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有修订吗修订多少次

违纪警告多少次才可解雇?(终于搞懂了!)| 劳动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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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警告多少次才可解雇?(终于搞懂了!)| 劳动法库
文 | 李迎春,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作者授权发布,供实务中参考!谢绝其它媒体未经授权转载!欢迎投稿:延伸阅读:实务中,经常有员工只犯小错但不犯大错,如果小错不断,但达不到解雇程度,也令HR头疼。很多公司想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因违纪被警告一定次数后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但不知道如何把握这个警告次数的“度”。下面我依据司法实践及实务经验谈谈这个问题。一、司法实践:警告3次,可解除劳动合同首先需明确,本文提及的警告是企业基于管理职权对违纪员工做的一种内部行政处分。有些用人单位的警告花样很多,有“口头警告”、“书面警告”、“严重警告”、“最后警告”,有时也令裁判者头晕,建议简单一些好,就规定一种“书面警告”即可。违纪处理的方式、层次越多,举证越麻烦,风险也越大。根据目前司法实践,公司对一定期限内累计受过3次书面警告处分的员工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法院一般都会支持。先看几则案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民申字第02004号裁定:本院认为:本案中,《员工手册》第4.4.2条规定“雇员累计被处罚三次书面警告,相当于解雇”,王某辉确认收到了该员工手册。欧某超市主张解雇王某辉的事实及理由为累计4份《书面警告》,该四份《书面警告》中均有王某辉的签字。欧某超市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与王某辉解除劳动合同,并将解除通知书送达王某辉,其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274号判决:本院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上诉人徐某红入职被上诉人后从事冲压事业部门工艺工程师岗位。被上诉人以上诉人累计三次书面警告为由解除了与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对此,被上诉人提供了书面警告、直接主管情况说明、事件在场人员证明、光盘、损失的说明、员工手册、工艺工程师职责描述、上诉人2011年-2012年绩效评估表、2012年-2013年绩效评估表、主管邮件说明等证据,上述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可以印证被上诉人陈述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上诉人虽持有异议,但未有证据予以反驳。故上诉人诉称被上诉人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并不充分,原审法院对其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3613号判决:根据《员工日常行为激励管理规定》第8.5.31之规定,同一年度内累计三次警告处分或者两次记过处分,未经功过相抵消,经上级主管核准可以予以辞退处分。卢某生严重违反了以上规章制度,亿某模具公司依据以上规定解除与卢某生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并依法通知了工会,工会也同意公司的处罚,故亿某模具公司解除与卢某生之间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无需向卢苗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苏中民终字第02247号判决:季某军在受到两次警告处分后,于4月30日再次到厂长办公室要求解决调薪问题,严重影响了公司的工作秩序,玛某利公司据此再次给予其警告处分,并无不当。故玛某利公司进而根据《员工手册》规定解除与季某军的劳动合同,于法有据。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佛中法民四终字第501号判决:本案中,华某通三水分公司以张某青先后三次违反公司劳动纪律为由,分别于日、日、日对张某青作出书面警告处分,而张某青均签名确认。华某通三水分公司基于张某青十二个月内累计3次被书面警告,根据公司《纪律管理政策》第5.1.1条的规定解除了与张某青的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符合公司制定的劳动纪律和法律的规定,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公司在制度中规定两次警告即可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行?从法律角度看,这样的规定不能说一定违法,比如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佛中法立民申字第109号裁定认为,“根据史某夫汀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的规定,一年内累计被书面警告2次以上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史某夫汀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任何补偿。该规定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我们从常理判断,这样规定似乎过于苛刻,迟到一次,警告一次,再迟到一次,警告两次,然后解雇,你真的觉得好吗?法院可能不接受,不承认!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严重违反”有个程度的要求,还是遵守通行标准比较妥当一些。