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县2017年农村低保政策每月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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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9日上午,市政协副主席吕中亚率市政协社会法制委部分委员,来江苏省徐州睢宁县就农村低保工作进行专题调研,并看望了农村低保群众。县政协主席刘礼春,副县长徐卫东,政协副主席赵希平、梁化学等陪同活动。
江苏省徐州睢宁县农村低保自2005年第一季度开始实施,目前已保障21584户、43004人,保障标准为80元/人?月,月补差40元,年发保障金1946万元,县级配套124万元,省补比例为90%,保障比例为3.82%,位居江苏省徐州市之首。同时,江苏省徐州睢宁县还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出台了《江苏省徐州睢宁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通过各项审核、监管措施,切实做到了农村低保对象在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阳光低保,有效推进农村低保工作的稳步实施,并逐步建立农村低保长效管理机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在睢期间,吕中亚一行先后前往李集镇轴山村、官山镇龙山村的5户低保家庭和李集镇敬老院走访察看,关切询问他们的生活起居,详细了解低保户的补助资金发放等情况,并为每户送上400元现金, 鼓励他们在党和政府的关怀帮助下,克服困难、自强不息,顺利渡过难关。在随后召开的座谈会上,徐卫东代表县政府向市政协汇报了我县农村低保工作情况。吕中亚充分肯定了江苏省徐州睢宁县农村低保工作取得的成绩,认为江苏省徐州睢宁县在农村低保工作的动态管理和机制建设等方面成绩突出,尤其是自2005年以后,在积极争取上级支持、逐步扩大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标准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在剖析存在的问题方面实实在在,提出的下一步工作目标切实可行。他强调,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党的十七大非常关注民生,体现了党中央对弱势群体的高度重视。在今后的工作中,江苏省徐州睢宁县委、县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做好低保工作的认识,加大力度,在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这项基础性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在低保工作开展的过程中,要根据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采取措施,加强监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工作透明度,不断探索和完善农村低保工作制度,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切实把农村低保工作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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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me Right Reserved. Power By . .我是睢宁XX镇人,离开家乡有20年了,对于老家的好多惠农政策不是太了解,想问一下版里的朋友:如果是低保户,看病就医是不是报销比例会大一些?以及每年年底是不是有慰问金之类的?&我父亲去年在乡镇医院住院,在结帐的时候,院里的医生说我家父亲有低保,但这个情况我们从来不知道。我父母亲一头雾水,不知什么是低保。医院医生说回去问你们大队书记会计都知道。我母亲回到大队问了大队的会计,会计矢口否认,再追问,就烦躁不予解释。&我少小离家,多年不在家里,两位老人也怕麻烦,也不想得罪大队的领导干部,就不想再问了。但是这个情况,我想弄明白:如果我家老父非低保,为何乡镇医院看到是低保?如果是低保,为何多年没有人跟我家人提起?据说低保每年都有慰问金,那这个钱哪儿去了呢? &望熟悉政策的版友老乡们讲解一下。 非常感谢。
发表于:15-12-21 14:29
自己顶一下!
发表于:15-12-21 14:38
低保户按月补助的吧 & 各地可能有区别
发表于:15-12-21 14:39
很明显补助资金被侵占了
发表于:15-12-21 14:47
楼上的老乡,如果低保是按月补助,睢宁县应该是一样的吧。但现在是,不管是按月补助,还是按年补助,我父亲,从来没有拿过这个钱?难道这些补助的钱必须要经过大队,由大队书记或会计给吗?具体 的流程是什么,哪位老乡知道?相信补助的钱也未必有多少,但这个是个性质恶劣的事情!谁知道这里头还有多少人是低保而没有享受过补助资金的人呢?!!!&
发表于:15-12-21 15:16
没有人知道吗?
发表于:15-12-21 17:18
发表于:15-12-21 23:51
发表于:15-12-22 07:04
低保优待特可观!
