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以前修路占宅基地补偿标准盖了17年当时超占了罚款也交了现在能确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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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农村宅基地确权政策
现在城市基本上没有宅基地了,但是农村每户都有宅基地,而且在宅基地上面建造了房屋。这就给很多村民一个感觉就是宅基地也是属于自家的,这是不对的,宅基地属于集体,非个人的。
关于2017年农村宅基地确权政策的精选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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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律师365新疆运营中心区域:新疆/乌鲁木齐/擅长律师365新疆律师 20:48:12回复你所提出的确权新政策2017年的政策主要针对你所提出的两处问题参照以下解决方案: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律所:平台法律顾问中心区域:湖北//擅长劳动工伤律师365湖北律师 20:58:12回复2017年,农村宅基地的各项政策将要出台的新规定:1.农村宅基地将会进行确权&&2.农村的宅基地严禁一户多处宅基地 3.简化宅基地审批工作 4.出多余宅基地进行补偿共 2 位律师回复Q
律所:平台法律顾问中心区域:云南//擅长劳动工伤律师365云南律师 15:14:25回复农村宅基地确权新政策2017年的规定如下:①到2018年底基本完成国家提出,确保到2018年底,除一些少数民族及边疆地区外,基本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②农村“两权”试点进入正式实施阶段在市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允许以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贷款;在市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允许以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均在日前试行。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能抵押贷款具备处分权的两类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开展使用权抵押融资,落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适用范围是此前国家确定的15个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县(市、区)地区。④进城农民“三权”将自愿有偿退出2016年年初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放宽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条件,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对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的依法自愿有偿退出机制。现在,有的地区已经在试点有偿退出机制。⑤“土十条”出台,让农村土地更好国务院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土十条”),提出十个具体举措,以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为重点,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划定了时间表。⑥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申报承建高标准农田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发布《关于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编报事宜的通知》,公布了2017年及以后年度的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编报事宜。文件明确提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申报承建高标准农田;亩均财政资金投入不超过1500元。2017年新政策将带来怎样的变化?①土地确权完成后,再申请土地的难度上升众所周知,土地确权的目的是为了三权分置,明确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部分地区的农民已经拿到了土地承包。然而,现在全国大部分的农村地区土地资源都比较紧张,很少预留机动地,而且没有一定的流转机制,所以土地确权后,农民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申请到土地的机会,因为②土地价值有望大幅提升依据最新修订的,农村集体建设性用地将会与国有土地一样同等入市了,届时农村的的价值将会有很大程度的提升,农民因此可能会获得更多的福利。③退出可能会有所提高现如今,随着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城落户,农村形成大量的空余或闲置宅基地,如果这些宅基地得不到合理利用,就将会造成资源的浪费。所以,随着2017年宅基地制度的改革,多个地方将会把鼓励农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的政策落实到实处,同时提升退出农民的补偿金额。 律所:平台法律顾问中心区域:江苏//擅长刑事辩护律师365江苏律师 15:24:25回复据悉目前最新的农村宅基地政策,一下三类人以后将将很难再申请宅基地了。一、已经转为城市户口的农民由于很多的农民在进城打工后,赚到了很多资本,就把全家人迁到了大城市,顺带也把户口转为了非农业户口,对于这些已经成为城市居民的“农民”,不再给予宅基地申请。二、一户多宅的人农村宅基地政策原则上是“一户一宅”,由于历史遗留以及其他原因,导致了农村很多地方都存在一户多宅的情况,像这样类型的不再给及申请权利。三、将原有的宅基地转手或者卖了对于一些人把原有宅基地卖了或者转手了,这种类型的也不再给予宅基地申请,因为原则上要遵守一户一宅。不过很多进城后的居民都喜欢在老家留有一块土地,以后方便养老,这样的话,要抓紧时间去争取了。共 2 位律师回复Q
律所:律师365广西运营中心区域:广西//擅长损害赔偿律师365广西律师 9:40:35回复农村土地确权实施方案  三、工作任务  (一)清理、整理、规范土地承包档案。按照《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全面组织清理土地承包档案,着重解决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台账种类不齐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并以此为基础收集整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  (二)对农户承包地块进行空间定位。在对土地承包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的基础上,以土地承包档案、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集体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因地制宜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调查勘测,进一步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测量结果经公示确认后,作为确认、变更、解除以及确认、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并由此绘制全村承包土地空间分布图,归入承包档案。  (三)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县级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在现有土地承包档案、权证的基础上,结合经依法确认的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等登记信息,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有条件的地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基本农田有关信息,将基本农田落实到户并标注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和证书上。  (四)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依照此次确权登记的结果,按照权利人自愿申请原则,适时依法开展土地承包合同变更、解除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等工作,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进行完善。对下列情况开展变更、注销登记:一是因承包地被征收、占用导致承包地面积发生变化的;二是因分户、人口变动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三是因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四是因种种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并的;五是因承包土地面积和实际面积不相符的;六是因承包方承包地灭失或承包农户因故消亡的;七是其他需要依法变更、注销的情形。  (五)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归档和信息管理。要在档案管理部门的支持和指导下,做好此次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资料的归档工作。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登记簿、权证、农村承包土地空间分布等信息录入到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温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理有关重大问题。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市政府联系工作副秘书长、市委农办(农业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委农办(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法制办、市信访局、市档案局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农办(农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组建工作班子,组织专门力量,制订具体工作方案,确保工作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二)明确部门责任。