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体制改革检察机关关改革后不存在检察员了吗

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实践与探索
――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的改革为样本
王忠& 崔全龙
[摘要] 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是新形势下实现检察人员管理科学化和专业化的重要途径,对提高检察队伍整体素能和检察工作效能具有重要意义。渝中区检察院自2002年被确定为首批改革试点后,着力推进了改革。应当说,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正像事物的两个方面一样,改革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本文在全面分析改革成果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和归纳了改革的启示,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推进改革的建议。
&[关键词] 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实践与探索;改革启示;建议
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深化检察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中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高度重视、积极推进,并于2002年选择在重庆、山东等地部分检察院进行了试点。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的支持和帮助下,2002年4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被确定为首批全国检察系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试点单位,并于2004年着力推进了改革。在长达八年的时间里,该院通过实施人员分类、精简内设机构、创新管理模式等工作对检察人员分类管理进行了积极的实践与探索,为检察机关进一步深化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提供了可鉴之本。
一、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概述
(一)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前的状况
1.业务机构的设置。改革前,根据检察管理体制和检察职能,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下设侦监科、公诉科、职侦局、监所科、民行科、控申科、技术科、办公室、政治处、研究室等十个内设机构。其中侦监科、公诉科、职侦局、监所科、民行科、控申科等六部门为履行检察职能的业务机构,政治处、研究室、办公室、技术科等四部门为服务检察工作的辅助或综合机构。
2.检察人员的类别。改革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官法》的规定,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检察人员依法任命了法律职务和职级,共任命具有助理检察院以上职务的检察人员71人,占全体检察人员65.7%。在检察业务管理体制上,该院设有检察长、检察委员会、部门负责人、主诉主办检察官及其助手、书记员等职务。主诉主办检察官由具备检察员资格的检察人员竞争上岗。主诉主办检察官的助手、书记员以及其他检察人员没有严格的分类。
3.检察人员的职责。改革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已实行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即主诉主办检察官在检察长的领导下,独立承办案件,负责决定和处理除由法律明确规定应当由检察长、检察委员会行使职权之外的事项。主诉检察官的助手辅助主诉检察官办理案件,接受主诉检察官的指派具体处理办案过程中的有关事项。部门负责人根据检察长的授权,监督、检查、协调主诉检察官及其助手的办案工作。书记员的职责则未予明确,司法实践中书记员的职责基本上参照了主诉主办检察官助手的职责。
4.检察人员的管理。改革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依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的规定,虽然对具备检察官条件的检察人员进行了法律职务的任命和职级的评定,但尚处于法律职务职级的空转状态,并未对检察官进行单独序列的管理,而是将其与其他检察人员一同按照一般公务员管理规定进行混合管理。在职务职级晋升、工资福利以及考核方面均参照同级一般公务员来管理。检察人员的交流也以工作需要和行政职务职级的晋升为依据,而不以检察人员类别为依据。
(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后的现状
2004年,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分类改革框架方案》和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实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立足渝中区情和院情制定出台了《关于实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总体方案》、《关于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等一系列落实改革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推进了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工作的进展。
