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业主(租户算不算业主)装修手续并实施监管、验收

租户办理入住手续来自: e5fh08c 日分享至 :
办理承、退租房屋和房屋调换手续有关问题推荐回答:如果您要承租公房,您应经房管站同意或凭房屋分配单位的分配住房通知书,由房管员丈量评定租金,承租人填写“承租表”,订立租赁合约后,方能迁入住用。 若要办理退租手续,您只须填写“退租表”,把欠租和租赁合约本交房管站办理即可。 假如您想变更承租人的话,那么新承租人必须与原承租人同-户口,一向共同生活并经原租人签名同意后,携带户口簿、租簿到房管站申请,经审查同意,方可办理手续。原承租人死亡,有配偶的,原则上改为死者配偶承租;如改由子女承租的,应由死者配偶及同一户口共同生活的子女共同协商,签名同意由某人承租后方予办理。欠租未清(或有关债务未清的)不予办理。 如果是私房出租的话,那么出租人和承租人都须根据关部门的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出租人:须凭房屋证及本人身份证件,如委托代理人代办时,必须提供合法的委托书;属“双代”房、抢修代管房、托管房、“经租”等发还房,须携带发还通知书及租金结算表(“经租”房免附租金结算表),经私房科验证后,由出租人上交申清租赁的书面报告,由辖段房管员约定时间丈量房屋,评定租金,订立租约。 承租人:个人租用的凭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办理;单位租用的,经本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经私房科验证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缴纳验收费及评租费后,方能办理。 租赁合约期满:须继续租赁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凭旧租赁合约,到私房科购买租赁合约书,按要求填写有关项目,并在“租期年限”的位置盖上住(用)户印章,交回私房科签证办理。 如果要退租的话须由租赁双方提出解除租赁关系的书面申请,并填写《终止租赁合约表》一份,连同双方租赁合约交私房科管理员存档,正式结束租赁关系。 如果您和换房的对方,均有合法的租赁关系,租金清理完毕,即可办理房屋调换手续。届时请您们携带户门簿、租赁合约(如属单位内部调整,须具备单位证明、 双方工作征),调换双方-同到调换站及房管站办理。 如果您是私房租户,又要办理调房的话,您首先须征得业主同意,向房屋调换站领取调房表,填好并附上业主加具的意见,交回私房科提出意见后,到调房站办手续;按规定缴交手续费后,凭调换房屋证明办理新的租赁手续,原住户填写1份终止租赁合约表,旧的租赁关系即告结束。物业管理服务【让进出小区人员办理出入证件的宣传文件怎么写呀】推荐回答:小区出入证件办理通知尊敬的小区全体业主:随着小区业主入住的增多,管理处为了加强小区的安全管理工作,为您和家人及财产的安全提供安全保证。自日8:30时起,开始对出入小区的人员、非机动车辆进行证件查验工作。人员、非机动车辆一律凭门禁卡或《小区施工临时出入证》出入小区,无证人员及车辆将进行登记或拒绝出入小区。此工作将是小区一项长期工作,因此查验证件工作相对频繁。对此,请业主予以谅解并给予。一、以下2种证件将作为进入小区凭证:1、《门禁卡》:(门禁卡仅作为出入小区身份证明,不作为业主身份证明),门禁卡持有人可为业主、业主家人、亲戚、租户及保姆等;2、《小区临时出入证》:为在小区内施工人员、小区内临时进出人员(送报纸、邮件等)使用;3、临时来访人员凭有效证件在保安门岗办理访客登记手续出入。二、《门禁卡》办理手续:1、 业主本人到小区D5楼地下一层管理处前台提出需求。2、 前台人员核实业主身份(非业主本人须携带业主身份证复印件及业主授权委托书),收取门禁卡持有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物业留存);3、 请业主填写《门禁卡办理登记表》,签署《门禁卡办理承诺书》;4、 《业主资料登记表》中登记人员办理门禁卡收取工本费20元/人,门禁卡不退还。5、 非《业主资料登记表》中登记人员办理门禁卡押金50元/证(退卡时经检验门禁卡完好后押金无息返还,押金收据丢失不予退还押金、门禁卡损坏押金不予返还)。6、 非《业主资料登记表》中登记人员门禁卡长有效期限为6个月,使用时间超过6个月退证收取工本费10元/证三、 《小区施工临时出入证》按《装修管理规定》执行:四、门禁卡办理时间:日-日(9:00时-19:30时)。五、办理地点: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应进行赔偿?为什么?问题详情:某大厦业主把其物业委托房产代理商租赁。代理商与租户签订了租赁合约。租户到大厦物业服务企业办理入住手续时,因未携带业主委托代理商签订租赁合约的授权书,物业服务企业不同意租户办理入住。但是代理商声称业主不久就回来,一定会认可的,于是物业服务企业为租户办理了入住手续。事后,业主不承认代理商所签订的合同,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采取措施收回其物业。物业服务企业发出限期搬迁的通知后,租户却不同意搬出,并向物业服务企业投诉,要求物业服务企业赔偿其装修损失近10万元。推荐回答:代理商应承担责任。买到小产权房怎么办?好愁啊推荐回答:什么是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目前通常所谓的“小产权房”,也称“乡产权房”,是指由乡镇政府而不是国家颁发产权证的房产。所以,“小产权”其实就是“乡产权”“集体产权”,它并不真正构成严格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说的再直白一些,“小产权房”是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 目前的“小产权房”、“乡产权房”有两种:一种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成的,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只属于该农村的集体者,外村农民根本不能够购买;另一种是在集体企业用地或者占用耕地违法建设的。 和一般意义上的商品房相比,“小产权房”没有土地出让金概念,也没有开发商的利润攫取,所以,“小产权房”的价格,一般仅是同地区商品房价格的1/3甚至更低。“廉价”是大量城镇居民顶着产权风险购买“小产权房”的根本原因。 法律属性 那么,乡产权房的法律属性如何,其究竟是否合法、能否购买或转让?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乡产权房只要依法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其就是合法建筑,法律是允许乡村集体在集体土地上建造住宅的。因此,并非只要是乡产权房就是非法建筑,其只是因销售环节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现行法律法规发生冲突,才让人误认为是非法建筑。 既然是合法的,那么乡产权房是否可以购买和转让呢?根据《[url=baike.baidu。