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去农村信用社合作社成立一个中泽药材合作社怎么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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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农村合作社贷款难,该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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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 农村合作社贷款难,该咋办?[]宋嵩绘在宁夏海原县南华山系北侧,大学毕业回乡创业的王莉霞站在一片林地里为筹款犯难。[)“贷不到款,只能借钱给工人发工资。最犯愁的是,一旦因资金不到位错过今冬育苗期,明年开春的损失可就大了。”王莉霞说。而这样的例子,在宁夏农村并不鲜见。晰产确权帮助农村中小微企业迈过第一道“槛”2014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宣布,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降息,重在缓解融资贵的问题,引导金融让利实体经济,扭转当前中国经济发展中大量实体企业为银行打工的不正常、不健康现象。宁夏回族自治区金融办主任杨少俊认为,此举无疑是破解企业融资难的利好消息。然而,金融机构现行贷款章程决定了对“合规”企业放贷的“杠杠”。杨少俊告诉记者,资金流向有其趋利性规律,就宁夏中小微和个体企业而言,融资难、融资贵的缓解还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杨少俊告诉记者,就政府而言,晰产确权是破解农村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首先要迈过去的“槛”。宁夏国土资源厅地籍管理处处长安学军说:“目前,宁夏全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工作已于2014年底全部完成,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工作现在完成75%,全部确权工作将于2015年底完成。”关于林权确权,自治区林权服务中心主任朱斌告诉记者:“全区农村集体林权的确权工作已于2013年全部结束。现在的困难是,在那些地力很低或是已经被抛荒的土地上种植的林木怎么认定。目前国家法律不允许农村土地流转改变土地性质,但是对那些种了树、搞苗木育植的,虽然利于发展经济,但是确权上确实面临着法律法规的空白。我们准备向自治区政府提交调查报告,进行顶层设计,以解决这一现实问题。”“希望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为代表的晰产确权能够早日实现把资产盘活的目的。”海原县县长徐海宁说。贷款只认房产抵押,业内期望银行拓宽思路作为宁夏农业生产大县,海原县政府2009年列出清真牛羊肉养殖、苗木、马铃薯、小茴香、中草药、硒砂瓜、菌菇、枸杞等8项特色农产品为重点扶持的县域经济主导产业。2013年8月,农业部和自治区政府签署协议,表示全力支持宁夏推进现代农业大发展,重点扶持包括海原在内特色农业的发展是其重要内容之一。现代农业大发展,资金助推非常重要。不过,即使经过了一系列确权,但由于宁夏绝大多数地区不在国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试点范围之内,企业就无法直接用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贷款,所以,银行的放贷门槛依然难以跨过。在采访中,海原农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难现状就对银行放贷门槛高的问题作了很好的诠释。有成员134人(户)的海原兴农养殖专业合作社,建有3000亩饲料草基地、70亩标准化肉牛羊养殖园区和蛋鸡养殖园区。“合作社总资产超过1500万,可是贷款上遇到的麻烦是拿不出金融机构要求的房产证等固定资产证明。”合作社理事长田进财说。海原鸿鑫马铃薯专业合作社理事长赵学武想扩大经营规模,“库里压着货,路上运着货,外面欠我的钱,我欠别人的账,想贷款50万缓解资金周转困难,金融机构去了几回,嘴皮子磨破讲明有6000亩马铃薯种植基地、与华润万家超市签署的长期订货合同……人家还是只认房产抵押”。与赵学武经历相似的还有不少。他们所在专业合作社或是注册资本2000万,或是经营着5000多亩中药材,或是1500户种植的小茴香获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和“绿色产品”认证……但没有谁迈得过金融机构对“合规”企业放贷设置的“杠杠”,这无疑从客观上制约了专业合作社为代表的农村中小微企业的发展壮大。“从海原牛羊养殖大县现状出发,金融机构可否探讨破除‘家有万贯,长毛的不算’的传统观念,尝试接受用圈里牛羊做抵押?我们真心希望金融机构拓宽一些思路,在探索养殖使用权、抵押权上有所创新。”一位企业负责人说。编后:记者调查显示,尽管宁夏全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林权等确权工作已经接近完成,但是农村专业合作社贷款难问题仍未破解。特色农业和现代农业发展,仍旧处于明显缺血状态。从全局来看,这不是个案,农村贷款难是普遍性问题。好在,为了破解类似问题,在有的地方,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正在如火如荼地展开。请继续关注本版的记者调查,且看四川简阳推出的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如何解决农业生产资金难题。(原标题:农村合作社贷款难,该咋办?)篇二 : 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核销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管理,正确反映信贷资金营运状况,及时处理贷款的呆帐损长,促进业务经营良性循环,根据《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和信用社贷款资产风险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信用合作联社(包括营业部)、信用社及其所属机构网点(以下均简称为信用社)贷款呆帐的核销。第三条 核销贷款呆帐的原则。一、信用社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集体所有制合作金融组织,贷款必须有借有还,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免除借款人的还款责任。二、核销贷款呆帐要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维护信用社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减少信用社有形或无形的资产损失。三、核销贷款呆帐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核销程序办理。第四条 贷款呆帐的认定条件。一、贷款呆帐系指按借款人的清偿能力或法律规定,确认已无法收回的贷款。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可列为呆帐:(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被撤销、解散,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二)对确实无法落实到户、集体经济又确实无力偿还的集体农业贷款;或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但经有关部门认定,借款人和担保人事实上已经破产、被撤消、解散在3年以上,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三)借款人死亡绝户、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被宣告失踪或死亡,又无继承人承担其债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未能不清的贷款。