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编外人员退休人员活动经费预算算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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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教卫工作党委、上海市教委进一步加强规范科研经费管理和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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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局、高校党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党委,民办高校党工委,各直属单位党组织: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上海市教卫工作党委系统各单位科研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经研究,市教卫工作党委、市教委制定了《上海市教卫工作党委、上海市教委进一步加强规范科研经费管理和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系统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切实加强对本意见的学习传达和贯彻落实。要依据本意见制定加强本单位科研经费管理和监督的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文件,加强督促检查。
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教卫工作党委、上海市教委进一步加强规范
科研经费管理和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和卫生部关于《卫生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卫规财发〔2008〕4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上海市教卫工作党委系统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科研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升本系统科研经费管理服务水平,提高科研人员科研积极性,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科研活动的持续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分级管理体系,落实管理监督责任
1.强化单位的法人责任。各单位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的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要对科研经费管理承担分管责任。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系,严格遵守国家各级各类科研计划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的不同特点和管理要求,建立分级分类管理制度体系。要建立健全各有关部门协同管理监督机制,作为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重要内容纳入每年责任分工,明确科研、财务、人事、资产(设备)、审计、监察等部门在科研经费管理与监督中的职责和权限,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切实形成科研经费监管合力。
2.完善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能。各单位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科研经费的服务、指导、管理、监督等具体责任。科研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科研项目的申报管理,做好科研经费使用的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协调财务部门对二级单位执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协调其他部门和二级单位建立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使用预警防控平台;协助财务部门做好编制项目预算、科研经费的收支等管理监督,并组织开展科研绩效评价。财务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指导二级单位执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的奖惩机制。资产(设备)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科研经费购置设备的管理,建立单位统一的常规耗材集中定点采购的机制,加强资源共享,避免重复购置与闲置浪费。审计部门主要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纪委、监察部门主要负责对科研管理和财务等部门执行各项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对象在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配合做好科研经费管理监督相关工作。
3.加强基层二级单位(院、系)和有关科研机构的监管责任。各单位所属基层二级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要对本单位科研项目的经费加强管理监督;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需求,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服务保障;要督促指导科研人员依法合规开展科研活动,做好科研合同初审工作;要将科研经费采购设备等情况作为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要做好经常性的政策和法制宣传教育、廉洁从业教育和警示教育。学校要将科研经费管理情况纳入对二级单位负责人业绩考核范围。
4.落实项目负责人直接责任。科研项目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依法依规按实际需要、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细化预算支出内容,提高预算编制的真实性、科学性、规范性。加大预算管理公开透明,促进预算分配公平公正机制。规范预算执行程序,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定期做好预算执行的分析报告,关注经费使用绩效。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和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相关性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上级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严禁项目负责人从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人设立的单位购买设备、耗材等。
二、规范科研过程管理,把握经费管理重点
5.加强科研经费统一管理。各单位要加强对科研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在项目申报、合同签署、项目研究、项目结项等过程中规范科研经费的管理。纵向和横向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渠道来源,必须全部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进行集中核算,保证科研经费按照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并根据委托方或科研合同的要求合理使用。涉及国有资产的使用和处置管理,应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办理手续,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国有资产或利用国有资产谋取私利。
6.规范科研项目合同管理。要完善并认真执行科研合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科研合同审查制度和授权签字制度,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经审批通过的科研合同,必须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代表单位统一签订,未经授权的部门和个人一律无权代表单位签署科研合同。加强科研合同的审核工作,合同必须明确科研的具体任务、经费来源和防范风险的措施,避免不合理条款或出现违反廉洁自律、违反法律规定等内容。
7.科学编制项目预算。要指导并协助科研项目申请人根据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科研活动的特点和实际需要,以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为工作原则,以勤俭节约、合理支出和提高效益为具体要求,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并对仪器设备购置、合作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严禁编制虚假预算。
