苏省睢宁县政府采购中心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采购计划,采用询价方式为该县公安局采购120台电脑。采购中心接受委托后,按程序在规定的媒体上发布了采购信息,并于3月17日组成询价小组,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执行询价程序。
  询价结果显示,A公司从3家供应商中胜出,成为第一成交候选人。随后,排名第二的B公司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理由是A公司报送的报价一览表中的配置一栏注明“详细配置见附件”,但其附件文件上面没有签章,因此其报价文件应该被判无效。
  与此同时,该县财政局主要领导也收到了B公司的投诉短信,内容与上述理由差不多。B公司要求财政局主要领导立即调查处理。后来,采购中心向B公司进行了解释,并按程序在规定的时间答复了其质疑。财政局主要领导没有接受B公司的要求,反而告诉B公司应认真学习《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正确对待本次采购。
  案情分析
  从上述案例所反映的事实不难看出,B公司的质疑和投诉之所以无效,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质疑事实不确切,理由与真实情况不符。经复审,A公司在公开询价前递交了密封的报价文件,包括报价表及附件。其报价表也是按照询价文件“报价表一律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报价表印章签署完整”的要求填写。附件虽未盖章,但其与报价表一同密封整体提交,代表了该公司的真实意愿,并且询价文件中并未要求报价文件须逐页盖章。所以A公司递交的报价文件不违背询价文件的要求,不应视为无效。B公司质疑和投诉的真实原因是其在采购结果未确定的情况下就预订了设备,不能成交将损失严重。
  《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规定,采取询价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并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本项目的采购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购结果合法有效。
  二是投诉程序不符合规定。按照《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令第20号的规定,供应商的正确投诉程序是,首先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只有在被质疑人未按时作出答复,或对其作出的答复不满意的情况下,才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B公司在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的同时又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程序显然不合规。
  三是投诉方式不符合规定。按照《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令第20号的规定,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副本。B公司采取手机短信的形式进行投诉,具有恶意投诉的嫌疑。
  通过上述分析,有几个问题值得采购代理机构注意。
  一是编好采购文件,从源头上避免质疑和投诉的发生。首先,制定采购文件模板,使其规范严谨,不留空白和漏洞。其次,对一些重大项目或技术比较复杂的特殊项目,可以组织评审专家对项目需求进行论证,使需求更科学合理。再次,网上公示项目需求并征询意见,让潜在供应商参与监督,以去除项目需求中的不合理条款。
  二是积极面对供应商的质询,让问题解决在萌芽阶段。减少质疑投诉的一个重要措施就是不怕质疑投诉,并且要勇于给供应商指明正确的质疑投诉渠道,让供应商能够以有效的方式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只有畅通质疑投诉渠道,才能保障供应商的合法利益。
  三是加强对落选供应商的引导,减少质疑投诉的发生。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公布采购结果的同时与落选供应商进行交流,让对方知道未能成交的原因,避免不必要的质疑投诉。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第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四)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当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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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环节:书面协议是关键
委托环节:书面协议是关键
值得一提的是,无论从业人员对质疑与投诉持怎样的态度,日渐增多的质疑与投诉都在实实在在地消耗着相关单位的人力、物力,甚至影响了部分**采购代理机构日常采购代理工作的正常开展。供应商在质疑投诉之后发生的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更是让有关部门伤透了脑筋。因此,&如何从源头上避免质疑与投诉、如何理性处理投诉&将成为本报组织的&全国**采购法规与实务研修班(第十期)&学习的重点内容之一。为了让学员们能学有所获,也为了引起业界同行的重视,本报特推出会前特刊,就&如何从源头上避免质疑与投诉、如何理性处理投诉&进行集中探讨,希望能对各单位减少质疑与投诉有所帮助,也希望能为监管部门妥善处理投诉提供借鉴。
  案例:采购人有错为何代理机构挨批