(四)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和资产清偿及担保人承担经济责任后,仍未能不清的贷款。(五)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归还所欠贷款,又无另外债务承担者,确认再无法收回的贷款。(六)贷款人依法处置贷款抵押物、质押物所得价款或作价后的金额不足以补偿抵押、质押贷款的部分。二、凡属下列情况不得列为呆帐:(一)借款人或借款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但因种种原因不能按期偿还的贷款;(二)因信用社工作人员渎职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无法收回的贷款,应由个人按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承担的部分。第五条 贷款呆帐核销的审批权限。核销贷款呆帐的审批权限按照权限尽量集中的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商同级国家税务局确定。第六条 贷款呆帐的核销程序。一、由信用社认空核销的。信用社(含所属网点)对应核销的贷款呆帐要逐笔查实,对符合第四条规定的,由主任、信贷员、会计、稽核人员等集体审查认定后,填制《信用社贷款呆帐核销审批表》(见附件2),并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贷款发放及借款人使用情况,造成呆帐的主要原因分析,以及有关人员应承担的责任和吸取的教训等),附有关证明材料,报县联社审批后处理。二、由县联社认定核销的程序。信用社定期将所有符合呆帐条件的贷款抄列清单,写出详细说明上报县联社,由县联社组织信贷、财会、稽核等主管人员按第四条规定进行逐笔审核认定后,再通知信用社填制《信用社贷款呆帐核销审批表》,并补报有关证明材料。信用社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呆帐核销通知进行帐务处理。三、以联社为单位进行呆帐核销的程序。年初由县联社按辖内信用社放款余额规定比例确定全县(市)提取呆帐准备金总额,然后依据各社当年拟核销呆帐贷款额和亏损社少提或不提的原则,把提取金额具体分解到社。信用社按联社下达的提取额度提取呆帐准备金,并全部上划联社。年度中间,信用社将符合核销条件的呆帐贷款开列清单,填制《信用社贷款呆帐核销审批表》和附报有关说明材料上报联社。联社审查认定后,在批复准许核销的同时下拨等额的呆帐准备金,用于信用社的呆帐核销。以上三种认定核销程序,前两种由各县联社根据信用社管理情况选择其中一种,在县辖范围内执行,第三种经省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商同级国家税务局审批后执行。无论采用何种核销程序,超过县联社审批权限的,经同级国家税务局审核后,由县联社以书面报告(附信用社贷款呆帐核销审批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上级管理部门审批。各级主管部门接到下级单位申报材料后,要组织信贷财会、稽核等部门,逐笔会审,据此写出报告,由主管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给予核批,并将核批结果抄报同级国家税务局备案。第七条 核销贷款呆帐的核算手续。信用社根据处理贷款呆帐损失的批复,填制转帐传票及“已核销贷款呆帐”表外科目借方传票,经有关人员审核无误后,即可办理转帐。在核销呆帐的同时,要从原贷款科目中抽出借据,专夹保管,定期核对,并永久保存。第八条 核销后的贷款呆帐管理和帐务处理。信用社对核销后的贷款呆帐应实行帐销案存的管理办法。为了尽可能地减少信用社资金损失,对已核销的贷款呆帐,仍应继续组织催收,并可按收回金额适当计提劳务费,具体计提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和同级国家税务局根据收回额的大小确定,原则上额大的比例要小,额小的比例可适当大些;内部职工收回的比例要小,外部门和社员协助收回的比例可适当大些,但最高不得超过收回金额的10%.提取的劳务费,先在其他应付款科目列帐,再作分配。收回已核销贷款呆帐的帐务处理:按照收正常贷款填制收款凭证,从专夹保管的借据中,抽出相应原始借据作收贷凭证附件。同时,应冲回贷款呆帐准备金。第九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和信用合作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贷款呆帐核销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对不按规定处理呆帐的,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和贪污受贿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第十条 本规定由税务机关、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和信用社内部掌握执行,对外不宣传,贷款呆帐核销不公布,不退原始借据。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共同制定并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同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务备案。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改按本规定执行。附件一有关会计分录一、信用社根据核销贷款呆帐损失的批复办理转帐时的会计分录为:借:1291贷款呆帐准备贷:有关贷款科目××单位或××户(或××催收贷款科目××户;××逾期贷款科目××户。)同时,借:表外科目105已核销贷款呆帐二、收回已核销呆帐的会计分录:借:××催收贷款科目××户贷:贷款呆帐准备金贷:其他应付款一收回旧贷劳务费户借:现金或××存款贷:××催收贷款科目××户同时,贷:表外科目105已核销贷款呆帐三、采用县联社统一核销程序的会计分录(一)信用社根据县联社下达的提取额度提取呆帐准备金并上划联社:上划时:借:1291贷款呆帐准备贷:1124存放联社款项(或4631县辖往来)收到县联社下划呆帐准备金时会计分录相反。(二)县联社收到时:借:2323信用社上存联社款项(或4631县辖往来)贷:1291贷款呆帐准备县联社下划时会计分录相反。(三)信用社实际核销贷款呆帐时借:1291贷款呆帐准备贷:催收××贷款——呆帐户*篇三 : 农村合作社可以贷款吗农村合作社可以贷款吗?希财贷款网小编介绍,农村合作社和其他银行一样,是可以开展贷款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贷款(以下简称再贷款),系指中国人民银行为解决农村信用社或农村信用社联社(以下称借款人)发放农户贷款的合理资金需要而对其发放的贷款。[]该再贷款不包括紧急贷款。中国人民银行对再贷款实行“限额控制、周转使用、规定用途、设立台账”的管理原则。限额控制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对分行(含营业管理部,下同)、分行对中心支行、中心支行对县(市)支行逐级下达再贷款限额,并以此控制再贷款量。周转使用是指总行不规定再贷款限额的期限,分行、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可跨年度周转使用上级行下达的再贷款限额。规定用途是指再贷款应集中用于借款人发放农户贷款,不得挪作其他用途。分支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用途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再贷款;借款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用途申请和使用再贷款资金。设立台账是指发放再贷款的分支行应以农村信用社为单位建立单独的再贷款台账,借款人应以农户为单位建立单独的贷款明细台账,确保再贷款用于对农户贷款。篇四 :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王庆喜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王庆喜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010)仙民初字第3025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仙游县鲤城园滨路135号。