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公司在天津工商局注册公司过,提交过一份房租赁合同,现在租金减少了,所以想去工商局把房租租赁合同里的租金

成都工商注册代办公司教你注册新公司-商务服务
成都工商注册代办公司教你注册新公司
发布时间: 4:09
随着有关部门关于工商注册的有关改革措施逐渐落地。在成都注册公司变得比以往更加容易了。据成都工商注册代办公司介绍新政策的施行方便了办事人员就近办事,节约办事成本,进一步推进了工商注册登记便利化,构建了新型的“B2G”政企关系。那么现在在成都注册新公司该怎么办呢?
公司名称的法律规定名称由四部分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为减少重名,建议您使用三个以上的汉字作为字号;行业特点应与您申请经营范围中的主营行业相对应;有限公司是组织形式。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冠以主办单位的全称。
注册公司需要确定的公司住所。一般可以租写字楼,租房后要签订租房合同,并且一般要求必须用工商局的同一制式租房协议,并让房东提供房产证的复印件,房东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提供者应根据房屋权属情况,分别出具以下证明:
之后要刻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发票章这些章。一般连备案3个工作日。带齐全部办理完毕的证件,营业执照正副本(三证合一),以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公章,法人章,财务章。到开户行办理基本户(5个工作日领取)。
至少想好5个名字作为备用,因为各大行业的企业数量很多,如果存在重复就无法通过。产权为军队房产,应提交加盖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专用章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想好公司名字下一步去工商局拿一份表格《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填完给所有股东进行签名确认,再由工商局人员经过系统审查有无重复的名字,如果没有,则工商局会给一份《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开设账户后去工商局取一套新公司设立登记的文件及表格,按要求填写和股东法人签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场地租赁合同、所有股东身份证原件递交给工商局的注册科,审查完没有问题会发放一份受理文件(7个工作日后领取)。
房屋为新购置的商品房又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应提交由购房人签字或购房单位盖章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预售房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证明的复印件。房屋提供者如有房产证应另附房产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由产权人签字。
无产权证的由产权单位的上级或房产证发放单位在“需要证明情况”栏内说明情况并盖章确认;地处农村地区的也可由当地政府在“需要证明情况”栏内签署同意在该地点从事经营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房屋提供者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具有出租经营权的企业,可直接在“房屋提供者证明”栏内加盖公章,同时应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不再要求提供产权证。
找好住所后去银行开设临时账户。去时带齐法人、股东身份证原件、《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股东章、法人章去各大银行以公司名义开一个临时账户,股东可以将股本投入其中,且由于认缴制所以无需再找事务所验资了。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另外,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已经三证合为一证。到此全部证件有营业执照正副本(三证合一),银行开户许可证、公章、财务章、法人章等。公司的注册基本已经完成。权威专业的公司法法律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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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工商局核准登记前与他人签订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判决要旨:
