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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收养:私自收养子女 户口难以办理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梁清
  10月2 8日上午,东莞市社会福利中心,“阳光学校”的孩子在上课。目前,该中心通过集体养育的孩子共有200余名。
  南都记者 梁清 摄
  长安双胞胎母亲产后大出血死亡后,丈夫李芳奇因家境贫困欲将孩子送人。媒体报道出街后,来自全国各地的领养者踏破了医院门槛。李家的登记本显示,有200多人提出领养请求。一边是领养需求爆棚,另一边则是想送却无法送出去。因为东莞市民政局明确表态:私下送养属于违法。南都记者调查发现,领养小孩在东莞较为盛行,但真正通过法律途径收养的却只占50%。根据初步调查及不完全统计,截至2013年底全市仍有300多名弃婴(童)由社会私自抱养。因未成功办理登记手续,这些孩子仍是“黑户”。
  福利院收养:多数家庭只愿收养健康漂亮娃
  只有在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才算是合法的收养行为。目前,在市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成功被收养的孩子们基本上都来自市社会福利中心。民间私自抱养和社会福利中心收养,在东莞目前约各占一半。
  “国内家庭基本都只愿收养健康、漂亮的孩子。甚至有的家庭看到孩子额头凸一点、眼睛小一点、皮肤黑一点,也会流露出不满意的情绪。”市社会福利中心有关负责人胡女士透露,这也导致国内家庭收养的孩子较少。至今,福利中心共有近300名孩子被国内家庭收养。正因如此,收养者在福利中心只能排队等候。目前仅排到2010年初的登记者,还有近400个家庭在排队。这些排队收养的家庭以东莞本地户籍为主,而国内家庭收养也会优先安排给本地户籍、未生育的夫妻。南都民调也显示,96.46%的受访者都不愿领养中轻度残疾小孩。
  很多家庭不得已私自收养孩子。来自民政部门初步调查统计,截至2013年底,全市仍有300多名社会弃婴(童)无法办理合法收养关系,导致他们的户口问题难以解决,影响教育、工作、生活等基本权益。
  私自收养子女 户口难以办理
  目前,东莞办理收养登记的类型主要有:收养市社会福利中心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收养继子女、收养孤儿、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等。
  自2010年以来,市民政局办理合法收养登记358宗。据了解,2009年东莞解决私自收养子女问题时,有部分符合条件的收养者因年龄未达到规定等原因,跟市民政局签订相关协议,在达到规定年龄或者符合条件后,推迟了一两年甚至更长时间完成办理收养登记手续,这也导致2010年和2011年全市办理收养登记的数量较多。
  另一边,“私自收养”的数量也在呈上升趋势。因收养关系不能成立,导致已经形成事实抚养的未成年人在落户、入学、继承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2008年,国家民政部、公安部等联合下发《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集中处理日之前发生的国内公民私自收养情况。其中,符合“收养者具备抚养教育能力、身体健康、年满30周岁、先有子女、后又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者先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后又生育子女的”等七种情况,可以补办收养登记手续。
  2009年,东莞根据该通知精神,集中办理了本市日之前形成的社会私自收养关系,共受理收养资料900多份,最终依法办理790宗国内收养。
  法律意识欠缺 东莞将出细则
  南都记者还留意到,李芳奇送女的报道出街后,纷至沓来的领养者中,竟然无一人完全知晓我国收养方面的法律法规。很多人都以为,只要跟孩子父亲签订收养协议,就可以完成领养。东莞市民政局也表示,部分群众法律意识不强或者其它原因,才导致目前东莞仍存一定数量公民私自收养子女问题,造成一些被收养人的权益难以保障。
  虽是私自收养,但关系既已成事实,如何解决“入户”难题?东莞市民政局表示,将根据民政部、发改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宗教事务局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3〕83号)精神,结合东莞实际情况,对存在的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我们将结合摸底情况充分酝酿,再行研究制订解决这类问题的措施和办法。”市民政局呼吁,居民捡拾弃婴的,一律要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一律要由公安部门送交市社会福利中心抚养,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曾在东莞塘厦一家电子厂打工的陈星,现在还是单身。5年前,他为了感受亲情,体验为人父母的喜悦,毅然抱养了一个"脑瘫儿",但没有通过福利院,而是私下跟孩子生母签订协议。遗憾的是,他这种行为并不符合国家政策,被民政部门认定为"非法收养",加之孩子生母"人间蒸发",孩子陷入"黑户死结"。
