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原来的宅基证丢失了,怎么办理确权手续?

这次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能给农村居民带来什么好处?
&&& 对农村居民来说,最直接的好处就是明晰农村宅基地的产权,通过对农村宅基地的登记发证,可有效减少因宅基地权属争议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
&&&◆宅基地的面积有怎样的规定?
&&& 根据《江苏土地管理条例》第34条规定,农村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
&&&◆在办理登记时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是怎样处理的?
&&&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在宅基地确权登记过程中,什么情形不予确权?
&&& 1.宅基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2.除继承和分居立户外,农户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
&&&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的住宅;
&&& 4.土地权属有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
&&& 5.农村村(居)民因新建住宅,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宅或旧宅纳入土地置换项目规划,未复垦的;
&&& 6.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
&&& 7.因拆迁或原住宅依法被征收,已依法进行统一安置或补偿的;
&&& 8.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 9.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 10.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住宅;
&&& 11.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
&&& 12.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确权的情形。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怎么确权?
&&&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 ◆非本村村民和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含华侨)原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怎么确权?
&&& 非本村村民和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含华侨)原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并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注记&该权利人为原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使用者&。
&&&◆原村民转为城镇职工保留的宅基地如何确权?
&&& 原村民转为城镇职工保留的宅基地须出具转工原始证明材料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后,可依法确认其宅基地使用权,并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注记&该权利人为原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使用者&。
&&&◆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怎样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 子女继承房屋的要提供法律凭证或相关权利人共同签署的意见,并由村委会盖章认可后,方可申请登记;继承人若为非本村村民(含城镇居民)或虽是本村村民但在村内另有宅基地的,申请登记时应给予相应的条件限制,在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相关栏目内分别注明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自然坍塌或自行拆除),宅基地由村委会收回。并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 ◆申请宅基地确权登记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 1.土地登记申请书;
&&&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户口簿和申请人个人身份证等),委托代理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 3.土地来源证明材料(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村民申请宅基地报批表、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批表等;转让、继承、分家析产、赠与、受赠的协议书、合同书、证明书等;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判定书、裁定书;村委会或主管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等);
&&&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村关于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证明);
&&&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程序是怎样的?
&&& 1.申请:由村民向本辖区内国土资源所(或国土资源分局)提出书面申请;
&&& 2. 权属审核:各国土资源所(分局)进行土地登记资料的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审核;经审核无异议的,以国土资源局名义发布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公告到期后,统一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
&&& 3.注册登记:填写《土地登记卡》和《共用宗土地登记卡目录》,填写《土地归户卡》,组装《土地登记簿》,并进行材料归档;
&&& 4.颁发证书。&&
&&& ◆宅基地确权登记过程中,遇到国有农场宅基地等特殊情况如何处理?
&&& 1.国有农场宅基地、已撤组转户和依法办理征地手续的宅基地,用途应定为城镇住宅用地(地类为071),初审时应注明按宅基地进行管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并在土地登记簿备注栏和土地证书记事栏加以说明;
&&& 2.农村专业户宅基地以外的非农业建设用地,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
&&& 3.宅基地面积超过法定或批准面积,符合政府分户建房条件的,按依法分户后的情况确权和登记发证;符合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村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为共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按照相关各方协议约定进行分摊,没有协议的按户均摊。如分户申请新宅基地,须核减已登记面积;
&&& 4.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 5.对不予登记发证情况,应在统计汇总表备注栏内予以说明,集中上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办公室备案,并在宅基地管理数据库中加以记录,对存在问题待依法处理后,再决定是否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 ◆关于&滴水&和&夹巷&的问题如何解决?
&&& 按照我们苏北地区约定俗成的建房习惯,房前屋后普遍留有&滴水&,东西存在&夹巷&,一是部分村民不清楚土地权属界线,邻里双方各执一词;二是双方共同指界的比例很低;三是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宅基地权属资料,无法准确界定&滴水&和&夹巷&的尺寸。确权登记过程中参照其他地区及我市其他市县的普遍做法和《地籍调查规程》要求,按照土地使用现状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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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过程中,什么情形不予确权!