二、支持解雇的前提:规章制度需依法制定且需公示劳动合同法授权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管理。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怎样的规章制度法院才会采信?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了司法机关采信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则,即:规章制度需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民主程序有两个流程,一为讨论,二为协商,建议保留履行了民主程序的书面证据(如会议纪要),向员工公示也必不可少,否则法院可能不予采信。HR和律师想及时看到我写的一些实务文章,可添加我的私人微信号52388,注明“姓名-职务-单位”才会通过哦!三、实务操作:3次需在多长时间内累计?有些用人单位只规定累计3次警告可解除劳动合同,并未明确这3次需在多长时间内累计,针对这样的条款,如果累计时间过长,会导致员工工作年限越长,越容易符合解雇的次数条件,可能得不到法院支持。比如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东中法民五终字第1911号判决就认为,星某公司制订的经营管理规范,规定职工累计3次违纪警告即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并未对处分的累计期限予以明确规定。星某公司无限期累计处分的作法,使职工被辞退而得不到任何经济补偿的风险随工作年限不断增大,造成了劳动合同双方的现实不稳定因素,加重了职工负担的义务,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星某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实施累计处分的作法,其辞退李某刚缺乏依据,依法应支付赔偿金。根据实务经验,通行的标准是规定1年内累计3次书面警告可解除劳动合同,法院一般会倾向于支持,毕竟该规定并不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尚在合理范围内,属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范畴。四、注意细节:累计计算遭遇合同续订如果员工虽有违纪行为但尚未达到累计警告次数,统计周期内遇到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后,在新劳动合同期限内员工警告次数不够解雇要求,用人单位能否将原劳动合同期限内的警告次数与新合同期限中的警告次数累计相加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这样做法院可能也不接受,不承认!从理论上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代表劳资双方建立的一段固定期限劳动关系终结,双方续订新的劳动合同,可视为一段新的劳动关系开始,用人单位不宜将上一合同期限内的警告次数累计到新劳动合同期限次数中。当然,法律对此并未作出任何规定,这仅仅是我们基于对续订行为发生的一种理解,代表了用人单位对该劳动者工作能力及为人处事的肯定。续订劳动合同后再翻旧账,似乎有违诚实信用之嫌。也来看两个案例: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珠中法民一终字第238号判决认为,盘某新于日入职勇某公司,一年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于日续签了劳动合同,期限至日。续签意味着双方均同意延续劳动合同期限,故盘某新在续签之前的违纪行为不能作为勇达公司其后解聘的依据。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民四初字第318号判决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存在三次被警告的理由不成立,原告主张的第一次警告是发生在日,该行为发生在之前的已履行完毕的劳动合同期间,可以认定在履行完毕的劳动合同期内被告并没有可以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该警告行为应当随该劳动合同期满而不应再成为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当然,以上分析仅是一种风险提示,或许你遇到的裁判者不会考虑这些细节,那就恭喜你侥幸过关,呵呵。五、胜败取决于公司的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1、需证明规章制度已经过民主程序及公示在实务中,用人单位如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一年内累计受到3次警告处分,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需举证证明该规章制度已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已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这是民主程序的要求。另外,还需举证证明员工已知晓该制度的规定。如果发生争议时用人单位无法举证证明规章制度已经民主程序制定及已向员工公示,败诉可能性极大。2、需举证证明累计的警告次数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每次的过错都得记录在案,并且由劳动者签名确认。比如在警告书上签名确认该处分。如果证据尚存在瑕疵,不建议草率行事,应当将证据收集完整后方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3、需举证证明解雇的程序合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日起实施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第十二条明确将用人单位事先告知工会的程序性义务作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合法的必备条件。