1.整合内部机构。根据检察职能任务的要求,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将时有的10个内设机构整合为6个,即:刑事检察局、职务犯罪侦查局、诉讼监督局、检察长办公室、政治部、检察事务部,简称“三局两部一办”。其中,刑事检察局主要负责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检察监督工作;职务犯罪侦查局主要负责职务犯罪案件的举报、侦查和犯罪预防工作;诉讼监督局主要负责监所检察、民事行政检察、控告申诉检察和国家赔偿工作,检察长办公室主要负责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检察业务目标管理与案件质量监督、检察理论调研工作;政治部主要负责人事工作、思想宣传工作、党建工作;检察事务部主要负责文秘信息、后勤保障、司法警察、技术装备等工作。内设机构中的“三局一办”实行检察官负责制。主任检察官领导部门工作,向检察长负责。“三局”下设若干个检察官办案室,检察官在主任检察官指导下,独立负责地开展办案工作。“两部”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领导部门工作,政治部向党组负责,检察事务部向检察长负责。
2.确定人员类别。根据检察机关各个职位工作性质和在检察活动中的地位作用,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将检察人员分为:检察官、检察事务官、检察行政官。根据履行检察权的需要,检察官设三个职务层次: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官。在检察官中,根据不同职责和管理工作需要,设置主任检察官和副主任检察官、“检察官”。由此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序列中,就包括检察长、副检察长、主任检察官、副主任检察官、检察官。检察事务官指在检察活动中协助“检察官”履行检察职责,从事辅助性、事务性工作,保障检察活动有序开展的职位。根据工作性质和任务不同,检察事务官设置检察官助理、检察侦查官、检察技术官和司法警察四个职系。检察行政官是指从事检察政治工作、综合管理工作和行政事务工作的职位。该职位包括政工、行政、文秘、党务、纪检监察等部门人员。同时,该院按照检察官不超过30%、检察事务官占45-50%、检察行政官占20-25%的比例,通过竞争上岗、双向选择,选拔检察官35名,检察事务官57名、检察行政官26名。
3.明确人员的职责。改革后,先前的“主诉主办检察官”更名为“检察官”,实行竞争上岗,履行主诉主办检察官的职责。检察事务官履行主诉主办检察官助手和书记员的职责。检察业务管理上,实行以检察官独立决策与检察长审批决策相结合的模式,即对于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和起诉决定的案件,由检察官独立决策,并对案件负责;而对于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和不起诉决定的案件,由检察官报请分管检察长决定。业务部门的主任检察官、副主任检察官(即部门负责人)负责部门检察业务的协调和日常事务管理工作。检察行政官负责政工、后勤保障等综合事务工作。
4.规范人员的管理。改革后,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实行了对检察官的单独管理制度。如该院通过制订职位说明书和确定专门机构负责的形式明确了检察官的职责和管理机构,通过建立检察官考核、检察官执法档案、执法过错追究等制度机制,对检察官直接或其“主导”办理的案件进行督导、检查、监督和预警,考核和评估检察官的业务素质和办案质量,并以此作为检察官评价和晋升的参考依据。至于对检察事务官和检察行政官的管理,则基本沿用了改革前的管理模式。
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成效
(一)检察人员分类改革取得的成效
从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效果看,应当说具有积极的意义,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1.检察业务人员与检察行政人员的分类初步成型。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将检察人员分为检察官、检察事务官、检察行政官的分类方式,有其积极意义。由于检察业务人员与检察行政人员在岗位职责、工作内容上的显著差异,使检察业务人员和检察行政人员的划分较为容易。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在这两大类人员的划分上,成效就更为显著。从分类效果看,该院的分类方式将检察业务人员和检察行政人员作了严格的划分,且界限明显、职责明确,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模糊认定问题。从运行情况看,具备法律职务职级的检察业务人员逐步流向了检察业务部门,不具备法律职务职级的检察人员逐步流向了检察综合部门,且两大类检察人员的交流也基本能够在各自的序列内进行。因此,应当说,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促使检察业务人员和检察行政人员两大类检察人员的分类在该院初步成型,一定程度上有效激励了两大类人员向各自方向发展,有效推进了检察业务工作和检察行政工作的良性快速发展。