  案情:日,某市**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开始就其所需的检测仪器进行公开招标。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时,代理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做得非常细心,在验证采购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的同时,还验证了采购人代表是否具有该单位出具的全权委托书。另外,还认真核实了采购人代表出具的**采购预算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仔细验证过采购人代表提供的采购项目技术需求是否符合《**采购法》的规定。
  日,在代理机构即将发布招标公告的时候,采购人代表致电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要求就检测仪器的技术参数进行修改。为了准确起见,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进行认真记录后,又召集部门的同志进行讨论分析。讨论通过后,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又把修改的内容在电话里向采购人代表完整地念了一遍,最后才写进了招标文件。但当采购人代表拿到评审结果后,却让代理机构发布中标公告,确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排名第三的候选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理由是: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前两名中标候选供应商所投产品的技术参数都不符合他们的需求。
  对此,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非常为难:确认排名第三的候选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肯定会引起排名第一和排名第二的供应商的质疑,甚至是投诉。但采购人代表却坚持选择排名第三的供应商,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之间的矛盾由此产生。之后还&闹&到了监管部门。
  监管部门在调查时,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表示,采购人代表是在滥用确认中标结果的权利。因为根据采购人代表在委托协议签订后电话中提出的要求,排名第一的供应商是最符合他们需求的;采购人代表则指出,他们的技术需求已经在委托协议中明确提出,排名第三的供应商才能最好地满足其要求。同时,还否认了在委托协议签订后给项目负责人打过电话一事。
  在这起纠纷中,虽然监管部门最终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责令采购人依法确认了排名第一的候选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但对代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都进行了处罚。原因是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未就采购人代表电话中提出的修改意见签订补充合同,并让采购人代表签字盖章。
&&&最新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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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  曹石林简介:作为湖南国联采购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高级工程师,在近20年的招标采购中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作为相关法规的起草者之一,对的法律法规有深刻见解。  招标的基本原则   政府采购应遵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管理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等法律、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   五种条件不能&动&   招标投标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一种静态的采购。说其是静态的采购,主要体现在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在投标截止后不能改动;投标价在投标截止后不能改动;评标方法、标准和因素在投标截止后不能改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后到投标有效期满前不允许撤回其投标;在投标截止后,不允许投标人以任何理由补充、修正或撤销实质性投标内容。   五种情况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招标投标也是一种书面形式进行的采购。这主要体现在的购买意图要表述在招标文件中;对招标文件的解释应以书面形式送给投标人;开标后对投标文件的澄清,投标人要书面回答;投标人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语言文字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由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时,则应在投标文件中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业绩规定要避免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文件内容必须具有广泛的竞争性,信息的发布必须符合广泛竞争的原则,业绩、资格的规定也必须符合广泛竞争性原则,业绩的规定不能以国内或某地区或某部门、某行业的业绩来排斥潜在的投标人。   四种情况须提供制造商授权书   投标人若不是货物的制造者时,应在投标文件里递交制造厂的授权书。这是保证货源可靠的措施,也是防止投标作假或以次充好的措施。对于大型、复杂、市场化程度低、采购量大的项目,采购时一般都要求制造商的授权书;反之,要求经销资格也可。   总价和分项价格都要报   招标文件的格式部分对报价有详细要求并附有报价表格。除要求报总价以外,还要求报分项价格。这不仅便于评标,而且有利于合同管理。   未明确的内容不能作评标依据   无效投标(含废标)的标准和评标因素是招标文件的内容,不能开标后再针对投标内容来随意制定评标原则和方法。因为的评标依据是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内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内容以外的不能作为评标依据。为了保证评标的质量,招标文件中要求不明确、前后矛盾或界限含糊不清的要求,均不能作为评标依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投标不能中标。 &
