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制与德军制式单兵武器大全有什么区别

篇一:中国义务兵制度 中国义务兵制度 中国义务兵制度 中国实行义务兵和志愿兵以制度,义务兵服役2年。 中国义务兵制度发展 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征集补充兵员的命令。命令决定:为了补充人民解放军退伍兵员的缺额及逐步推行义务兵役制,规定在兵役法未公布前,从日到日,在年满18周岁到22周岁的男性公民中,征集补充兵员45万人,服现役的期限从日算起。应征公民入伍前需由国家卫生机关进行体格检查,凡适合规定应征年龄的公民,如果是家庭中唯一劳动力或独子,经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可予缓征,不得征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力的人入伍。同时人民解放军也有一部分现役军人,复员回乡就业,转入预备役或退役。日,公布了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一○三条规定:“保卫祖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为了逐步推行义务兵役制,日,《人民日报》发表题为《逐步推行义务兵役制,加强中国国防力量》的社论,要求各级党委必须开展广泛而深入的宣传教育,使中国人民普遍了解义务兵役制的具体作法和好处,号召新时代的青年们,勇敢地走上保卫祖国的神圣岗位上去。1954年12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也下发了《关于逐步推行义务兵役制和老战士分期复员的宣传要点》。 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正式颁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兵役法规定,人民解放军由志愿兵役制改为义务兵役制。至此,中国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 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讨论并批准国务院提出的《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实行义务兵役制,对于加强我军建设,加强民兵建设,为中国军队积蓄后备力量,均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决定,为了加速我军革命化、现代化建设,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日起施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日发布施行)。新兵役法删掉了原兵役法中的“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提法,保留了“两个结合”的基本制度,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既体现了兵役制度的特色,又适应了军队建设发展的需要。 实行义务兵役制,是中国军事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关系着国家安全和全国人民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义务兵役制的优点在于士兵服役时间短,定期征兵和退伍,使兵员经常轮换,有利于常备军兵员更新,既可保持军队的兵员年轻力壮,又可储备兵员;同时,也可使更多的人服现役,公民的兵役义务负担公平合理。其不足是服役时间短,很难全面熟悉地掌握复杂的军事技术与装备,只能在预备役组织中进行复训,方能达到现代条件下合格后备兵员的要求。因此,中国从1978年以后,采取了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对于加强中国军队的现代化建设,提高部队战斗力,积蓄后备兵员具有重要意义。中国义务兵的待遇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享受供给制生活待遇,并按军衔和服现役年限发给津贴,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保险待遇,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中国义务兵服役期限 从1955年实行义务兵役制以来,国家对义务兵的服役年限作过数次较大的修改。 1955年颁布的第一部兵役法规定:陆军、公安军为3年,空军、海岸守备部队、公安军舰艇部队4年,海军舰艇部队5年。 1965年经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改为陆军4年,空军5年,海军6年。 196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决定,改为陆军2年,空军、海军陆勤部队和陆军特种技术部队3年,海军舰艇部队和船舶分队4年。 1978年,根据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又恢复了1955年的规定。服役年限分别为:陆军部队的战士3年,空军、海军陆勤部队和陆军特种技术部队的战士4年,海军舰艇部队、陆军船舶分队的战士5年。 1984年颁布的第二部兵役法又将士兵的服役年限规定为陆军3年,空军、海军4年。 日新颁布的兵役法将陆、海、空军义务兵服现役期限一律改为2年。取消了超期服役的规定。 中国义务兵退役后的安置 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退伍安置(复员)。篇二:1
简述中国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制度的主要内容。 ----------------------------------------分割线--------------------------------------- 1.
