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独生子女新政策、配偶为台胞农转有什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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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军人配偶、子女户口落户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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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 关于军人配偶、小孩户口落户至军人原籍问题? 我是一名普通的现役军官,从2001年18岁参军入伍到现在已有14个年头,原籍为长沙市雨花区农村户口,老婆为常德农村户口, 碰到了关于军人配偶户口办理问题。我在部队服役,户口注销,老婆想办理正常婚迁,照顾父母,但长沙有政策是四级军士长以上士官和军官不可以办理家属落户,想呼吁一下.认真对待军人配偶、子女户口问题! 一是军人参军后仍应当享受入伍地各种权益,比如和我同年未参军,结婚后都可以将配偶迁过来,而像我们反而参军服役保家卫国(主要是指军官)的不行?二是很多人可能讲军官会转业这一说,是的,军官会转业,但转业前怎么办?我配偶常德农村,按目前户口政策,小孩只能随军母,但作为一个家长,都要考虑小孩以后的教育问题,如果让大家选?大家都会选长沙学校而不是农村学校,没有其它意思,只是可怜天下父母心,只想给孩子创造好一点机会;,为什么我们就不能正常享受一名普通公民的权益?我这种情况不算特例,有很多军人家属同样面临这样的问题, 当前;国家正在出台户籍政策,希望领导们也关注一下关于军人配偶、子女落户至军人原籍问题?
答复内容:
感谢您的对我们工作的支持,您的建议也非常好,已将您的建议反馈至业务相关领导。
答复部门:
省公安厅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局
答复时间:巴南区的农村户口有商品房的可以实行农转非有这么回事吗?来自: 杨为兵 日分享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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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沪台胞子女就读政策的演变过程及分析
华东师范大学教育管理学系&
  1987年,台湾当局宣布开放台湾居民到大陆探亲,两岸四十年隔绝的坚冰终于开始融化。上海作为两岸交流交往的重要平台,沪台交流二十年来,以其优厚的政策资源和良好的社会环境,吸引了众多台湾同胞来沪投资、交流、工作、学习、旅游、定居。据有关部门的最新统计,目前上海常住台胞人口数超过20万,台湾同胞早已成为上海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特殊群体。台湾同胞在沪工作、学习、生活,其子女的教育问题备受关注。为了方便台胞子女在沪就读,上海市先后制定了多项地方性教育政策,本文想就在沪台胞子女就读政策的演变过程加以回顾并作简要分析。
  一、政策制定的背景
  改革开放初期,来上海创业的台湾同胞很多是单枪匹马,等到站稳了脚跟再把妻儿接到身边。当时上海的教育体制比较单一,来沪就读的台胞子女也还为数不多,且主要在国际学校就读。进入上世纪90年代以后,来沪投资、工作的台胞日渐增多,许多定居上海的台湾同胞为了让自己的孩子能更好地融人上海社会,希望送子女进入本地学校就读。但是,对于那些期望在上海本地学校就读的台胞子女,究竟是允许还是不允许,可以在哪些学校就读,政策上并没有具体的规定。&
  在此情况下,市教委、市台办等有关部门不断地接到区县教育局、区县台办、学校校长以及台生家长的来电来函,函电内容主要集中在:一、台生家长在为子女联系学校时经常碰壁,屡遭校方拒绝;二、学校对于能否接受台湾学生心中无数,时常受此问题困扰;三、区县教育局、区县台办面对家长上访或电话咨询,无法用政策来解答。对此,市教委、市台办越来越认为有必要制定相关政策,妥善解决矛盾日益突出的台胞子女就读问题,于是,便及时将有关情况反映给国家教委和国务院台办等相关部门。
  事实上,台胞子女就读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局面,主要是由于当时大陆对于台湾中、小、幼学生在大陆就读尚无具体政策,仅在国家教委、国务院台办发出的一份内部通知中表示:“欢迎在大陆投资的台商子女到大陆的中小学、幼儿园就读,中小学或幼儿园录取台湾学生,要向当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台办备案。招收和录取办法,参照招收大陆幼儿或中小学生的办法执行。如家长有特殊教学和生活要求,应尽可能予以满足,但相应提高收费标准。”
