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单位个人死后补发几个月工资有无15个月的工资?

单位一次补发几个月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来源:广州市地税
作者:广州市地税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  问:我们单位近日一次性补发了我们前几个月的工资,请问这种一次补发的工资应该怎样计算个人所得税?赵小姐   答:根据广州市地税局12366咨询热线的解答,补发工资是指由于企业资金紧张或短缺,以及调整工资级别等原因,造成未按时发放的工资部分。......
  问:我们单位近日一次性补发了我们前几个月的工资,请问这种一次补发的工资应该怎样计算个人所得税?赵小姐
  答:根据广州市地税局12366咨询热线的解答,补发工资是指由于企业资金紧张或短缺,以及调整工资级别等原因,造成未按时发放的工资部分。
  如果属于补发以前月份的工资,可按补发月份所属期的费用扣除标准来计算个税,不与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说来,补发工资可按照《》()的规定,把补发的工资分摊回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为: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原所属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原所属月份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如果不属于补发工资性质的,应合并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法定费用扣除标准-其它允许扣除费用;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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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个月工资 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导读:年底了,单位给发双薪是多兴奋的一件事,可是,你知道吗?双薪也是要按照国家规定缴税的哦!年终第13月工资应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呢?详情请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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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工资)后,个人因此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
  上述例子中,该师事务所在计算&第13个月工资&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时,基本是按照国税函〔号文件来执行的。但事务所的员工提出了不同的意见,他们认为&第13个月工资&应认定为奖金,应按此数额除以12后确定税率来征税,他们的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定义,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从&第13个月工资&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定义看,他们之间的关系是比较难界定的。比如,有些企业在年终只有发13个月工资的规定,没有年终奖;有些企业是在年终考核后发年终奖,没有发13个月工资的规定;还有些企业既在年终对个人发放&第13个月工资&,也根据考核情况发年终奖。因此,&第13个月工资&和年终奖并没有必然的关系,只是不同企业的不同做法。
  国税发〔2005〕9号文下发后,规定该文件自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该规定不一致的,按此规定执行。同时该文件还明确了国税发〔号、国税发〔号文废止执行。虽然国税发〔2005〕9号文没有明确废止国税函〔号文件,但国税函〔号文件中关于&第13个月工资&征税的相关规定如何与国税发〔2005〕9号文衔接是我们重点关心的问题。
  国税发〔2005〕9号文第五条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从性质上讲,企业发放的除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外,其他形式的报酬都属于奖金性质。因此,&第13个月工资&也应该属于一种奖金形式。
  在确定了这一点后,我们来看看在国税发〔2005〕9号文下,&第13个月工资&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如果企业在年底只发放&第13个月工资&不发放其他性质的一次性奖金:&第13个月工资&应依据国税发〔2005〕9号文的规定,将&第13个月工资&除以12,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如果企业在年底既发放&第13个月工资&也发放一次性奖金: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第三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方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同时结合第五条的规定,我们认为,对于企业既发放&第13个月工资&也发放一次性奖金,由于对&第13个月工资&和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关系,法律上也没有明确定义,企业可以在&第13个月工资&和全年一次性奖金中任选一个,按国税发〔2005〕9号文规定的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不能选择对&第13个月工资&和年终一次性奖金都按国税发〔2005〕9号文规定的方法来计算。如果选择一次性奖金按国税发〔2005〕9号文来计算,&第13个月工资&就必须和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选择将&第13个月工资&按国税发〔2005〕9号文计算,则年终一次性奖金就必须和当月发放的工资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某企业与A员工签订用人合同时规定,每月除支付A员工工资3000元外,公司会在年底根据经营情况,给每位员工发放第13个月工资。除此之外,公司会根据人事部门制定的绩效考核办法,对被评选为&优秀员工&的个人,派发1万元的年终奖。
  (1)选择年终一次性奖金按国税发〔2005〕9号文来计算:
  (元),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
  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975(元);第13个月工资应纳税额:(00)&15%-125=535(元);合计应纳税额:975+535=1510(元)。
  (2)选择第13个月工资按国税发〔2005〕9号文来计算:
  (元),税率5%;
  第13个月工资应纳税额:0(元);
  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5=1905(元);
  合计应纳税额:150+(元)。
  从上面的计算可以看出,选择将一次性奖金按国税发〔2005〕9号文来计算比较划算。当然,&第13个月工资&和年终一次性奖金的数额和企业的薪酬结构是密切相关的。一般而言,对既发年终奖又发&第13个月工资&的企业来说,如果&第13个月工资&数额大于一次性奖金的,选择&第13个月工资&按国税发〔2005〕9号文来计算比较划算,反之则应选择年终一次性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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