简述中国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制度的主要内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这意味着义务兵役制和志愿兵役制开始没有主次之分。 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服现役,没有服现役的公民进行兵役登记服预备役或者编入预备役部队、参加民兵组织,以及学生接受军事训练等都是履行兵役义务。 现役士兵按兵役性质分为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2年。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士官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根据军队需要,也可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实行分期服现役制度。
----------------------------------------分割线---------------------------------------篇三:[军考年龄]:2015年士兵考军校年龄限制和计算方法 [军考年龄]:2015年士兵考军校年龄限制和计算方法
关键词:军考 张为臻 士兵考军校 年龄限制 军校考试 军考培训
军队院校招生计划由总政治部干部部会同国家和军队有关部门根据军队建设和军事斗争准备人才需求遵循军事人才成长和干部队伍补充更替规律依据《全军军官院校训练任务规划》拟制。士兵考军校年龄限制内容如下:
优秀士兵保送入学(保送生)的年龄要求: 年龄不超过25周岁 (截止时间为考试当年1月1日); 大学毕业生、大军区级以上单位表彰的先进个人(不含全军士官优秀人才奖获得者)或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可放宽到26周岁(截止时间为考试当年1月1日);兵龄要求: 在推荐单位担任班长1年以上,技术尖子须在本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 (截止时间为考试当年1月1日)。
本科优秀士兵提干的年龄要求: 优秀士兵提干本科毕业生的年龄不超过26周岁(截至当年6月30日,下同);研究生毕业的年龄不超过29周岁。 张为臻老师提醒,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的,被军区级以上单位树为重大典型、表彰为英模人物的,年龄可以放宽1岁; 兵龄要求: 截至当年6月30日,入伍1年半以上(服役期间取得学历和学位的应当入伍2年以上), 且在推荐的旅(团)级单位工作半年以上。
大专生士兵学历年龄要求:大专生士兵考生年龄不超过24周岁;以下均按照2015年计算: 年龄要求:日以后出生;少数民族士兵可放宽1岁(日以后出生); 兵龄要求: 义务兵考生必须服现役满1年,士官考生必须服现役满2年、不超过3年, 且在本军级单位工作满半年(截止日)。
高中学历士兵年龄要求: 以下均按照2015年计算: 高中毕业生士兵考生年龄不超过22周岁; 年龄要求:在日以后出生; 考生入伍时是在校大学生士兵以及少数民族士兵年龄放宽一岁; 年龄要求:在日以后出生。 报考机要、护理专业的士兵,年龄应当在二十周岁以下, (截止到当年1月1日)。兵龄要求: 义务兵考生必须服现役满1年,士官考生必须服现役满2年、不超过3年,且在本军级单位工作满半年(截止日)。相关热词搜索:浅论湘军兵制与湘、淮军关系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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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湘军兵制与湘、淮军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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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兵制,大体可分为旗兵与汉兵两大类。旗兵是清朝入关前的原始兵制,汉兵则可分为、和,其建立的时代,先后不同,多为前者破坏,而后者继起。
清朝兵制发展环境
从元年(1644年)至三年(1912年),有清一代的兵制共经历了三个阶段,即:八旗和绿营兵制、勇营制度以及近代兵制。八旗兵和绿营兵是清代前期的国家正规军,称为经制兵。
八旗兵是满族入关前建立的,它既是满洲贵族统一东北地区的基本力量,也是统一全国的主力。绿营兵则是入关后,为补八旗兵力不足,于顺治年间在明代旧军的基础上改编而成,这是一支参照明代军制编成的汉人军队,在清朝统一全国的过程中发挥过重要作用。
清朝的军队训练
