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的房子怎么过户去世了房子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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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后遗留的房产究竟归谁?
  杨克元 鲁哲  通讯员 杨克元 本报记者 鲁哲  高涨之后,家庭财产纠纷中,房产是重点争夺对象,甚至连原本约定的房屋归属也受到挑战。1999年,张家两位老人与5个子女签下协议,约定由小妹承担父母养老送终义务,并获得在大姐名下的父母房产。但当父母去世后,大姐变卦,不愿将名下的房产划归小妹。于是姐妹之间打起了一场房产官司。闵行区法院近日一审判决,坐落在七宝的一套房产归小妹张英所有,同时驳回大姐张玲之女沁沁要求获房屋三分之一产权的诉请。  1五兄妹签下协议,确定权利义务  1997年9月,张家父母在市区的一套房屋适逢拆迁,获得16万元安置费。次月,张玲受父母委托,在闵行七宝以14万元的价格购置了一套60平方米的房屋,另花2万元后,供父母居住。当时,张玲同意为父母养老送终,因此,所有事务全权由张玲操办。自然,七宝的这套房屋产权也就登记在张玲名下。  一年后,张玲父母身体状况更差,母亲又患上癌症,瘫痪在床。而张玲因工作繁忙,难以胜任照顾两老的义务。1999年1月,张家召开家庭会议,商量赡养老人大事。两位老人和5个子女认真协商后,签订了《关于〈赡养父母的经济责任以及七宝一套产权房归属〉的协议书》。协议回顾了七宝房产的来历及房产户主登记为张玲并房屋产权归张玲所有的经过之后,指出现因父母年老多病,身边急需子女日夜照顾,由于多种原因,张玲已无法承担。协议明确,张玲自愿让出七宝房屋产权,由小妹张英照顾父母的生活起居,并承担所有赡养父母的经济责任和一切义务。协议决定,七宝房屋由张玲移交给张英,产权归张英所有。以后所得所失由张英承担。张玲等也一致同意不再承担赡养父母的经济责任和一切义务,同时也放弃了今后分配父母遗产的权利。  由于张英经济条件比较困难,难以承担房屋过户费,因此协议特别注明,经张英和张玲协商,房屋产权暂不过户,仍由张玲代管,等到张英经济上能够承受时,再办理过户手续。此后,张英一家搬入七宝房屋与父母共同生活。  又一年过去,张英母亲疾病越发凶险。为了避免今后不必要的家庭矛盾,张英父亲执笔写下遗嘱,称自己已72岁,年老体差,老伴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小女儿张英照料他与老伴,并负担生活开支。现决定把产权房及一切都归其所有。其他4个子女无权继承。1999年春夏之交,张英母亲因病去世。2003年2月,张英父亲也撒手归西。  2父母去世,大姐推翻家庭协议  父母去世后,张英想按照家庭协议,将七宝房屋产权划归自己所有,遭到了张玲的拒绝。协商无果后,张英将张玲列为被告,将其女儿沁沁列为第三人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将七宝房屋过户到其名下。  在审理中,张玲说自己根本没有独吞房屋的意思。她说市区的动迁房上是父母以及其女儿沁沁3人的名字。父母买房时,是自己陪同一起去买的。当时,问新房子写谁的名字,父母说写沁沁的名字。张玲说,沁沁还小,所以父母就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但是自己从没有想过要独占房屋,也没有认为这是自己的个人财产。沁沁则辩称,母亲张玲和姨妈张英在未征得自己同意下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自己不知情,直至张英要求对房屋产权变更时方才知道。七宝房屋是用原公房16万元补偿款购买的。由于本人也是原公房的安置对象,故对七宝房屋应有份额。如果张英要求取得房屋,理应按照三分之一支付折价款。  3确认协议体现权力与义务的一致  法院查明,沁沁于1994年4月,根据知青子女回沪的政策将其户籍从外地迁至原市区公房内。诉讼中,张玲陈述,沁沁上小学后就与自己共同居住在外,沁沁也没有再回去居住。法院认为,原公房动迁后所得补偿款的权利人确定和系争房屋是否已经共有人协商分割是必须判明的两个要点。  本案中,张英、张玲和沁沁的陈述与安置协议所载一致,即原公房动迁时被安置人共有3人。关于动迁安置协议的问题,拆迁人是与被拆迁人即张家父亲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动迁安置款也是由房屋承租人对同住人进行安置。当初,第三人沁沁并未实际居住于原公房内,且尚未成年,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其无权享有上述房屋的实际权利。故原公房动迁后所得补偿款的权利人应为张家父母两人。而系争房屋由动迁补偿款购得,其权利人亦应为张家父母两人。  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当初张家父母的本意是为了依靠张玲的照顾与赡养,将房屋登记在张玲名下。之后因情况变化,由父母及全部子女于1999年1月签署家庭协议,明确父母的相应财产即房屋转归张英,养老送终等也由张英负责。从协议内容看,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一致,并且该协议内容比较详尽与完备,反映出协议各方就协议的签署是审慎的,结合张家父亲的生前遗嘱及张英之后按照协议书所承担的责任,可以确认协议书系签约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民事行为成立后即具有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沁沁辩称协议书内容侵犯其权利的意见,据上分析不予采纳,其要求确认对房屋享有三分之一份额及张英给付其房屋占有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家庭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本案中,张家全体人员在充分协商的情况下,签下《家庭协议》,约定张家父母的赡养义务由大姐张玲转为小妹张英承担,张家父母的所有财产归张英所有。并明确约定,原张玲名下的房屋产权登记人变更为张英。此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法院依《家庭协议》最终判决房屋产权变更为张英。也就是说,张英胜诉的主要证据是那份《家庭协议》。  如果没有那份家庭协议,而只有张家父亲那份遗嘱的话,那就要依据法律规定,对遗嘱进行审查。遗嘱继承也是家庭财产处理的重要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如果在无遗嘱继承的情况下,则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份额进行继承。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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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房产继承,办理流程有哪些