  在陆续接到有关省市反映上来的情况后,1991年1月,国家教委、国务院台办、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接受在大陆投资的台湾人士的随行子女到大陆的中小学、幼儿园就读有关事项的通知》,首次在公开的文件中指出:“在大陆投资的台湾人士如确能保证亲自照料其随行子女(不得委托在大陆的亲友代管),可同意这些子女到大陆中小学、幼儿园就读。为便于管理,应按规定就近入学、入园。一般不准台湾人士指定学校、幼儿园就读。就读重点中小学要和大陆学生一样考试录取;不能特殊。”可见,该通知明确了台胞子女就读问题的大方向,但作为国家宏观教育政策来说,对于台胞子女就读的审核、管理等具体问题并没有作进一步解释说明。
  二、政策的起步与形成阶段
  大陆台胞子女就读政策出台后,上海市教委、市台办等部门认为,要使就近入学的原则得到贯彻落实,必须制定更为具体和细化的地方性政策。根据上海市实际情况,市教委、市台办考虑,在沪台胞子女就读政策的制定应着重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加强宣传,将做好在沪台胞子女就读工作提升到一定的政治高度;二是明确分工,责成区县教委、区县台办为各区县台胞子女就读工作的管理和协调部门;三是增强可操作性,对如何办理在沪台胞子女就读手续作相关说明。
  经过一段时间的调研和论证,政策初稿于1994年形成。市教委、市台办的负责同志带着样稿来到北京,请示国家教委、国务院台办有关领导。国家教委、国务院台办对上海率先制定地方性台胞子女就读政策的做法表示了肯定,同时,对政策初稿中有待商榷的地方提出了修改意见。此后,市教委、市台办组织力量进行了一年多的调研,经过反复修改,政策终于出台,这就是1995年8月31日由市教委、市台办联合下发的《关于接受在沪投资的台湾人士随行子女就读中小学、幼儿园事项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1.接受在沪投资的台湾人士随行子女人中小学、幼儿园就读是做好台湾青少年工作,增强他们对祖国大陆的认同感,有利于祖国统一大业,同时也是解决台湾投资者后顾之忧,改善投资环境的重要措施。各区县、学校要积极、认真、稳妥地做好此项工作。
  2.区县教育局是区县中小学、幼儿园接受台生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中小学、幼儿园接受在沪投资的台商子女,须具备相应接受条件,并经区县教育局批准。未经区县教育局批准的中小学、幼儿园录取不得擅自招收台商子女。中小学、幼儿园录取台湾学生,要向区县教育局和区县台办备案。
  中小学、幼儿园根据台湾人士提交的入学申请书、台湾户籍誉本复印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生家长所在企业(机构)的证明书办理台生的报考和入学事宜。招收和录取办法参照招收大陆中小学生和幼儿的办法执行。
  3.学校对台生的教学安排、学籍管理均与大陆学生相一致。收费标准略高于我委规定的接受外省市在沪借读学生的收费标准执行。
  4.招收台生的学校及区县教育局应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要制定有关管理制度;要认真执行对台工作的政策,对台生既要严格要求,又要关心爱护。
  5.台生在沪就读期间,可凭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及有效的台湾地区入境证件,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应期限多次入境签证和暂住加签手续。
  6.各区县教育局要指导,协调好所在区县台生的日常管理工作,要做好台生情况汇总和台生档案登记工作,遇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市教委和市台办,并抄同级台办。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将台生名单汇总后报市教委,抄报市公安局。每学年结束时将接受和管理台生工作情况写出书面总结报市教委,抄报市台办。
  7.在沪港澳投资者子女入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参照上述精神办理。
  该文件的出台得到了国家有关部门的充分肯定,它消除了人们对许多问题的疑虑,在当时看来总体上解决了在沪台胞子女就读问题,被认为是地方性政策中一次性解决问题最多、最好的文件之一。1995年,国务院台办召开省市台办交流工作会议,会上,上海市台办就制定地方性台胞子女就读政策作交流发言,成为此次会议的一大亮点。一时间,前来向上海“取经”的省市络绎不绝。此后,一些省市以上海台胞子女就读政策为参照,先后制定出各自的地方性台胞子女就读政策。
  三、政策的深化与发展阶段