  单身汉渴望孩子 医院里抱养
  陈靖今年5岁了,因为患有"脑瘫",刚出生就被生母"抛弃",所幸她遇到养父陈星,并成为他手心里的宝。
  53岁的陈星来自广西,曾有过短暂的婚姻,因前妻患病无法生育,导致他一直没有孩子,离婚之后谈过两段恋爱,都无果而终。一直以来,他都希望能有个孩子,尤其随着年龄的增大,很渴望感受为人父母的喜悦。因此,在2008年汶川地震后,他就打算领养一名地震中失去父母的孤儿,但这个想法未能实现。
  2009年4月,一名老乡带来消息:一名未婚先孕的17岁贵州籍女孩被男友抛弃,在塘厦人民医院诞下患有脑瘫的婴儿,因无力抚养决定将孩子送人。"当时根本没想到领养程序那么复杂,我们老家那边,只要双方签订协议,这事儿就算完成了。"在孩子生母两位工友的见证下,陈星跟这个女孩签订了收养协议,只不过,因为疏忽签约双方及见证人签字后并未按指模。
  广西东莞奔波 皆无法上户口
  小靖在养父的精心照料下,病情逐步康复。脑瘫儿一般情况下没有语言能力,行动也不方便,可现在小靖却能喊"爸爸",不但能站稳,还可以一瘸一拐地行走。"医生说,孩子康复得很不错,继续坚持可以变回正常人。"中年得女的老陈终于实现为人父母的愿望,但让他一直苦闷的是,孩子至今无法上户口。
  "我当时就把孩子带回广西老家,因为那边上户口容易些。"让陈星没想到的是,当他正式向当地村委会提出请求时,对方却要他提供血缘关系证明。随后,当地派出所也要求老陈提供弃婴证明,并要求他回到捡拾弃婴的塘厦镇开具相关证明。他兴匆匆带着孩子赶到塘厦民政部门,得到答复是他没有弃婴证明,孩子来源不明,属"非法收养,无法处理"。塘厦当地派出所称,因为没有孩子来源的记录,一时也无法给他开具弃婴证明。
  政府部门:不敢贸然开这个口子
  "只要有出生证明,就能为孩子上户口,但因为孩子生母已无法找到,孩子的来源无法证明,这些部门也不敢贸然给她上户口",陈星回忆,孩子刚出生时,他曾在医院领取了相关表格,为孩子办理出生证明,但孩子的生母不肯提供身份证,因此出生证无法办理。而孩子生母离去,此后再无往来。
  对于老陈的情况,东莞塘厦社会事务办在对全市公民私自违法抱养社会弃婴的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时已经登记在案。相关工作人员曾表示,没有孩子的出生证明,也没有公安部门的弃婴证明审批表,按照政策法规,这种私自领养属于非法收养,不能办理。且涉及公安、计生等多个部门,塘厦社会事务办不能贸然"开这个口子","这样的话,那些私生、超生的违法者将以此为由给小孩上户,这样不就乱套了吗?"
  对此,塘厦警方也称,经核查,协议上的确有双方的签名,但名字上未按指模。经向塘厦人民医院核查,孩子生母当时未婚,其小孩出生时身体是正常的,并没有向院方提过要将小孩送给他人抚养的想法。更为重要的是,警方已经无法找到孩子生母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
  欲先送孤儿院再收养 也行不通
  为了解决这一困境,老乡们曾给陈星出过主意:先把小孩交给广西当地的孤儿院,再从孤儿院将小孩领回。但这一方法也行不通,广西当地的孤儿院告诉他,个人不能将婴儿交给福利院,须由警方开具弃婴证明审批表后,孤儿院才能接收。由于塘厦警方无法核实当时具体情况,根本就不敢开出"弃婴证明"。
  对于老陈家的情况,东莞市民政局回复,这种情况属于生母送养,生父母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由人民法院出具配偶下落不明的证明,以及下落不明一方的生父母同意送养的书面证明;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而上述这些材料,陈星都无法提供,按照相关政策法规,不符合上户口的条件。
  这也就意味着,如果找不到孩子的生母,小靖只能一直"黑户"下去。"如果我当初不领养,生母也不要,是不是丢掉了死掉了?但如今领养了,孩子活下来了,又不给上户口,那孩子今后上学读书该怎么办?"老陈说,他现在不知道如何打开这个"死结"。(注:应受访者要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私自收养
  5岁 东莞塘厦
  收养情况:其养父无孩子,与一名未婚先孕的17岁女孩私下签订协议将其抱养。
  入户经历:与其生母失去联系,无法提供弃婴证明、出生证明等,一直未能入户。
  如果我当初不领养,生母也不要,是不是丢掉了死掉了?但如今领养了,孩子活下来了,又不给上户口,那孩子今后上学读书该怎么办?
