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公示需上传供应商投标文件上传不动吗

推荐中标候选人是什么?
推荐中标候选人是什么?
  《招标投标法》第41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3条规定,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中应依法推荐中标候选人。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列明顺序,一般推荐1至3人。如果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综合评价法、综合评分法等评标方法,中标候选人的排列顺序应是,最大限度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排名第一,次之的排名第二,再次的第三。如果招标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最低评标价法等评标方法,中标人的投标应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投标价格不低于成本、且经评审调整的投标价格最低。中标候选人的排列顺序应是,满足其他条件的前提下,价格按照最低至高选择排列前3名。
  涉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标项目,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投标报价相同时,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得分相同时,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时,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采用性价比法的,按商数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商数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商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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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手机:基层建议:邀请未中标供应商参与采购招投标验收发布日期:浏览次数:字号:[
]&&&&&&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供应商为谋求中标而虚报低价或在投标文件中承诺响应其无法完成的技术要求,评标过程中很难发现。但在中标成交公示过程中,经常有未中标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认为预中标供应商的报价或投标产品的技术指标无法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完成合同,是虚假应标,并提供一定的证明材料。但由于采购代理机构缺乏专业评判能力,无法准确作出判定,不能使被质疑方信服。&&&&&& 对此,笔者建议:逐步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邀请未中标供应商参与采购招投标验收。一方面,有利于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使未中标供应商能充分了解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对他们今后参与招投标活动也会起到很大的指导作用,有效预防虚假应标现象的产生;另一方面,供应商往往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对行业情况比较熟悉,对自己竞争对手的产品也有充分的了解,可以帮助进行有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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