  九十年代中后期,随着沪台两地交流交往的快速发展,在沪就读中小学的台湾学生逐渐增多,有关部门不断接到台生家长的反映,希望自己的孩子能有机会到重点学校就读。事实上,按照大陆台胞子女就读政策的有关规定,台湾学生是可以就读重点中小学的,但前提是必须通过考试录取。而不少台胞子女是中途转学到大陆的,让他们与大陆学生站在一条起跑线上竞争,显然处于劣势。此外,上海早年就有针对台湾省籍考生(持本市户籍、祖籍台湾的学生)降分录取的政策,却没有针对台湾省户籍考生(持台湾省户籍的在沪适龄学生)降分录取的政策,从这个角度来看,原先的加分政策似乎有失公平性。
  站在促进祖国统一大业、做好台湾人民工作的立场上,也为了解决在沪台胞的后顾之忧,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台商来沪投资,2000年6月21日,上海市教委、市台办联合下发了《关于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台湾省籍学生降分录取政策的补充通知》。通知规定,现行的“台湾省籍考生降低8分录取”的政策不变,另外,台湾省户籍的在沪适龄学生,如参加本市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凭有关部门证明也可降低8分照顾录取。对台湾学生高中阶段照顾录取的具体操作是:区县台办受理台胞身份认定的证明工作,区县教育局办理相关审核、招生工作。这一经有关部门反复研商推出的台湾户籍学生降分政策又一次成为地方性台胞子女就读政策的“领头羊”,同时,也成为后来制定侨生降分政策的重要依据。
  随着沪台经济、文化交流的不断扩大,台湾同胞在上海投资经商、生活居住,子女的受教育问题日受瞩目。在政策的实施过程中,新的问题又逐渐浮现出来,主要表现为家长已不满足于“服从式”的就近入学,而是热衷于“选择性”的就近入学。2000年至2001年,市教委、市台办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新一轮调研,由各区县台办会同区县教育局分阶段摸底,广泛征求学校、台生家长对有关政策的意见。调研结果显示,几乎所有的台生家长都希望能对子女就读学校拥有一定的选择权,而不少中小学校也都有能力、有意愿接受台胞子女。因而,政策决策部门认为有必要对原先的政策进行调整。此外,自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颁布以后,要求设立上海台商子女学校的呼声不绝于耳,但由于种种原因,设立台商子女学校一事被搁置下来,于是,政策决策部门决定采用缓兵之计,试图通过举办台胞子女班的变通做法稳定局面、缓和矛盾。
  2002年,市台办、市教委联合下发《关于认真做好台胞子女在沪入学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各区(县)台办要对本地区的台胞子女就学需求情况作一次调查。并会同当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教育资源的实际情况,选择一批学校推荐给台胞,供台胞子女就近入学合班上课。在此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涉台政策和《上海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条例》,为台胞子女就学尽可能提供便利,切实解决好台胞子女的受教育问题。”
  从“选择”、“推荐”等字眼的使用不难看出政策的调整,也就是说,教育行政部门将不再强行安排就读学校,而是把一些合适的学校推荐给台生家长,供其选择。通知还规定:“各区(县)台办和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宣传和做好在本市部分中学举办台胞子女班的工作。各区(县)台办要对本地区的台胞子女介绍四校(松江二中、嘉定一中、进才中学、延安中学)招收台胞子女班的情况,使所属地域的台胞都能知晓,并通过各地区的台协工委会深入做工作,以扩大影响,切实做好四校的台胞子女班的办班工作。”实际上,该政策的目标是用最好的师资、尽最大的努力在重点中学举办台胞子女班,用事实证明上海拥有良好的教育资源,从而减轻要求设立台商子女学校的巨大压力。然而事与愿违的是,台生家长并不青睐于台胞子女班,开班的第一个学期,四所学校加起来一共只招收了18名台湾学生,造成了学校教育资源的极大浪费。短短一个学期,台胞子女班就不幸夭折,从此,设立台商子女学校的呼声愈发强烈。后经多方努力,专门面向大陆台胞子女招生的上海台商子女学校于2005年9月正式成立。