2 .以“检察官”为主体的执法办案机制基本建立。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将从事检察业务工作的检察业务人员分为检察官和检察事务官。在业务运行上,逐渐形成了以“检察官”为核心的执法办案机制,集中体现于:“检察官”在检察长的领导下,对除法律规定应当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行使职权之外的其他事项享有相对独立的决定权。“检察官”可以直接办理案件,也可将案件委托于检察事务官办理。检察事务官作为“检察官”的助手,受“检察官”指派审阅案卷,制作阅卷笔录,提讯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拟定案件审查意见,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负责,“检察官”拥有最终的决定权,对定性负责。从执法办案效果看,该院的绝大部分案件由“检察官”直接或在“检察官”的主导下依法独立办理,基本建立了在检察长领导下,以“检察官”为主体的执法办案机制。这种执法办案机制具有分工负责、权责明确的特点,既强化了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对重大检察业务的领导,又发挥了“检察官”的主观积极性,有效地推动了检察业务的健康发展。
(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存在的问题
虽然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在实施改革的过程中和改革效果上,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1.内设机构整合的成效尚未显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在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过程中,伴随了内设机构的整合,将先前的10个内设机构整合为6个,可以说实行的是“大部门”管理体制,其初衷是精简机构、便于管理。但从司法实践看,“大部门”管理体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由于该院与上级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不一致,致使上级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与该院内设机构难以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存在部分业务协调沟通不畅的问题;二是肩负多项检察职能的“大部门”管理体制不利于检察机关检察职能的充分发挥,不利于检察业务的精细化管理;三是在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化的环境下,内设机构的整合直接导致检察机关行政领导岗位的减少,不利于形成激励检察人员晋升的管理体制。如该院改革后肩负民行职责、监所职责和控申职责的诉讼监督局,在业务协调上,其与上级检察机关不能一一对称,严重影响了业务的沟通协调;在业务管理上,因部门负责人精力等诸多因素,导致各业务发展不均衡;在部门管理上,因部门整合直接导致领导职位的减少,在各序列人员管理制度尚未健全的前提下严重影响了检察人员的晋升,挫伤了检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因此,内设机构的整合虽然实现了精简机构的目标,但其更加有利于检察业务发展的积极成效尚未显现。
2.检察业务人员的分类尚不明确。正如前文所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在检察业务人员和检察行政人员的分类上,取得了积极的成效,有力的推动了检察业务人员和检察行政人员的错位发展。但在检察业务人员的分类上,虽然将其划分为检察官和检察事务官,也明确了任职条件和各自的职责,但在实际操作中,依然没有得到严格区分。在检察官的界定上,该院对检察官的界定和《检察官法》对检察官的界定不相一致,且存在包含关系混乱的问题。在检察事务官的界定上,界限较为模糊,除了检察官和检察行政官之外,其余的检察人员均划入了检察事务官的范畴,并参与协助检察官办理案件。在称谓上,按照《检察官法》规定具有助理检察员以上职务的检察官,因未竞争上“检察官”职务,而被划入了检察事务官序列,违背了法律规定。在两者的职责上,基于基层检察院人案矛盾突出,往往导致检察官无暇顾及委托给检察事务官办理的案件,甚至出现检察官全权交由检察事务官审查办理案件的情况,未有效发挥检察官在案件办理中的“主导”作用。
3.各类序列的检察人员管理制度尚未完全确立。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官的管理上,建立了单独的检察官考核、检察官执法档案、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机制,有力地推动了检察官考核评价、执法经历管理和案件质量保障等工作的发展。但在检察官的职务职级晋升、工资薪酬等配套制度上因多种原因未得以确立或者落实。检察官的职务职级晋升依然实行的是行政管理体制,以行政职务职级的晋升为标准。检察官的工资薪酬实行同级一般公务员的工资薪酬制度。这就致使该院单独的检察官序列管理制度存在制度缺位的状况,而尚未完全确立起完善而有效的检察官序列管理制度。同时,也因制度的不完善,导致检察官考核机制、检察官执法档案等配套制度尚不具有实质的参考意义,而仅停留在程序上的操作层面。在检察事务官和检察行政官的管理正如前文所述,并未建立单独类别的管理制度,而参照同级一般公务员进行管理。
