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部门对违章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怎么处理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违法违规经营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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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违法违规经营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沪府办发[2017]14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时效性】 【效力级别】
【法规类别】
【全文】【】 &&&&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违法违规经营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7〕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工商局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违法违规经营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违法违规经营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
  当前,违法违规经营主要有固定场所违法违规经营和流动摊贩两类。其中,固定场所违法违规经营主要有无证兼无照、有证无照、有照无证、一般无照(即不涉及许可证的无照经营)等情形。近年来,各区立足补好城市管理短板,不断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违法违规经营整治难、回潮快的情形尚未根本改观,仍需各方协同、综合施策,并将其作为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不断推进。为更加有力、有效地治理违法违规经营,做到“遏制蔓延、可控有序”,根据《》(国发〔2015〕62号)和市政府关于“五违四必”的综合治理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违法违规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纳管,严格执法
  将违法违规经营综合治理作为“补短板”的重要内容,全面纳入管理,不留死角,切实加大工作力度。注意区分轻重缓急,有步骤、有计划,逐年逐项开展整治。加大执法力度,开展严格执法,对存在危害人体健康、破坏环境资源、威胁公共安全等风险隐患,以及影响社会治安的违法违规经营,要重点查处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整合资源,综合治理
  用足用好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资源,聚焦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职能作用与行业管理功能,综合运用源头管控、严格执法、规范引导和信用约束等多种管理措施与执法手段,实施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突破治理难点,不断提高综合治理工作效能。
  (三)属地为主,条块结合
  各区政府要担负起治理违法违规经营的主体责任,加强统一领导,推进统筹协调,将治理违法违规经营纳入区域网格化和大联勤平台,并与“五违四必”整治要求有机结合起来。要在区和街镇两个层面建立健全信息共享、问题会商、执法联动和工作考核等机制。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协调,积极支持各区结合自身特点,探索创新做法。
  (四)各方协同,齐抓共管
  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落实各有关部门管理和执法职责,形成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局面。推进政府和社会合作共治,充分发挥舆论引导、社区自治、行业自律和公众监督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强化协作配合,形成违法违规经营综合治理工作合力。
  成立上海市违法违规经营综合治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第一召集人,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工商局局长担任召集人。市工商、经济信息化、商务、教育、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法制、信访、公安、民政、消防、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保、规划国土资源、文广影视、体育、食品药品监管、城管执法、综合治理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工商局分管领导担任。
  联席会议定期召开,负责研究制定治理措施,审定部署工作方案,协调落实部门职责,推动信息共享运用,组织开展工作考核评估,解决重大疑难问题。
  各区要结合实际,成立相应的统筹协调机制,在区政府领导下,贯彻市政府要求,执行和落实市联席会议对各区违法违规经营综合治理的安排,推动实施行政执法与社会管理,加强基层综合治理。
  各区政府作为违法违规经营综合治理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违法违规经营综合治理工作负总责。各相关部门作为管理和执法主体,在属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许可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依法开展违法违规经营整治,研究、制定涉及各自行业、领域的查处取缔、日常监管、规范引导政策和措施。
  (一)工商部门
  1.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指导协调、信息汇总、数据统计和情况通报等工作;
  2.整治无需取得其他许可审批,以及已经取得许可审批但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固定场所经营行为;
  3.配合许可审批及行业主管部门对相关许可审批事项及行业领域进行监督管理。
  (二)经济信息化部门
  1.牵头开展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各部门对涉及违法违规经营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失信行为实施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2.对食盐批发、成品油经营等须经经济信息化部门许可审批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牵头整治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商务部门
  1.对典当、酒类专卖、预付卡等须经商务部门许可审批或备案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牵头整治未经许可或备案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2.会同规划国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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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违法办营业执照 经营户起诉索赔
日 10:4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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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铜梁的李家六认为,工商局违法办理营业执照,导致他被迫搬离门市,并变卖商品。近日,他起诉工商局,要求行政赔偿。
&&&&53岁的李家六,原来在铜梁蒲昌镇的农村家里喂猪、养鱼。2004年,他和妻子在铜梁县城租下100多平方米的门市卖衣服,签了五年的合同。2005年
6月1日,李家六右脚受伤,就委托林先生经营三个月。工商部门在巡查中发现李家六的服装店换人,就要求林先生办营业执照。
&&&&“同一个门面两个执照,两个人都交钱啊。”李家六觉得不合理,就申请停业到10月30日。而委托经营是在8月30日终止,中间有两个月的时间空着,李家六决定转租。门面老板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李家六违约。
&&&&门面老板胜诉后,申请强制李家六限期搬离。当时店内还有不少服装,为了配合法院执行,就处理了。去年7月18日,李家六起诉工商局。法院以李家六的营业执照没有报停或注销之前,工商局在同一经营场所办理了两个并存的执照,未尽合理的审查义务,其办证行为违法。
&&&&今年1月23日,李家六向县工商局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工商局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书。铜梁县工商局副局长敖顺桥解释,虽然法院判决他们办理执照行为违法,但是这一违法行为并未给李家六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因此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要求,依法不予赔偿。
&&&&而李家六认为,由于工商局的违法行政行为,造成他被迫低价处理服装,损失惨重,为此起诉。
&&&&(记者 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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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探工商部门对无照娱乐场所监管法律适用问题
&二〇〇六年三月一日实施的新《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对无照从事娱乐场所经营,取消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管理中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权利,仅规定了“依法予以取缔”,对此各地在执行中,带来一些问题,尤其是对无证无照的分歧较大,本文试着从实际的角度,抛砖引玉,对此作一探讨:
