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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消保局:强化主体责任 构建保险消保工作新格局
江苏消费网 ()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访中国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吕宙
  ■本报记者 聂国春
  2015年,我国保费规模和保险业总资产继续保持快速增长。与此同时,我国保险消费者投诉总量增速却明显放缓。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2015年取得了哪些成绩?今年又将重点围绕哪些方面做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日前召开的2016年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会议上,《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了中国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吕宙。
  ●&亮剑行动&处罚77人罚款422万元
   记者:与前几年相比,去年保险消费者投诉总量增速明显放缓。在这个变化过程中,监管部门主要做了哪些工作?
  吕宙:2015年,保监会以完善制度机制为前提,以强化保险公司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主体责任为主线,以严格监管为手段,以实施透明度监管为支撑,以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为纽带,主要从以下方面扎实推进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一是开展严厉打击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不法行为的&亮剑行动&。二是督促保险公司重视和改进保险服务。三是加强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四是推进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建设。五是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六是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七是深入开展保险消费者宣传教育。
  记者:这些举措从各个方面促进了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请问成效如何?
  吕宙:以&亮剑行动&为例,全年共对810家保险机构进行了现场检查,对41家机构、77人实施了行政处罚,罚款422万元,下达监管函117次,开展监管谈话113人次,为消费者挽回直接经济损失2150万元。
  在督促保险公司重视和改进保险服务方面,我们出台了《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对保险公司的销售、承保、理赔、投诉等全部业务流程进行全面评价。发布《保险小额理赔服务指引(试行)》,选定消费者最为关注的车险与个人医疗保险小额理赔作为提升全行业保险服务的突破口。此外,完成人身保险失效保单清理。全行业共清理失效保单1857.05万件,共为消费者复效和退保保单金额111.39亿元。
  ●投诉处理为消费者维护利益4.8亿余元
   记者:投诉难是困扰消费者的一大难题,保监会在这方面是如何解决的?
  吕宙:投诉是消费者反映问题的主要方式。为加强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监管部门调整12378热线分中心布局,由原来14个分中心扩展到36个保监局全面铺设分中心,拓宽了消费者诉求渠道。
  其次,加大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力度。2015年,消保局及各保监局共接收有效投诉3.02万件,同比增长8.25%;实际办结 2.98万件,办结率达98.81%,帮助消费者维护经济利益4.8亿余元。对于涉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规类投诉,共给予有关公司及责任人员警告28次,罚款347.8万元,并对239人次进行监管谈话,下发监管函168份。
  再次,完善投诉处理机制。针对因投诉引发行政复议激增的问题,推动建立保险纠纷首接(办)责任制,召集涉及行政复议较多的11家寿险公司进行集体谈话,召开保险服务工作专题视频会议,组织各保险公司开展保险消费投诉处理专项自查,督促保险公司及时处理保险消费投诉事项,提高投诉处理工作规范性和有效性。
  最后,开展保险公司投诉处理考评。对家保险公司投诉处理工作进行考评,并首次将考评结果向社会公开。召集考评结果排名靠后的20家产、寿险公司分别汇报整改情况,&一对一、面对面&地督促公司加强和改进投诉处理工作。
  此外,保监会加大了保险公司被投诉情况通报力度,并向社会公布了4起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同时,编写出版了《中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报告(2015)》,这是我国保险监管机关公开出版发行的首部消费者权益保护&白皮书&。
  记者:诉调对接是近年来保监会力推的一项工作,请问进展如何?
  吕宙:去年9月,我会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召开了全国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建设工作推进会,并联合起草《关于深入推进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建设的意见》。目前,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建立了379个保险纠纷调解组织,建立诉调对接机制的地市总数达到163个。2015年度,保险纠纷调解组织主导下成功调解纠纷3万余件。
  ●九大举措构建消保工作新格局
   记者:国务院《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建立金融消费者适当性制度,请问在今年的工作中,对这块有何打算?
  吕宙:保监会十分重视这一意见,今年拟研究建立覆盖寿险非预定收益型投资保险及产险领域的产品区分销售制度。借鉴国际经验,在部分销售渠道、选择部分险种探索建立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探索建立保险产品社会第三方评价制度。
  记者:去年&亮剑行动&取得了很大成效,今年还会继续开展吗?