& &  招标文件的作用   招标文件必须反映采购人的需求。因为招标文件是招标投标当事人的行为准则、供应商编制投标文件的依据、评标的依据、采购人回复质疑和财政部门处理投诉的依据之一、采购人和供应商签订合同的依据之一、采购人验收的依据之一,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对于采购人的需求要综合考虑   采购人的需求包括采购标的的技术特征以及使用需求;交接、检验、服务特征和需求;价格特征和需求;履约风险控制等。在提要求时,应该考虑到采购标的的使用功能,或者说是基本功能与辅助功能(功能决定&包&的划分;功能简繁决定评标方法)。采购标的的技术性能决定价格。在制作招标文件时,需考虑采购标的的技术性能、质量标准、产品标准化水平、指标等方面的因素。   采购人的服务需求不能忽略   在制作招标文件的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到采购标的与项目整体要求的协调。采购进口产品应注意贸易的规则。国内采购时,应注意指定交货地点;交货期限;检验和试验标准;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等内容也不可偏废。   价格构成在招标文件中有细化要求   国内采购的价格构成一般为&出厂价+包装+运输+运保+其他&之和;采购进口产品则为&到岸价+进口环节税+国内运输+国内运保+其他&。同时,在付款条件上也必须有考虑,国内的支付方式一般为电汇、汇票、支票、现金;的包括电汇、交单、承兑、信用证。货款的支付时间、产品的使用寿命(全寿命周期成本);使用成本(运行、维保、改造、环保成本)也是代理机构制作招标文件时不得不考虑的内容。   履约风险控制   在招标文件中,必须规定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生产许可证、强制认证、特殊行业的规定都必须考虑);明确投标对招标响应程度的评价以及合同条款等内容,想方设法避免履约风险。 &
& &  招标文件的内容   招标文件的程序规定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关于招标的强制性规定;招标文件的内容要求必须合法,不应该对潜在供应商造成歧视。招标文件的内容要求必须完整,文字表述必须清楚、准确,不能含糊其辞,语言要精练,逻辑性要清晰。   十项法定内容不能落   投标邀请;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投标邀请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投标须知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投标规则、程序和对投标人的要求;招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合格性(投标资格、货物)证明;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的签署、装订、递交;开标评标;授予合同;重要名词的定义和解释。   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通用合同条款和特殊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主要包括&重要名词的定义和解释等;招标人和中标人的权利和义务;运输、保险、验收程序;付款条件、程序的规定;履约保证金的数量及支付方式;不可抗力因素;延误赔偿和处罚程序;合同终止程序;解决争端的程序和方法;适用法律的规定;有关税收、专利的规定&等;特殊合同条款是对&合同的通用条款&的补充及说明。对于复杂、执行期长的项目,应该包括合同变更、不可抗力、违约终止等合同主要条款。   实质性要求须标明   法定无效投标条款(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以及其他与招标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约定无效投标条款(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具体来说,就是投标人的投标资质、合同条件(如:付款方式和条件、交货期、交货地点、质保期等)、技术要求(重要、一般技术参数允许偏差及偏差范围)、招标项目的其他要求(程序等)。在约定无效投标条款时应该注意避免排斥潜在的投标人;在评标时,不得增加或减少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约定无效投标条款)。   值得注意的是,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约定无效投标条款。约定无效投标条款时不能乱约定,不能构成歧视性。约定无效投标条款应该在招标文件中体现,否则信息不对称对供应商不公平。法定无效投标条款也应该在招标文件中标明。因为供应商和政府不一样,他们不一定了解法定无效投标条款。这不仅是在帮助政府,也是为了保证采购的顺利进行。当然,法定无效投标条款是否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并不影响其法律效力,对重要条款、条件不进行&标识&是招标文件编制中的重大缺陷。   在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时,如果使用 &*&等特殊符号来表示的,还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特殊符号所表达的内容。切忌什么也不说便在招标文件中随意用符号,那样会造成供应商的误解。   招标文件内容要一致   投标人须知与评标方法、标准要一致;投标人须知、技术参数、商务条款、评标方法、标准之间应保持一致;合同特殊条款与合同一般条款不能有悖;条款正文与附件及附录须一致;图纸与规定、后续图纸与以前提供的图纸不能前后矛盾。而且招标文件还要明确以谁为准,谁优先,否则就会出现对谁有利无法判断的纠纷。   重要内容应要求格式   对投标文件重要内容应有格式要求,如:投标函(声明)、投标人资格声明、制造商授权书等。重要内容的格式要求应列为&无效投标条款&,如在招标文件中规定,&除可填报项目外,对格式的任何修改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从而导致该投标被拒绝。&制作招标文件时,要避免投标人通过更改格式要求,达到减少义务的目的。 &
