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孟宪忠劳动服务公司孟宪忠,欠建筑工人劳动合同,工资吗?家乡是哪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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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列表共找到50条孟宪忠的公司工商信息页次:1/3 经营范围:五金交电、电线电缆、建筑材料(不含砂石料)、机电设备、电动工具、工量刀具、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金属制品、仪器仪表、钢材、消防器材、办公用品、办公家具、机械设备、文化用品、农副产品、轴承、油封、劳保用品、装饰装修材料(不含油漆)批发兼零售;汽车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法人代表:注 册 号:866 / 28667T经营范围:铝合金、不锈钢制品加工;水暖器材、五金配件、电器零售;室内装饰装璜服务。法人代表:注 册 号:365经营范围:甲鱼养殖、销售;为成员提供甲鱼饲料,为成员提供甲鱼养殖技术指导和技术信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法人代表:注 册 号:0037X / 21867C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商务信息咨询服务;经济贸易信息咨询服务。法人代表:注 册 号:807经营范围:零售机械设备、电器设备、百货、医疗器材、五金交电、化工、工艺美术品、计算机、金属材料、汽车配件、化工轻工材料、建筑材料、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信息咨询。未取得专项许可的项目除外。执照有效期至:日法人代表:注 册 号:5经营范围: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防水建筑材料制造;生产砂浆;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室内装饰、设计;建材、装饰材料批发;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涉及许可经营的产品需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材料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建筑材料设计、咨询服务;建筑结构防水补漏;法人代表:注 册 号:503经营范围:青少年心理咨询、心理健康辅导、家庭教育咨询服务*法人代表:注 册 号:293经营范围:广播电视网络的规划、建设、改造、经营和管理;广播电视多媒体经营服务及综合信息采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编辑、传输、采集;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计算机网络工程及综合布线;办公设备、通讯设备(不含无线电发射器材)、电子设备、影视器材的销售;国内广告发布、代理、设计、制作。(上述经营项目涉及行政许可或审批的,凭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法人代表:注 册 号:042经营范围:婚庆服务。法人代表:注 册 号:108经营范围:水处理设备、环保技术开发、转让;销售空调、锅炉、除尘设备、仪器仪表、换热器、计算机、阀门、水泵、建筑材料、水处理设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法人代表:注 册 号:407经营范围:牛饲养法人代表:注 册 号:403经营范围:建筑装饰;城市照明工程服务;结构性金属制品安装;经销:装饰材料、五金产品、灯具****法人代表:注 册 号:067经营范围: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施工总承包;房地产开发;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执照有效期至日法人代表:注 册 号:680经营范围:筹建#法人代表:注 册 号:企合长春总字第000888号经营范围:催化剂法人代表:注 册 号:经营范围:内部资料法人代表:注 册 号:320经营范围:家居装饰,信息咨询(除中介服务),销售日用百货、医疗器械、五金交电、化工、制冷空调设备、工艺美术品、计算机及外围设备、电子元器件、建筑材料、金属材料、机械、电子设备、汽车配件、办公设备、塑料制品。未取得专项许可的项目除外。法人代表:注 册 号:3经营范围:废旧金属拆解加工,仓储(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法人代表:注 册 号:779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国内广告业务设计、制作、发布;休闲健身娱乐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景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电子智能设备、安防系统安装、服务;会展、礼仪庆典服务;旅游产品开发、制作、销售;花木种植、销售;文化体育用品、艺术品、电动玩具销售;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法人代表:注 册 号:234经营范围:法人代表:注 册 号:0410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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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旨 &
中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孟宪忠劳动争议案
其他出版物
【全文】CLI.C.72019
中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孟宪忠劳动争议案
  【要点提示】
  劳动者在医疗期内,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满为止。