  综上,上海市根据国家政策,针对本市实际情况先后制定了有关:台胞子女就读的多项地方性政策,这些政策集中体现在本文所述的三份指导性文件中。其中,《关于接受在沪投资的台湾人士随行子女就读中小学、幼儿园事项的通知》阐明了做好在沪台胞子女就读工作的重要意义;对台湾学生的入学手续、学籍管理;收费标准、签证办理等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了中小学、幼儿园接受台生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初步建立了台生日常管理的工作机制。《关于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台湾省籍学生降分录取政策的补充通知》对中考招生工作中台湾省籍学生降分录取的对象、审核要求、操作流程等作了补充说明。《关于认真做好台胞子女在沪入学工作的通知》则进一步明确了区县台办和区县教育局的工作职责;提出要加强台胞子女就学需求的调研并对准许编入台胞子女入读的学校进行规范化管理;同时,出台了在四所重点中学举办台胞子女班的政策,尽管其政策目标最终未能实现,但充分体现出在沪台胞子女就读政策的深化以及上海市地方政府为更好地解决台胞子女就读问题所做的尝试。台湾同胞来往大陆的有关规定
台湾同胞来往大陆的有关规定
华夏经纬网
随着海峡两岸的交往日益加深,台湾同胞来往祖国大陆的人数也逐年呈现上升趋势。在台湾同胞来往大陆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各式各样的问题,其中包括如何办理延期手续、如何补办“台胞证”、超过“台胞证”的有效期又要如何处理等实际问题。为了能使台湾同胞在出现问题后,能够及时的加以解决,在此结合大陆的有关规定,做一简要介绍。
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第16条明确规定“台湾同胞投资者个人及其随行家属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及其随行家属,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一定期限多次入出境手续和相应期限的暂住手续”。即台湾同胞及其随行家属可以根据自己在大陆停留时间的长短来决定办理相关的入出境的手续,其中包括在大陆停留时间的长短;而且公安机关也应当根据台湾同胞的要求,在法律或者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为其办理相关的手续。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是为了“保障台湾海峡两岸人员往来,促进各方交流,维护社会秩序”由国务院颁布的法规。该《管理办法》于日正式实施。《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居住在大陆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以及居住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来往大陆,适用本办法”;第三章则集中规定了台湾同胞来往大陆应当如何提出申请、需要办理哪些手续、应当遵守哪些规定等内容。当然,《管理办法》对台胞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也做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因此,广大台胞在祖国大陆期间一定要遵守相关规定,以免受到不必要的处罚。
由此不难看出,国家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形式对台湾同胞来往大陆的问题加以规定,足以说明祖国大陆对台湾同胞的重视。另一方面也表明,台湾同胞来往祖国大陆,必须要遵守上述规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人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的处罚。
二、台湾同胞如何办理“台胞证”
《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的旅行证件系指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所谓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就是台胞通常所称的“台胞证”或“通行证”。它是台胞在大陆时证明其身份合法有效的证件。若不慎丢失,则还需在大陆补办“临时台胞证”后,待其返回台湾后再重新办理新的证件。因此一定要妥善保管。
1、办理“台胞证”的手续及其相应的期限规定
首先,台胞第一次前往祖国大陆时需要办理的事宜。
第一次前往祖国大陆的台胞,可先行前往设在香港的中国旅行社,即“港中旅”,提出要来大陆的申请后,即可办理有效期为三个月的“台胞证”。该证件属于临时性证件,适用于台胞来祖国大陆观光、探亲、短期商务考查等事宜。可以说,台胞在取得该证件后,就取得了来往大陆的合法资格。
其次,台胞在大陆期间可以申请延期停留。