要建立预算评审制度。单位职能部门应按规定对拟申报的财政资金支持的相关科研项目进行预算评审,提出预算审核建议,建立健全预算评审沟通反馈机制。除以定额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外,应当依据科研任务实际需要和财务可能核定项目预算。劳务费预算应当结合本市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编制。
要规范预算调整程序。纵向科研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科研费用管理办法规定调整范围的,应按规定履行相关调整程序;横向科研项目预算的调整按照合同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进行。按规定属于单位预算调整权限内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科研部门审核同意,由科研经费管理服务机构批准后执行;重大预算调整事项,除履行上述一般预算调整程序外,还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8.规范经费支出管理。科研经费支出应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严禁违反规定自行调整预算和挤占、挪用、截留科研经费以及超范围、超标准使用科研经费的行为。
要完善科研经费支出审核制度,严格控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以上费用要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项目实施中发生的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会议费、差旅费、出国经费等应严格管理,不得突破相关标准。严禁虚编考察调研费、会务费、差旅费,或者以考察调研或会议名义赴外埠旅游度假的行为。严格票据审核,严禁提供假发票、假合同等虚假财务会计资料套取项目经费的行为。
要严格执行银行卡支付制度。各单位承担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等,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企业承担的项目,上述支出也应当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项目承担单位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要严格执行研究生助研津贴制度和劳务费发放制度。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据实发放个人劳务费用,将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严禁以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学生助研经费、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等。
要严格执行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购买货物、承包工程或提供服务的支出,必须通过法定的采购方式、采购方法和采购程序来进行。严禁虚编设备购置费或购置与项目实施无关设备的行为,严禁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
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和财务管理等相结合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审批项目预算调整事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9.严格外拨经费审核。科研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所有划转的科研经费必须由单位科研部门和财务部门按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共同审批、办理,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严禁虚编合作协作事项,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行为。
10.改进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将使用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有关规定由原渠道收回。各单位要制订科研结余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并认真实施。
三、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完善监管工作机制
11.完善科研绩效管理办法。要建立以高水平成果、高层次人才为导向的科研绩效评价体系,逐步建立完善科研经费使用的绩效考核制度,避免重复申报、多头申报、重复获取科研经费情况。要结合科研人员实绩,建立健全鼓励创新、体现实绩的科研绩效管理机制,将专项审计、财务检查、财务验收和绩效评估等结果作为绩效管理的重要依据,切实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要建立健全间接经费的内部管理制度,统筹科研经费间接费用,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不得在核定的间接经费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划拔相关费用。
12.加强科研管理与服务。要建立科研工作重大问题有关部门会商沟通机制,建立科研经费管理服务人员业务培训上岗制度和项目负责人等人员的业务培训制度,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负责人等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告知性教育,提升科研管理与服务的水平。
13.建立信息公开系统。要建立单位内部非涉密科研项目信息公开和回访制度,逐步探索建立项目绩效情况公示、预算情况公开、经费支出明细和报销票据分级公开以及违规使用科研经费行为通报等制度,公开科研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逐步实行科研经费审计报告公开、整改情况公开、处理结果公开,实现科研项目从申报、评审、立项、执行到验收的全过程数字化管理。以上公开信息应纳入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和教代会报告内容,主动接受内部监督。
14.完善科研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单位内的全过程科研信用记录制度和科研诚信档案,探索建立校内信用评级制度,并按信用评级实行分类管理,并据此奖优罚劣。建立校内科研项目“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财政资助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
四、加强监督检查工作,严格实施责任追究
15.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各单位要建立科研经费管理监督领导小组,进一步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监督体系,由审计、监察、财务、科研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过合同监管、会计监督、审计监督、专项督查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科研项目合同签订、经费使用、经费划转、资产管理和结题结账等情况开展核查。
要建立科研项目的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制度,将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纳入内部审计部门的重点审计范围,对全部科研项目实施抽查审计,对重大或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对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指出,及时纠正。专项审计、中期财务检查、财务验收和绩效评价等结果,应作为项目申请和科研经费预算分配的重要依据。
16.创新预警防控机制。要以制度加科技的手段,借助完善科研信息系统,开发科研经费管理使用预警防控平台,实现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各个重要环节的预警监控。
17.依法依规严肃查处问题。要建立完善覆盖项目决策、管理、实施主体的逐级考核问责机制。各相关部门要依据工作职责,严肃查处科研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对违反科研行为规范的,应视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约谈警示、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责令整改、终止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追回已拨项目资金直至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对构成违纪的,要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等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涉及违反党纪条规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党纪处分。同时,对已发生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除严肃处理外,还应将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举一反三、强化教育,堵漏建制、加强防范。