三、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启示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为深入推进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也为进一步深入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1.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不等于内设机构改革。检察职能伴随着社会管理的日益精细化而呈现精细化的发展方向,这是检察管理改革的重要因素之一,同时决定着检察人员和内设机构的改革应当朝着精细化的方向推进。需要说明的是,检察人员和内设机构改革的步伐同向是以检察业务为前提条件,即检察官和检察业务部门的发展应当向着职业化、专业化、精细化的方向,而非笼统意义上的检察人员和内设机构。对于检察人员和内设机构的改革,应当首先区分检察业务人员和检察行政人员、检察业务部门和检察辅助部门。对于检察业务人员和检察业务部门应当向着精细化方向改革,而对于检察行政人员和检察辅助部门应当按照行政体制进行管理。检察机关尤其是其检察业务部门不易实行“大部制”,这是由检察机关的司法属性和检察职能决定的,检察机关以履行检察职能为职责,其职权职能之间具有互不相同、互不交叉的特点,不具备实行“大部制”的前提条件。相反,检察机关应当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不断促进检察业务部门和检察官的精细化发展,逐步实现检察业务部门的专业化和检察官队伍的职业化。因此,实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应当避免将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简单地等同于内设机构改革,尤其应当避免按照同一方式对检察业务部门和检察综合部门、检察业务人员和其他检察人员进行无类别的混合式改革。
2.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推进。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总体上是依照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等法律法规,但在实践中也存在诸多与法律法规不相符之处。如在检察官的界定上,根据《检察官法》第2条规定: 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而在该院的改革中,将“检察官”界定为了兼具行使检察权和行政管理职责的“办案组组长、业务部门负责人等”检察人员,而将部分具有检察员或助理检察员法律职务的检察人员则划入了检察事务官和检察行政官的序列,致使在“检察官”的理解上存在歧义。同时,检察事务官和检察行政官的称谓表述有将全部检察人员视为检察官而误导视听之嫌,影响了检察官的特殊称谓和职业荣誉。因此,在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过程中要依法推进,尤其要严格遵照法律法规对检察官任职条件、界定、检察职责等规定执行。
3. 应当建立健全各类序列的检察人员管理制度。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从检察官考核、检察官执法档案等方面建立了检察官单独序列的管理制度,但在检察官的职务职级晋升、工资薪酬保障等方面未予跟进,致使出现处于执法一线的检察官任务重、责任大,甚至出现了检察官流失的现象。在其他人员的管理上,虽然进行了分类,但在检察事务官和检察行政官的管理上并未建立类别不同的管理制度,而是一律参照一般公务员进行管理。由于检察事务官是从事检察业务的辅助人员,尤其是具备检察员或助理检察员资格的检察事务官,其虽然没有“检察官”的相对独立决定权,但根据法律规定其属于检察官,享受依法行使检察权的职权。而将此类检察事务官一并纳入一般公务员进行管理,则未显示出其检察官的属性。检察事务官序列也未形成有序竞争的机制,使检察事务官的晋升渠道受到限制。此外,对于检察事务官中的检察技术人员、司法警察、书记员等检察人员也未予建立各自序列的管理制度。正是由于检察事务官管理制度的缺位,检察事务官的岗位更像是一个依附于检察官序列的临时性和过渡性岗位,而不是一个独立的检察人员序列,直接阻碍着该院稳定化、专业化检察事务官队伍的形成。因此,推进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要着重建立健全各类序列的检察人员管理制度。
4. 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是系统工程,应当审慎推进。由于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涉及面广、改革难度大,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在改革过程中审慎推进,在改革初期受到了各级领导机关的支持,制订了严密的实施方案和明确的规章制度,实现了改革的顺利进行。既便如此,在改革推进的过程中,其改革的步伐和成效仍然受到法律政策改变、规章制度不健全、配套制度未跟进等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严重折损了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成效。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其不仅包含检察人员分类、检察官管理、检察工作机制等内容,还包括人事管理制度和配套制度的跟进,同时也离不开上级检察机关和同级党委、政府的支持,因此开展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应当审慎推进,稳扎稳打,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改革的实施。
四、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建议
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关乎司法改革和检察改革的顺利推进,关乎广大检察人员的切身利益。在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过程中,应当严格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等法律为依据,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内进行制度优化设计;应当严格按照中组部和最高检联合下发的《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中组发[2013]11号)和《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中组发[2011]19号)等规范文件为指导,积极落实;应当严格按照司法规律和检察工作属性,审慎探索法律法规尚未明确的事项,稳步推进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