有工会的企业不通知工会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雇。如果没有工会怎么通知?按照实务中主流观点可以不通知,但江苏地方法规规定需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当然,解雇通知还得送达给劳动者。超过10万人下载回复关键词“升级版”下载《全国法院200个典型劳动争议案件汇编(2015)》回复关键词“司法解释”下载《最高院劳动争议司法意见指导案例汇编(2015)》回复关键词“广东意见”下载《广东法院最新劳动争议指导意见汇编(2015)》回复关键词“北京意见”下载《北京法院最新劳动争议指导意见汇编(2015)》如何关注劳动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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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审核要点及风险规避(下)
审核签约当事人资格的有效性
**采购合同只能由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如果是采购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签订**采购合同,不能以采购代理机构名义签订,而必须以采购人名义签订。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签订**采购合同时,必须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签约资格核查的内容主要有: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是否与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属名一致;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和签约人身份的有效性以及签约代表的委托授权书内容,签约的双方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公司或者其他单位,后两者在签约时除了加盖公司或单位**外通常还委派签约人在合同上代表公司或单位签字。公司或者单位的签约人一般是法定代表人或者持有法人授权委托书的被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代表企业,而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则应在授权委托书明确规定的代理权限内处理委托事务,未经授权或超越代理权限的&签约人&无权签订合同,**采购合同的签约人必须是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法人授权的经办人。
实际工作中可能会出现投标中标的为总公司,而签约单位为分公司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由于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而直接影响到履约能力,所以应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公司签约,而不得与分公司签约。有时还会出现投标中标的为母公司,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的却是子公司的情况,由于母、子公司在法律上仍是两个独立的公司,因此这种情况也是应该严格禁止的。对签约双方进行资格审核虽然加重了集中采购机构审核合同的责任,但也有利于防患于未然,事前的防范成本要远小于事后处理纠纷的成本,比起亡*补牢应更具有可取性。
审核合同内容的合理性
**采购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的方式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采购人与供应商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但也不能像一般民事合同那样由采购人与供应商随意确定,其主要内容必须有所限制。签订**采购合同,只是采购人和供应商对采购结果的书面确认,有关事项都已在采购文件中具体确定,因此,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必须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审核时要对照采购文件对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标准、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办法等主要条款仔细的逐项核对,约定要力求清晰、明确、完整,决不能含混不清或者模棱两可,以免给合同以后的履行埋下隐患。有的合同只规定了双方交易的主要条款,却忽略了双方各自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对违约责任的承担,当事人往往有意无意的忽视如:某采购单位要开发一套软件项目,针对项目完成的时限在招标文件中作出了特别要求:&成交方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按期完成任务,必须视作合同违约处理,违约赔偿金额为项目总经费的60%&。后来,在双方约定的合同条款中违约责任则变成了&如供方逾期交货,除不可抗力和需方原因外,供方应向需方就逾期交货部分支付违约金,具体金额按逾期交货部分的总价款的4%支付,违约金总额不超过供方所提交的履约保证金数额&,这仅仅是此合同中的一条,对于这些具有明显差异的不合理条款采购人和供应商是心知肚明的,采购人目无法纪与供应商串通一气,任意更改、变通合同条款的行为,不仅大大降低了供应商的违约成本,削弱了合同的约束力,还严重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这些不良行为不仅扰乱了**采购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也给**采购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发现此类极不合理的合同条款我们在审核时应坚决予以制止,责令当事人及时纠正,重新签订合同。在**采购活动中,从最初采购需求的拟定到中标、成交结果的确定再到项目验收及付款,采购人的意见具有决定性作用,他们集行**力和经济权力于一身,居明显的强势地位,如果不从法律上、制度上对其加以制约,就会导致其权力的滥用,不利于**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
审核补充合同的适用性