相比于土地确权,宅基地确权也相当的重要,中国农村人口众多,小编也是农村人,以前也没有要确权这个概念,后面看新闻(一个残疾人你得有残疾证才能证明你是残疾人)吓得小编都开始怀疑人生,小编就在想祖上留的那点宅基地也得有证啊!不然以后我拿什么证明那是我的宅基地啊。下面就随小编一起了解下吧。小编得想办法证明,我的宅基地它是我的1.什么是农村宅基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民安身立命之地,农村宅基地的使用状况直接关系到农民的生活、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耕地的保护。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组织按照一定标准无偿分配给本集体成员的,用于建设住宅和厨房、厕所等设施的土地及庭院用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居民只有使用权。2.什么是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如下特征:(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城镇居民不得购置宅基地,除非其依法将户口迁入该集体经济组织。(2)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个人住宅包括住房以及与村民居住生活有关的附属设施,如厨房、院墙等。(3)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严格的“一户一之宅”制。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但如果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好多证,小编办证已经累晕在路上3.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放流程?1、申报凡是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提交由经济社、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及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然后由调查组负责收集申报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门对权属进行审核。2、权属调查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在宅基地调查过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邻地使用者应按通知规定时间内到场共同指界,对双方共同确认的用地界线和界址点进行签名、盖章,如不能参加指界的,应书面委托代理人出面指界。3、审核与公告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范围等。4、审批公告期满,土地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签章,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5、登记注册根据农村宅基地登记审批表结果,以宗地(宅基地)为单位逐项填写土地(宅基地)登记卡、土地(宅基地)归户卡及土地证书,并由登记人员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分别在两卡上签字。要是卖了,只能租房或买商品房了,要是失业了,想想城里的房贷,小编以后只能喝西北风了,想想好担心4.关于2016年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问题的九问九答1、宅基地申请确权需要提供什么资料(需要先走申请流程)(1)土地登记申请书(国土部门印发,土地使用权人填写并签章);(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户主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户口本中所有家庭成员复印件);(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初始登记提供土地批复、宅基地审批表,换发证书提供原土地使用证,涉及转让(买卖)、继承(原权利人死亡)、赠与、置换(互换),户主更名、原土地证户主名称有误更正、争议纠纷已调处等原因发生的变更登记以及丢失补证还应提供下列土地权属来源的证明材料:(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2、确权所需地籍调查费、工本费是否需要农民掏钱为减轻农民负担,落实中央支农惠农政策,保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对登记颁发农村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地籍调查费、工本费一律免收。3、耕地上已建成住宅如何处理(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经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进行登记发证。(2)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零星宅基地,只统计备案,不予登记发证。4、超占面积的如何处理(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自治区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5、实测面积与老宅基证不符如何确权发证?(1)如果实测面积大于或等于原发证面积时,按原发证面积确权登记换发证书。并在土地证记事栏中注明超占的面积。(2)如果实测面积小于原发证面积时,按实测面积确权登记换发发证。(3)对实测面积与原发证面积相差较大的宗地要实地查清面积有出入的具体原因,填写到情况调查表备注栏里。(4)对未审批发证的宗地,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宅基地审批权限,结合实测面积批量补报批发证。(5)申请书、宗地图、地籍调查表中宗地面积按实测面积填写,地籍调查表中批准面积、土地审批表及土地使用证中使用权面积按审批面积。6、闲置的宅基地如何确认对已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但已满二年未建房的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报市、县(区)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农户再申请宅基地建房时,重新依照审批程序批准,待房屋建成并实地检查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登记发证。7、宅基地转让的情况如何处理(1)已经发生转让且受让人在本村有户口的,按照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可以进行登记发证。(2)已经发生转让但在本村无户口的,只统计备案,不予登记发证。8、权属调查中遇一户多宅的情况如何处理需查清其情况是继承还是其它原因,再判断其是否可以办理两证。举例:如果户主已有一处房屋,且还有一处是继承的房屋,房屋在无改建变动的情况下,除继承可以为其确权发证,其它情况只调查登记,不确权发证。9、一户多宅,已经拥有两个宅基地证书的情况下如何处理(1)调查其宅基地来源是否合法,且证、地相符者只换发其中一处(本人选择)宅基地使用证。如符合继承、赠与条件,且子女已分独立户口且未分配宅基地的,经村委会审核同意,可将另一宗宅基地变更登记给子女。(2)调查后发现宅基地来源不合法,且证、地不符者,不予确权登记,并注销违规办理的土地使用证。了解最新农村政策,关心农民切身利益,探讨农业发展模式,让更多农民富裕起来,欢迎全国有志之士与小编勾肩搭背,记得关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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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一户人家有两套宅基地怎么办? 修了两套房子的怎么办? 能确权发证吗?
