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无故不参与投标递交投标文件时未递交投标保证金,可以拒收吗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未递交投标保证金,可以拒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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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问答主编:Shawn
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文件的有三种情形: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
这三种情形都具有客观外在表现形式,比较容易判断,不易引起争议。在此情况下拒收投标文件,一方面可以提高工作效率,避免不合格的投标进入评标环节。另一方面可以确保进入评标的投标文件符合一定要求,保证竞争性。为避免引起争议,防止滥用拒收权,招标人不得扩大拒收投标文件的范围。
因此未递交投标保证金不能做为拒收投标文件的理由。如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未递交的,应视为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否决其投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五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情况第六款,(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新闻源 财富源
投标保证金交纳截止日期能提前吗
&&来源:&&作者:佚名&&责任编辑:罗伯特
  近日,《中国政府采购报》编辑部接到了这样一个咨询电话:某县级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日期设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两天。不料,就在投标保证金交纳截止日之后、投标截止日期之前,又有未交纳投标保证金的供应商前来投标,而此时,投标保证金已经停止接收,代理机构还能收这位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吗?对此,记者进行了一系列采访。
  两个时间节点应当一致
  上海汇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利江告诉记者,如果采购项目属于工程类项目,那么,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的规定,问题的答案非常明确:投标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不能早于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否则二者的有效期不一致。
  工程类采购有了明确答案,而货物、服务类政府采购是否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答案似乎并不明确。记者查遍政府采购法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找到任何一条禁止这一做法的法律条文。
  然而,几乎所有受访的业内人士都一致否定了这一做法的合法性。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张志军告诉记者,该规定不符合法理,也不符合行业惯例。一方面,业内普遍认为,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其交纳的截止时间应当与投标文件接收的截止时间相同。另一方面,要求供应商提前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做法,有非法侵害投标人合法权益之嫌疑,与政府采购法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不符。
  广西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沈德能则表示,他在法律法规的字里行间找到了隐蔽的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令”)第十六条规定,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那么,如果提前截止投标保证金的交纳时间,导致投标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之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之前的这段时间不能正常投标,则可能变相地压缩了法定的二十日的等标期,从而构成违规操作。同时,18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依据业内惯例,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提前截止投标保证金交纳时间,意味着无法完全满足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因此,在业内专家看来,不论是工程还是货物、服务类政府采购,不论是依据法理还是法条,错开投标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做法不可取。
  这个标该不该废
  虽然业界一致认为,投标保证交纳截止时间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设定不一致,这样编制招标文件,显然是不合规的,但回到前述咨询电话所提及的问题本身:项目已然进展到这一步了,到底该不该接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
  山东鲁成招标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副总经理冯美娜给这家代理机构支的招是:如果招标文件不合法合规,项目就不应当继续进行。供应商应当在买到招标文件后的七日内发出质疑,财政部门如发现这一情形,也应当责令重新招标。“如果该项目不废标反而继续进行,评审专家依据不合法合规的招标文件进行了评审,可能导致评审结果不公正,进而引来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最终,项目很可能因此废标。”冯美娜说,“此时的废标对于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而言,都非常被动。
  和冯美娜的观点不同,张志军认为,项目不应当轻易废标。张志军表示,不轻易废标的前提是招标文件里的这些要求并未对供应商造成实质性损害。“这种情况下,可视招标文件有轻微瑕疵。而实践中,完全没有瑕疵的招标文件几乎不存在。这些瑕疵如果没有对当事人造成实质性损害,都应当在合法的前提下得到不同程度的包容。不然,大部分项目都将无法顺利完成招标,进而让各方当事人在时间和金钱上蒙受的不同损失。”张志军说。同时,他建议,实务操作中,代理机构应当充分尊重招标文件的规定,拒绝此时前来投标的投标供应商。他的理由是:一方面,投标保证金和投标文件的提交截止日期对于各家投标供应商而言,都是公开、公平的,各家供应商应对自己的投标行为负责;另一方面,代理机构的职责之一就是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合法开展采购活动,因此,在招标文件没有大问题的前提下,既应当遵从招标文件的规定,又应当遵守18号令“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规定。
  以上,冯美娜和张志军分别结合实践中的具体情形给出了不同的参考意见。这些情形的共同点是:招标文件中确实有不完全切合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点则是,是否会给项目带来实质性损害、是否会引来质疑和投诉。
  源头管理是关键
  将投标保证金的交纳截止时间与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分开来设置,操作起来不仅不方便,而且会带来种种问题。但是,为什么实践中还是会出现这类情形?