  ――― 陈靖养父陈星
  叶村东
  20岁 大朗佛子凹村
  收养情况:20年前养父叶明在路边捡到,带回家收养。叶明已育一子,为智障儿。该村有7户类似"黑户",都因缴纳不起4万罚款无法入户。
  入户经历:2009年在全市处理私自收养子女问题时,因超过规定的14岁无法上户口,后来在镇政府的协调下才在19岁时入集体户口。
  以我们家里的经济条件,哪里拿得出4万元?!不得已啊,只得放弃入户。――― 叶村东养父叶明
(责任编辑:UN652)
原标题:中国式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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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生母私自协议收养脑瘫儿 四岁男孩至今是“黑户”
日 12:47 &东莞阳光网
蒋纯甫提供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
  东莞阳光网讯(记者 吴金华 杨铖)4年前,广西人蒋纯甫在塘厦人民医院和未成年单亲妈妈私下签订协议,收养了刚刚出生的脑瘫男婴曹鑫(化名)。因不了解收养弃婴的相关条例,蒋纯甫没到公安部门报警,也没去民政部门备案,因此四岁曹鑫的户口还没着落。
  私自收养婴儿,医院不知情,警方无孩子来源记录,无法出具报案证明。送去孤儿院,舍不得,留着自己养,难上户。四年间,为了孩子的户口,蒋纯甫携带各种资料在广西老家和东莞两地奔波,一时陷入进退两难境地。
  和生母私自签订收养协议
  从2009年开始,为了给养子曹鑫在广西上户口,蒋纯甫拿着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抚养协议、小孩出生时的住院单等证明,来回奔波广西桂林和东莞两地。
  2009年4月初,塘厦某工厂未满18岁员工胡美林(化名)临盆在即。因遭男友抛弃且不具备抚养能力,胡美林决定找人领养孩子。经过朋友了解到这个消息的蒋纯甫联系到胡美林,表示愿意收养胡的小孩。
  今年52岁的蒋纯甫是广西人,有过一次短暂婚姻,离异后至今单身,一直希望领养小孩。蒋纯甫告诉记者,胡美林当时只有500元,分娩前就和蒋纯甫达成协议:老蒋可以抱走小孩,但要支付胡美林在医院生产的费用,并护理她做完月子。
  “本来小孩轮不到我抱走的,之前有人也要领养,但男婴出生后发现患有脑瘫,那人放弃了。”蒋纯甫说,曹鑫4月3日出生后胡美林没钱交医药费遭到医院催款,他给帮胡交了医药费后,医院再无过问。“医院可能认为我是孩子家长,不知道是弃婴。”
  4月5日胡美林出院后住进蒋纯甫租的出租屋里,当天二人在胡美林工友的见证下,签订了《小孩抚养协议》。协议上,胡美林要求蒋纯甫尽父母之责,将小孩抚养成人,并终身无悔。在出租屋里,蒋纯甫护理胡美林做完月子。因为疏忽,胡、蒋以及见证人签字后并未按指模。
  在后来的一份《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上,写明捡拾时间是日,地点是塘厦人民医院。蒋纯甫和见证人签字并按了指模。
来源:东莞阳光网 &编辑:吴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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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收养弃婴为何落户难 民警:担心是被拐儿童不敢轻易落户
原标题:私自收养弃婴为何落户难 民警:担心是被拐儿童不敢轻易落户
  “事实上默认了收养,但是法律和程序上是不会给予任何认可的。”赵普告诉记者,这些日子一直为私自收养的弃婴办理落户,辗转于各个部门之间,这是他最大的感受。
  落户问题,国家有着严格的政策规定,尤其是对新生儿等小孩的落户。“民警不敢私自落户,以前一是担心借收养逃避超生罚款,目前这个问题在山东省内解决了。另外一个则是担心不明来历的孩子中,有被拐卖的儿童,身份被谎称收养洗白。”一名户籍科民警告诉记者。
  对于这种担心,长期从事打拐的志愿者仔仔(化名)也向记者证实,以他多年的打拐经验而谈,大部分被拐卖的小孩身份都得到了“洗白”,而洗白的方式就是落下户口。“信阳户口买卖,还有周口的户口买卖,都是派出所的内部人员收取了高额费用,为不明来历的孩子上了户口。”至于不明来历,一部分是超生的,一部分是私自收养的,至于其中有没有被拐卖的,不得而知。
