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合同效力签订合同没有数量后授权多少数量可否有授权人定

从一起侵权案件谈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及登记与合同的;王海蓉;【案情】;原告曹某是案件争议客车的登记车主;日,被告罗某因无力经营即将曹某;【审判】;法院一审认为,被告罗某承认其未经授权,系私自出售;第三人丙不服上述判决,认为适用侵权条款审理该案损;【评析】;本案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原告曹某与被告罗某间的;代理是指以本人名义为法律行为,而使其法
从一起侵权案件谈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及登记与合同的效力的关系
原告曹某是案件争议客车的登记车主。被告罗某系原告的母亲。1999年8月至2000年7月原告回原籍生活。在离开本地时原告曹某将客车交由其母被告罗某经营管理。在原告回原籍生活期间及一审法院依原告的申请对该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前,该客车一直在东营――利津线路正常运营。
日,被告罗某因无力经营即将曹某交其经营管理的客车以65000元的价格卖给第三人甲;日,第三人甲又以86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了第三人乙;第三人乙又于同年8月5日与第三人丙签订协议书,约定以130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丙。丙实际支付乙购车款129000元后接收该车并进行营运。因该客车登记的车主原告曹某在发生车辆买卖的期间不在当地居住,该车虽经三次买卖均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原告曹某在返回东营后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其母罗某返还车辆。第三人甲、乙、丙知悉后认为该车辆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并申请参加诉讼。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罗某承认其未经授权,系私自出售车辆;而且车辆虽经三次转卖但均未办理过户手续,买卖关系无效。并作出判决,一、第三人丙返还原告曹某争议的客车;二、被告罗某返还第三人甲车款65000元;三、第三人甲返还第三人乙车款86000元;四、第三人乙返还第三人丙车款129000元。
第三人丙不服上述判决,认为适用侵权条款审理该案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却使原、被告串通索回已明显升值的车辆及线路的不正当利益得到支持,背离了法律公正原则。请求驳回曹某的诉讼请求,并要求与曹某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罗某代理出售车辆的行为有效;驳回原审原告曹某返还车辆的诉讼请求;第三人甲与乙、乙与丙之间买卖该车辆的行为合法有效;第三人丙要求曹某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请求应予支持;罗某超越代理权限出售车辆应赔偿曹某经济损失。
本案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原告曹某与被告罗某间的代理关系;二是被告罗某与第三人及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关系。而上述两种关系的效力是处理本案的关键。
代理是指以本人名义为法律行为,而使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本人。代理权为整个代理关系的基础,代理权的有无原则上决定代理行为是否有效。须注意的是,无代理权的代理(无权代理)行为在法律上并不当然无效。代理行为只要具备了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仍将发生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即使如本案中被告罗某实施的无权代理售车行为,作为本人的原告又不予追认,该代理行为亦非当然无效。
依民法代理制度,为保护无权代理中善意相对人的利益,法律赋予其撤销权,即在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未予追认前,相对人可行使撤销权,消灭无权代理行为。应当注意,相对人并非只能通过消灭无权代理行为来保护自身权益,还可以基于表见代理制度对被代理人主张代理效果,而且相对人在基于表见代理主张代理行为有效时,被代理人不能以未授权而拒绝承担法律后果。所谓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虽实际未经授予代理权,但却存在使相对人在尽了善意注意后仍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由,因而使本人对于相对人负授权人责任的无权代理。法
律赋予此种无权代理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表见代理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成就表见代理的根据或者有本人与行为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或者有外表授权的情形。所谓外表授权,是指具有授权行为的外表,而事实上并无实际授权。法律承认外表授权为产生代理权的法律事实,其效力在于使表见代理人获得代理权,从而使代理效果归属于本人。
构成表见代理要件,一须代理人无代理权。二须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多数情形是无权代理人在实施该代理行为前曾被授予过代理权,但此时代理权已终止或被取消;或者是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行为;亦有自始无代理权的情形存在。三须相对人有正当理由信赖该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至于相对人的信赖是否有正当理由则应当依其实施的法律行为,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形判断。四相对人基于上述信赖与该无权代理人成立了民事法律行为。只要具备了上述要件,相对人就可以依表见代理制度对被代理人主张代理效果。本案中,罗某与曹某系母子,且在曹某回原籍生活期间,争议的客车一直由罗某经营管理,罗某出售时又表示对该车有处分权,因此基于罗某与曹某的特殊身份关系,及罗某出售车辆行为所具有的授予代理权的外观,应当认定第三人甲有理由信赖罗某有处分该车辆的权利。而且第三人甲与罗某之间的车辆买卖行为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故应认定该买卖行为合法有效。
在确定了罗某的代理行为有效后,本案另一个问题即涉及合同的要式与合同效力的关系。《民法通则》第55条、《合同法》第44条对合同的生效要件有明确规定,即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标的合法、标的确定和可能。买卖合同在立法上原则为不要式,只要出卖方和买受方就买卖的标的物及其数量、价款等达成一致,合同即成立、生效。对于不动产等特殊标的的买卖,依各国法律一般须登记,所有权才发生转移。我国对车辆买卖亦作了相同的规定。是否可以据此认为不动产买卖、车辆买卖属于特殊的要式买卖合同呢?笔者认为,买卖合同是一种债