一、新旧条例的对比:
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旧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经营所使用的器材设备等,违法所得4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4000元的,并处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新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很显然,新条例直接取消了旧条例中,很明确的“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经营所使用的器材设备”、罚款,只保留了含义不清的取缔,且在条例中,没有明确采用什么样的措施予以取缔。
二、对有照无证,超范围经营娱乐场所的处理。
国家工商总局在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行使职能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2004〕第186号]中就明确指出: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时,应当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其中包括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规定行使职权以及依照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三、对“取缔”一词的理解。
取缔,现代汉语中理解为:明令取消或禁止。在行政执法中,如何理解,工商部门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借鉴中央其他部门的规定发现,卫生部早在一九九六年《关于在食品卫生监督中如何理解和适用“取缔”问题的复函》[卫监发(1996)第63号]就明确指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所称“取缔”,系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收缴、查封和公告等方式,终止其继续从事非法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它的实施方式主要包括:
&一、收缴、查封非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食品用工具、设备;
&二、查封非法的生产经营场所;三、公告某种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违法,明令予以禁止。
结合国家局[工商个字〔2004〕第186号]的答复,不难答出:取缔无照经营,就是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规定行使的职权,结合罚款、没收等行政处罚,来达到禁止当事人继续经营的目的。
四、对娱乐场所管理的特殊规定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了娱乐场所的管理部门是文化、公安部门,并两部门的职责进行了分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条例仅在第11、12、40、54、56条等五个地方提到了工商部门,这五条主要是:登记、变更、处罚(取缔)、注销、工作人员违法责任。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
&且《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人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这就说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是前置,是第一责任,工商部门应当不越权,不越位。
2、工商部门在其他行政部门缺位的前提下,应当主动“补位”,实施对娱乐场所的管理。对无照经营娱乐场所
&“依法予以取缔”,笔者认为:这里的“依法”就是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程序、职权,依法对无照经营实施罚款、没收等行政处罚,使其经营成为不可能,来达到取缔的目的。
3、对法律适用问题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中指出,调整同一对象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因规定不同的法律后果而产生冲突的,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立法法规定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以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等法律适用规则,判断和选择所应适用的法律规范。对无照经营娱乐场所,不存在这样的问题。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指出:“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里应当看到的是,法律法规对处罚的规定,只要其他法律法规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做出规定,就应当遵照执行,没有作出规定的,就应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处罚。对无照经营娱乐场所只规定了工商、文化部门依法取缔,却没有明确如何取缔,所以工商部门只能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处罚。在表述时,可以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两者,合二为一。
文化部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文市发(2006)7号],表达了相同的意思:对于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超范围经营、擅自从事应当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十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4、把握政策界限,及时通报处理情况。工商部门在对无照经营娱乐场所实施行政处罚后,应及时向文化、公安部门通报情况,协助做好完善工作,化解社会矛盾。
综上所述,新《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实施后,工商部门应当找准自己的位子,适时“补位”,不缺位,不失位,在现行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仍可采取多种有效手段,对娱乐场所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笔者的这一观点,在征求地方政府法制部门、法院行政庭时,得到了相关人士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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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广告不制止 资阳工商处罚一公共场所管理者
作者:王名魁&&&&发布日期:日&&&&文档来源:办公室&&&&已浏览:次
对违法广告不制止 资阳工商处罚一公共场所管理者
由于未对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予以制止,提供广告位的益阳某医药连锁企业被工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这是新《广告法》实施以来,益阳市工商局资阳分局首次对公共场所管理者进行处罚。
益阳市工商局资阳分局在整治药品广告专项行动中,检查辖区一医药连锁企业的分店时发现,张贴在该店营业场所玻璃柜窗上以及摆放于店堂内的彩页印刷品广告上,均标示有:“喜XX”健康型卫生巾四大系列四大功能……提高免疫…… 消炎镇疼……平衡失调……加速体内排毒等字样的宣传广告。
经查,上述广告系湖南某医药生物科技公司在取得该药店的同意后发布在其营业场所内的,意在大力促销由该医药生物科技公司总经销,并在药店有零售的 “喜XX”牌卫生巾。普通卫生巾只是日常生活用品,并非药品或医疗器械。上述广告内容中使用了医疗用语或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以非药品宣称药品功效,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禁止性内容规定。该连锁药店及其所属上级公司作为专业医药销售企业,包括其从业人员,理应具备相应的药学专业知识和必要的药品违法广告识别能力,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明知或应知广告主湖南某医药生物科技公司(另案处理),利用其经营场所发布违法广告而不予以制止,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基于该连锁药店及上级公司意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错误,及时整改并主动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后果,依据《广告法》、《公司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益阳市工商局资阳分局依法对该医药连锁企业作出罚款4000元的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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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县工商局关于开展工商干部违规参与企业经营活动专项检查的情况汇报 精心收集的各类精品文档,欢迎下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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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县工商局关于开展工商干部违规参与企业经营活动专项检查的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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