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找工作求职要求办理求职协议要200元,这是真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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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找工作得有女友 律师:这条件不合法
来源:每日甘肃&&
摘要:刘晶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就业法》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如解除,则属于违反的《劳动合同法》强制性规定,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公司经济补偿。
要找工作得有女友 这条件不合法
西部商报百名律师进社区第二十六期活动在兰州大学社区举办,主旨关注就业创业相关法律保障
每日甘肃网-西部商报讯(记者宋芳科都一鸣)西部商报百名律师进社区第二十六期活动昨日上午起航,由甘肃天释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于辰慧,律师刘光明、刘晶组成的法律服务团队走进渭源路街道兰州大学社区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临近高校毕业季,本次各位律师着重为毕业生提供有关就业创业方面的法律保障。于辰慧主任表示,希望通过法律咨询这个载体,让更多人在面对矛盾时能够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这也是他们参加百名律师进社区这项公益活动的初衷。
工作要有女朋友这是职业歧视
李同学:我大学学的是地质专业,最近找了一家比较中意的用人单位。可对方录取的条件是我必须有女朋友,女朋友也愿意和我一起去工作。我想问一下他们这样的招聘条件是否违反相关就业法律?
于辰慧律师: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单位需要择优录用职工,但用人单位所限制求职者的资格必须是与工作有关联性的,基于工作性质及员工工作能力或此类相关因素进行选择,否则任意地制定招聘标准,提高招聘门槛,就属于就业歧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就业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李同学中意的用人单位要求“求职者有女朋友”,该要求显然与地质工作的工作性质和求职者的工作能力无关,剥夺了同等能力求职者公平竞争的机会,属于就业歧视,违反了法律规定。
就业协议要派遣私立合同不允许
黄同学:律师你好,我今年毕业找了一家不错的私企,我想和单位私下签合同,然后把我的报到证送到老家的人事局。这样我以后有可能在老家分配到事业单位。但是对于我提出的要求单位明确表示拒绝,我想问一下律师从法律上来说我的要求合理吗?
刘晶律师:学生在毕业前其人事档案在学校,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无法在外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前学校会提供《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也称“三方协议”),供用人单位和应届毕业生确定用工意向使用。这份协议并非劳动合同,但充分保障了应届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权益。签订该就业协议后,毕业生毕业后持报到证到单位报到,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黄同学在毕业前就想与用人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女性就业遭歧视私设门槛属违法
金女士:律师你好,我今年26岁,最近找了一家合资企业的文员岗位,可是我在签合同时发现企业条款里明确约定,女方在公司任职5年内不能生孩子,否则视为违约。我想问一下这样的合同是否涉嫌性别歧视,我该怎么办?
刘晶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就业法》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因此,“女方在公司任职5年不能生孩子,否则视为违约”的条款无效。如金女士签了该协议,该条内容也因违法而对金女士没有约束力。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果金女士工作5年期间生育,在“三期”(怀孕期间、产期、哺乳期)内公司是不能因生育而与她解除劳动合同。如解除,则属于违反的《劳动合同法》强制性规定,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公司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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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陷阱,指的是犯罪分子利用人们求职心切而采用的手段,用于骗取求职人员的财物、个人信息或者低廉甚至免费的人工。利用求职者急切的求职心态进行诈骗。有五成求职者在求职包括兼职过程中遭遇过陷阱,招聘职位与实际职位不相符对那个。收取各种名目的费用是求职陷阱中的惯用伎俩。
·求职陷阱——简介
  利用求职者急切的求职心态,进行的一些诈骗方式,招聘会上的兼职推销,往往要附加诸如培训费等收费。根据新调查,有五成求职者在求职包括兼职过程中遭遇过陷阱,招聘职位与实际职位不相符对那个。收取各种名目的费用是求职陷阱中的惯用伎俩,比如说风险押金、培训费、服装费、建档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
·求职陷阱——方式
  1、想要兼职要交培训费
  因为要给新人进行培训才能上岗,培训时要用些产品,所以刚开始要收点钱作为培训费。
  2、招聘会推销兼职搭讪增多