发表于:15-12-22 07:05
发表于:15-12-22 07:10
被系统删除于: 11:34:51
你尚未登录或可能已退出账号:(请先或者睢宁县2016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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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保障水平,确保参合率稳定在98%以上,根据《徐州市2016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徐卫〔2016〕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参合对象与参合办法
1.本县行政区域内,除原睢城镇和经济开发区以外的农村居民(含在县城或县外就读的农村中小学生,因就学、退役、婚嫁等原因迁入本地居住的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农合。
2.外出务工人员子女、留守儿童,可随祖父母等近亲属参加新农合。
3.外来务工人员可在我县务工地参加新农合。
4.停止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居民,凭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可以参加当年新农合。
5.已参加新农合的人员,需要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本人可于下一年度退出新农合。
二、资金筹集与管理
(一)筹资标准
1.2016年全县新农合筹资标准调整为545元,其中个人缴费120元,各级财政补助标准425元。
2.2016年3月1日前参合的,个人缴费标准为120元,2016年3月1日以后(含3月1日),因就学、退役、婚嫁等原因户口迁入本地,参加当年新农合的,个人缴费标准为545元。
3.2016年3月1日以后(含3月1日)出生的新生儿,其父母至少有一人已经参加新农合的,出生当年不需缴纳参合费用,当年办理新农合建档手续后享受新农合待遇。
(二)筹资办法
1.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新农合筹资的组织领导工作,村(社区)协助做好筹资宣传发动工作,镇村卫生医疗机构做好筹资业务工作。
2.实行定时间、定地点“两定筹资”,村(社区)通知辖区村(居)民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缴纳个人参合费用,如实提供参合人身份证信息和联系电话。
3.个人参合经费的收缴工作在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外出务工人员可延长到2016年3月1日。
4.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等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新农合,个人应缴纳的参合费用由县财政部门从医疗救助资金中支付。
5.重点优抚对象参加新农合的,个人应缴纳的参合费用由县财政部门解决。
6.农村70岁以上老人参加新农合,个人应缴纳的参合费用由县财政负担,市财政按规定以奖代补。
7.农村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持政策的对象参加新农合,个人参合经费按照相关徐州市政府有关规定筹集。
三、补偿起付线与封顶线
(一)补偿起付线
1.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
2.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补偿起付线为1200元,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补偿起付线为800元,镇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补偿起付线为500元,转诊到市外医疗机构(含异地居住、市外务工人员)的住院补偿起付线为1500元。
(二)年度补偿封顶线
参合人员年度门诊补偿封顶线为500元;纳入乡村医生签约服务管理的参合人员,其年度门诊补偿封顶线为800元。
(1)门诊特殊病种
①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终末期肾病(血液滤过、透析、腹膜透析)患者年度补偿封顶线为60000元。
②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患者参照住院补偿标准执行。
③巩固期精神病患者(不含重性精神病患者),年度补偿封顶线为5000元。
(2)门诊重大疾病
①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A、慢性髓细胞白血病等门诊重大疾病患者补偿封顶线执行省核定标准。
②重性精神病患者年度补偿封顶线为6000元。
③苯丙酮尿症患者专用的低苯丙氨酸食品,0-6岁儿童年度补偿封顶线15000元,6岁以上(不含6岁)年度补偿封顶线为25000元。
参合患者年度住院费用补偿封顶线为20万元。
四、补偿标准
(一)门诊补偿标准
1.普通门诊补偿
参合人员在本县镇、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门诊可补偿费用按50%比例补偿。镇、村定点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用补偿标准分别为60%和80%。
2.门诊特殊病种
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终末期肾病(血液滤过、透析、腹膜透析)、巩固期精神病人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医疗费用可补偿部分按70%补偿。
3.门诊重大疾病
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A、慢性髓细胞白血病等门诊重大疾病患者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医疗费用可补偿部分:重大疾病限额收费标准内部分按70%补偿,超限额收费标准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二)住院补偿
1.镇级定点医疗机构
(1)参合人员在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住院费用可补偿部分减起付线500元后,按85%比例补偿,不实行保底补偿。
