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收自支人员养老保险工作人员可以在企业兼职领奖金吗?

【实务】他们是违规兼职取酬还是违规发放津补贴?分析的真透彻,收藏吧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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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他们是违规兼职取酬还是违规发放津补贴?分析的真透彻,收藏吧 |45
来源:微信公号我们都是纪检人,文/广东省云浮市纪委 &陈伟春,转载请联系本公号授权且须注明来源和作者信息,违者按侵权处理。【参赛作品45】王某等人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一、基本案情王某,中共党员,某市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党支部书记、站长,兼任该市建筑质量检测站(以下简称“市检测站”)副站长;梁某,中共党员,市质监站副站长,兼任市检测站法人代表、站长;李某,群众,市质监站副站长,兼任市检测站副站长(2014年8月后调其他部门工作)。市质监站是该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下属的正科级事业单位,1994年成立,编制15人,现有工作人员28人。该站成立后的经费来源为通过收取质量监督费自收自支,2009年1月取消了质量监督费后改为市财政核补(拨),该站人员的工资、津补贴均参照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规范津贴补贴的相关规定全额发放,纳入市人社局和市财政统一管理。市检测站是市质监站下属自收自支的集体所有制企业,1997年7月成立,现有19名合同制职工,2名临时性职工,主要收入为收取建筑质量检测费。市检监站成立以后的管理和技术岗位人员均由市质监站的相关人员兼任,兼职人员均在市检测站以津贴补贴的名义领取兼职报酬。2009年1月至2014年6月案发,市质监站在市检测站兼职的28名工作人员,根据市质监站领导班子研究决定,仍然在市检测站领取以加班费、交通费、通讯费等名义发放的兼职报酬。其中:兼任市检测站副站长的王某共领取了111560元,兼任市质监站法人代表、站长的梁某共领取了108560元,兼任市质监站副站长的李某共领取了107370元。其余25人均根据兼职工作量领取了相应的兼职报酬。案发后,市质监站的28名工作人员均全额退出违纪所得。二、分歧意见本案中,对王某等人的行为如何认定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梁某、李某等28人身为国家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事业单位管理规定,兼任本职工作以外的其他职务且领取报酬,应当依据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以违规兼职追究党纪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以违规兼任职务领取报酬追究政纪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2009年至2014年6月间,市质监站给28名在职人员发放规定的工资、津贴补贴之外,还经市质监站班子研究,沿用2009年以前的做法,发放通讯费、交通费等,违反了中央纪委等6部委《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和市纪委等6委局《关于印发的&××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规范津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构成违规发放津补贴,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应当依据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党纪责任,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暂行处分规定》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政纪责任。三、点评分析意见我们认为,第一种意见处理更为恰当。理由如下:(一)市质监站的行为不能定性为违反财经纪律发放津补贴行为&&&&1、市质监站和市检测站是两个性质不同的单位。第一,市质监站是正科级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履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市检测站是集体企业,主要业务是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要求,对建筑企业的检测样品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合格性检测,开展技术检测业务。第二,市质监站成立的依据是编制部门的“三定”方案文件,其经费渠道也是根据某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经费渠道等有关问题的批复》核定的,领取的事业单位机构代码证书;市检测站是根据原市建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前身)的文件要求,由市质监站全额出资,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集体企业,领取的是企业营业执照。第三,市质监站工作人员使用的事业工作人员编制,应当依法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市检测站的工作人员是企业职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本案中,市检测站成立后,市质监站与其没有实行事企分开,市质监站对是检测站的人、财、物有统一管理和支配权,一套人马两个牌子的实际情况,是违反国家事业单位管理规定导致的,存在明显的违规性。必须明确的是,判断是否为两个单位,必须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来判定,而不能按照违规导致的事实来判定。&2、津贴和补贴的来源渠道必须是本单位。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日)第八条规定:“津贴和补贴是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第三条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四)津贴和补贴……”由此可见,津贴和补贴是属于工资总额的一部分,必须是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其经费渠道一定来源于本单位。正是基于这个理由,《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违反规定在其他单位领取津贴补贴的,对有关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指非法占有)的规定追究责任”,而不是按照违反财经纪律领取津贴补贴定性处理。3、王某等人领取的是本职工作之外的额外工作报酬。虽然王某等人是以各种补贴的名义在市检测站领取有关款项,但实际上,王某等人领取这些款项的数额是以每个人在市检测站承担工作量来计算的,因此,这些违规领取的款项是他们在是检测站承担的额外工作报酬,而不是在市质监站的额外劳动补偿或工作补贴。(二)王某等人的行为是违规兼职取酬行为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规兼职取酬的行为,是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相关规定允许的范围之外,兼任本职工作之外的其他职务且领取报酬的行为。