  1、公司在未经工商局核准登记前与村(委会)签订租地协议是否合有效。公司登记注册申请的名称与工商局核准的企业名称不一致,租地协议中的承租人是工商局核准的企业,还是申请注册时公司的股东或者是签订租地协议的代表人。
  2、资格的取得要经过两个阶段,一是法人的设立,二是法人的成立。法人的设立与法人的成立两个即相关又相互区别的概念,如同胎儿与婴儿的关系。法人的设立是一种准备行为,既有法律性质又有非法律性质,比如,签订股东出资协议等。法人的成立属法律主义上法律的行为。公司在工商局未核准登记前,出资人再次决定将,系法人的设立行为,不是公司法上的&公司名称变更&, 更不属法人间的权利义务承继。3、成都市尧舜绿色环保有限公司的律师冯明超认为判断租赁合同中谁是承租人的依据是租赁合同的两个法律特征:一是所有权人将标的物的使用权转让给承租人,让承租人占有、使用,从中获得收益;二是承租人支付租金等费用。
  因此,谁占有、使用该宗土地,谁在支付租金,谁就是承租人,这个观点是正确的。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成民再字第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某,男,汉族,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乡某某村五组。上诉人(原审)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乡某某村五组。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乡某某村六组。被上诉人(原审)成都市尧舜绿色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尧舜环保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永丰路3号1幢4号。高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明超,四川法银律师。杜某某与成都市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乡某某村五组(简称某某村五组)、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乡某某村六组(简称某某村六组)其他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7)武侯民初字第155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经院长提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成都市尧舜绿色环保有限公司(简称尧舜环保公司),于日作出(2007)武侯民监字第10号民事裁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再审后于日作出(2007)武侯民再字第17号民事判决。杜某某及某某村五组、某某村六组不服,向本院上诉。
  本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终结。原一审判决确认,日,以某某村五组、某某村六组为甲方,以杜某某代表的尧舜开发有限公司为乙方,双方签订了《某某村集体土地有偿使用协议书》一份,约定:甲方将某某村五组、某某村六组所办的乡镇企业占地提供给乙方使用,共计使用面积19.18亩(其中五组7.21亩,六组11.97亩)。土地使用标准:每亩每年3000元,直至最高指导价每年每亩3000元,如今后乡有关文件调整超过3000元,随文件调整而调整,计费时间从日开始,&&。协议签订后,某某五组、某某六组将土地交付给杜某某使用,杜某某亦按约定支付了土地使用费至2006年12月止。
  日,某某五组、某某六组向杜某某发出《通知》一份,载明:&杜某某:经某某村五组、某某村六组研究决定,由于物价上涨,土地增加,你所租用的19.18亩土地(其中五组7.21亩,六组11.97亩)的土地使用费(青苗费)从2007年3月起计,每亩价格在原来3000元的基础上增加500元,且限你在日前将增加的费用一次性交齐.若过期未交,我二组将宣布原所签租地合同不再有效,同时土地使用权自动收回。&另查明,尧舜开发公司未到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原审佐证上述认定的有《某某村集体土地有偿使用协议书》,查询通知单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原审认为,《某某村集体土地有偿使用协议书》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协议中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协议签订的双方需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某某五村、某某六村单方要求增加土地使用费的请求不符合双方协议的约定,亦有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对此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杜某某与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乡某某村五组、某某村六组于日签订《某某村集体土地有偿使用协议书》有效。再审中,依法追加尧舜环保公司为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尧舜环保公司对原审原告杜某某与原审被告某某村五组、某某村六组所讼争的诉讼标的提出了独立请求,即&确认尧舜环保公司与某某村五组、