18.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要建立责任倒查制度,针对出现的问题倒查相关人员的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经查实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领导干部因未能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发生科研人员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各委局、高校党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党委,民办高校党工委,各直属单位党组织: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上海市教卫工作党委系统各单位科研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经研究,市教卫工作党委、市教委制定了《上海市教卫工作党委、上海市教委进一步加强规范科研经费管理和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系统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切实加强对本意见的学习传达和贯彻落实。要依据本意见制定加强本单位科研经费管理和监督的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文件,加强督促检查。
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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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制度的 若干意见》的通知
武功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制度的 若干意见》的通知
印发 规范 财务管理制度 若干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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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关于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鄂财行发〔2014〕29号
各市、州、县财政局,省直各行政单位:
  为推进现代财政制度建设,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构建清廉透明、高效节约的服务型行政机关,省财政厅制定了《关于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各地各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关于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
  湖北省财政厅 & & &  
  日 & & &  
  关于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明确财务主体责任,规范财务行为,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构建清廉透明、高效节约的服务型行政机关。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主体责任
  行政单位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是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主体。行政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就应对纳税人负责,独立承担财务管理的主体责任。
  行政单位应当承担的财务管理主体责任主要包括:单位预算编制、预算执行、政府采购行为的主体责任;执行国家政策,规范支出行为、维护财经纪律的主体责任;加强和规范单位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的主体责任;及时、完整、细化单位预决算及“三公”经费(指因公出国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费)公开的主体责任;以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和政府工作效率为先导的项目绩效管理的主体责任;职权分离、权责对等、风险可控、监督有力的内部控制主体责任。
  二、建立公开透明的预算管理制度
  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管理制度,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行政单位应当坚持完整性、规范性和公开性原则,合理编制预算,推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向社会公开。
  行政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各项收入、支出预算的编制,不得重编和漏编,不得在部门预算之外保留其他收支项目。
  行政单位支出预算按照基本支出预算(含人员经费预算、公用经费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分别编列。根据核定的人员或编制数,按照国家和省出台的工资及津贴补贴等政策标准、公用经费预算定额标准,编制基本支出预算。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从严从紧编制行政运行费及“三公”经费预算。按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党委政府决定和单位年度工作任务,依据绩效评价结果,编制项目支出预算。
  行政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未编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政府采购。
  行政单位作为本单位财务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应当负责向社会公开本单位预决算及“三公”经费信息。要扩大预决算公开范围,除涉密部门外,所有行政单位均应公开本部门预决算。细化预决算公开内容,除涉密内容外,部门预算全部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逐步将部门预决算公开到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加大“三公”经费公开力度,细化公开内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细化公开为“公务用车购置费”和“公务用车运行费”。统一公开时间和公开形式。
  三、构建规范节俭的支出管理制度
  行政单位应当强化预算支出管理责任,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增强预算刚性约束;严格执行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各项收入和支出均应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按规范的程序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运作,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行政单位执行支出预算,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以实物定额标准为主,以内部控制为手段的实施方案,强化预算支出管理。
  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工资和津贴补贴政策,规范津贴补贴发放的范围、严格津贴补贴发放项目和标准。严禁任何单位自行扩大发放范围,擅自设立发放项目和提高发放标准。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公务接待费、因公出国费、公务用车费、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等重点支出的管理。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建立本单位公务接待经费支出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因公出国实行计划和经费总额双向控制制度。切实履行出国计划报批手续,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因公出国活动。严禁擅自突破开支标准,严禁向其他单位、企业摊派或转嫁支出。明确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责任,谁派出,谁负责。
  加强公务用车编制管理,从严控制新车购置及配备标准,控制公务用车运行经费,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服务)制度。积极探索公务用车货币化改革。
  行政单位应当切实加强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管理。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坚持支出事前审批、事后审核制度;坚持执行现行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禁套取资金私设“小金库”;严禁变更资金用途列支公务接待费、固定资产购置费等;严禁借会议、培训等名义组织会餐、安排宴请等;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建立政府采购预算、计划、采购、验收的内部管理制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行政单位应当全面推行公务卡制度,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对国内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国库直接支付或银行转账外,应当全部使用公务卡结算。