对于**采购合同履行中的追加行为,采购人与供应商必须签订补充合同,在审核**采购补充合同时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在时间上,要求**采购合同是正在履行当中,如果合同履行完毕,采购人就不能再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二是在内容上,要求补充合同的标的必须与原合同标的相同,除了数量及金额条款改变外,不得改变原合同的其他条款;三是在补充合同金额上,要求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原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项目时,无论签订多少次补充合同,所有补充合同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四是在备案时间上,补充合同也要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采购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如何做好**采购合同的审核工作,作为集中采购机构合同审核经办人员,不仅要掌握与**采购业务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熟悉采购文件的内容,掌握和了解相关业务知识和市场行情,还要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自觉地抵制包括&商业贿赂&在内的任何可能影响公正的行为。审核过程中认真依照采购文件的要求对合同条款逐一审核,发现问题,责令当事人及时整改,以高度的责任心切实做好**采购合同的审核工作。
总之,只要**采购当事人各方严格依法办事、规范**采购行为,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的**采购市场秩序,**采购合同审核中出现的问题就一定能够得到有效的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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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机: 广告服务: 传真:
会员专线:对外合作: 邮箱: 客服QQ:一中介擅改合同致买家被限购 回应:责任在卖家
  被修改的合同(下)补充了经纪人签名、联系电话,且网签时间由旧合同(上)的3月10日变为3月28日。/采访对象供图 (图1)
  明明赶在“沪九条”新政之前就签好了购房合同,等到交易双方去审税时却被限购。原来,在双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中介公司擅自更改了合同,修改时间变成了3·25新政之后。签好了合同,付好了首付款,结果现在却丧失了买房资格,这让消费者张先生欲哭无泪。
  然而,对于消费者的合理诉求,中介公司却采取了拖延战术,后来甚至不闻不问。无奈之下,张先生决定向法院起诉。
  审税时发现自己被限购
  “沪九条”新政之后,非上海户籍居民在上海买房进一步被限制,连续缴纳社保时间从“满2”延长到“满5”。最开始,张先生还很庆幸自己赶在新政之前就签好了购房合同。没想到,一个突然的变故让他的买房梦成了一场噩梦。
  张先生称,他是山东人,在上海缴纳社保刚满3年,老婆在老家刚生了孩子,年前他们就商量在上海买个小房子安家。今年3月10日,张先生通过太平洋房产(齐河路店)中介人员小朱看了临沂路的一套房子,当时感觉房子各方面都很满意,当天就让房产中介将卖家叫到店内协商价格,最后商定房子价格为240万元,随即签署了网签协议,并付了定金10万元,中介费4.5万元,双方协议张先生需要在2周内将首付30%的房款付给卖家,付款完成后去审税。合同签订后,上下家在合同上签字确认,网签时间显示为3月10日21点35分。
  随后,张先生在3月21日将首付款30%合计72万元付给卖家李女士,并约定3月29日去审税。就在去审税的前一天晚上,张先生突然接到了太平洋房产齐河路店长李某的电话。“他说明天审不了税了,说卖家没有时间,但是我联系卖家后,卖家说有时间,后来卖家给李某打电话问怎么回事,李某就说他们法务修改了我们的合同,现在审不了税了,要等一段时间。”
  为何没有经过双方同意就修改了合同?张先生和卖家在3月29日晚赶到太平洋房产齐河路店询问原因。店长告诉他们去审税也是可以的,于是张先生又和卖家约定4月6日去审税。等到4月6日双方去审税时,房产交易中心却告诉张先生,他们手里的合同已经失效,而根据最新的合同,张先生因为连续社保没有缴满5年,属于限购对象,不能在上海买房。
  中介为避风险擅改合同
  这个第二版合同究竟是怎么回事?张先生和卖家手头根本就没有第二版合同。双方又一起向中介询问原因,才发现第二版合同,就是中介修改之后的合同。记者了解到,只要有人在网签合同上进行修改,网签日期就会自动变更为最新修改的时间。因此经过修改后的合同就变成了3月28日生效,刚好是在新政之后,张先生也因此被限购。
  原本好好的合同,为何要修改呢?又修改了什么内容?张先生向记者出示了两本合同,记者详细比对后发现,合同主要内容完全一致,差别仅仅是在合同最后一页的中介公司签名上。第一版合同仅有太平洋房产中介的公司盖章,房产经纪人签名都是空白,而在第二版修改后的合同上,经纪人签名、公司电话等信息都被补全。而实际上,3月份正是住建委、工商等部门严查购房合同规范的非常时期,房产公司在合同上补全信息,很明显就是为了规避风险。
  张先生表示,最开始太平洋房产也承认是自己的失误,会交给公司法务来处理,让张先生耐心等待。但这一等就是一周,对方一直不给出明确回复。合同上约定的最后过户日期是5月15日,眼看着就要违约,张先生心急如焚。
  在此期间,中介公司曾一度告知张先生5月9日可以去办审税,但他在交易中心排了几个小时队后,工作人员告诉他,还是必须拿第二版合同才可以办。随后,中介又要求他在第二版合同签字,不签字就不能办理。张先生想到即使自己签字了,卖家没有签字还是白搭,于是拒绝签字。
  被要求在新合同上签字