  对于这类担心,曾经有人在网上热议“倡议新生儿上户口一律采集DNA以防拐卖”。对于这种说法的可行性,公安部刑侦局打拐办主任陈士渠表示,目前,在公安机关的打击下,拐卖儿童案件呈现发案率低、破案率高的“低发高破”态势。在这样的情况下,为了防止拐卖儿童案件发生,就去登记每一个新生儿的DNA数据,这样的投入和产出是不成比例的。“可以采集父母的DNA输入全国打拐DNA数据库去与来历不明儿童的DNA进行比对查找,暂时没必要对新生儿一律采集DNA。”陈士渠说。
  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的王伟律师说,如果来历不明的儿童去办理户口,派出所可以采取提取DNA的方式,并和全国打拐DNA数据库进行比对,如果真是被拐的儿童,这样发现的概率要大一些。
  王伟律师告诉记者,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一项义务,任何外界因素和个人,都不能阻拦这些弃婴上学的权利。“收养法落户问题与教育法发生冲突之后,相关部门包括民政部、教育部以及公安部等部门,应及时商量解决的方案,而不能因为没有政策依据,就耽误了孩子们受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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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收养弃婴为何落户难 民警:担心是被拐儿童不敢轻易落户
日 14:14 来源:生活日报
原标题:私自收养弃婴为何落户难 民警:担心是被拐儿童不敢轻易落户
  “事实上默认了收养,但是法律和程序上是不会给予任何认可的。”赵普告诉记者,这些日子一直为私自收养的弃婴办理落户,辗转于各个部门之间,这是他最大的感受。
  落户问题,国家有着严格的政策规定,尤其是对新生儿等小孩的落户。“民警不敢私自落户,以前一是担心借收养逃避超生罚款,目前这个问题在山东省内解决了。另外一个则是担心不明来历的孩子中,有被拐卖的儿童,身份被谎称收养洗白。”一名户籍科民警告诉记者。
  对于这种担心,长期从事打拐的志愿者仔仔(化名)也向记者证实,以他多年的打拐经验而谈,大部分被拐卖的小孩身份都得到了“洗白”,而洗白的方式就是落下户口。“信阳户口买卖,还有周口的户口买卖,都是派出所的内部人员收取了高额费用,为不明来历的孩子上了户口。”至于不明来历,一部分是超生的,一部分是私自收养的,至于其中有没有被拐卖的,不得而知。
  对于这类担心,曾经有人在网上热议“倡议新生儿上户口一律采集DNA以防拐卖”。对于这种说法的可行性,公安部刑侦局打拐办主任陈士渠表示,目前,在公安机关的打击下,拐卖儿童案件呈现发案率低、破案率高的“低发高破”态势。在这样的情况下,为了防止拐卖儿童案件发生,就去登记每一个新生儿的DNA数据,这样的投入和产出是不成比例的。“可以采集父母的DNA输入全国打拐DNA数据库去与来历不明儿童的DNA进行比对查找,暂时没必要对新生儿一律采集DNA。”陈士渠说。
  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的王伟律师说,如果来历不明的儿童去办理户口,派出所可以采取提取DNA的方式,并和全国打拐DNA数据库进行比对,如果真是被拐的儿童,这样发现的概率要大一些。
  王伟律师告诉记者,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一项义务,任何外界因素和个人,都不能阻拦这些弃婴上学的权利。“收养法落户问题与教育法发生冲突之后,相关部门包括民政部、教育部以及公安部等部门,应及时商量解决的方案,而不能因为没有政策依据,就耽误了孩子们受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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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都希望有个孩子,所以很多没有生育能力的人会通过领养的方式获得子嗣。但是领养并不是一件很随便的事情,在我国就要办理领养证。那么什么是领养证?办理领养证有哪些要求?又该如何补办呢?