本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主体是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侵害的客体是事业单位的廉洁自律制度,客观行为是行为人兼任其他职务并领取报酬,包括奖金、津贴及顾问费等各种名目的酬金。2、违规兼职取酬行为,是指党和国家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党员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在各种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任职务并领取报酬的行为。本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党员工作人员。主观上是故意,侵害的客体复杂客体,既违反有关的廉洁自律制度,又侵犯党和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取酬的行为。3、王某等人行为既符合党纪责任中违规兼职取酬违纪构成,也符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兼职取酬违纪构成。王某身为国家事业单位中的党员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在下属企业中兼任职务并领取报酬的行为,依据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追究王某等人的党纪责任,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追究王某等人的政纪责任。(三)本案中其他有关问题1、除王某、梁某、李某3名市质监站领导班子成员外,其他25人是否需要追究违纪兼职取酬的纪律责任。本案中,其他25名市质监站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行为,同样构成违规兼职取酬违纪行为,但考虑到违规兼职取酬是是市质监站领导班子决定的,这25人执行的市质监站领导班子集体的决定,且案发后主动交代自己的问题且主动退出违纪所得,根据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这些违纪行为情节较轻,应当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有规定的从轻、减轻情节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免予党纪政纪处分。另外,对于本案中的2名财务人员,明知在下属企业中领取兼职报酬是违反规定行为,没有履行财会人员职责提出反对意见或予以纠正,而具体实施发放违规兼职报酬的行为,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以违反工作纪律失职行为定性处理。这种处理也是恰当的,这是不同的违纪主体,构成不同的违纪行为作出的纪律处分,不能认为是一种行为两种定性。2、对于本案中其他人员主动退出的款项如何处理本案中没有以违规兼职取酬定性处理的25人所领取的兼职报酬,都具有违规性,是不合规收入,应当与这些人员进行谈话,由他们写出书面材料,说明该款项来源和不正当性后主动上交组织处理
馆藏&17423
TA的最新馆藏[转]&员工离职后能否领取年度奖金? - 薪酬福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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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是一家国有企业,年底奖金每年基本上都会保持增长态势,如去年3万多,今年可能会4万。所以员工对奖金都很在意。公司每年算奖金都比较头疼。因为离开的员工分为很多类,如离职的,退休的,中途调离的等。对于离开的员工,年底奖金如何发放呢
问题一:年中离职的员工,哪张某是4月份因个人原因离职的,年底发奖金时,发不发,怎么算?
问题二:李某是7月份办理退休的,的底发奖金时,发不发,怎么发?
问题三:王某是9月份被上级主管部门调到另外一家国企的,年底发奖金时,发不发,怎么发?
总评分:&金钱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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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把年度奖金放在月份或者季度里面发;
2、不想发的话,那么在制度上就需要明确规定,经过工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则可。
&支持观点&
请大家参与话题分享,感谢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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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楼上观点,不要将年终奖一次性发放,分次发放,避免麻烦和提高参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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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の楽し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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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在法规没有明确对离职员工是否发放年终奖的前提下,企业可以在公司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里确定下来并在员工入职培训的时候做好明确说明......
这其中还涉及到年终奖的发放时间问题
年终奖对离职员工是否发放要看公司是否在相关制度中规定有年终奖,如果规定有,根据同工同酬原则,即使员工离职了,也要按比例支付.但是年终奖可以与考核相结合,如果考核成绩达不到规定(一定要在相关规章中有规定)可以不支付.
如果公司没有在任何规章中显示有年终奖,而只是公司的一种常规性行为,对于离职员工不支付年终奖并不违法.
这个具体要看公司制度中怎么规定
可以设定上半年和下半年&&也可以一年一次 但是可以在时间上做相关规定
总评分:&金钱 + 15&
我就是我,是颜色不一样的烟火.天空海阔,要做最坚强的泡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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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真好。私营企业估计第1和第2种情况不会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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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猪的爸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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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糖的回答正确!!