(2)纳入镇级分级诊疗和按病种限额收费定额补偿管理的患者,实行临床路径管理和限额收费、定额补偿,医疗费用在限额收费标准内的按80%补偿,超限额收费标准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全额承担。
2.县级定点医疗机构
(1)参合人员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住院费用可补偿部分减起付线800元后,按65%比例补偿,保底补偿标准为55%。
(2)纳入县级分级诊疗管理和按病种限额收费、定额补偿管理的患者,实行临床路径管理和限额收费、定额补偿,医疗费用在限额收费标准内按60%补偿,超限额收费标准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全额承担。
(3)纳入镇级分级诊疗管理病种的患者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补偿费用的20%由收治的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3.市级定点医疗机构
(1)参合人员转诊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医疗费用可补偿部分扣除起付线1200元后,实行分段累进补偿:低于10000元(含10000元)部分按45%补偿;10000元到50000元(含50000元)部分按55%补偿;50000元以上部分按65%补偿,保底补偿标准为35%。
(2)纳入按病种限额收费、定额补偿管理的病种,实行临床路径管理和限额收费、定额补偿,医疗费用在限额收费标准内部分按45%补偿,超限额收费标准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全额承担。
(3)纳入县、镇分级诊疗管理病种的患者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住院费用不予补偿。
4.市外医疗机构
(1)参合人员转诊到市外医疗机构(含省级定点、省级联网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住院费用可补偿部分扣除1500元后,实行分段累进补偿,低于20000元(含20000元)部分按45%补偿,20000元到60000元(含60000元)部分按55%补偿,60000元以上部分按65%补偿。省级联网医疗机构按住院总费用(扣除起付线后)保底补偿标准为30%。
(2)参合人员在市外务工地(或长期异地居住)镇级及以上医院住院治疗,住院费用可补偿部分扣除1500元起付线后,实行分段累进补偿,补偿标准同市外医疗机构,不实行保底补偿。
5.农村重大疾病保障患者
纳入农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范围的住院病人,在省、市、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实行限额收费、定额补偿,执行省制定的限额收费、定额补偿标准,住院费用超过限额收费标准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全额承担。
6.未纳入农村重大疾病保障范畴的其他精神病人
在市、县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住院费用可补偿部分扣除相应的起付线后,按70%补偿。
7.非正常转诊病人
参合患者(入院超过15日或已出院)未办理转诊手续,到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市外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视为非正常转诊,住院费用可补偿部分扣除相应起付线后,按30%补偿。
8.参合人员因婚嫁、异地居住、探亲、务工等原因,在本市其他统筹地区县、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相应标准给予补偿。
9.农村医疗救助标准
参合对象中的农村五保对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县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新农合和大病保险补偿后,个人实际负担的住院费用可补偿部分救助办法及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中医药、高值耗材费用补偿
1.参合患者在镇、村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所用中草药、中药饮片(已颁布国家标准,颗粒剂除外)补偿比例较其他药品提高10个百分点。
2.参合患者在镇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用中草药、中药饮片(已颁布国家标准,颗粒剂除外)纳入可补偿住院费用。
3.甲类医用耗材按100%纳入可补偿费用。乙类医用耗材单价在20000元以下(不含20000元)的,按50%纳入可补偿费用;乙类医用耗材单价在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的,不纳入可补偿费用,患者全额承担,不纳入住院保底补偿范围。医疗机构应于耗材使用前履行高价耗材新农合政策告知义务。
(四)大病保险
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1000元,参合患者年度自付的合规费用扣除大病保险起付线后,实行分段累进补偿:11000元到50000元部分按照55%比例补偿,50000元以上部分按照65%比例补偿。
(五)外伤、中毒患者
1.交通事故等所致外伤患者,凭公安部门出具无法确定第三者责任证明的,医疗费用可补偿部分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
2.经法院民事审判判决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者负担,第三者死亡或由法院执行部门出具无法强制执行证明的,医疗费用可补偿部分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
(六)不享受新农合补偿的情况
1.在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2.药品、诊疗项目未列入新农合《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的,但实行按病种限额收费、定额补偿的除外;
