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买卖暗赠与的房屋赠与公证费用公证有效吗

福利来了!公证取消 房屋赠与可省万元公证费
来源:亿房网王青 日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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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房网友:亲属间办理赠与还需要公证吗?听说赠与可以不用公证,那么现在如何办理赠与手续?》》
亿房小亿:之前小亿去实探了房屋赠与过户的流程,房屋赠与他人必须买卖双方一起去公证处开具赠与公证书,除了手续麻烦而且需要缴纳上千元的公证费用。7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指出,为减轻纳税人负担,决定不再要求相关人员提交赠与公证材料。那么这个政策在武汉市是否已执行?为此小亿走访了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政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告诉小亿,目前在房管局办理房屋赠与的都不再强制性要求赠与公证了,只需要提供双方的关系证明就可以直接减免营业税和个税。
这个政策对于购房者而言带来的是什么呢?
公证费征收标准
2015年7月4日前
2015年7月4日后
2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1.1%收取
20万元至50万元(含)部分,按0.9%收取
50万元至100万元(含)部分,按0.7%收取
100万元至300万元(含)部分,按0.6%收取
300万元至500万元(含)部分,按0.5%收取
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部分,按0.3%收取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1%收取
也就是说,赠与一套房屋除了可以避免再去办理繁琐的赠与公证手续,而且可以省万元公证费。
实探2015房屋赠与流程&
哪些人之间办理赠与可以省税费
近亲属: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那么公证取消后如何办理赠与呢?为此小亿实地探访了青山区人民政府服务中心,为大家准备了最新、最全的赠与过户流程及攻略。
在哪里办理
PS:青山区人民政府服务中心位于青翠苑1号&天桥下面
什么时间办理?
周一到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资料准备篇
1、双方身份证、婚姻证明
2、同籍户口本
PS:户口在一个户口本上面的提供同籍户口本;户口本不在一起的去公安局开具关系证明。
3、房屋产权证和土地证
4、房屋登记申请书
PS:赠与方和受赠方找青山区人民政府服务中心窗口收件员领取并面签
5、契税纳税申报表
PS:找青山区人民政府服务中心咨询台领取并填写
6、房屋测绘图纸
PS:找青山区人民政府服务中心测绘科出具
[责任编辑:崔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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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已公证 未过户是否有效
   大洋新闻 时间: 来源: 信息时报
  今日嘉宾 黄梦燕 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近日,有读者咨询,其亲属有意将一处房产赠与给他,并办理了公证手续,但对方一直迟迟未办理过户手续。问此种情形,赠与的效力如何?
  黄梦燕表示,一般情况下,已经经过公证的赠与协议,不可撤销。如果赠与人迟迟不过户,受赠人可以依据公证证明要求对方履行过户手续。
  而如果双方未办理公证,也未过户,在房屋过户之前,赠与人则有权撤销赠与。但一般公益性的赠与,即使没有公证,也不可撤销。
  此外,如果赠与人与受赠人是父子(或母子)等关系,儿子对父亲有赡养义务,父亲将房屋赠与儿子,期间,儿子未尽到赡养义务,父亲则可以要求儿子履行赡养义务,从而继续履行赠与协议,否则如果儿子一方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父亲一方则可撤销该赠与协议。在其他不存在法定义务的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如赠与以一定条件为前提,则最好在赠与协议中明确约定受赠条件。
  信息时报记者 何小敏
  时报法律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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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房屋赠与已公证 未过户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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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过本文的人还看过可以撤销已公证但未过户的房屋赠与吗?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彭微
  问:揭某婚前购置了一处房产,我与揭某于2007年登记结婚,后我俩约定将其婚前购置的房产归我个人所有,并进行了公证,但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现我们因感情不和要离婚,请问揭某能撤销他的赠与吗?
                                南丰 龚某
  答:揭某不能撤销对你房产的赠与。从法律效果上看,公证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2)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权人可以向有关人民法院申请执行;(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赠与合同不生效。在我国赠与合同一般为不要式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在双方书面约定后办理公证证明,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其财产的归属,“约定应彩书面形式”。因此,夫妻房产赠与合同属于要式合同,构成我国赠与合同的效力。
  综上,公证是以法律形式对赠与合同的确认,也是对合同双方意思自治的保护,客观上限制了赠与人对赠与合同的反悔。故你们经过公证的房屋赠与虽未经权利变更登记,揭某是也不能任意行使对赠与合同的撤销权。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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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赠与协议 却未办理公证和过户是否有效?
案情:2010年3月,李某和王某夫妇出具了一份赠与书(赠与书为打印件),将两人名下的拆迁安置房屋赠与给了小儿子,赠与书的最后注明了“今日生效,请公证处予以公证”的字样,下有两位证明人的签字。但是因为该房屋是拆迁安置房,赠与时,房屋的三证还不能办理,所以在赠与后他们没去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也没有就赠与合同到公证处办理公证。2010年5月,李某因病去世。2011年1月,涉案房屋已经可以办理房产三证,小儿子拿出这份赠与书,希望他哥哥能配合办理过户登记,但他哥哥不认可这份赠与书,予以拒绝,并要求按照法定继承进行继承。2011年3月,小儿子一纸诉状将他哥哥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这份赠与书合法有效,判令他哥哥协助自己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观点原告方(小儿子)认为系自己父母真实的意思表示,母亲现在也还是同意的,且有见证人见证。没有办理公证的原因是因为没有房产证,无法办理公证。没有去房管局办理过户登记也是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办理过户登记,且该拆迁安置房购房款也是由自己负担的,而且自己从父母将该房赠与自己之后一直住在该房屋中。法院应当认定这份赠与书是合法有效的,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方(大儿子)认为,该赠与书是不真实的,不是父亲的真实意思表示,父亲虽然生病,但是父亲并没有丧失写字的能力,应该有亲笔字据。赠与书的时间在父亲去世前不到两个月,当时父亲的精神状态是不正常的。从内容上来看,该赠与书是准备申请公证的,事实上并没有公证。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到目前为止房屋所有权还没有变动。综合以上几点,本案所涉房屋应该按继承法的规定进行法定继承。评析经过司法鉴定,原告提供的赠与书是父亲李某的真实笔迹,该赠与行为是李某和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也表示愿意接受赠与,因此该赠与合同依法成立。鉴于赠与物系房产,故李某和王某履行赠与协议需协助原告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因当时赠与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证书,导致相关手续未及时办理。现李某已去世,其在去世前并没有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王某也明确表示愿意继续履行赠与协议,故被告应当与王某一起继续履行赠与协议,协助原告办理赠与房产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故原告的诉请应予以支持。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随意撤销,且如果赠与人不履行的话,受赠人可以要求履行赠与义务。另外,涉及到需要办理登记备案的财产赠与,还需要办理相关的登记备案手续。本案首先要认定的是,该赠与书是赠与人的亲笔签字,在签字的时候意识是否清醒,有无受胁迫的情形,其后有没有撤销该赠与的意愿。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吴乔龙提醒广大读者,以后在签订赠与协议以后最好去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涉及到不动产的赠与,需要及时去办理不动产的过户登记手续,否则容易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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