提问者:喻和煦|
浏览:2751|
时间: 17: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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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数:6645|被采纳数:34
所有回答:&6645
  房屋的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房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所有。因此,只有被继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才能被继承。当继承发生时,如果有多个继承人,则应按遗嘱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析产。
  一、房产继承程序
  房产继承应先到被继承房产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再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手续。
  (一)继承公证
  继承公证需要带两个证明和两个证件
  1、到被继承人所属派出所开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开具继承人证明;
  3、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4、被继承的房产证或其他证明文件。
  如果法定继承人不只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一人的话,需要其他人的书面同意,表示放弃对房产的继承。
  5、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遗嘱继承的情况)。
  (二)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所需提交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书;
  2、继承公证;
  3、继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收件窗口领取)。
  A、若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继承,还需提供《房改售房价格审查书》、《已购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收件窗口领取);
  B、若继承人不能亲自办理,需提交委托书或公证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C、法院判决的需提交法院判决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D、若继承人未成年,需提交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回答数:751|被采纳数:0
天空的瞳仁
所有回答:&751
<p class="ask_one_p edit_、房屋产权人去世后,如果没有遗嘱,只能按法定继承程序办理房屋产权继承过户。
2、继承人是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
3、开具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和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4、全部第一顺序继承人带身份证、户口簿、死亡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房产证、土地证到当地公证处办理房屋产权继承公证。
5、继承人带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土地证、房屋产权继承公证书到当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和土地局办理房屋产权继承过户登记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将房产证和土地证过户到继承人名下即可。如果其他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提交放弃继承的声明。
回答数:2865|被采纳数:9
所有回答:&2865
有遗嘱——房屋继承须公证后才能登记
司法部、建设部在1991年联合下发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第2条规定:“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定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对遗嘱内容有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遗产分割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房地产管理机关根据判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无遗嘱——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裁定后登记
法定继承是指在没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在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无效的情况下,继承人根据法律确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遗产分配时,可以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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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装修网父亲去世后其唯一房产究竟该给谁,继母有份吗?
  唯一房产究竟该给谁?