  某某村六组之间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法律关系&。其认为:日,尧舜环保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与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乡某某村村委会签订了该宗土地租赁协议,2000年底,高某发起设立尧舜环保公司,在向工商局申请登记注册的同时,又以&尧舜开发公司&的名义与某某村五组、某某村六组签订《集体土地有偿使用协议书》,双方约定租赁期为50年,即从日到日止。该协议签订后,因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尧舜开发公司的申请材料由工商代理人退回。2002年3月股东将&尧舜开发公司&变成&尧舜环保公司&,再次申请登记注册,成都市工商局于2002年5月核准。因此,&尧舜开发公司&就是&尧舜环保公司&,系同一主体,故该宗土地的承租人是尧舜环保公司。
  在《集体土地使用协议书》签订后,尧舜环保公司向成华地税局缴纳了该宗耕地占用税4800元,向某某村五组、某某村六组支付了2000年起到月的全部青苗补偿费,是尧舜环保公司在履行合同义务,享有权利;某某村五组、六组接受了尧舜环保公司支付的青苗补偿等费用,这也表明某某村五组、六组认可&协议中的乙方&就是&尧舜环保公司&,即土地承租人。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之规定,恳请贵院确认尧舜环保公司与某某村五组、六组之间有土地使用合同关系。原审原告杜某某认为:合同的主体是在签订合同时就书面载明了的。而原始合同中并没有第三人尧舜环保公司的名称。杜某某自始是唯一的合同&乙方&主体。第三人尧舜环保公司从来都不是合同的&乙方&主体。本案中青苗费票据上载明的名称大多是&杜某某&,而票据的特点之一就是无因性,无因性就是以票据载明为准,不需要追问其它法律关系或中间环节。关于库房的修建和出租问题,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租地合同主体之争,签租地合同是为了取得土地使用权,因此在土地上修房及出租是取得土地之后才会有的事情,属于第二位的其它法律关系,修库房和库房出租不是租地合同《某某村集体土地有偿使用协议书》的内容,因此,此两个问题与本案无关,如果第三人要强拉过来,那就当以其他主体作为被告另案处理,因为某某村五组、六组从未与第三人尧舜环保公司就修房及房屋出租有过接洽,更没有签过合同及特别需要说明的是第三人的修建合同是伪造的,真正的修建人是杜某某,鉴于与本案无关,杜某某没有提供此方面的证据。由于此证据不具关联性,不能人为把法律关系搅乱。
  第三人尧舜环保公司还存在其它矛盾之处,第三人在本案中主张自己是租地合同的乙方主体,而张菊花在篡改合同&乙方&时又说债权债务今后由&四川尧鑫园林景观工程公司&继承,按此说法就应由&尧舜开发公司&来作为第三人主张却为何又变为&尧舜环保公司&来打官司?这本身就是自相矛盾。原审被告某某村五组、六组认为:日某某村五组、六组与杜某某签订了19.18亩的《某某村集体土地有偿使用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协议》的内容和主体资格是依法成立确定了的并受法律保护。本案第三人尧舜环保公司采取了各种方式和手段,甚至做假企图取代和代替《协议》的乙方主体资格,某某村五组、六组将19.18亩土地租给杜某某后,杜某某在此土地上搞什么项目,进行什么,和谁合作,纯属杜某某的权益,那是《协议》的乙方主体杜某某与《协议》之外的人的合作关系。谁代替杜某某与他们有经济往来,或者是债务、债权关系,都绝不能取代和替代《协议》依法确定形成了的杜某某的主体资格。日签订《协议》至今某某村五组、六组没有收到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书函,称杜某某签订此《协议》是代表某个组织和个人的职务行为。
  综上,某某村五组、六组与杜某某才是日 《某某村集体土地有偿使用协议书》的合同主体。再审中,第三人尧舜环保公司为证明其所主张的待证事实,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尧舜开发》,证明尧舜开发公司的经营范围及股东发起的时间,表明尧舜开发时的整个过程和情况。2、《尧舜环保公司章程》,证明该公司成立的时间为日。3、《证明》一份,由成都玉弛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证明&尧舜开发公司&变更为&尧舜环保公司&于2002年春节后再次向工商局申请注册登记,工商局于2002年5月予以核准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的事实。