法定代表人凌文茂,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颜志松,系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员。被告王庆喜,男。被告王宇,男。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庆喜、王宇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由其委托代理人颜志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庆喜、王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被告王庆喜于日由被告王宇担保向原告贷款12000元(人民币,下同),期限24个月,月利率8.16‰,但贷款期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本息。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庆喜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2000元,并支付自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信用社贷款利率规定计至偿还之日止的利息;被告王宇负连带偿还责任。被告王庆喜、王宇均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也均未提供证据。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于日出具的闽银监复(2006)576号《关于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业的批复》一份、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各一份、仙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日对原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的企业注销核准通知书一份。欲证明: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业,该联社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联社开业的同时,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其所辖农村信用合作社自行终止,其债权债务转为该联社债权债务,本案原告的主体适格。2、被告王庆喜、王宇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被告王庆喜于日出具的贷款申请书一份、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日与被告王庆喜、王宇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一份。欲证明:被告王庆喜以经营饭店缺少资金为由,向原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借款12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自日起至日止,借款月利率为8.16‰;被告王宇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保证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内容。3、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一份。欲证明:原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于日支付给被告王庆喜借款12000元,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本院审查认为,被告王庆喜、王宇经本院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复印件,既没有到庭应诉,也没有提出书面答辨,视为自动放弃参加诉讼的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具有证明力,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根据本案原告的陈述、举证,及本院的认证,对本案主要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如下: 日,原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与被告王庆喜、王宇签订一份《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原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向被告王庆喜提供借款12000元,借款期限自日起至日止,借款月利率8.16‰,被告王宇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保证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等。同日,原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依约向被告王庆喜发放借款12000元。由于借款期满后被告王庆喜没有按约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被告王宇亦没有履行保证还款义务,致产生诉讼。本院认为,原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与被告王庆喜、王宇签订《保证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王庆喜提供了借款12000元,履行了合同义务。因原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与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合并成立了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其权利依法由原告享有,故被告王庆喜应当向原告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被告王宇作为保证人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王庆喜、王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庆喜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借款本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为基数,自二00六年八月二十六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信用社贷款利率规定计至本判决指定还款之日止;二、被告王宇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上述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百七十七元,减半后收取人民币一百三十九元,由被告王庆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 文 俊二0一0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 振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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