  海南菲迪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彭时明告诉记者,投标保证金提前截止的动机,大多是为了提前获知有意向前来投标的供应商是否满足三家,以此确保项目顺利开标。彭时明建议,为确保保证金按时到账,代理机构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注明提示性文字“投标人应于X年X月X日之前汇出投标保证金”,避免出现“截止日期”等强制性字眼。投标人如未按要求汇出投标保证金,不能依据上述提示性文件判定供应商投标无效。
  沈德能则结合以往的经验告诉记者:源头管理是关键。因为这些不合法合规的招标文件背后,可能隐藏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三方合谋的串标行为。他表示,这些规定可能是投标人在买通采购人后撺掇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如此设置,以此在不容易关注到的地方给其他供应商“埋雷”,从而导致竞争对手投标失效。“这些做法极有可能导致项目废标,结果只能是害人害己。”沈德能说。
  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李杭则站在投标供应商的立场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思考:招标投标活动向存在着激烈的竞争氛围,投标保证金早交一天,就意味着可能早被竞争对手觉察一天。如果投标保证金不是收取固定金额,而是按照各家报价的比例收取,那么竞争对手甚至可能通过窃取投标保证金汇款信息来得知其报价。因此,李杭建议,代理机构应尽量打消供应商的顾虑,减少引起此类问题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积极寻求潜在投标供应商的信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第五十四条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一)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第五十六条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收还是不收--《中国招标》2014年24期
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收还是不收
【摘要】:正6月10日,有网友在群里发帖,受业主委托,该网友所在招标代理机构就某建筑工程进行公开招标,共有3家投标人报名,但是只有两家提交了投标保证金,另外一家未提交投标保证金。该网友求助,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是收还是不收。如果不收,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就要重新招标,如果收了,又担心其余两家投标人会事后投诉。
【关键词】:
【分类号】:F284【正文快照】:
6月10日,有网友在群里发帖,受业主委托,该网友所在招标代理机构就某建筑工程进行公开招标,共有3家投标人报名,但是只有两家提交了投标保证金,另外一家未提交投标保证金。该网友求助,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是收还是不收。如果不收,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就要重新招标,如果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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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令第6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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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 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第四条 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第六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第七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第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第九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建设标准,推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十一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是代理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委托制定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明确采购规程,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将集中采购项目转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提高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拟订合同文本和优化采购程序的专业化服务水平,根据采购人委托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时协助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委托代理协议,应当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履行各自义务,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第十七条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以及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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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在递交标书应注意哪些问题
295人阅读 来源:律师365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招是房地产市场很常见的一种现象。其中的投标是指投标人应人的邀请,按照招标的要求和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递价,争取中标的行为。投标书实质上是一项有效期至规定开标日期为止的发盘,内容必须十分明确,中标后与招标人签定合同所要包含的重要内容应全部列入,并在有效期内不得撤回标书、变更标书报价或对标书内容作实质性修改。本文主要介绍投标人在递交标书应注意的问题。《》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1、投标文件的送达。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投标文件。投递投标书的方式最好是直接送达或委托人送达,以便获得招标机构已收到投标书的回执。在招标文件中通常就包含有递交投标书的时间和地点,投标人不能将投标文件送交招标文件规定地点以外地方,如果投标人因为递交投标书的地点发生错误,而延误投标时间的,将被视为无效标而被拒收。如果以邮寄方式送达的,投标人必须留出邮寄时间,保证投标文件能够在截止日期之前送达招标人指定的地点。而不是以“邮戳为准”。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即已经过了招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应当原封退回,不得进入开标阶段。2、招标文件的签收保存。招标人收到标书以后应当签收,不得开启。为了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招标人必须履行完备的签收、登记和备案手续。签收人要记录投标文件递交的日期和地点以及密封状况,签收人签名后应将所有递交的投标文件放置在保密安全的地方,任何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为了保证引起充分竞争,对于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当重新招标。这种情况在国外称之为“流标”。按照国际惯例,至少有三家投标者才能带来有效竞争,因为两家参加投标,缺乏竞争,投标人可能提高采购价格,损害招标人利益。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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