(一)检察业务机构精细化改革与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同步推进。检察业务机构精细化改革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都是由社会分工精细化、社会管理职责化和强化法律监督职责决定的。因此,在推进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过程中,要注重实现检察业务机构精细化改革与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同步推进。只有在检察业务机构精细化的同时,才能够将进行了科学分类的检察人员划入相应的职责机构,才能够为更加职业化的检察人员提供发展的空间,最终在逐步形成专业化检察业务部门的同时,实现检察业务人员的职业化,最终实现检察业务机构专业化与检察业务人员职业化的良性互动发展。其实,近年来检察系统为了切实肩负起法律监督的职责,有效地发挥检察职能,已越来越注重内设机构的精细化改革,尤其是检察业务机构的精细化改革,从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改革方向已能窥探出两者互动发展的必要性。如检察机关从最初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的设立,到近期案件管理部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部门的设立,无不昭示着检察业务机构的精细化改革方向,同时也伴随着更加职业化职务犯罪预防人才、案件管理人才、未成年人案件人才的逐步成形。虽然检察体制机制的改革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我们也应当看到在检察系统中仍然存在将检察辅助人员、检察技术人才、司法警察、检察行政人员等混合发展的现象。显然这种检察业务部门整合性的发展,不仅不利于检察职能的充分发挥,不利于专业化检察职能部门的形成,更不利于检察人员的科学发展。因此,要想更好地实现科学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更好地推进检察业务的快速发展,应当切实将检察业务机构精细化改革与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同步推进。
(二)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推进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对检察人员有着原则性的分类,如明确规定了检察官和书记员职务。在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中,也对人员类别和工作职责作了明确规定。如将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划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应当说这一分类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最高检的改革意见对检察官的界定遵照了《检察官法》的规定,对司法行政人员的界定符合检察工作实际,对检察辅助人员的界定基本能够涵盖所有协助检察官履行检察职责的检察人员,具有较强的合理性。因此,在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分类上,应当坚持法律法规将检察人员划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的规定,深化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此外,正如前文分析,在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过程中,仍然存在法律政策稳定性、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与否、规章制度科学健全与否、配套制度是否跟进等诸多不确定因素,这就要求检察机关推进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更要注重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稳步推进改革,使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在法律的保障下进行,确保改革取得实效,确保改革成果得以固化。