什么是领养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必须要依法登记,以规范收养的登记行为。这种登记可以很好地维护合法的收养关系,而且还能确定谁是被收养人的监护人,并且保护收养双方的合法权益。而当持有此证,就表示收养人是被收养人的监护人,需要履行相应的抚养义务,而被收养人也要对收养人履行必要的法律义务。
被收养人具备的条件
1.未满14周岁,不过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孩子可忽略此条件。再婚后,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可忽略。2.孤儿(父母双亡或者和生父母失去联系);生父母家庭特别拮据,无法继续抚养的孩子(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孩子可忽略此条件)。3.如果孩子超过十周岁,需要其本人同意。
办理领养证有哪些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人须符合下列要求:1.无子嗣。这一点是要求申请领养者之前并没有生过孩子,不存在继子或继女,也没有收养过他人。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主要指的是收养人基本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论是智商、健康状况、家境等方面都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可以完成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3.无特殊疾病:没有在医学上被认定不可收养子女的疾病。这里主要指的是一些精神类疾病和传染病。4.年满三十周岁。这里指的是收养人必须达到三十周岁(包含30),如果是夫妇,那么二者都必须达到。5.双方都同意。如有配偶,必须要征得配偶的同意。6.足够的年龄差。如果是无妻子的男性领养女童,那么二者的岁数差要超过四十以上。7.特殊情况不受限制。如果是收养自己的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以及堂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那么就可以忽略“年龄差四十岁”“孩子不满14岁”“生父母家庭拮据”的条件。8.特殊情况可多收养。如果是领养福利院的弃儿、孤儿、残疾儿童,那么可忽略“无子嗣”“只能收养一名”的条件。
办领养证需准备哪些材料
·&常规材料收养人应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1.户口本,身份证。2.收养人所处单位、村委会、居委会(三选一)提供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嗣、抚养教育能力等情况的证明。3.县级以上医院提供的健康证明,主要是为了确定申请人没有医学上被判定无法收养孩子的疾病。·&特殊材料如果是联系不到亲生父母的孤儿,那么就要申请人提供常住城市计划生育部门出示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如果孩子是来自福利院,并且也找不到亲生父母,那么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无子嗣证明。2.公安提供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3.如果是继子女,那么只需要提供户口本、身份证以及与孩子亲生父亲或者母亲的结婚证明。
领养证要怎么办理
1.申请(1)收养人夫妇二人皆需到场办理手续,如一方无法到场,要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如果孩子≥10周岁,也要到场。这必须要得到双方的同意,因此需要当事人要亲自办理手续,便于登记部门核对和确定收养资格和收养意愿。(2)将相关证明和资料提交给登记部门:a.户口本,身份证。b.申请人所处单位、村委会、居委会(三选一)提供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嗣、抚养教育能力等情况的证明。注:有人事部门的单位提供的证明才有效,并且该证明有效期为三个月。c.如果是福利院的孤儿,还需要出示该福利院提供的准收养证明。d.如果是弃婴,则需要准备有关机构提供的联系不上其生父母的证明。e.若是身有残疾的孩子,要出示县级医院或者所在孤儿院提供的残疾证明。(3)提交材料后,要按照要求认真填写《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的初衷,并且保证不丢弃、不虐待并且抚养被收养人以及其它相关内容。2.审查这是整个登记工作的重要环节,登记部门会对申请人经行完善的审查,审查必须耐心仔细,不可徇私舞弊。具体内容如下:(1)是否符合《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条件,如果是夫妇,二者都需要审查。(2)了解申请人的为什么要收养,观察其真实意思表达。(3)查看申请人情况,是否符合要求。如果被收养者大于十岁,还要询问他的意愿。了解孩子的来源,认真审查看看是否为假弃婴。(4)了解申请人是否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5)了解社会福利机构的送养人资格。3.登记经过审查并且了解申请人、孩子以及送养人的情况,即可判断是否允许登记。如果符合《收养法》,则可以颁发领养证。如果不符合,则需要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并进行一些法制宣传。
如何补办领养证
日我国的《收养法》正式实行,而之前私自收养并且收养登记之日已超过14岁的孩子,需要补办领养证。而补办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户口所在城市的区(县)民政部门所提供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2.经由户口所在区域的村(居)委会证实,街道、乡(镇)人口计生机构的查核后,提供的《子女情况证明》。3.孩子发现地区的公安机关要对发现人进行核查,并且提供《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4.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或者或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供的二者一起生活数年并且以父母子女相称的证明以及其它资料。5.户口所在区域的民政局要在市级以上纸媒(报纸)发布一则通告:查找孩子亲生父母(为期60天,费用自理),并向县公安机关提供收养事实证明。6.准备好上述材料,即可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部门提起落户申请,审批过后即可办理相应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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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发〔2008〕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实施以来,国内公民依法收养意识不断增强,通过办理收养登记,有效地保障了收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目前依然存在国内公民未经登记私自收养子女的情况,因收养关系不能成立,导致已经被抚养的未成年人在落户、入学、继承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以人为本,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国内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工作,现就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问题通知如下:一、区分不同情况,妥善解决现存私自收养子女问题(一)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依据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司发通〔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33号)和公安部《关于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等落户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7〕5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依据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33号)的规定,对当事人之间抚养的事实已办理公证的,抚养人可持公证书、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经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办理落户手续。