3.应由工伤、生育等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4.已由第三者负担的医疗费用;
5.已由公共卫生负担的费用;
6.境外就医医疗费用;
7.因犯罪、酗酒、自杀、自残造成自身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
8.因美容、整形等非基本医疗需要发生的医疗费用;
9.恶意拖欠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后再次就诊的医疗费用;
10.国家和省规定不予补偿的其他情形。
五、转诊管理
(一)逐级转诊制度
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不得越级转诊患者,村级定点医疗机构转出患者首选当地镇级定点医疗机构,镇级定点医疗机构转出患者首选当地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转出患者首选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转出患者首选省级联网医院。县、镇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双向转诊关系,签订双向转诊协议,并做好转诊登记工作。
(二)县外转诊管理
1.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管理
参合人员确需转诊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于入院前15日内(含住院当日),持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出具的转诊建议书,到辖区合管办办理转诊申请,经县合管办网上审核备案后,凭镇合管办打印的转诊申请单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逾期不予办理。
2.急危重症病人转诊管理
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治疗的急危重症患者,未能在入院前办理转诊手续的,应于入院后15日内且出院之前,回辖区合管办办理转诊手续或由接诊的定点医疗机构代为办理转诊手续。入院超过15日或已经出院未办转诊手续的,按照非正常转诊处理。
3.省级联网医院及市外医院转诊管理
确需转诊到省级联网医院或市外医院住院治疗的患者,应通过省新农合信息管理平台发起网上转诊申请,或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三级医院)出具的转外就医意见书,到辖区合管办办理网上转诊申请,参合患者至省级联网医院就医时,应持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和监护人身份证)、医疗救助对象身份证明及转诊申请单等资料。
4.农村重大疾病患者
参合患者转诊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后,确诊为农村重大疾病的,由救治医疗机构为患者建立《农村重大疾病(或门诊大病)档案》,报县合管办审批后,自动转为农村重大疾病(或门诊大病),纳入农村重大疾病管理,患者不需回县重新办理重大疾病转诊手续,相关协议由定点医疗机构与患者签订,次月送县合管办审批。
农村重大疾病患者需转诊到省级联网医院救治的,在省新农合信息管理平台发起网上转诊申请时,应填写重大疾病病种名称。
经诊断不符合农村重大疾病救治标准的,接诊医疗机构要及时通报县合管办,由县合管办及时撤销重大疾病审批,经确认后转为正常转诊,患者出院时按正常转诊给予补偿,定点医疗机构和经办机构要向患者及其亲属做好解释工作。
5.纳入新农合县镇分级诊疗管理病种的患者
参合患者自行到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收治医疗机构要履行告知义务,向患者说明相关新农合政策,并与患者签订新农合政策《知情同意书》,确保分级诊疗工作顺利实施。
6.未办理转诊手续,直接到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非正常转诊处理。
(三)严格控制越级转诊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和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转诊政策规定,杜绝不必要的转诊和越级转诊,违反政策规定的,给予书面预警、经济处罚、扣减总额预算、降低信用等级、取消服务资格等处理。
六、补偿管理
(一)门诊补偿
1.参合人员在本地镇、村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凭本人(或绑定人员)身份证、合作医疗证,在收费窗口办理门诊补偿手续,在读取病人(或绑定人员)身份证信息、核实其参合身份后,实行减免收费。
2.门特患者、门诊重大疾病患者在县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凭患者(或绑定人员)身份证、合作医疗证,在收费窗口办理门诊补偿手续,在读取病人(或绑定人员)身份证信息、核实其参合身份后,实行减免收费。
(二)住院补偿
1.参合人员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出院时凭本人(或绑定人员)身份证、合作医疗证现场办理住院补偿手续,在读取病人(或绑定人员)身份证信息、核实其参合身份后,实行现场刷卡结报补偿费用,病人或其亲属应在补偿单据上签字(或按指印),定点医疗机构应将病人(或绑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留存备查。其中,外伤、中毒患者还应提供外伤、中毒《稽查证明》(由镇合管办或商业保险机构提供)。
2.市外就诊、外出务工、异地居住的住院患者,出院后凭患者(或绑定人员)的身份证、合作医疗证、出院记录、转诊证明、住院费用清单、原始发票等到辖区镇合管办申请补偿,经镇合管办初审后,上报县合管办审批办理住院费用补偿手续。外出务工人员还需提供有效的务工证明及居住证,长期在异地居住(市外)人员需提供有效的《异地居住证明》,外伤、中毒患者还需提供《外伤中毒稽查证明》(由商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
3.因婚嫁等原因,我县参合人员在徐州市其他县(市)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出院后凭本人(或绑定人员)身份证、有效结婚证明、合作医疗证、出院记录、住院费用清单、原始发票等到辖区合管办申请补偿,经辖区合管办初审后,上报县合管办办理住院费用补偿手续。
4.参合人员跨年度住院,必须连续参合方可享受全额住院补偿和医疗救助(指救助对象),住院补偿计入出院年度。否则,仅补偿参合年度产生的医药费用。