(三)在现行框架内建立健全各类人员序列的管理制度。检察人员作为公务员的重要类别之一,其具有公务员普遍性和检察职业特殊性相统一的属性。因此在推进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过程中,检察机关要注重公务员管理与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良性互动和互补。根据《公务员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据此,检察机关在分类中可以将具有同上述三类人员相同职位性质、特点和管理的人员纳入公务员法来调整,而将不属于上述三类人员的检察人员再进行科学分类。如司法行政人员可纳入综合管理类,检察技术人员可纳入专业技术类,司法警察可参照警察序列进行管理;而对于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等暂无法参照归类的检察人员可探寻独立序列的管理制度,从任职资格、职责范围、工资待遇、职务晋升、考核培训、交流等方面进行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因此,检察机关推进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应当首先通过认真分析检察人员类别,尽可能地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内推进人员的分类管理,对法律法规确无规定或规定不明的检察人员再行进行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即依法进行、稳步推进,又依法保障、重点明确,顺利推进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
(四)着力推进无规定或规定不明人员的分类管理改革。如前所述,在检察人员的各类别中,检察官、检察技术人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内均有明确或类似职位的规定,应当依法推进。而对于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等在法律法规上均无明确规定或暂无规定的检察人员,应着重予以推进改革,因为这些将严重影响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整体推进,也是改革应当着力推进的关键所在。因此,在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过程中,应当以着力推进此类人员的改革为突破,带动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整体推进。笔者认为,对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等人员的分类,应当坚持历史和现实的视角,即着眼职位的来源,又关注职位的属性。由于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等职位都是从事辅助检察官执法的人员,其自身具有一定的法律基础,可将该类人员作为检察官的后备人员进行培养选拔,在为其提供发展空间的同时,积极为检察机关做好检察官的人才储备工作,逐步实现检察官队伍建设的有序发展。上海检察机关率先试水改革落实办案责任制-检察官,员额,上海,检察员,办案,配偶,遴选,检察,择优,老办法,-上海频道-东方网
&&&新闻热线:021-
上海检察机关率先试水改革落实办案责任制
  据《劳动报》报道,检察官全部配置在业务部门的司法办案岗位,完善主任检察官制度、实现办案组织的专业化扁平化,出台史上最严职业回避制度……经过9个多月试点和探索,在全国率先试水司法改革的上海检察机关终于初步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框架体系和可行的具体举措。  数.说改革  308人首批入额  据统计,上海检察系统4家试点院首批入额检察官共308人,约占编制总数的30%。这些检察官全部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具有硕博士以上学位人员的比例由改革前的17%上升到39%;他们的平均年龄为44.7岁,比改革前下降了2岁,充分体现了“择优遴选”的原则。  3大类9等级  司法体制改革后,检察官实行专业职务序列管理,分检察官、高级检察官、大检察官三大类,上海检察官等级由低到高分为九个等级,实行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相结合的制度。检察官不再“套”行政职务序列,三级高级检察官及以下均实行按年限自然晋升,优秀的可以提前晋升。  5年内“检察官”减一半  改革前,检察人员未实行分类管理,检察机关人员管理体制与一般行政机关没有区别,检察官身份与行政级别挂钩,甚至出现了后勤服务部门人员,都要通过成为“检察官”来晋升行政职级待遇的情况,造成队伍庞大,人员冗杂,素质参差不齐,直接影响真正在办案一线检察官的职业发展。  数据显示,分类试点前,上海全市检察干警中有检察员、助检员职称的有2884人,“检察官”占了71%,而其中有相当一大批“检察官”不在办案第一线岗位。  按照中央正式批准上海司法改革试点方案,划分人员类别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三类,经5年过渡期,三类员额分别占队伍总数33%、52%、15%的员额比例。  回归司法办案本位  从71%到33%,这一刀怎样“切”?上海市检察院9个多月来先后2次组织先行试点院和其他各级院进行基础测算,对全市检察人员状况和职业保障水平进行调查分析。在摸清了基础性情况后,研究形成了各类员额分配使用详细测算和规划,对现有检察员、助理检察员遴选为员额内检察官提出具体步骤和长远规划。  紧接着,上海市检察院设置“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的“老人”和“新人”的时间界限;5年过渡期内,一时不入员额的检察官,继续保留法律职务,并可在各类人员间交流;2015年后实行分类招录、分类管理,新招录的司法行政人员不得转任检察官助理;现有检察员通过严格考核,以确认方式择优纳入检察官员额管理,不需要再经人大程序重新任命;难以胜任要求的,转任其他分类人员,不占检察官员额;现有助检员先分类为检察官助理,再通过严格考试考核、逐步选任,择优遴选入额,按法定程序任命。  上海市检察改革试点工作推进办公室主任、市检察院政治部副主任谭滨表示,入员额的检察官岗位主要设置在侦监、公诉、未检、金融、反贪、反渎、民行、监所等主要司法办案部门,而社区、案管、控申、研究室、预防等其他业务部门从严控制。  出台最严职业回避制度  “各级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的配偶、子女和检察官的配偶从事律师、司法审计、司法拍卖业务的,应选择一方退出。”这是上海在改革试点中出台的史上最严检察官职业回避制度。