4、证人胡某(男,汉族,日出生,住简阳市东溪镇奎星路22号附1号)、秦某(男,汉族,日出生,住绵阳市涪城区西南工学院)证言,证明前述事实。5、《集体土地有偿使用协议书》,证明第三人与原审被告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关系,证明第三人在设立过程中与原审被告签订了协议。6、《表》,证明杜某某、高艳是第三人的职工。7、《乡镇企业用地许可证及情况说明》,是武侯区国土局发给尧舜实业有限公司的。证明国家经过合法方式将土地批给了第三人。补充证据:《企业占地使用协议》,协议上最后的落款是高某但没盖章,故该合同是高某代表尧舜环保公司与某某村村委会签订的合同。8、《税务检查报告及》,证明行政机关已确认租用某某村五组、六组土地的承租人是尧舜环保公司,并非杜某某,库房系第三人修建并出租。证明尧舜环保公司缴纳的税收是高某的。9、税收通用缴款书,证明第三人对该宗土地已交纳耕地占用税,出租房屋交纳营业税。也证明第三人已依法向有关部门交纳了相应的税费。10、建房合同及单据,证明该土地上的库房是第三人尧舜环保公司修建的。11、部分库房出租合同。证明该库房所有权人是尧舜环保公司。12、第三人交付租金收据及相关说明。
  证明:这些费用是第三人所交,原审被告是按协议在收取第三人的费用,表明原审被告认可协议中的乙方就是本案的第三人。证明杜某某是受高某的委托办理相关事项;四川尧鑫园林景观公司证明:其向某某村企业办所交的两笔11.6211万元的青苗费是代第三人支付的;某某村情况:日和日两笔青苗费,虽然交款单位写的是杜某某,但实际上是高艳所交的。13、某某村证明。证明高艳代表第三人从日起至2006年所交的全部费用已实际转入某某村五组、六组帐上,证明青苗费是尧舜环保公司出的,村委会证明已收到,土地租用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付出义务就有权利。补充出示顺将村村文一份。14、高艳证言,证明高艳代表第三人尧舜环保公司交费。原审原告杜某某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第三人尧舜环保公司登记,是在工商局调取的原件,证明第三人是日才申请设立,同年5月才成立的,杜某某签合同时其还没有成立。2、授权高某办理工商注册的委托书,证明第三人的工商局原始档案中没有秦某、胡某办理工商注册的委托书,却有高某办理注册的委托书。证明当时办理注册的是高某,而不是秦某、胡某。3、工商局公司设立登记办事指南,证明公司设立登记中是否符合规定均有工商局的书面通知或告知文件,而第三人却没有此方面的证据。4、《某某村集体土地有偿使用协议书》,证明此证据某某村村委会留存的备案合同,该合同证明&乙方&原是杜某某,张菊花(尧舜环保公司法人代表高某之妻)违法将&杜某某&三字删掉,将合同的&乙方&篡改为&四川尧鑫园林景观工程公司&。原审被告某某村五组、六组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结论》一份,于日形成,证明租地合同上第一页和第二页中的&尧舜开发有限公司&几个字是合同甲方工作人员所填写,第三人用以证明其租地关系的重要证据1&乙方&并无第三人经办人的签名。既没有高某又没有第三人的代表签字,因此第三人的证据1实际上&乙方&属于空白,更与第三人没有关系。2、《某某村集体土地有偿使用协议书》,证明合同主体是某某村五组、六组和杜某某。3、《证明》一份,证明某某村村委会及某某村五组、六组及广大村民三方均一致确认租地主体为杜某某,&尧舜开发公司&是杜某某报的,后因故没有成立。也证明杜某某签租地合同时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并未有其他单位的授权委托,与本案第三人无关。4、《证明书》一份,证明在租地合同上签字的村民代表李光成、李从友证明租地合同的&乙方&为杜某某,杜某某是租地人。┅┅┅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共同指向的签订于日的《集体土地有偿使用协议书》的一方当事人即出租人为某某村五组、六组,这一点已无异议,关键在于合同的相对人即承租人是谁?原审和再审中,杜某某和某某村无2组、六组均认为互为合同相对人,杜某某向某某村五组、六组主张权利的直接证据《集体土地有偿使用协议书》确是一份某某村五组、六组确认的复印件,并没有履行合同的相关证据;而第三人尧舜环保公司持有上述证据原件。但时该公司尚未成立,合同上仅有尧舜开发公司之名;合同相对人某某村五组、六组也否认杜某某之外的任何人、任何单位是合同当事人。综合审查判断全案证据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大的证据予以确认&的规定,由于第三人尧舜环保公司所提交的材料因从订立到履行都有原始证据并且形成证据链条能相互印证,其较之于原审原告和原审被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而言,明显具有优势证明力,故依法应予采信,根据上述被采信的证据,能够认定第三人尧舜环保公司所主张的待证事实成立,既日,高某等人拟成立尧舜开发公司,并以该公司的名义与某某村五组、六组签订《集体土地有偿使用协议书》,约定了相关权利义务,2002年4月以高某为代表人的尧舜环保公司经登记注册成立,尧舜环保公司作为承租人指派杜某某为经办人,从2000年12月至2007年7月按照协议约定向某某村五组、六组履行了缴纳青苗费等合同义务。尧舜开发公司虽未注册成立,尧舜环保公司成立后实际履行了以尧舜开发公司名义于日与某某村五组、六组签订的《集体土地有偿使用协议书》。杜某某作为签约代表签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二)、(三)项、第一百八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撤销(2007)武侯民初字第1556号判决。二、驳回原审原告杜某某对原审被告某某村五组、六组的诉讼请求。