台胞持“港中旅”签发的证件,在该证件有效期内,均可合法进入大陆。台胞在大陆期间,因合理原因而不能在“台胞证”有效期内按时离境的话,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的入出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请求延长其在大陆的停留期。有关申请延长停留期的具体规定,主要由台胞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负责制定。现就北京市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简要介绍如下:
如前所述,若台胞有合理原因不能按时离境,可以申请延长停留期。其中“合理原因”是主要包括因病而无法离境的、在大陆的相关事宜未能处理完毕。若台胞有上述情况,可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请求延期三个月;前后一共可申请二次。也就是说,台胞在取得了“港中旅”签发的三个月的有效证件后,再加上其在大陆可申请两次延期,每次可申请延期三个月,其在大陆的合法停留期共计有九个月的时间。可以说,在长达九个月的时间内,台胞应当可以将有关事务处理完毕。
当然,在现实情况中,的确有些台胞还是无法在上述规定的时间里处理完相关事务,他们还需要在大陆停留更长的时间。有鉴于此,公安机关针对此种情况,规定了申请办理“多次入出境签注”的有关规定。
2、台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办理“多次入出境签注”。
首先,“多次入出境签注”的有效期一般是一年,最长的有限期是五年。台胞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申请办理不同有效期的“多次入出境签注”;同时公安机关也会根据台胞的不同需求,及其符合的条件发给不同有效期限的“入出境签注”。
其次,可以申请办理“多次出入境签注”的人员。
若台胞在九个月的时间里仍无法处理完相关事务,的确需要再次延长在大陆的停留期的,就必须要向当地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多次入出境签注”。根据北京市公安局入出境管理处1999年6月制定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延期须知》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多次签注的台胞主要包括以下八类人员:(1)在大陆有投资的;(2)经批准在大陆就业的;(3)在“三资企业”、境外企业常驻机构中任职及被聘用的;(4)经批准在大陆进修、学习的;(5)与大陆居民结婚的台湾居民及其子女;(6)在大陆购置房产的;(7)寄养在大陆亲属处的未成年子女(即16岁以下);(8)外国驻华常驻机构的工作的配偶子女系台湾居民的。
第三,申请办理“多次入出境签注”的手续及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公安机关根据台胞的申请,视不同情况及所符合的条件,分别签发不同期限的“多次入出境签注”。
结合上述可以申请多次签注的八类人员具体说明如下:
(1)在大陆有投资的台胞、及经批准在大陆就业、及在“三资企业”、境外企业常驻机构中任职及被聘用的台胞,在申请办理“多次入出境签注”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需要提供企业营业执照、被聘用的证明文件、劳动部门签发的“劳动就业许可证”,及所在地台办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符合上述条件的台胞,一般可申请1―2年的“多次入出境签注”。上述台胞的随行家属,主要是指配偶及子女,在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后,如户口登记、婚姻证明,亦可同时申请办理与台胞同一期限的“多次入出境签注”。
另外,符合上述条件的台胞,若在企业中担任首席代表或董事长的职务,在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后,可申请有效期为2年的“多次入出境签注”。
(2)经批准在大陆进修、学习的台胞,应当提供录取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和国家(或市)教委出具的录取证明。符合该条件的台胞,一般可申请1―2年的“多次入出境签注”。需要提醒台胞注意的是,此类“多次入出境签注”的有效期是从台胞被录取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其进入祖国大陆之日起计算有效期的。
(3)因婚姻关系而需要办理“多次入出境签注”的台胞,应当提供大陆居民的户口本和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结婚证明、台胞所申报的临时户口;其子女还须出示《出生证》或其他能够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文件。符合上述条件的台胞,可以申请办理有效期为的1年“多次入出境签注”。