(二)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按照下列情况办理:1.收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捡拾证明不齐全的,由收养人提出申请,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领取并填写《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经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出具《子女情况证明》,发现地公安部门对捡拾人进行询问并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收养人持上述证明及《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2. 收养人具备抚养教育能力,身体健康,年满30周岁,先有子女,后又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者先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后又生育子女的,由收养人提出申请,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领取并填写《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发现地公安部门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并由发现地的社会福利机构办理入院登记手续,登记集体户口。对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按照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予以办理收养手续。由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并出具收养前当事人《子女情况证明》。在公告期内或收养后有检举收养人政策外生育的,由人口计生部门予以调查处理。确属政策外生育的,由人口计生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捡拾地没有社会福利机构的,可到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办理。3.收养人不满30周岁,但符合收养人的其他条件,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且愿意继续抚养的,可向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社会福利机构提出助养申请,登记集体户口后签订义务助养协议,监护责任由民政部门或社会福利机构承担。待收养人年满30周岁后,仍符合收养人条件的,可以办理收养登记。4.单身男性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女性弃婴和儿童,年龄相差不到40周岁的,由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动员其将弃婴和儿童送交当地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私自收养女性弃婴和儿童,后因离婚或者丧偶,女婴由男方抚养,年龄相差不到40周岁,抚养事实满一年的,可凭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事实公证书,以及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离婚证或者其妻死亡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5.私自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由监护人送养的孤儿,或者私自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私自收养的子女交由生父母或者监护人抚养。(三)私自收养发生后,收养人因经济状况,身体健康等原因不具备抚养能力,或者收养人一方死亡、离异,另一方不愿意继续抚养,或者养父母双亡的,可由收养人或其亲属将被收养人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抚养(被收养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其亲属符合收养人条件且愿意收养的,应当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四)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国内公民私自收养,依据《收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动员其将弃婴或儿童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抚养。二、综合治理,建立依法安置弃婴的长效机制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收养法》、《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贯彻力度,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深入地向群众宣传弃婴收养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到依法安置,依法登记和依法收养。民政部门应协调、协助本辖区内弃婴的报案、临时安置、移送社会福利机构等工作。同时,要进一步加强、规范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提高养育水平,妥善接收、安置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对不按规定,拒绝接收的,要责令改正。公安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及时为弃婴捡拾人出具捡拾报案证明,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办理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口,将已被收养的儿童户口迁至收养人家庭户口,并在登记与户主关系时注明子女关系;应积极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严厉打击查处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遗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司法行政部门应指导公证机构依法办理收养公证和当事人之间抚养事实公证。卫生部门应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配合民政、公安部门做好弃婴和儿童的收养登记工作。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弃婴和弃儿,应及时向所在地公安部门报案并移送福利机构,不得转送他人或私自收养。人口计生部门应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收养登记工作,掌握辖区内居民的家庭成员情况和育龄人员的生育情况,做好相关工作。各地应广泛深入宣传通知精神,集中处理本行政区域内 日之前发生的国内公民私自收养。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公民捡拾弃婴的,一律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门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抚养。公民申请收养子女的,应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对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处理且执行完结的私自收养子女的问题,不再重新处理;正在处理过程中,但按照通知规定不予处理的,终止有关程序;已经发生,尚未处理的,按本通知执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本着“以人为本、儿童至上、区别对待、依法办理”的原则,积极稳妥地解决已经形成的私自收养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部门应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相关实施意见。对已确立的收养关系的户口迁移,应按当地公安部门的现行规定执行。&&&&&&&&&&&&&&&&&&&&二〇〇八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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