  经济危机下,由于薪资下调等原因,兼职正成为越来越多职场人选择。“路边”兼职的大量出现,也是抓住了现在职场人的这种心理。
  3、以高薪为诱饵  骗人先掏钱
  每一位求职者都希望能找到一份高薪的工作。因此,一些用人单位就以夸张、离谱的高薪为诱饵。例如,一家根本就不起眼的公司,开出“欢迎社会新人,薪水5000元起”这样诱人的高薪来诱使求职者上钩。等到求职者办理“入职手续”时,对方就会要求应聘者交“建档费”、“服装费”“风险压金”。
  4、串通医院“分赃 专坑求职者体检费
  黑中介”经常利用求职者急于又不清楚体检程序等空子,假装按照正常的招聘程序,依次进行、笔试、体检等项目,向求职者收取近百元的体检费,通知求职者到其指定的医院体验。3天以后,当求职者与“黑中介”串通的医院拿到结果时,会被“黑中介”以“不合格”等理由堂而皇之地拒绝或辞退了,或者增加一些条件让求职者自己知难而退(例如要求再交费用、改变工作承诺、甚至说工作内容就是当打手来吓唬求职者等),体检费则被“黑中介”和医院瓜分,求职者只得有苦难言,就算“幸运”通过了体检,“黑中介”也是能拖就拖,应聘者根本没有工作的机会。
  5、赚廉价劳动力
  一些用人单位看准了求职者特别是毕业生就业心切的心理,以试用期为名赚廉价劳动力。北京工业大学就业中心于淑芬老师告诉记者,据一些学生反映,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结束后,以各种理由辞退了毕业生,因为试用期的低,这些用人单位实际上是在赚廉价劳动力。在不少地方,一些从事药品、保健品、化妆品的销售公司借设办事处之名,以高年薪招聘“市场部经理”或“业务经理”,引来众多的应聘者,有的人好不容易熬够试用期,公司却借口考核不过关,一纸通知让其走人,应聘者也是当了一回廉价劳动力。有关人士提醒,诸如“本广告长期有效,长年招聘,且报名不受限制”的招聘广告,求职者一定要小心。
  6、剽窃求职者作品
  这是求职者遭遇的智力陷阱,智力陷阱则是指以考试为名无偿占有程序设计、广告设计、策划方案、文章翻译等劳动成果。现在招聘过程中的骗取“智力”很常见。这种堂而皇之地占有他人的劳动成果,性质更为恶劣。而广大求职者要具备慧眼,多加小心。
  7、扣留证件要求求职者做不正当商业行为
  初次求职者一般经验缺乏,加之防备松懈,因此市场上有人设陷阱,诱骗无经验的求职者(尤其是学生)从事不正当的商业行为,或用不当手法扣留求职者保证金、证件等,使索然无辜者受害。
  8、暗收违约金
  “有些用人单位太黑了,签完协议后,采取卑鄙的手段收取毕业生的违约金。”某大学就业部门的负责人告诉记者。她说,一些用人单位在毕业生协议期间采取各种手段逼毕业生主动提出辞职,然后收取违约金,的违约金竟达5万元。
  9、“挂羊头、卖狗肉”
  实际上一些单位在人才市场“挂羊头、卖狗肉”,比如招聘时说招编辑、记者,实则是招广告业务员。如打出招聘财务总监、工程师等广告,而实际上却是做一些一般性的工作。除电话费外,公司几乎不需要支付任何成本,业务员没有任何底薪,全靠广告提成。这类招聘广告所要招聘的,一般是各种业务员、促销员。广告上承诺提供的薪水,往往都比较高,许多求职者很容易为之所动,招聘单位常常挑出应聘者的种种“不足”,然后以此为理
·求职陷阱——判断方法
  判断“路边”自动送上来的兼职是否有诈,首先要看其是否会先收取费用。同时也有业内人士表示,一般正规公司,不会通过路边拉人的方式招聘全职或兼职,对于这些主动推销的职位,除了防止被骗钱,也要谨慎对方是在拉拢传销人员。
  通过职介机构求职时,一定要看清楚职介机构是否有劳动部门核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尤其要注意经营证照的营业范围中包不包含职业中介业务。与用人单位直接联系时,要看单位是不是给办理相关证件、签订劳动合同,一定要提高警惕,增强辨析能力,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求职陷阱——合同陷阱
  1、单方合同
  用人单位在合同中处处是“由甲方决定”“按照甲方的相关规定执行”等条款,无视乙方即劳动者应享受的权益。面对这样的合同,劳动者应当谨慎签约。
  2、押金合同
  用人单位在招工时以种种名目向劳动者收取风险基金、保证金、抵押金等,如果合同期内劳动者离职,这笔钱肯定要不回来。遇到这种情况,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3、幕后合同
  一些民营企业在制定劳动合同时根本不与劳动者协商,也不向劳动者讲明合同内容,甚至有些合同条款与法规相抵触。劳动者如果签订这样的合同而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裁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
  4、性命合同
  一些提供带有风险工作的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不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提供劳动保,并提出“工伤自己负责”等条款。劳动者如果签下这类协议,无疑是拿自己的性命当儿戏。
  5、包身合同
  很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明确提出,3年内不得到同行业的公司工作,并以扣下劳动者人事档案相要挟。劳动部门提醒,非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不涉及商业秘密,不受这类合同的制约。
  6、备份合同
  为了逃避劳动部门的检查,个别用人单位私下准备了至少2份合同,其中一份是假合同,内容完全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签订,但实际上并未按些执行,真正执行的是另一份合同。所以,劳动者一定要将自己亲笔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收藏好,作为以后维权的依据。
·求职陷阱——经典案例
  案例1:“招而不聘”
  马上就要从大学毕业的小张近忙得四脚朝天,在各个招聘会上不断赶场,递出的大概就有300多份。小张也陆续参加了一些面试,不过终还是没有如愿找到工作。小张说:“很多参加招聘会的公司根本就不打算招人。有些是小企业借机来做宣传,还有一些就是走个形式而已。我参加了好多场招聘会,经常能在招聘的企业中看到一些熟悉的面孔,每场招聘会都有很多人投递简历,他们怎么可能一直招不到人呢?”