八旗、绿营都是一种世兵制度,兵皆世业,军士当兵吃粮,一家多口要靠俸饷度日,由于饷额有限,难于维持生计,其中旗营尤甚。旗人生齿日繁,且养尊处优,而兵额固定,乾隆年间竟出现八丁一兵,又不准从事其他职业,生活日益窘迫。为照顾旗人生活,清政府只得扩大兵额,入营成了一种救济手段,甚至老人、儿童也列名兵籍,兵员的质量难于保证;另外,由于训练松弛,纪律涣散,战斗力江河日下。从入关后,八旗已开始腐化,至康熙年间,平定三藩之乱时,八旗兵已朽不可用。乾隆、嘉庆年间,镇压白莲教起义时,绿营的腐败也暴露出来。在两次鸦片战争以及镇压太平天国的过程中,八旗、绿营成了强弩之末。于是近代勇营制度起而代之。
近代勇营制度由曾国藩创建于镇压太平天国之时,清代以往也有勇营,只是一种临时召集,辅助正规军作战的武装,而近代勇营却是一支独立作战的正规军。创办的湘勇(也称湘军)是一种与绿营制度根本不同的新型军队,它采取野战军体制,不同于绿营的分区固定防守。以后又创设水师,军制与陆师相仿。另外,湘军与后起的淮军、楚军在兵役制度方面则由募兵制取代了八旗、绿营的世袭征兵制,且其将帅权力很大,可以说是集管理、指挥、财务大权于一身。军队亦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较高的战斗力。
勇营军制优于旗绿军制已被实践所证明,所以清政府决定仿照湘军编制建立“练军”--一种国家勇营武装,十一年(1861年),清政府从京师旗营中挑选精壮万人组成京师神机营。此外,还计划整顿各地驻防旗营,筹组驻防旗营练军。同时,还在绿营中组建练军,首先在直隶绿营中编练,以后各省相继编练。全国练军的总数与同期绿营兵相比约为 1∶3,仍属少数。晚清练军制度的实质和核心是用湘、淮勇营办法来改造绿营。对于勇营,当太平天国被镇压后,清廷曾准备以练军取代,但考虑到一批督抚提镇持不同意见,且编组练军效果不佳,仍保留了一部分,将其列入正式编制,称为“留防勇营”,简称“防军”。其中,湘军水师最早留防,改为长江水师。淮军在镇压捻军后,也曾裁撤,余下的大部分留防于直隶、山东、奉天,另一部分转入新建的北洋海军。这样,防练军就成为清军一支重要的武装力量。
后,清廷朝野上下不但痛感绿营不可救药,防练军也不可靠,于是进行军制改革,另练新军,已成为朝廷最高决策集团的认识,即所谓“欲迅期兵力之强,尤必更革旧制”。甲午战后的军制改革,从二十一年(1895年)开始,到清朝灭亡,持续了17年,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编练新军。这种新军与八旗、绿营、勇营以及防练军都不相同。首先,它是学习西方资产阶级军事制度的产物,其主要蓝本开始是德国军制,后来是日本军制;其次,在编制上设有步队、炮队、马队、工程队四种建制,改变了过去兵种单一的落后局面,其装备也全部为近代化武器,突破了冷兵器与火器并用的格局;第三,新军士兵入伍条件较严,素质较高。这种装备军制既不同于八旗、绿营的世兵制,也不同于勇营的募兵制,而是一种义务兵和募兵相结合的制度。新军军制采用了资本主义国家的编制、结构,也保留了一些传统军制的作法,具有一种半资本主义半封建性质的特点,但它对近代中国军事近代化建设仍有积极意义。新军制的实行结束了中国传统的封建军制,为中国军事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它在中国军事史上是一个里程碑。
清朝太祖皇帝在统一女真各部落时,为了加强统治,强大军队,创建了八旗制度,其本质为举国皆兵。由此开始了清朝陆军的建设。
清朝兵制前期用兵制度
清朝前、中期,兵权主要控制在皇帝手中。雍正时设,以亲信充任,“掌军国大政,以赞机务”(《清史稿·职官》),凡用兵大事皆由其承皇帝旨意办理。中央设兵部,名义上是全国最高军事机关,实则“不过稽核额籍考察弁员而已”(《历代职官表》卷十二)。光绪三十二年(1906),兵部改为,始有统率全国军队的权力,后又增设海军部,但军机处的权力仍重。到三年(1911),改,另设,以秉承诏命,,军机处遂废。
清朝兵制八旗军简介
和八旗兵以、 、 正白、正红、 、、、 等八种旗帜为标志。“旗”本为满族“兵民合一”的社会组织,兼有掌管军事、政治、生产三个方面的职能。凡旗人男丁皆可为兵,平时生产,战时打仗。以旗统人,即以旗统兵。各有旗主,皆为世袭,旗兵为其私有。太祖努尔哈赤初定旗兵编制,每300人为1牛录,领兵官称;5为1,领兵官称;5甲喇为1,领兵官称;共领7500人,是为1旗。以后牛录数量增加,旗数未变。太宗时增设和,至此共有24旗。入关以后,清廷虽仍沿用以旗统兵的制度,但已成为完全不事生产的军事和政治组织,分为京营和两种,直属于国家而不再主私有,牛录、甲喇、固山各领兵官也都依次使用、、等汉语称谓。京营八旗亦称,分为和兵卫。郎卫是从、正白、等所谓的满、蒙族人中挑选组成的,负责侍卫皇帝和宫廷,归统辖。兵卫负责拱卫京师,主力有骁骑、前锋、护军、步军等营,还有选自各营、装备精良的士兵组成的、、、等。除归八旗都统直辖外,其余分置总统和统领统率。驻防八旗,由、正红、、、等所谓担任,分驻全国冲要城镇,以畿辅、东北、内蒙古为最多,作为镇慑地方的武力,分由各地将军、都统、城守尉统率。为,在16岁以上的男性子弟中挑选。“余丁”和不满16岁的“幼丁”,可以挑补为,即预备兵。[1]