& &   评标方法的选择   评标方法反映了釆购人的采购期望值,评价内容中哪部分重要或者看重哪部分,权值就高,反之就低。评标方法包括、和性价比法。是对投标报价及与价格有直接关系的因素进行评审量化(货币化)比较。是对投标人、投标内容和投标报价进行评审量化(分数化)比较。性价比法是对投标人、 投标内容进行评审量化(百分数化)并与投标报价比较。无论采用哪一种评标价法,值得注意的是,都有一个前提,那就是这种比较是针对合格的投标而言的。   最低评标价法中投标报价或与价格有直接关系的内容一般情况下包括货物本体价格及构成;技术培训及服务费用;运输、保险及伴随费用;运行和维护成本;支付方式和进度;供货条件等。评标价=投标价+价格调整。因此,在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中,投标价最低的供应商未必一定中标。最低评标价法要先确定无效投标的范围。这种评标方法属于投标报价及与价格有直接关系的因素调整方法。应用文字或符号标注商务和技术要求中的&重要条款&。   综合评分法中技术评分的内容包括技术方案(合理性、可靠性、先进性) 、技术参数、设备配置(响应与偏差)、技术服务、政策导向等;商务评分的内容包括投标人的实力(财务、装备、技术)、业绩、信誉、商务响应与偏差(交货期、培训、质保期、售后服务等)等;价格评分的内容包括基准价、价格修正;响应程度评分的内容:合格性、完整性、有效性、细微偏差。综合评价法能够量化比较的评价内容,可规定指标对应分值,满足得分,反之则不得分或扣分;无法量化比较的评价内容,可规定各区间(以优劣等级划分)的对应分值,并根据投标人的投标响应情况进行评价(自由裁量)。在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的项目中,&价格&权值是有限制的。价格权值方面,货物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服务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性价比法属于性能价格比的量化比较方法。主要是对投标人、投标内容的评价,同综合评分法;必须以满足招标文件为前提。 &
& &  评标标准的确定   评标标准的确定不得带有歧视性条件和条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招标投标的基本特性,符合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减少人为因素,确保评标时有依据。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   明确标准 约束自由裁量   评标标准、因素的要体现政府采购的原则,要科学、合理,而且还要有依据,便于。同时,还要做到有效避免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行为是指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对某种具体行为的内容、方式和程序未作规定或只规定一定范围、种类和幅度,允许评标委员会根据客观、公正和法律的精神自行斟酌的执行行为。&自由裁量权&是双刃剑,可能达到采购人的预期目标,也可能引发质疑和投诉。   评标优惠 发挥政策功能   招标文件的制作还应体现《政府采购法》的政策导向和目标,应该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目标。主要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科技创新;节能&,还有就是采购本国货物(工程、服务)政策。这里就涉及一个评标优惠的问题。评标优惠应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避免歧视 体现充分竞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同时,还须注意避免指定品牌或隐性指定品牌。另外,还要避免选用一家参数或多家最优参数的集成作为采购项目的技术标准。 &
& &  特殊情况下的注意事项   备选方案的处理方法须明确   备选方案必须是招标文件允许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招标文件必须载明备选方案的评审标准和处理办法;招标文件应明确&如何报价(是否要完整)、如何评审(评哪一个方案?价高、价低还是全部?);如何签合同(中标的方案是否可换)&,否则,政府采购的质量难以保证,而且还可能引发纠纷。   同一品牌多家供应商可否参与   在采购实践中,还会遇到一个制造商授权多家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投标;同一个法定代表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参加同一项目投标;多家系统集成商使用同一家制造商产品作为其系统集成产品一部分参加投标。此时就涉及投标人数量的确定问题。招标文件应明确是否允许、如何计算投标人数量、如何评审。   联合投标中的个体不能再单投   对于,一般条件(《政府釆购法》第二十二条)联合体中的各方均应具备。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则要求至少一方具备(可就低不就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中提醒,供应商不得组成多个联合体参与投标;不得既参与联合体,又独立投标。   招标文件的质量控制点主要在三个方面:一是约定无效投标条款(投标资质条件;技术、商务条款);二是评标因素和标准;三是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避免歧视性、限定性条款;注意程序、时间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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