5.新农合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或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经办的部分新农合补偿业务,与新农合补偿实行“一站式”服务,相关承办机构应在参合人员出院前完成报销资格审核,通知定点医疗机构,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报销费用。
(三)外伤、中毒稽查审核
1.在市、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外伤、中毒患者,经办相关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应在患者出院之前完成现场稽查工作,对在市外就诊的患者,现场稽查工作应在受理后2个月内完成,并做好资格审查及补偿结报工作。
2.在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外伤、中毒患者,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办公室负责现场稽查工作,应在患者出院之前完成稽查工作,以保证符合及时结报。条件成熟时,现场稽查工作可交由商业保险机构承担。
七、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一)健全新农合监管机制。进一步明确县新农合管理办公室稽查人员、新农合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新农合稽查员和卫生监督机构监督员职责分工,把新农合执法监督工作纳入卫生监督机构日常监管范畴,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蓝、黄、红“三色预警”
机制,对定点医疗机构严格实行“三色预警”管理。
(二)深化综合支付方式改革。在进一步完善门诊、住院总额预算管理等混合支付方式改革的基础上,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采取签约服务与按病种付费,上下联动相结合的办法,推动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的诊疗模式。
(三)强化定点医疗机构内部监管。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把新农合管理和服务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明确新农合的分管负责人。认真落实转诊管理和“四公示、五合理”、以及临床路径管理等制度,把各项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医疗费用控制相关指标纳入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的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与个人收入分配挂钩,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四)落实薄弱环节监管措施。村卫生室监管方面,要重点加强新农合补偿政策宣传与落实情况、补偿公示情况的监管,保证参合人员在村卫生室就诊时能够享受到新农合保障;镇级定点医疗机构监管方面,要重点加强“门诊转住院”、“挂床住院”、“分解住院”、“滥用药物”等违规行为的查处,规范住院病人收治;市、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监管方面,要重点加强“五合理”制度、转诊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管;市外就诊病人、外伤中毒病人管理方面,要依托承办大病保险、外伤中毒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展日常监管,堵塞监管漏洞。
(五)强化临床路径管理。纳入按病种限额收费、定额补偿及分级诊疗管理的病种,全面实行临床路径管理,各级定点医疗机构须报县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八、其他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新农合作为民生幸福的全局性工作,扎实推进、有序开展。将新农合视为医疗卫生管理的有力抓手,主要负责人对新农合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逐级细化任务,层层明确责任,狠抓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要落实新农合经办机构人员经费、工作经费,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二)健全考核考评机制。强化目标导向,将新农合工作任务纳入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县卫生计生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新农合考核考评体系,完善逐级督查、定期督查制度,强化监测评估,定期通报工作进度,督促整改问题,年终将对新农合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三)着力抓好舆论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做好新农合政策的宣传解读,要通过发放《致参合群众一封信》等多种形式,将2016年调整的新农合相关政策宣传到每一个参合家庭。同时,要及时解答和回应参合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大力宣传新农合政策及取得的成效,为新农合工作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本方案由县新农合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 睢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睢宁县财政局&&&&&&&&&&&&&& 睢宁县民政局& 睢宁县审计局
&&&&&&&&&&&&&&&&&&&&&& 2016年3月 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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