同时提供一个
不争,不染,不逆,不持,不缚 快乐就在智者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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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在制度中明确年终奖的分配规则。如果是年底双薪,在年底前离职可不发。但如果是年度绩效奖金,才需要按在职时间与考核结果予以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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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很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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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应该不会发放。
第二种因为到了法定年龄退休的,应该给予前七个月的奖金。
第三种同样的因为是非本人意愿,而是上级指派到其他公司的也应该发放前九个月的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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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者天助之,自弃者天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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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金好像是没有相关法律去规定的
离职的人一般企业肯定不会给这个奖金的,当然好公司可能会有不一样的地方
中途办理退休手续的,这个要看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了,原则上这个可以有
中途办理调离的时候,这个也是看公司具体的规章制度,原则上这个也可以有
路是自己选的,选定了就要一直走下去,没有后悔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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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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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官方公共微信事业单位改革后自收自支的在编人员会怎样
  我是交通局下属单位公路管理站的一名在编人员,应该是属于自收自支事业编制,干部身份,最近听说国家要进行事业单位改革,我们单位应该会改成企业,我想问改革后,我们这种在编的人员会怎么安置,什么待遇,如果改企业之后效益不好会不会面临下岗?还有就是交通局机关里有全额拨款的编制,我能不能从自收自支编制转为全额拨款编制?如果能需要什么程序?(只要是全额拨款的编制调到别处也行)问题比较多,希望哪位专业人士赐教一下,本人不胜感激……  编制注销,改成企业性质。唯一的争议就是事业单位的主办机关能否给一笔遣散费或者工龄买断之类的补偿款,这个要看各地的政策。所谓的事业单位改革,本质上就是减机构,减编制,甩包袱,编制不撤还改革干什么啊。其实有盈利能力的事业单位改企是挺好的,划归国资委管,工资、福利都不再受机关制约,随企业走,单位赚的多职工发的就多,还不用忍受事业单位官僚的欺压(有点本事的官僚都调走了),挺好【更多相关内容推荐】
  此次事业单位改革,把事业单位分为三类,行政类、公益类、自收自支类,行政类转为机关,公益类保持事业单位编制不变,自收自支类转为企业。从你单位性质看是属于自收自支类的事业单位,估计会转为企业。但这次改革因为涉及到几千万人的利益,所以会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规定,既会有一个新老划断的时间点,变为企业后,你们的事业编制不变,而新进人员则为企业编制。所以你不必担心编制会变。同为事业编制相对来说只要你找到有关系肯接受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还是好办的,不过你要想调动的话还要抓紧,一旦开始改革后国家限制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就难办了,越早越好。
  人员不会有变化,只是财政的拨款形式有所区别,自收自支更无影响。
  实施“老人老办法”,就是你个人原来的事业编制不变,只是原来的那个事业单位不再是事业单位了,到了企业你还会保留你的事业编制,工资待遇原则上不能低于你原来的工资标准。事实上也只有这样才能使事业单位顺利改革好、过度好,才会更加和谐。
此次事业单位改革,把事业单位分为三类,行政类、公益类、自收自支类,行政类转为机关,公益类保持事业单位编制不变,自收自支类转为企业。从你单位性质看是属于自收自支类的事业单位,估计会转为企业。但这次改革因为涉及到几千万人的利益,所以会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规定,既会有一个新老划断的时间点,变为企业后,你们的事业编制不变,而新进人员则为企业编制。所以你不必担心编制会变。同为事业编制相对来说只要你找到有关系肯接受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还是好办的,不过你要想调动的话还要抓紧,一旦开始改革后国家限制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就难办了,越早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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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已影响人关于自收自支企业化运作的事业单位员工兼职的问题_重庆市政府公开信箱
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公开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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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字号:
渝人社信箱[
发布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
来信内容:
关于自收自支企业化运作的事业单位员工兼职的问题
我是一市属事业单位在编员工,单位性质属于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请问我能否在外从事兼职或者是兼职经商。如不能依据是什么?如果可以,有没有什么限制?请告知具体文件名称
办理单位: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办理结果:
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在某岗位上要完成相应岗位的工作任务。在完成岗位工作任务后,利用下班时间兼职国家并没有文件禁止,但兼职应不与本人从事的工作有关。若是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规定,只能兼职不能兼薪。
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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