(4)在大陆购置房产的台胞,应当提供注明台胞姓名的房契、或由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或房产部门出具的与购置房产有关的证明,及由房产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的临时户口。符合此类条件的台胞,可申请办理1―2年的“多次入出境签注”。
(5)寄养在大陆亲属处的未成年子女(即16岁以下),在申请办理“多次入出境签注”时,应当提供经过公证的寄养关系证明和受托人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6)外国驻华常驻机构的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系台胞的,应当提供该工作人员的护照、在京居留证及其复印件、及准确性关系证明后,公安机关将根据该工作人员签证的有效期,决定其配偶子女可办理“多次入出境签注”的有效期。比如,该工作人员的签证有效期是五年,但其已华四年,则其配偶女子只能申请办理有效期为1年的“多次入出境签注”。
三、办理“多次入境签注”时需提交的材料及相关费用
1、申请办理“台胞证”延期时,需要准备2寸照片一张(黑白、彩色均可),填写公安机关统一印制的《港澳台侨证件延期、补发申请审批表》即可。
相关办理费用是每申请延期一次,即延期三个月,需交纳人民币25元。
&2、申请办理“多次入出境签注”时,需要准备2寸照片三张(黑白、彩色均可),填写公安机关统一印制的《港澳台侨证件延期、补发申请审批表》,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根据申请人身份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具体分为:申请人是在大陆就业的台胞,提供劳动部门签发的“就业许可证”;申请人是首席代表的,提供首席代表证;申请人是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提供所在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首先应当提供的是营业执照的副本;其次该营业执照必须是已经通过工商年检,在有效期内;最后所提供的复印件应当复印在B5纸上。
相关办理费用是人民币105元。
四、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1、“台胞证”有效期的计算。
“台胞证”的有效期均从证件签发之日起计算,而且“台胞证”上也明确注明了有效期的起止时间。而不是有些台胞所理解的,从他们进入祖国大陆之日起计算“台胞证”的有效期。现实情况中的确发现有些台胞,因为按照他们从进入祖国大陆之日起计算其“台胞证”的有效期,因而造成了在大陆的“逾期居留”。
2、“台胞证”丢失后如何补办。
因为“台胞证”是台胞在大陆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有效证件,若不慎丢失,势必会影响到台胞在祖国大陆的出行。台胞在补办“台胞证”时,首先应当在前往丢失地的派出所办理书面的“报失证明”或者前往当地公安分局的外事科办理“遗失证明”,然后将上述证明材料提供至当地市公安局入出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台胞证”。等其回台湾后再重新申请办理正式的“台胞证”。
3、超过“台胞证”有效期后仍滞留在大陆的,如何办理。
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超过“台胞证”有效期后仍滞留在大陆的,属于“逾期非法居留”,可以“处以警告,单处或并处每逾期一日一百元的罚款”。逾期居留的台胞,按以下手续办理:
(1)本人亲自前往当地公安机关,提供书面陈述并说明过期原因; (2)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教育;
(3)台胞提供2寸照片一张(黑白、彩色均可),填写《港澳台侨证件延期、补发申请审批表》;
(4)公安机关出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每逾期一日罚款人民币100元计算;
(5)公安机关将已超过有效期的“台胞证”延期一个月的有效,该有效期自处罚之日起计算。台胞必须该有效期内离境。
综上所述只是台胞在祖国大陆期间,有关“台胞证”需要注意的问题。在办理上述事宜时,应当由台胞本人亲自前往有关的机关办理手续,这样不仅可以向有关机关说明情况,也可以避免因中介问题而发生不必要的纠纷。万一发生问题,最好与当地台办或专门处理涉台事务的法律机构取得联系,以便处理好后续事宜。(唐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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