  就在合同的违约时间即将到来之际,张先生和卖家却分别收到了太平洋中介发来的催告函,催促赶紧签字,然后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审税过户事宜,否则需要自行承担后果。
  在发给卖家李女士的催告函中,还提出是因为买家张先生的婚姻发生变化,要求卖家配合签署第二版合同。而实际上,张先生的婚姻并没有出现任何变化。“明明是他们擅自修改了合同,导致我们无法办理审税,现在却要我们自己承担责任,还说我的婚姻出现变化,这太可耻了。”在见识了中介的种种伎俩之后,买卖双方强烈要求与中介进行一个三方会谈,商讨解决方案。
  在三方会谈中,张先生却发现,自己和卖家被中介分别隔离,变成了“两两会谈”,中介的核心问题依然是要双方在新的第二版合同上签字。“如果我们双方在第二版合同上签字了,表示我们认可了这个合同,如果按照这个合同不能办理过户的话,就是我们自己的责任。”双方提出,如果签字的话也可以,但是中介必须作出一份书面保证,如果按合同不能顺利办过户的话,中介必须承担责任。但太平洋中介却拒绝作出承诺。最终三方会谈不欢而散。
  此后,中介公司一直不给出明确解决方案。直到现在,距离当时签署购房合同已经2个多月,事情依旧成为僵局。
  [双方说法]
  中介:承认失误,但责任在卖家
  对于张先生的遭遇,记者联系到了当事方太平洋中介,对方承认是公司失误造成合同被修改。
  太平洋房产一名王姓负责人称,公司做了大量工作,也发函敦促交易双方尽快办理相关手续。但卖家一再拖延时间,造成当前合同违约的事实;其律师更是毫无执业操守,在一个事实相当清楚的案件面前,蛊惑卖家承担违约风险,谋求其商业利益,并提出让我公司承担总房价20%的违约责任,还要做现金担保,才配合交易,造成交易无法进行。
  卖家:中介拒绝作出书面保证
  记者从卖家李女士处却听到了另一个说法,李女士称,中介一直催促上下家在第二版合同上签字,她只是提出了一个前提条件,因为如果签字了也不能保证交易顺利进行,反而变成是买卖双方自愿签署的,所以要中介公司作一个书面保证,同时还要一定的现金担保。“我提出要房价的20%作为现金担保,如果交易成功了这笔钱会退给中介,并非是要拿这笔钱,但他们根本就不愿有任何保证。”
  对于最大的受害者张先生来说,经过无数次的折腾之后,他已经精疲力尽,对于中介公司也完全丧失了信心。张先生告诉记者,他已经向法院正式递交了诉状,起诉中介公司。
  [房产交易中心]
  网签时间必须以新合同为准
  第一版合同有双方签名,第二版合同被修改但无签名,究竟以哪一版合同为准?记者拨打了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咨询热线,工作人员表示,只要合同进行了修改,在交易中心的网上系统中,新合同就会覆盖旧合同,不管修改多少次,最终会以最新修改的合同为准,网签时间也会更新为最新时间。上下家来办理审税、查限购时,也必须按照最新网签时间,合同也要和交易中心系统中的最新合同一致才能办理。
  具体到张先生的案例,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明确表示,像他这样的情况,网签时间变更为3月28日,在新政之后,就属于被限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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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60分)1、《民法与民事诉讼法》中代理的概念是: (2.00分) A.被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代理人的名义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 B.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由代理人承租 C.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由被代理人承租 D.被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2、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关于利息的算法的种类不包括? (2.00分) A.借款利息 B.贷款利息 C.固定资产投资 D.企业借贷3、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2.00分) A.实际损失在每个案件当中都是不一样的 B.对于实际损失的核算比较麻烦 C.损失必须与预算支出数额一致 D.诉讼阶段中,损失是以原始的凭证来确定的4、中国目前存在的法律是? (2.00分) A.民法典 B.商法典 C.民法通则 D.商法通则5、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多少可以认定为“过高”,而不予支持? (2.00分) A.百分之三十 B.百分之四十 C.百分之五十 D.百分之六十6、贷款时开发商替买房者担保,这叫做? (2.00分) A.物保 B.抵押 C.债权债务关系 D.人保7、交易习惯在合同法中被用到多少次: (2.00分) A.6次 B.8次 C.13次 D.16次8、在民事关系中,我们强调的是? (2.00分) A.效果的公示性 B.效果的正确性 C.效果的意定性 D.效果的公正性9、在商事领域中“中国元素”的说法正确的是? (2.00分) A.管理性条文过少 B.管理性条文过多 C.登记性行为过多 D.登记性行为过少10、为什么法律规定禁止流质、禁止流押? (2.00分) A.法律价值取向 B.生活经验 C.财产安全性 D.商业惯例11、在合同法中我们关于预定违约金被视为? (2.00分) A.合同必备条款的约定 B.合同补充条款的约定 C.损害赔偿的预定 D.法律明确规定12、关于代理,说法不正确的是: (2.00分) A.代理关系中的被代理人不能够依照自己的意思解除对代理人的委托 B.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C.代理人已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D.传统的代理制度更关心如何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13、关于一般商行为的通则,不正确的是: (2.00分) A.方式的自由 B.交易习惯的适用 C.特殊的缔约规则 D.法律的严谨14、关于安全,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2.00分) A.