清朝兵制绿营兵
是参照明朝军卫制度改编和新招的汉兵。以绿旗为标志,以营为建制单位,因而得名。有马兵(亦称骑兵)、步兵、守兵之分。马兵、步兵亦称战兵。沿江、海设有水师。绿营兵籍,皆注于册,由兵部管理。“骑兵拔于步战兵,步战兵拔于守兵,守兵拔于余丁,无余丁乃募于民”(《乾隆大清会典》卷六十七)。将官归兵部选任,“凡直省武职副将以上,列名具疏请补,参将以下,按月升选”(同上书卷六十)。绿营仅有极少数驻京师,称,隶属统领。其余分屯各省,依所辖地域之大小、远近、险要和人口的多少确定兵额,列汛分营,“以慎巡守,备征调”。绿营兵以“镇”为基本单位,作为全国各大镇戍区的基础,设总兵1员,为镇的主将。在总兵之上设有提督,用以节制一省或数省区域内的各镇总兵;又有巡抚,其兼提督者有权节制各镇。在巡抚提督之上,又设总督,用以节制一省或数省区域内的巡抚、提督和总兵,为该区域的最高军事长官。各镇按协、标、营、汛编制。总督、巡抚、提督和总兵,都各有直属亲兵,统称本标,分称总督标、巡抚标、提督标、总兵标。标辖2~5营,分称中、左、右、前、后营,居中镇守,以备征调。凡副将所属之兵称协,是协守要地的部队,按防守地的重要程度编配数十至千余人规模不等的营,以守备地名命名,由参将、游击、都司、守备分别统领。次要地区设汛。每汛数人至数十人不等,由千总、把总统带。自提督以下,仅有统兵权,而无调兵权,其军令寄于总督和巡抚,兵权归于中央。遇有征伐,皇帝另简经略、统兵,调集各地出战,事毕即解大臣兵柄。[2]
清朝兵制薪金和武器
和都实行薪给制,按年或月发一定的银饷和米粮。武器装备主要有弓、箭、刀、矛等冷兵器,炮、、、及火箭(见)、、火罐、等火器,此外还有、、鹿角等。八旗兵的薪饷和武器装备均优于绿营兵。[3]
清朝兵制勇营
勇营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与已腐败不堪用。1851年太平天国革命爆发,清廷谕令各省举办“助剿”。在湖南募团丁为营勇,订营哨之制,粮饷取自公家,称湘勇或湘军,是乡团改勇营之始。继之,又有仿湘军制度建立的淮军和各省勇营。及战事既毕,除曾国藩直辖的湘军和其他一部分勇营遣散外,各省险要处仍以勇营,称为防军。防军之外,又有练军。它从选练而来,其营制饷章也全仿湘军,任务与防军同。这样,自同治至光绪结束时,防军与成为清朝的主要武装力量,它们的营制皆源自湘军。湘军以营为基本建制单位,500人为营,营辖4哨,哨辖8队,分由营官、哨官、什长率领,从两营至数十营设统领。兵必自召,将必自选,训练、指挥自主,粮秣薪饷自筹。每营只服从营官一人,每军只服从统将一人,营、军彼此独立,互不统属,都只服从曾国藩,兵部无权管辖。湘军制度之盛行,成为清朝兵制的一大变革。从此,“兵为将有”,中央兵权移于将帅。这个时期,清军的武器装备和训练制度也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清廷在一部分官僚的主持下,购买和仿制洋枪洋炮、轮船铁舰,雇用外籍教习和顾问,举办,开始采用西式武器和操典训练军队,并建起了近代海军。但是,这种变化既是初步的,又是畸形的。旧有的大刀、长矛并未废除,集兵方式没有改变,军队建制仍维持勇营制和其他旧的组织形式。军队的主要新式武器和教习都依靠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这反映了清军的近代化具有半封建的特点。
清朝兵制新军
新军1894年,清廷在甲午战争中惨败,湘军、淮军、防军、又相继腐败不堪用,于是又有“”、“”代之而起。因其武器装备全用洋枪洋炮,编制和训练尽仿西方军队,故称新军。《辛丑条约》签订后,决定进行改革,在中央设,在各省设,并计划在全国编练新军36镇。以北洋新军作为中央军(亦称国军),以各省新军为地方军,将原有的防军、练军和其他旧军(旗兵除外)汰弱留强,一律改为。新军以镇为基本建制单位,每镇官兵定额12512人,由步、马、炮、工、辎重等兵种组成,设统制率领。镇下分协、标、营、队、排、棚,分由、、、队官、排长和正、副目率领。平时以2镇为1军,战时则根据情况,或以3镇为1军,或合数军为 1大军,由总统或军统率领。新军的中、下级军官多为国内毕业生充任,间有少数学习军事的留学生。集兵方式采用,在体格、嗜好及文化程度上有严格规定。新军的品德教育以“忠义要旨”为中心,技术训练“以实用易学为主”。清政府本想通过军事制度改革收回全国兵权,但召募、发饷等操于将帅手中,武器装备有赖于外国,军队的私属性质毫无变更。至宣统末年,新军只练成13镇(另说14镇),由于辛亥革命爆发,便随清亡而终。[4]
孟森著.《八旗制度考实》.北京:中华书局,1959
罗尔纲.《绿营兵志》.北京:中华书局,1984
周远廉.《清代前期的八旗制度》.沈阳:《社会科学辑刊》,1981
王闿运.《湘军志》.长沙:岳麓书社,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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