  吕宙:对损害保险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我们将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今年要继续开展打击损害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亮剑行动&,拟专项打击产寿险电销、网销等新渠道销售违规行为。
  记者:保险公司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体,如何督促落实这一主体责任呢?
  吕宙:为强化保险公司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拟制定出台《保险公司消费者事务委员会指引》,指导保险公司各级机构健全完善消费者事务委员会并切实发挥作用,为公司落实消费者保护主体责任提供组织保障。同时,建立投诉每日通报制度,以问题为导向完善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相关制度,构建监管机关与市场主体齐抓共管、职责清晰的投诉处理新机制。
  此外,进一步完善保险纠纷首接(办)责任制,提高投诉处理工作规范性和有效性,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加强保险公司投诉处理的工作考评,倒逼保险公司加强和促进投诉处理。
  记者:保监会还将在哪些方面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吕宙:在完善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强化保险消费者主体责任、继续开展&亮剑行动&、切实做好投诉处理的同时,保险消保局今年还将继续督促保险公司改进服务,深化保险调处机制建设,加强信息披露力度,做好保险消费者教育和风险提示工作,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研究探索建立保险业守信&红名单&制度。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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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干什么的_中国保监会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干什么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China Insurance Regulatory Commission),简称中国保监会。
  中国保监会成立于日,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2003年,国务院决定,将中国保监会由国务院直属副部级事业单位改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并相应增加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和人员编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设15个职能机构,并在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设有35个派出机构。其中,15个内设部门为:  
  (一) 办公厅(党委办公室、监事会工作部)。拟定会机关办公规章制度;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办公;承担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机要、文秘、信访、保密、信息综合、新闻发布、保卫等工作。负责保险信访和投诉工作;承办会党委交办的有关工作;负责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二) 发展改革部。拟订保险业的发展战略、行业规划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保险监管的方针政策及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保险业改革发展有关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保险市场整体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对保监会对外发布的重大政策进行把关;归口管理中资保险法人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的市场准入和退出;负责规范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并对公司的重组、改制、上市等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保监会对外重要业务工作与政策的协调。
  (三) 政策研究室。负责保监会有关重要文件和文稿的起草;对保监会上报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文件进行把关;研究国家大政方针在保险业的贯彻实施意见;研究宏观经济政策、相关行业政策和金融市场发展与保险业的互动关系;根据会领导指示,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开展保险理论研究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中国保险学会开展研究工作。
  (四) 财务会计部。拟定保险企业和保险监管会计管理实施办法;建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编制保监会系统的年度财务预决算;审核机关、派出机构的务预决算及收支活动并实施监督检查;审核会机关各部门业务规章中的有关财务规定。负责机关财务管理。
  (五) 财产保险监管部(再保险监管部)。承办对财产保险公司的监管工作。拟定监管规章制度和财产保险精算制度;监控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和偿付能力;检查规范市场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核和备案管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核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承办对再保险公司的监管工作。拟定监管规章制度;监控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和偿付能力;检查规范市场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核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六) 人身保险监管部。承办对人身保险公司的监管工作。拟定监管规章制度和人身保险精算制度;监控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和偿付能力;检查规范市场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核和备案管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核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七) 保险中介监管部。承办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工作。拟定监管规章制度;检查规范保险中介机构的市场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核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制订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基本资格标准。
  (八)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部。承办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工作。拟订监管规章制度;建立保险资金运用风险评价、预警和监控体系;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核保险资金运用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订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征收与管理。
  (九) 国际部。承办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与有关国际组织、有关国家和地区监管机构和保险机构的联系及合作。负责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外事管理工作;承办境外保险机构在境内设立保险机构,以及境内保险机构和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保险机构及有关变更事宜的审核工作;承办境外保险机构在境内设立代表处的审核和管理事宜;对境内保险及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
  (十) 法规部。拟订有关保险监管规章制度;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提出制定或修改的建议;审核会机关各部门草拟的监管规章;监督、协调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开展保险法律咨询服务,组织法制教育和宣传;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十一)统计信息部。拟订保险行业统计制度,建立和维护保险行业数据库;负责统一编制全国保险业的数据、报表,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负责保险机构统计数据的分析;拟订保险行业信息化标准,建立健全信息安全制度;负责保险行业信息化建设规划与实施;负责建立和维护偿付能力等业务监管信息系统;负责信息设备的建设和管理。