  小张的疑问也反映了当前招聘市场上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学校与招聘会主办方会审查企业的招聘资格,但他们也无法确认企业是否真的招人。因此,这些问题还需要求职的大学生们自身多加注意。
  专家认为,大学生在求职前要做好充分准备,要对企业的情况、招聘职位有全面了解,可以通过网络查询,或去相关服务中心咨询,一定要做到心中有数,以免费时费力,无功而返。
  案例2:“变相收费”
  小谢是大四的一名学生,他在网站上发现了郑州某电子公司的招聘信息,在和同学一起投递了简历之后又一起参加了公司的面试。出乎小谢的意料,面试进行得十分轻松愉快,小谢和同学都很快通过了面试。然后,公司的负责人让小谢和他的同学交200元的服装费。小谢和他的同学商量,觉得钱不是很多,而且工作了之后应该能很快挣回来,于是就交了。交钱之后,公司负责人与小谢他们约好一周后签订协议。一周之后,小谢和同学来到这家公司所在的写字楼,发现已经是人去楼空。
  这类打着招聘旗号的收费需要警惕,不能因为有些收费不高就接受了。按照有关规定,招聘单位不得以招聘为由向求职者收取任何费用,因此,不管招聘单位是收取服装费、培训费,还是押金,求职者都应该坚定地说“不”。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变相收费”的公司一般来说规模都不大、流动性强,看起来不十分正规;而且,公司进行的面试一般都比较草率,通过率基本上是百分之百。如果遇到这样的公司,求职者们应该坚决摒弃。
  案例3:“虚饰岗位”
  毕业生小林在大学时的专业是会计学,毕业的时候她去应聘某房地产中介公司的会计,招聘广告上写明了是招聘会计。经过简单面试后,小林被录取了。但当她去报到时,却被告知,按照公司的规定,所有员工必须在一线锻炼一段时间,熟悉整个公司的运作流程后方可回到本职岗位。于是小林就被分派到街区做业务员,每天的工作十分繁琐,而且公司迟迟不肯确定何时让小林回到会计工作岗位上。一段时间之后,小林无法忍受,只好提出辞职。公司以违反合约为由,要求小林支付违约金。
  小林的经历提醒大学生,在求职时一定要搞清楚职位的具体内容,仔细分析,询问工作细节。一些招聘单位在发布招聘信息时,经常对招聘职位的工作内容做模糊化处理,玩弄“文字游戏”,用一些听起来职位很高的虚职招聘大学生做业务员。此外,在面试的过程中以及与招聘单位的具体接触中,求职者也要多加留心,免得上岗后发现实际工作与预期的有出入,使自己陷入困境。
  专家认为,招聘职位与实际工作内容明显不符的话将构成欺诈,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案例4:偷换“试用期”概念
  小罗是北京师范大学的大四学生,她四处投递简历,寻找工作的时候接到了一家小型出版社的电话,该出版社表示,如果小罗可以在出版社实习三个月并且表现得令人满意的话,双方就可以正式签约。小罗想,在求职的高峰时期去实习的话,将错过不少其他求职机会。而且,如何定义“表现得令人满意”也存在很大的问题,于是就没有答应。小罗的同学小夏听说之后,觉得机会难得,于是就联系了这家出版社。在三个月的实习中,小夏一直在出版社中忙项目、整理资料,十分认真。不过,三个月之后,出版社并没有与小夏签约。后来,小夏听说,出版社只是这段时间的工作比较多,需要她的帮忙,并没有打算正式签她。
  针对此案例,谢伟老师告诉同学们,这种口头合约充满了极大的不确定性,求职者们一定要当心,如果因此错过了招聘的黄金时期,接下来再找工作的话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困难,因为很多单位可能都已经招到人了。此外,《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如果试用期超过六个月,就是明显的侵权行为。这些,都需要大学生求职者们多加注意。谢伟老师特别提醒求职者,一定要仔细阅读劳动合同,尤其是其中关于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合同期限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细节。在劳动报酬一栏中,要看清考核、奖励办法;工作内容一栏中,注意对职位的具体约定;合同期限一栏中,则要注意试用期的期限及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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