权合同,其成立生效应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准,过户登记仅是物权行为的要件。即过户登记是所有权移转的生效要件,当事人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成立或生效。在多重买卖中此特点表现得更为突出。如出卖人在多重买卖关系下,将标的物过户给最后一个买受人,并不影响前几个买卖合同的成立、生效。根据上述观点,本案例中罗某与第三人甲、甲与乙、乙与丙的车辆买卖关系则不能因未办理过户登记而无效。依我国关于车辆所有权移转的法律规定,登记为不动产(包括车辆)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买卖关系虽然合法、有效,但该客车的所有权并未依法转归第三人丙,因此本案的处理结果必须对争议客车所有权的变动予以确定。而本人因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所受损失则应由代理人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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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组织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只要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订的合同一般就可以认为是代表企业签订的。
另外,合同法还规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那么如何理解这里所说的&应当知道&呢?我认为应当以法律规定来确认法人代表的权限,
比如: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有关投资事项、董事、监事的报酬、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这些事项要经过股东大会决定。这属于法定的权限,这个权限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是不享有的,如果你与对方方签订的合同涉及到这些事项的时候,即使有法人代表的签字,也要要求对方提供股东大会决议,这样才能保证合同的有效。
  2、代理人 除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外,企业还可以委托代理人对外签订合同。
  (1)代理人签订合同必须有授权委托书。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规定: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如果是由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就要对方提供授权委书,授权委托书要做为合同的附件予以保留。
  (2)无权代理的追认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对这种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一旦发生了无权代理的情况,在合同履行前知道的,要要求被代理人明确追认,不追认的就不履行合同。如果是在合同履行后知道无权代理情况的,被代理人又没有明确追认,怎么办?这时要根据有关事实,来判断被代理人是否已经追认了。下列几种情况应认为被代理人已经追认了:A合同签订后,被理人已依据合同发货的;B向被代理人支付款项被代理人接受的;C被借人对所签合同又签订补充协议或变更协议的。
  (3)表见代理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是对无权代理行为的一个例外规定。综合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况主要有:本人以自己的行为足以使相对人误认的;本人知道无权代理情况但不作否认表示的;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但相对人没有理由知道的;无权代理人持有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等等。
一方面,当你遭遇无权代理的情况时,你要首先考虑有没有表见代理的情形。另一方面在你自己的企业内,要加强管理,避免出现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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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死亡后他人无权代理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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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律师提示:股东死亡后,他人没有得到授权而代签股权转让协议的,该协议无效。参考案例:周军等诉陈晨股权转让纠纷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通民初字第10044号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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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提示:股东死亡后,他人没有得到授权而代签股权转让协议的,该协议无效。
  参考案例:  周军等诉陈晨股权转让纠纷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通民初字第10044号
  原告周军。
  委托代理人廉峰,北京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窦福勇,北京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云。
  委托代理人廉峰,北京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窦福勇,北京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晨。
  委托代理人陈刚。
  第三人北京市通州鑫春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桂春,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刚。
  原告周军、原告周云与被告陈晨、第三人北京市通州鑫春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军、原告周云及其委托代理人廉峰、窦福勇,被告陈晨委托代理人陈刚,第三人法定代表人张桂春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刚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军、原告周云诉称:原告周军、原告周云系周术春(曾用名周树春)与芦凤兰婚后所生之子。后周术春与芦凤兰离婚,与张桂春结婚,被告陈晨系张桂春与前夫所生之女。周术春与张桂春原系第三人的股东。日,周术春因病医治无效死亡。日,被告陈晨伪造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周术春所持有的第三人的股份转让至其名下,并进行了工商登记变更。原告周军、原告周云认为,依据公司法第76条之规定,被告陈晨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日有被告陈晨和周术春签字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无效,并由被告陈晨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陈晨辩称:我没有伪造股权转让协议书,原告周军、原告周云不是适格原告。