来源: |人气:400 ℃|时间: 05:3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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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一户人家有两套宅基地怎么办? 修了两套房子的怎么办? 能确权发证吗?一家八口人 两位老人 两个儿子都结婚了都各有一个小孩、 两套房子都能确权发证吗?? 如果只能登记一套的话,那意思是不是说如果以后没登记的那套房子宅基地被征用或拆迁不能得到补偿????????按照一户一宅的条文,你家有两个儿子,一般都可以拥有两套宅基地,可以办理两个集体土地使用证,但是确权发证这工作就不一定了,要看你们那里的具体政策,不过拆迁补偿都是按照有证就可以补的,拆迁补偿补的是你地面上的附着物,不是补偿你的宅基地的,宅基地是属于集体,会另外补偿网友回答
||||点击排行错过了宅基地确权怎么办?有哪些损失?该如何补救?
导读:日下发的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全国5年内土地确权完成。也就是说到2018年,这一轮的确权工作将告一段落。眼瞅2017年即将过半,你家的宅基地确权了吗?
哪些宅基地还没有确权呢?
1、一户多宅且不具备分户条件的宅基地。
2、两年未居住且房屋荒废的宅基地。
3、户口迁出后非村集体组织成员的宅基地。
4、在耕地上建房的非法宅基地。
对于没有确权的宅基地,村集体理当收回,对于有宅基地需求的农户可以重新给予分配宅基地,具体处置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村集体组织成员间有偿流转,虽然宅基地没有确权,但宅基地上的房屋仍属于原使用人私有财产,宅基地流转方可以给原使用人一定的经济补偿。
2、对于荒废的闲置宅基地,村集体可以收回并重新分配。
3、对于没有确权且原使用人不退出宅基地的,不准再翻建、修补房屋,待房屋消亡后由村集体收回。
4、鼓励超占、多占宅基地的农民家庭有偿退出宅基地。
有农民朋友问,如果我的宅基地不确权,会带来什么影响吗?
1、无法抵押。随着十八届三种全会的决议,宅基地将作为农民的财产,而农民占有这个财产的证明,只能是这次的土地确权证书。随着土地抵押改革的推进,缺少证书,将无法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的抵押。
2、无法转让。在不久的将来,农村宅基地的交易范围必将逐步扩大,在转让交易的过程中,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是唯一合法占有的证明,也是交易需要提供的必备资料,没有这个资料,将无法交易。
3、经济损失。由于无法在合法的交易场所正常交易,只能走地下市场。私自签订合同转让,但这样转让的价格,将会被大大压低。可以类比小产权房。
看到这儿,是不是觉得宅基地确权非常重要,建议农民朋友尽量不要错过机会,在规定的时间进行确权。
错过了农村土地确权有没有补救办法?
多处宅基地的农户
很多农村人家的户口本上满满当当十几口人,别美,人再多也只能算一户!由于现在农村实行的是一户一宅的原则和策略,每处宅基地对应的基本单位是一户,如果你有多处宅基地,那么需要提前分户。这样宅基地土地确权的时候,就可以每户确权一处宅基地,合理规避一户一宅确权的风险。
如何分户?
具体分户的步骤,可以咨询当地乡镇的派出所。分户操作在乡派出所里面就可以办理。由于每个地方实施的标准各不相同,在这里无法一一列举明细。仅列举最通用的办法。
(1)分户的申请条件
申请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
有独立的房产证或者土地证(这点是必要的,房产证或土地证可以是自己的,也可以是配偶的,其他人的则无效);
若非本人申请,则需要申请人与移居人的关系证明(一般由村委会出具);
片警调查意见(有些地方是所长签字)。
(2)分户办理步骤
申请人书写一份“分户申请书”,到户口所在村委会盖章。(基本上都要先经过村委会的同意盖章。)
在村委会盖章之后,到户籍管理的派出所请管片民警签意见(有时需所长签字),此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以及房产证或者土地证。
等审核通过之后,请派出所的户籍办工作人员给你一本分户之后的新户口本。
尤其注意:全国对于农村户口分户规定的极为严格,基本上要求只有婚姻关系变动以及拥有独立房产或者土地者才能分户,其他人一律不准分户。
空白宅基地如何完成确权?