  行政单位应当按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如实反映结转和结余资金的性质,接受审计和财政部门对结转和结余资金的审核确认;要配合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扰、拖延;要按审计和财政部门确定的结转资金,合理安排支出。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
  行政单位应当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社会的关系,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凡属于事务性管理的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严格执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规范购买行为。
  四、推进绩效优先的项目管理制度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绩效管理,逐步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项目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行政单位应当根据单位长期发展规划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建立项目库。对中长期的、连续性的重大改革、重大政策和重大事项的项目要有明确的效益预期,防止支出政策的碎片化和预算支出安排的随意性,实行滚动式项目预算管理。
  项目预算应当确立科学合理的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部门工作目标高度吻合,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纳入部门预算的项目,必须经过规范程序进行科学决策。要加大项目预算的整合力度,提高项目支出的整体效益。
  项目支出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超预算开支,不得任意在项目之间调剂。要加强项目执行过程的监控,严肃项目政府采购行为,确保项目实施进度,严格项目支付管理,增强项目产出和结果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
  推行项目资金竞争性分配。对于资金分配结果具有可选择性、不固定使用对象的财政专项资金,按照科学规范、绩效优先、市场取向、责任明晰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投标、专家评审;绩效目标考核、因素计算”等方式进行项目资金竞争性分配。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项目预算绩效管理规定,编制项目预算绩效评价报告,接受财政部门的考核和检查。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项目支出预算安排的依据。
  五、健全互相制约的内部控制制度
  行政单位应当通过合理的内部控制,保证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行政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根据“营造管理环境、优化业务流程、评估财务风险、制订内控手册、落实控制措施、加强评价监督”的路径,按照“决策、执行、监督”三权相对分离、权责对等、相互制约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行政单位应当重点对预算管理、收支管理、政府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管理等经济活动业务层面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建立集控制目标、风险点、控制点、各种应急预案、控制依据、控制主体及分工、信息流向等为一体的风险控制体系。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内部授权审批控制;权责对等归口管理;预算控制;财产保护控制;会计控制和单据控制;信息内部公开”等内部控制方法,对单位经济业务活动进行内部控制,并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体系。
  行政单位应当对所属并归口行政财务管理单位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或岗位在内部监督中的职责权限,规定内部监督的程序和要求,对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内部监督检查和自我评价,研究建立内部控制的审计及相关监督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内部监督应当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保持相对独立。
  行政单位应当清晰界定内部控制主体,依法设置财务机构,配备合格的财务人员,明确财务人员岗位职责。会计、出纳岗位必须分设,财务人员必须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岗。通过分工牵制、教育培训、岗位轮换、目标管理、诚信记录、业绩考核与奖惩等有效机制,确保财务机构及人员作用的发挥。定期、完整、准确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便于财政部门掌握单位财务管理状况,分析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为改进财务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财务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手段,实行网络互联、资源共享、相互控制、动态监督。
  六、落实经济责任问责追究制度
  行政单位应当树立“有权必有责、有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理念,对本单位事前、事中、事后的经济活动负责。建立和完善本单位严肃财经纪律的长效机制,抓好各项财政法规、财经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经济责任问责追究制度。
  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追究制度。单位领导调动或离职、本单位财务负责人离岗或轮岗,都必须接受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要在内部公示、公开。经济责任审计发现有违反财经纪律和法规规定问题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处罚条例,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建立健全财政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单位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的;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隐瞒截留财政收入的;因项目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收回违规资金并分别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项目论证、评审、验收中弄虚作假以及失职渎职的行为,要分别追究组织者和评审当事人的责任。对因玩忽职守、重大决策失误等主观原因,造成项目实际绩效过低,资金使用出现重大问题的相关责任人,要进行绩效问责。对于情节严重、涉嫌违反法律相关规定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建立决算信息失真责任追究制度。对单位决算编制过程中虚构经济业务,隐瞒和转移财政资金的行为;伪造和变更会计凭证的行为;以虚假票据和其他虚假原始凭证列支的行为等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行政单位及财务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
  建立资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单位超标准、超范围配置资产的;在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资产日常管理不严格,造成资产严重账账不符、账物不符的;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不入账或私设“小金库”的,不及时上缴,而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应按相关规定,追究单位及有关人员责任。
  建立政府采购责任追究制度。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不得超标准采购。凡未按规定程序执行的政府采购,财政部门将拒付资金。对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建立健全反财务舞弊制度,确保举报渠道畅通和举报形式多样,切实加强对举报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增强经济责任追究的敏锐性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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