安全有很多不同的分类 B.交易安全能够替代很多安全 C.财产安全和交易安全应该有所区分 D.交易安全相对处于一个次要位置15、我国《物权法》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什么除外? (2.00分) A.企业间的留置除外 B.商人间的留置除外 C.商主体之间的留置除外 D.个人间的留置除外16、订立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叫做什么? (2.00分) A.留置 B.流质 C.抵押 D.质押17、利益请求权主要指的两个方面是: (2.00分) A.法定利率的请求权和报酬的请求权 B.法定利率的请求权和交易的请求权 C.交易的请求权和报酬的请求权 D.补偿的请求权和报酬的请求权18、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2.00分) A.相对商法来说,民法比较关心财产安全 B.相对民法来说,商法比较关心交易安全 C.商行为的方式自由是指排除商人的商行为的自由 D.所有动产和不动产对于商人而已,其价值就是创造财富19、关于自由裁量权,说法不正确的是: (2.00分) A.自由裁量权大了之后可能会衍生一个社会问题 B.法官和律师均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C.解决自由裁量权的的一个做法是在商法典中规定一个法定利率 D.存款利率是由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决定的20、我国合同法关于违约金的调整的标准是? (2.00分) A.实际损失 B.合同约定 C.预期损失 D.法律明确规定21、关于薪酬对劳动者的影响,说法正确的是: (2.00分) A.薪酬的多少,实际上对劳动者构成了一种约束 B.薪酬周期的长短,实际上对劳动者构成了一种约束 C.薪酬周期的长短,实际上对劳动者更多的是诱惑 D.薪酬形式的多样化,对劳动者构成了一种约束22、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2.00分) A.实际损失在每个案件当中都是不一样的 B.对于实际损失的核算比较麻烦 C.损失必须与预算支出数额一致 D.诉讼阶段中,损失是以原始的凭证来确定的23、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不良资产规模扩大的一个制度性的原因是: (2.00分) A.禁止高利贷 B.禁止流通 C.商事留置 D.禁止流质,禁止流押24、关于我国民法通则的说法正确的是? (2.00分) A.适用于商法,相当于商法通则。 B.不适用于商法,但适用其他民法特别法 C.单独的法律,与民法特别法无关 D.是民法中的统领性法律文件25、关于事留置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2.00分) A.是独立的,与民事留置权无关 B.是民事留置权的例外 C.是民事留置权的另一种表达形式 D.是民事留置权的上位概念26、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2.00分) A.中国现况是存款利率不固定 B.法定利率一般是年息6% C.自由裁量权使得事件有明确指向性 D.法官在审判中对双发的好恶影响法官的自由裁量27、以下哪种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2.00分) A.留置 B.流质 C.抵押 D.质押28、在诉讼中的“实际损失”是? (2.00分) A.能够以凭证证明了的损失 B.能够详细列举出的损失 C.事实真实情况的损失 D.法官认定的损失29、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2.00分) A.任何一个债券理论上都附带一个法定的孳息 B.在一个案例中,孳息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C.国外在商法典中规定一个法定利率 D.欧美有些国家是允许高利贷的存在的30、关于“交易习惯”,说法不正确的是: (2.00分) A.交易习惯这个词适用于商人之间 B.交易习惯这个词适用于双方商行为的场合 C.交易习惯这个词不宜适用于单方商行为的情形 D.交易习惯无须被证明能够长期有效存在判断题(40分)1、商人是一个同质性的群体。 (2.00分)
否2、高利贷的限制主要来源于宗教中的伦理限制。 (2.00分)
否3、夫妻共同财产被单方处置后损害的是另一方的财产安全权 (2.00分)
否4、人们通常认为,商人是有计算能力的。 (2.00分)
否5、商行为与民事行为就是简单的一般行为与特殊行为的关系。 (2.00分)
否6、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就是商法通则,因为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2.00分)
否7、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流质、禁止流押。 (2.00分)
否8、代理法律关系主体包括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相对人。 (2.00分)
否9、民事行为与商事行为都是私法意义上的行为。 (2.00分)
否10、民商合一是指所有的行为都采取一致的标准进行。 (2.00分)
否11、民事关系不需要用强制手段来调控。 (2.00分)
否12、合同法在确定交易习惯时严格区分主体特征。 (2.00分)
否13、违约金是损害赔偿的约定。 (2.00分)
否14、薪酬周期的长短对劳动者来说构不成一种约束。 (2.00分)
否15、特别规则应注意适用范围和效力确定的问题 (2.00分)
否16、代理的通俗理解就是代办,经手。 (2.00分)
否17、德国法中存在“计算机意思表示”的概念。 (2.00分)
否18、合同法11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五十的,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2.00分)
否19、实际损失与损害赔偿的预定之间可能会有巨大的差距。 (2.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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