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制订实施方案,完善操作规程,强化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的日常管理,做好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财政部门要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试点的经费保障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提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等相关资料;法制部门要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提供法制服务;信访部门要抓好信访责任制落实,全力做好上访群众的接待工作,实行专人负责,妥善处理信访案件。  (三)落实工作经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不得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市财政对本市三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区财政补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工作实际,落实必要的经费保障,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四)强化考核督查。市政府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纳入今年对县(市、区)的考核内容。市委农办(市农业局)负责考核细则制定,开展政策咨询工作。各县(市、区)要定期不定期对各个阶段的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适时进行情况通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律所:律师365陕西运营中心区域:陕西/西安/擅长律师365陕西律师 9:35:35回复温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不断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根据《省农业厅等6部门关于做好2013年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试点的通知》(浙农经发〔2013〕7号)和《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乡统筹综合改革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意见》(温委发〔2013〕1号)等文件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完善“二轮”承包确权工作,依法保障农民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权利,把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并长久不变的要求落到实处,促进、深入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高效利用农村土地资源,加快完善城乡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努力开创我市城乡一体化发展新局面。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依规。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规定的登记内容、程序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  (二)保持稳定。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保证农业生产正常进行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严禁借机打乱原承包关系重新调整或收回农民承包地。  (三)尊重民意。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的积极性,重大事项应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权益。  (四)因地制宜。根据各个村社的土地承包实际,缺什么补什么,完善确权登记工作,妥善解决遗留问题。以上就是温州农村宅基地确权新政策2017的相关规定。共 2 位律师回复Q
律所:律师365河南运营中心区域:河南//擅长婚姻家庭律师365河南律师 15:30:24回复你好,对于农村宅基地确权新政策2017是怎么样的问题,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在确权时主要依照以下原则:1、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2、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3、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4、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由集体收回。5、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6、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7、按照确权规定,确定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8、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9、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律所:平台法律顾问中心区域:江苏//擅长刑事辩护律师365江苏律师 15:32:24回复1.土地确权完成后,再申请土地的难度上升众所周知,土地确权的目的是为了三权分置,明确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部分地区的农民已经拿到了土地承包经营许可证。然而,现在全国大部分的农村地区土地资源都比较紧张,很少预留机动地,而且没有一定的流转机制,所以土地确权后,农民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申请到土地的机会,因为2.土地价值有望大幅提升依据最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农村集体建设性用地将会与国有土地一样同等入市了,届时农村的集体土地的价值将会有很大程度的提升,农民因此可能会获得更多的福利。3.退出宅基地补偿可能会有所提高现如今,随着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城买房落户,农村形成大量的空余或闲置宅基地,如果这些宅基地得不到合理利用,就将会造成资源的浪费。所以,随着2017年宅基地制度的改革,多个地方将会把鼓励农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的政策落实到实处,同时提升退出农民的补偿金额。共 2 位律师回复Q
律所:律师365广西运营中心区域:广西//擅长损害赔偿律师365广西律师 21:09:42回复1、经有权机关批准,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异地建房的,可予确权登记发证。2、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居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凭变更后的证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并在《集体》记事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3、农村村民转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地上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4、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5、对超过批准面积的农村村民宅基地确权登记,按下列情况处理:(1)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日,农村村民超过批准面积的宅基地,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且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2)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超过批准面积的农村村民宅基地,按照实际批准面积确权登记,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占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省规定的面积标准予以确权登记。6、农村村民建房占用宅基地时间,采取村民申报——村委会核实并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盖章的方式确认。有遥感影像等资料证明的,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予审核。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由村委会出具宅基地使用情况和现状的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确权发证。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1)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2)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住宅或违法建造住宅的;(3)将原住宅出售、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申请其他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4)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以上是农村宅基地确权新政策2017年的 律所:平台法律顾问中心区域:江苏//擅长刑事辩护律师365江苏律师 21:05:42回复阳泉农村宅基地确权新政策2017年的如下:没有新政策,不修改,买卖宅基地就是违法行为。宅基地还是实行审批制度,确权也是执行审批程序,只是仅仅执行批准过程,其他诸如调查处理违法行为的工作不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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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农村宅基地的买卖国家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只能卖给本村没有宅基地并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否则不予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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