按国家的规定,空白宅基地当然是不可以确权的,有空宅基地的农民要在这地上盖些建筑,确保可以正常确权到你名下。
(1)首先你要了解当前你所在的县的土地确权进展情况到哪一步了
(2)其次搭建临时建筑,开展补救措施。
重要提醒,这个补救措施对农民来讲要求有些高,首先这个不是无成本的,至少你需要在宅基地上建一些东西,其次你还要有足够且可靠的信息获取渠道,准确了解你们县当前农村土地确权的具体进展情况,然后才能有针对性地开展补救措施。
有了宅基地确权登记证,好比吃了“定心丸”、有了宅基地确权登记证,土地和人一样有了户口……宅基地确权的好处不用多说,为了自家的“一亩三分地”,咱可得上点心。等确权登记证拿到手,你不就踏实了么。
来源 / 法律快车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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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原址建房需办理哪些审批或确权手续?
在原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界内拆旧建新已完成。只办有《村民建房用地审批表》上的村、镇两级盖章批准,是否还需要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以及重新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若需要办怎么办?是北京地区的!
09-09-17 &匿名提问 发布
株洲市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实施城乡统筹,服务&两型&社会建设和新农村建设,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和《湖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市四区行政区域内村庄,集镇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内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建房是指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上自建房屋的行为;住房用地面积是指住房垂直投影占地面积;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个人取得合法手续用以建造住宅的土地,包括房屋,厨房,院落等用地.第四条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村民宅基地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国土资源分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村民宅基地用地管理.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市农办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据规划原则.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划或者未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的,不得审批农村村民宅基地建设用地.(二)节约用地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应节约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农村村民建房应当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三)相对集中原则.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中心村和规划建设住宅小区集中.农村建房应与村庄整治,危房改造相结合.除危房改造外,限制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严格控制零星建房,实行统规,联建或宅基地换房.(四)依法审批原则.农村村民建房,必须按建房条件,面积,程序,权限审批.严禁农村村民未批先建或者违反规划乱占滥用土地建设住宅.第六条 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在批准宅基地前,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根据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各区分批次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第七条 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当纳入年度计划,实行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与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相挂钩.第二章 用地申请第八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住房建设用地:(一)年满18周岁,且因分户确实没有宅基地的;(二)因无住房或现有住房用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需要新建住房或扩大住房用地面积的;(三)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四)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搬迁的;(五)向中心村,集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居的;(六)集体经济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农村村民)已在当地落户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经批准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原村庄,集镇定居的华侨,港澳台胞需要建设住宅的,参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第九条 农村村民申请住房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的;(二)将原有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者改为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三)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四)原有住宅用地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五)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六)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七)申请人提供虚假情况的;(八)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第十条 农村村民每户建住房用地面积限额为120平方米(但不包括院落用地).利用空闲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建设住宅,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改建的,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的住房用地面积.住宅用地面积及院落用地总面积不得超过湖南省规定,每一户使用耕地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21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180平方米.确需占用耕地的,实行&占一补一&,由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完成.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后必须退出旧宅基地,在用地申请时,申请人与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旧宅基地由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后根据村庄规划重新安排使用.第十二条 在已批准使用的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安置房只能用于安置符合规定条件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安置房的视为拥有一处宅基地,不再批准使用其他宅基地. 第三章 用地审批第十三条 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村民,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交身份证,户口本等身份,年龄证明材料. 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会议,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后,在本村张榜公示拟划定的宅基地,公示期限为十日.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名单,用地位置,面积和四至等. 第十四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乡(镇)国土资源中心所及规划管理机构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宅基地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的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拟划定的宅基地宗地图; (四)村民委员会会议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结果公示情况的书面材料和说明; (五)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五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50平方公里中心城区建设规模范围外的宅基地申请经乡(镇)国土资源中心所及规划管理机构审查后,报区国土资源分局,规划分局审批,明确住房占地面积,核发《个人建房用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50平方公里中心城区建设规模范围内的宅基地申请经乡(镇)国土资源中心所及规划管理机构审查后,报区国土资源分局,规划分局审核,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批. 宅基地经审批后,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张榜公布.由乡(镇)国土资源中心所商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共同放线划定宅基地和住房占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需按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原有住宅用地范围内翻建住宅(已领取土地使用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村委会签署意见,并经乡(镇)国土资源管理中心所实地审查确认后,不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直接办理规划建设许可手续.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翻建,扩建原旧住宅:(一)已取得新的住宅建设用地的;(二)原旧住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的;(三)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心城镇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四)原旧住宅属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村(镇)保护规划确定的保留风貌建筑的.