  在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中,因某种客观原因,虽然一方当事人没有要求终止劳动合同,但其要求终止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明确的,应当依法对劳动合同是否终止作出裁决。
  【案例索引】
  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年一中民初字第7269号(日)
  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高民终字第54号(日)
  【案情】
  原告中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苑公司)。
  被告孟宪忠。
  中苑公司系于1986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核登记注册的合资经营企业:孟宪忠于1965年参加工作,1993年4月到北京中驰出租汽车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1999年6月北京中驰出租汽车公司并入中苑公司一同年7月,中苑公司安排孟宪忠到修理厂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合同期限自日起至日止。该劳动合同履行期满后,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期限自日起至日止。签订合同时中苑公司收取孟宪忠2000元保证金。日至日,孟宪忠因患肾积水、结石住院治疗。同年11月8日,孟宪忠因患糖尿病及右眼外伤后浑浊到海军总医院治疗,于同年12月14日出院,出院小结为:“目前患者一般状况良好,血糖控制理想。患者要求角膜手术治疗,请眼科会诊同意手术,但须角膜移植,目前无角膜。根据目前情况,建议患者出院,待有角膜后再入院治疗,患者同意,故出院。建议全休两周。监测血糖,定期复查。”孟宪忠出院后一直病休,未再上班。日,中苑公司作出与孟宪忠终止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并于当月31日制作《终止孟宪忠劳动合同的通知》,该通知于日送达给孟宪忠。中苑公司将孟宪忠的工资支付至2001年12月,月工资为500元。中苑公司为孟宪忠缴纳失业保险至2002年1月,缴纳养老保险至2001年12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至2002年2月,缴纳住房公积金至2002年1月。
  孟宪忠因不同意终止劳动合同,于日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裁决:一、中苑公司一次性支付孟宪忠2002年1月至8月病假工资3540元;二、中苑公司一次性退还孟宪忠保证金2000元;三、中苑公司一次性支付孟宪忠医药费5011.83元;四、驳回孟宪忠的其他申诉请求。
  仲裁期间,经双方核对,孟宪忠自2001年7月至12月的医药费1672.87元;2002年年初至2002年8月共发生医疗费4769.94元,按70%,报销为3338.96元,两项合计为5011.83元。
  原告中苑公司诉称,被告孟宪忠于日出院时医生建议“全休两周”。也就是说,于日以后即应正常上班:这表明他的治疗已经终结。我公司于日决定与孟宪忠终止劳动合同,并于日出具了《终止孟宪忠劳动合同的通知》,曾几次通知其前来领取,被告不从,我公司只好派人送至家中,因未见到本人,便从门缝中塞了进去。总之我公司与被告孟宪忠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而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日作出的裁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特请求法院:(1)认定《终止孟宪忠劳动合同的通知》是符合法律规定的。(2)要求被告按规定办理终止劳动的手续。
  被告孟宪忠辩称,我的2001年劳动合同于日到期,中苑公司于日以前并未通知我劳动合同不再续签,一直到日,双方仍然保持着劳动关系,按照劳动部有关规定,已经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原合同应该继续有效,并应该续签新的劳动合同。公司日通知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是提前解除劳动关系,按照有关规定,我已经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仲裁委员会对于此项请求,即延续工作关系并未认定,只是撤销了公司的终止合同通知书,而没有确认双方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我从日因病住院,按照医疗期有关规定,可以享受9个月医疗期。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医疗期满应该是日,事实上,日是计算医疗期的一个周期期满,而不应该是医疗期满。从日以后,我仍然进行治疗,同时,我和公司保持事实劳动关系,有权继续享受医疗期,日不是劳动关系到期日,劳动仲裁委员会如此认定是缺乏法律依据的。截止到2002年1月,公司对我随意克扣工资.实际发放工资低于最低工资,公司存在严重违法行为。规定.最低工资应该在扣除各项社会保险后职工的实际收入:对于医疗期工资,劳动部指出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但并不意味着只能发放最低工资的80%,而应该按照企业规定发放,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此认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应该按照我基本工资发放。由于公司通知我解除劳动关系后,已经单方面办理了劳动关系的终止手续,因此,我要求公司为我重新办理恢复劳动关系的手续。请求:(1)判定中苑公司按照及有关规定与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重新办理恢复劳动关系手续。(2)判定中苑公司退还我2000年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的保证金2000元,并承担赔偿责任。(3)判定中苑公司为我报销2001年7月至12月医药费5125.95元,赔偿金1281.49元,2002年1月至9月医药费8643.84元,赔偿金2160.9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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