  沧州个人房源网日消息:日前,新华区的陈先生求助,他的父亲前段时间去世了,父亲曾留下一纸遗书,将唯一的一套楼房留给了他。可父亲的后老伴儿说,她虽然不是原配,但与陈大伯相守近三年,房产也有分配权。陈先生很苦恼,老父亲的遗嘱写得清楚明白,继母又有自己的儿女,所以不应该再争这套房产。
  这套房子究竟该归谁所有?昨日记者就此事采访了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的陈静律师,陈律师认为,首先要确定这份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陈先生讲述,他的母亲四年前去世了,父亲分别在他跟妹妹家住了一段时间。因为父亲在新华区有一套楼房,随后又搬回了自己家。父亲爱锻炼身体,没事跳跳集体舞,舞蹈队里有个老朋友牵线搭桥给父亲介绍了一个后老伴。“为了父亲的幸福,我跟妹妹没有阻拦。因为继母也有自己的孩子,父亲再婚的前后都许诺过,将来会把唯一的房子留给我,妹妹也没有意见。”陈先生说,父亲立下的遗嘱内容,将房产给了他,存款则平均分给后老伴儿与两个亲生儿女。
  法律意见
  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陈静律师认为,本案陈大伯虽然具有“定纷止争”的意识,提前写下了遗嘱作为“幸福留言”留给家人,他的行为是值得赞赏和提倡的。但是如果因这份遗嘱而造成家人的反目,可不是陈大伯生前希望发生的事情。
  本案中,首先应当确定陈大伯的遗嘱是否有效,如果遗嘱有效则按照遗嘱内容进行执行,如果发生争议,并且该遗嘱无效的话,则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
  对于本案中争议的房产,在陈大伯的前老伴儿去世前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在其老伴儿去世后该房子依法应当属于陈大伯和两个子女的共同财产,即便陈大伯再婚了,房子的权属不变,该房子的大部分产权属于陈大伯婚前个人财产。本案陈大伯先于后老伴儿去世,依据《继承法》的规定,也就是法定继承,陈大伯的个人财产,后老伴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与其两个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对于陈大伯拥有住房的大部分份额,这部分房产应当由三个人平均分配。
  遗嘱有效性
  本案陈大伯虽然立下了遗嘱,将房产留给儿子,但是其遗嘱是否有效,是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要件呢?我国法律对遗嘱的订立要求非常严格。无效遗嘱除了有格式不合格、描述有歧义以外,老人订立遗嘱时是否头脑清醒、思维清晰,这些都是需要鉴定的。对于老人订立遗嘱时有没有受胁迫,是不是自愿,这些都需要有见证人的。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很容易导致遗嘱无效,如果遗嘱无效则按照法定继承进行遗产分割。如果有效,就可以按照老人的“幸福留言”进行分配。
  关于遗嘱订立其实是个技术活。我国的《继承法》自1985年实施后就没更新过,法律认可的遗嘱形式只有五种: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把遗嘱打印出来,再签字按手印,也可能是无效的。根据我国最高法的解释,即使遗嘱内容合法,也表达了真实意愿,但是形式欠缺,也可能导致遗嘱无效。这叫不符合法律形式。根据全国法院数据调查统计,我国60%以上的遗嘱是无效的。
  订立有效遗嘱的条件
  订立有效的遗嘱需要法律规定的条件。首先,标题要写“遗嘱”或“自书遗嘱”,表明这不是其他文件或者日记。标题下面要写立遗嘱人是谁,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等。如果是别人代写,还要写明谁口述,谁代写,代写人的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另起一段写立遗嘱人的状况声明,首先写清楚自己是否具备订立遗嘱的行为能力,比如可以写:我,某某(姓名),现在头脑清楚、思维清晰,能够正常理解并清楚表达我本人的意愿。接着还需要写明的是个人婚姻、子女、继承人等状况,说明继承人的情况有助于处理遗产。继承人不一定是子女,可以分配给任何人。
  在分配个人遗产时,由继承人商议,也可以根据份额来分。在遗嘱最后部分,一般包括签名、日期、立遗嘱的地点、方法、见证人等。自书遗嘱可以不需要见证人,陈静律师表示,一般我们都建议有见证人。
  虽然订立遗嘱是个人权利,不需要征得继承人的同意,但是遗嘱的内容也不能侵犯他人的权利。在我们遇到的大量案例中都是一个人在遗嘱里把夫妻的共同财产一起分配了,这往往导致遗嘱无效。按照共同财产的原则,夫妻一方一般只能处理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一半。陈静律师建议,在订立遗嘱前,一定要搞清楚财产中哪些是属于自己的,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在分配时只能针对个人拥有的份额进行分配。
  本案中,首先应当确定陈大伯的遗嘱是否有效,如果遗嘱有效则按照遗嘱内容进行执行,陈大伯的儿女和陈大伯的后老伴儿可以选择一个双方信任的朋友作为遗嘱执行人进行分配。如果遗嘱无效,可先行协商,协商不成,则需要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陈大伯的遗产。最后陈静律师表示,若想打消后顾之忧,需要提前对财富进行传承,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遗嘱订立,才能做到定纷止争,传递财富传递爱。继承问题不仅是法律问题,还是理财问题、情感问题,甚至可以上升到人生哲学的高度,也就是一种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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