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住宅小区(含安置房)建设用地,由村委会或者负责拆迁安置的单位根据建房户数量和实际用地需求,分期分批提出申请,经乡(镇)国土资源中心所及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核实后,报区国土资源分局,规划分局审查,报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规划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和《规划用地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统一规划建设农村住宅小区:(一)农村村民因国家,集体建设拆迁安置需要建设住宅的;(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需要拆迁安置的;(三)农村新村建设(含村庄整治)的.申请农村村民住宅小区建设用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住宅小区建设用地申请;(二)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农村住宅小区修建详细规划;(三)建房户户数和每户的用地面积安排说明;(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申请在住宅小区内建设住宅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由村委会按规定确认后统一报乡(镇)国土资源中心所及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审核,经审核符合住宅建设用地条件的,报区国土资源分局,规划分局审批,分户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第十九条 乡(镇)国土资源中心所及规划建设管理机构自收到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格资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并报区国土资源分局,规划分局审批;区国土资源分局,规划分局在15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市国土资源局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批;涉及农用地的,市国土资源局自收到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第四章 宅基地有偿使用和流转第二十条 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有偿使用.第二十一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心城镇用地规模范围外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已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连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经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可以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仍然保留原土地使用权类型.在村庄整治区域内宅基地流转可以给该范围内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心城镇用地规模范围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流转.第二十二条 实施城市规划,依法开展&城中村&综合整治和实施土地征用实现&村改居&,原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原村民应采取宅基地换房和征购方式退出宅基地.实施土地整治,需要拆迁住宅的村民可采取宅基地换房,集中安置和征购方式退出宅基地.第二十三条 建立宅基地退出补偿机制.在政府实施土地整治,&城中村&综合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范围内,区政府对农村村民自愿退出合法宅基地自行复垦整理为农用地的,给予补偿:(一)农村村民按规定一户一宅,将多余的宅基地自行复垦整理为农用地的,按照《株洲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征收标准给予补偿;(二)农村村民拆旧建新进入集中安置点并将原有宅基地整理复垦为农用地的,政府在集中安置点内无偿提供宅基地并按照《株洲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征收标准给予补偿;(三)农村村民进城购房,原宅基地自行复垦整理为农用地的,按照《株洲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征购标准给予补偿;(四)农村村民采取宅基地换房方式自愿退出宅基地的,按原住宅建筑面积以适当比例无偿提供住宅:1,原住宅为砖混结构的,按原住宅建筑面积1:1提供楼房建筑面积;2,原住宅为砖木结构的,按原住宅建筑面积1:0.8提供楼房建筑面积;3,原住宅为土木结构的,按原住宅建筑面积1:0.6提供楼房建筑面积.第五章 确权登记第二十四条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一)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二)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湖南省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三)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起至日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湖南省规定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四)依法批准建设使用的宅基地,可以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在本办法实施前批准住房用地的按批准范围确定使用权,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依法批准建设使用的宅基地,在登记过程中,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在土地登记记事栏中注明住房占地面积.(五)符合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六)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七)依法批准流转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八)依法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能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一)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以外的宅基地不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除继承外);(二)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不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三)未经批准擅自流转宅基地的,不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四)原宅基地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或批准后两年未建设的,不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五)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第二十六条 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村民住房和依法批准流转的宅基地,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和批准流转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市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并持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市房产登记机关申请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第二十七条 城镇居民在集体土地上建设房屋或购买农村村民住房申请房屋权属登记,房屋产权部门不予受理.对已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可按照《市房屋登记办法》规定办理.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机关,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及办理原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一)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二)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村镇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三)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多余的宅基地;(四)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不可抗力因素等特殊情况除外);(五)农村村民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后遗留的宅基地以及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因村镇改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应由建设实施单位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适当补偿.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 严禁城镇居民建住宅使用集体土地建住房.严禁城镇居民个人私自向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购地建房及购买农村村民住房改建.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设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第三十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心城镇用地规模范围内宅基地严禁改建,扩建(已鉴定为危房的除外).第三十一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严禁对农村村民未批先建的住宅采取以罚款或者变相收取费用代替审批的办法予以补办手续.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批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并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非法批准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向申请住宅建设用地的农村村民收取费用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三十四条 实施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株洲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 月 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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