  第三人述称:同意被告陈晨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军、原告周云系周术春(曾用名周树春)与芦凤兰婚后所生之子。后周术春与芦凤兰离婚,与张桂春结婚,被告陈晨系张桂春与前夫所生之女。周术春与张桂春原系第三人的股东,周术春持有第三人35.36万元股份,占第三人注册资本的70.72%。日,周术春因病医治无效死亡。原告周军、原告周云请求确认无效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日期为日,有被告陈晨签字及&周术春&字样的签字,上载&转让人周术春与受让人被告陈晨于日在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施园村自愿签署了本股权转让协议书,转让人周术春将所持有的第三人的全部股份35.36万元转让给受让人被告陈晨&。审理过程中,被告陈晨认可上述股权转让协议书上周术春签字非其本人签字,系张桂春代周术春所签。上述事实,有原告周军、原告周云提交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工商档案材料、调解书、户籍档案、村委会证明、病历档案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原告周军、原告周云为周术春的继承人,周术春死亡后,其所持有的第三人的股份的归属与原告周军、原告周云存在利害关系,故原告周军、原告周云与本案处理结果存在利害关系,系本案的适格原告,被告陈晨的抗辩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日期为日,转让人为周术春,受让人为被告陈晨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上周术春的签字非其本人所签,而系张桂春所签。因无证据表明张桂春的代签行为取得周术春的同意,故上述股权转让协议书的内容并非周术春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具备合同的成立要件,未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日期为二00八年十二月十日,转让方为周术春(曾用名周树春、已故),受让人为被告陈晨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未成立。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陈晨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李 丹
  二OO九 年 八 月 四 日
  书 记 员  李雪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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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别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后果有哪些?
签订合同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需要正规的流程和操作。但是有些人为了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会冒用他人的名义来签订合同,那么冒用别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后果有哪些? 借用别人名义签订合同后果,冒用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已经构成无权代理,严重者还可能触犯刑法遭到刑责。
二、民法规定是什么
中国《民法通则》将无权代理概括为三种表现:未经授权的“代理”。民事主体未经他人授权,也没有法律的规定或国家主管机关的指定而擅自以他人名义所为的行为;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代理权基于被代理人的撤销、有效期限届满、代理事务已完成或附解除条件之代理中在因条件成就而消灭后,原代理人仍以原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则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属于无权代理。
对狭义无权代理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见于《民法通则》第66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依此规定,就狭义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为订立合同行为而言,该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处于未定状态,其民事责任的承担取决于被代理人是否对无权代理行为予以追认。如果被代理人追认,则该无权代理转变为有权代理,所订合同对被代理人产生拘束力,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被代理人不予追认,则所订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其民事责任,自应由无权代理人承担。可见,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的法律后果,就其效力而言,为效力待定合同;就其民事责任的承担而言,则取决于合同效力状态的确定。
三、刑法规定是什么
我国《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法律是非常严肃的。冒用别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后果也是十分严重的。这种视法律为无物、钻法律空子的行为都是我们要杜绝的。而且根据我过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签署或者实现合同的过程中,欺骗对方的财产是可以判三年以下的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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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案例】A市甲公司总经理李某,把一张盖有本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捎到B市公司办事处,A市甲公司总经理李某的朋友王某因去B市。王某把李某的空白合同托带到了B 市,王某到了B市看到B市的玉米价格很低。于是把甲公司的空白合同购于B市丙公司10吨玉米,先发货后付款。后王某发现A市玉米价格也在下降,致使王某不能按约合同。这起案件属于什么纠纷?应如何处理?【解析】《》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有效。本案属于典型的。表见代理合同要满足以下条件:(1)行为人并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就与签订了合同;(2)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所谓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过失的是指相对人的这种不知道不是因为其大意造成的。法律规定表见代理的意义在于保护善意的合同相对方的交易安全,确保交易效率。表见代理合同的直接后果是合同有效。结合本案,王某使用盖有A公司印章的空白合同与丙公司签定,丙公司有足够的理由相信王某拥有A公司对外签定合同的授权。因此该合同是有效的,如果A公司不履行该合同,丙公司可以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王某因未获得A公司授权而以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定合同,对A公司实施了,王某应承担A公司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看后心情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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