据初步统计,将涉及全市检察机关90多人。  据了解,即将出台的《关于检察官从业行为的基本规范》,《上海检察机关关于严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和检察官配偶从事律师、司法审计、司法拍卖职业的规定》,突出强调检察官不得利用职权、职务影响或身份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同时对检察官的职业操守、职业形象、业内业外的言论和社会交往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这些规定明确:违反检察职业操守、严重损害检察职业形象的,在办案中严重违反法律程序、导致重大办案后果的,一般检察官配偶担任律师、司法审计、司法拍卖且不愿退出的等8种情形,禁止遴选为纳入员额管理检察官。而对各级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更是明确不仅其配偶,而且子女从事律师、司法审计、司法拍卖业务的,也应选择一方退出,在检察官和相关职业之间建立起一道“防火墙”。
东方网()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上海检察机关率先试水改革落实办案责任制
日 08:15 来源:东方网
  据《劳动报》报道,检察官全部配置在业务部门的司法办案岗位,完善主任检察官制度、实现办案组织的专业化扁平化,出台史上最严职业回避制度……经过9个多月试点和探索,在全国率先试水司法改革的上海检察机关终于初步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框架体系和可行的具体举措。  数.说改革  308人首批入额  据统计,上海检察系统4家试点院首批入额检察官共308人,约占编制总数的30%。这些检察官全部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具有硕博士以上学位人员的比例由改革前的17%上升到39%;他们的平均年龄为44.7岁,比改革前下降了2岁,充分体现了“择优遴选”的原则。  3大类9等级  司法体制改革后,检察官实行专业职务序列管理,分检察官、高级检察官、大检察官三大类,上海检察官等级由低到高分为九个等级,实行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相结合的制度。检察官不再“套”行政职务序列,三级高级检察官及以下均实行按年限自然晋升,优秀的可以提前晋升。  5年内“检察官”减一半  改革前,检察人员未实行分类管理,检察机关人员管理体制与一般行政机关没有区别,检察官身份与行政级别挂钩,甚至出现了后勤服务部门人员,都要通过成为“检察官”来晋升行政职级待遇的情况,造成队伍庞大,人员冗杂,素质参差不齐,直接影响真正在办案一线检察官的职业发展。  数据显示,分类试点前,上海全市检察干警中有检察员、助检员职称的有2884人,“检察官”占了71%,而其中有相当一大批“检察官”不在办案第一线岗位。  按照中央正式批准上海司法改革试点方案,划分人员类别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三类,经5年过渡期,三类员额分别占队伍总数33%、52%、15%的员额比例。  回归司法办案本位  从71%到33%,这一刀怎样“切”?上海市检察院9个多月来先后2次组织先行试点院和其他各级院进行基础测算,对全市检察人员状况和职业保障水平进行调查分析。在摸清了基础性情况后,研究形成了各类员额分配使用详细测算和规划,对现有检察员、助理检察员遴选为员额内检察官提出具体步骤和长远规划。  紧接着,上海市检察院设置“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的“老人”和“新人”的时间界限;5年过渡期内,一时不入员额的检察官,继续保留法律职务,并可在各类人员间交流;2015年后实行分类招录、分类管理,新招录的司法行政人员不得转任检察官助理;现有检察员通过严格考核,以确认方式择优纳入检察官员额管理,不需要再经人大程序重新任命;难以胜任要求的,转任其他分类人员,不占检察官员额;现有助检员先分类为检察官助理,再通过严格考试考核、逐步选任,择优遴选入额,按法定程序任命。  上海市检察改革试点工作推进办公室主任、市检察院政治部副主任谭滨表示,入员额的检察官岗位主要设置在侦监、公诉、未检、金融、反贪、反渎、民行、监所等主要司法办案部门,而社区、案管、控申、研究室、预防等其他业务部门从严控制。  出台最严职业回避制度  “各级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的配偶、子女和检察官的配偶从事律师、司法审计、司法拍卖业务的,应选择一方退出。”这是上海在改革试点中出台的史上最严检察官职业回避制度。据初步统计,将涉及全市检察机关90多人。  据了解,即将出台的《关于检察官从业行为的基本规范》,《上海检察机关关于严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和检察官配偶从事律师、司法审计、司法拍卖职业的规定》,突出强调检察官不得利用职权、职务影响或身份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同时对检察官的职业操守、职业形象、业内业外的言论和社会交往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这些规定明确:违反检察职业操守、严重损害检察职业形象的,在办案中严重违反法律程序、导致重大办案后果的,一般检察官配偶担任律师、司法审计、司法拍卖且不愿退出的等8种情形,禁止遴选为纳入员额管理检察官。而对各级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更是明确不仅其配偶,而且子女从事律师、司法审计、司法拍卖业务的,也应选择一方退出,在检察官和相关职业之间建立起一道“防火墙”。}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检察机关大部制改革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