  三、尧舜环保公司与某某五组、六组依据日签订的《集体土地有偿使用协议书》,建立了19.18亩土地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杜某某、某某村五组、六组上诉意见: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杜某某与某某村五组、六组,合同是日签订的,而本案第三人尧舜环保公司成立于2002年5月;尧舜开发有限公司是杜某某签合同时报给村上的,与第三人没有任何关系;2、一审法院认定杜某某作为尧舜开发有限公司&代表&签字是错误的。尧舜环保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委托授权杜某某签字。3、一审法院将自始未成立的尧舜开发有限公司和第三人尧舜环保公司当作同一主体是根本错误的。4、一审法院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双方当事人对方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的规定系适用法律错误。尧舜环保公司认为再审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再审查明事实基本一致,并作出如下归纳:日,以某某村五组、六组为甲方,尧舜开发有限公司为乙方签订了《某某村集体土地有偿使用协议书》,杜某某在乙方签字栏签字。此后土地使用费由某某村村委会收取后转交某某村五组、六组,2002年后,在该土地上修建了房屋,现由尧舜环保公司使用(出租)。
  另查明,日,某某村五组、某某村六组向杜某某发出《通知》一份,&限你在日前将增加的费用一次性交齐。若过期未交,我二组将宣布原所签租地合同不再有效,同时土地使用权自动收回。&日,杜某某向武侯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杜某某与某某村五组、某某村六组所签租地合同有效。某某村五组、六组承认杜某某是承租人。2007年6月原一审判决支持了杜某某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均对判决无异议。判决生效后,尧舜环保公司以自己是本案租用土地承租人为由申诉。武侯区人民法院再审中追加尧舜环保公司为第三人,并判决支持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审理查明,尧舜环保公司和某某村持有《某某村集体使用协议书》原件。某某村五组、六组及杜某某无《某某村集体使用协议书》原件。杜某某承认是自己将原件交给尧舜环保公司。本院审理中,杜某某称,其在租用土地上修建了房屋并租给高某。尧舜环保公司称,是由自己修建房屋并出租。但双方均不能提供批准建房的相关资料和确实的证据。还查明,尧舜环保公司持有2001年至2007年交费数据原件(交费人有尧舜开发公司、尧鑫公司、杜某某、高某等)。杜某某称,以自己名义交费后,将原件交给了尧舜环保公司。同时,尧舜武侯区环保公司还持有日成都市武侯区国土局颁发的名称为&武侯区尧舜实业有限公司&的乡镇企业用地许可证。
  本院认为,日签订《某某村集体土地有偿使用协议书》时,尧舜环保公司未成立。诉讼中,虽杜某某与尧舜环保公司均认为是自己以&尧舜开发有限公司&为乙方与某某村五组、六组签订合同。但根据原审及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尧舜环保有限公司持有《某某村集体土地有偿使用协议书》原件及2001年至2007年向某某村村委会交费收据原件,可以认为尧舜环保有限公司是该宗土地的实际承租人,并实际履行租地合同。杜某某承认是自己将《某某村集体土地有偿使用协议书》原件及交费收据原件交给尧舜环保公司的行为足以认定其是代尧舜环保公司履行事务。杜某某称,其在租用土地上修建了房屋并组给高某的理由因无相关证据证明,不予支持。杜某某与尧舜环保公司均主张自己在租凭土地上修建房屋,但均不能提供相关报批报建手续,且修建房屋属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综上,某某村五组、六组及杜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1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杜某某负担25元,某某村五组、六组各负担12.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吴 潮审判员 成育川审判员 张俊恩二00八年四月二是三日书记员 苏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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