  (十二)派出机构管理部。拟订派出机构管理、协调工作的规章制度。检查派出机构工作落实情况,督办会领导批办的重大事项;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对派出机构年度工作业绩的评估意见;研究分析派出机构管理和协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解决方案;定期收集、整理派出机构反映保险市场运行情况及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十三)人事教育部(党委组织部)。拟订会机关和派出机构人力资源管理的规章制度;承办会机关和派出机构及有关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根据规定,负责有关保险机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本系统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负责会机关及本系统干部培训教育工作。
  (十四)监察局(纪委)。监督检查本系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情况;依法依纪查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纪的行为;受理对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和申诉。领导本系统监察(纪检)工作。
  (十五)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群工部)。负责本系统党的思想建设和宣传工作;负责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指导和协调本系统统战、群众和知识分子工作。机关党委。负责会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中国保监会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1、拟定保险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制定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起草保险业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定业内规章。
  2、审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的设立;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审批境外保险机构代表处的设立;审批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等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境内保险机构和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保险机构;审批保险机构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决定接管和指定接受;参与、组织保险公司的破产、清算。
  3、审查、认定各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定保险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格标准。
  4、审批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对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备案管理。
  5、依法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监管保险保证金;根据法律和国家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政策,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监管。
  6、对政策性保险和强制保险进行业务监管;对专属自保、相互保险等组织形式和业务活动进行监管。归口管理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等行业社团组织。
  7、依法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的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非保险机构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进行调查、处罚。
  8、依法对境内保险及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
  9、制定保险行业信息化标准;建立保险风险评价、预警和监控体系,跟踪分析、监测、预测保险市场运行状况,负责统一编制全国保险业的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发布。
  10、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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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法律顾问:王进律师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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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
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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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综合分析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调整方案。新责任限额方案内容如下: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上述责任限额从日零时起实行。截至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特此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一日
TA的最新馆藏[转]&[转]&[转]&免费找律师:400-888-8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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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80644
执业机构:益清(北京)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新成文化大厦(地铁五号线、七号线磁器口)
标  题:
发文字号:
颁布单位:
中国保监会关于机动车辆火灾责任等问题的复函
作者:张卫东  时间:     浏览量 0  评论 0    
近期有朋友咨询,炎炎夏季即将到来,性能不高的车辆在高速上行车易产生燃烧等危害生命安全的事情,对驾驶者造成巨大的危害。为此前来咨询张律师,什么是车辆自燃?什么是不明原因燃烧?
北京交通事故专业张卫东律师讲解:这位客户咨询的问题具有普遍性,中国保监会有专门针对车辆火灾的复函,特提供给各位,希望能给各位带来帮助。
中国保监会关于机动车辆火灾责任等问题的复函(保监办函【2003】99中国保监会关于机动车辆火灾责任等问题的复函
保监办函【2003】99号
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邳检民咨字(2003)第2号《关于机动车保险火灾责任等问题的咨询函》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中国保监会《关于明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火灾”责任的批复》(保监复〔2000〕159号)中已经明确指出:《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一款第2项的“火灾”责任是指,因保险车辆本身以外的火源以及基本险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的燃烧导致保险车辆的损失。
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第一部分第三条第(六)项“自燃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是指保险车辆发生自燃和保险车辆因不明原因产生火灾而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该条规定中对于“自燃”和“不明原因产生火灾”均作出了解释。
“自燃”是指:“没有外界火源,保险车辆也没有发生碰撞、倾覆的情况下,由于保险车辆本车漏油或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载运的货物等自身问题引起的火灾。”中国保监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自燃”解释的复函》(保监函〔2001〕133号)中指出,“自燃”定义中“等”字指“保险车辆本车漏油或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载运的货物”引起火灾的几种情况,无更多内涵。
“不明原因产生火灾”是指:“公安消防部门的《火灾原因认定书》中认定的起火原因不明的火灾。”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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