com/view/277453.htm]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URL]》的规定,农民集体的土地的[url=baike.baidu。com/view/425391.htm]使用权[/URL]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而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村民对宅基地也只有享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能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也就不能办理、契税证等合法手续。由此可见,乡产权房是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的。但这并不是说乡产权房就不能转让,而是说其转让或销售的对象是有限制的,只能在集体成员内部是可以转让、置换。 小产权和大产权 1、全部产权(大产权) 国务院《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中规定:凡按市场价购买的公房,购房者能够拥有全部产权。市场价也就是住宅市场的行市价格或牌价价格。国家和地方政府不予压低和抬高,随行就市,任由买卖双方商定,只要双方能接受,即可成交。按照市场价购得住宅的房主,也就拥有了住宅的各项支配权利,也就是拥有了房屋、住宅的占有权、使用权、权和处分权。在这里,房屋的全部产权与房屋的权是等同的,只不过是二者的提法有所不同。相对于“部分产权”而言,“全部产权”才有存在的意义。 2、部分产权。(小产权) 根据国务院《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宅制度改革的通知》,职工购买公有住宅,在国家规定的住房面积内,可以按标准价出售。职工购房后另外拥有部分产权,可以继承和出售,但出售要在购买5年以后才能进行,原售房的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售房的收入在扣除相关税费后,按个人与单位或政府各自所占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从这里可以看出部分产权和全部产权的一些区别。部分产权与全部产权的不同之处在于,部分产权是强调使用权和继承权,而对权和处分权的行使则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 购买乡产权房会有什么风险 ,法律风险,前面已经详细论述了由于乡产权房的特殊法律属性,使得乡产权房的流通转让存在很多的限制,因为乡产权房只具备了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质,但不具备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质,其并不是商品房。所以,法律法规对商品房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对乡产权段[/URL]]房是无效的,人民法院也不能适用商品房买卖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处理涉及乡产权房的案件,购房人的权益很难得到维护。同时,由于购买乡产权房的合同是无效的,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购房人只能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等。但是根据目前已有的案例来看如果购房人明知所购房屋是乡产权房仍然购买的,由于己方有过错,可能人民法院就不会支持其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而且即使开发商违约,由于合同无效,购买人的权利将无法得到保障。由于乡产权房不受法律认可,也不用在房管部门备案,不在政府机构范围内,因此在使用房屋的过程中,如果遇到一些房屋质量问题、公共设施维护问题,其救济途径就有限。 第二,政策风险,在购买的是在建乡产权房,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并交付房款后,如果相关部门整顿乡产权房的建设项目,可能就会导致部分项目停建甚至被强迫拆除。那么结果只能是购房人找开发商索要购房款,购房人就可能面临既无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时索回房款的尴尬境地。另外,购房后如果遇到国家征地拆迁,由于乡产权房没有国家认可的合法产权,购房人并非合法的产权人,所以其很可能无法得到对产权进行的拆迁补偿,而作为实际使用人所得到的拆迁补偿与产权补偿相比是微乎其微的。 第三,目前,乡产权房屋的开发建设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加以约束,开发建设的同样存在缺位。而乡产权房屋的开发得不到银行贷款支持,开发过程中其大量的开发资金没有政府和银行进行,主要依靠开发商自律进行开发建设,一旦开发单位的资金或其它环节出现问题,极有可能变成烂尾工程。如果是将购房资金预交给没有任何资质和的开发单位,对购房者而言,资金的安全,开发商资金是否按时到位,是否能够按质按时的交付房屋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同时,开发单位的资质没有,房屋质量和房屋售后保修难以保证。而且,入住后的物业管理也极易出现问题。 第四,由于所购乡产权房得不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没有得到国家房地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无法办理合法的产权手续,购买后也不能合法转让过户。同时对房屋的保值和也有很大影响。 乡产权房屋有可能变成大产权房吗? 有不少人认为随着的出台,公民的财产权利全面被肯定,乡产权房也会被法律所认可,终可以转化为合法的产权房。那乡产权房屋究竟能转化为真正意义上的产权房吗?从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来看,乡产权房屋转化为产权房还缺乏法律依据。而从我国对土地的管理理念与土地管理的价值取向来分析,短期内我国还不会放开集体土地的流转。因此,乡产权房屋向产权房的转化还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同时,即便今后乡产权房屋可以转化为产权房,从现有的土地制度来看,购房人还会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如此一来购房人购买乡产权房屋的费用也就与购买商品房相差无几。 因此,我们建议不要购买乡产权房,已经购买了也应尽早退房。如果你认为自己能够承担文中所述的风险,或确实需要购买乡产权房屋,我们建议你能购买现房,并注意考察项目是否办理了相应的审批手续及开发商的资质和信誉,从而尽量降低购房风险。如果你既无法或不愿承担前述风险,又想购买乡产权房屋,就目前而言你只有将户口转到乡产权房屋所在的村集体。 明确不许再建小产权房 已购者利益受保护对于民众普遍关心的农村小产权房问题,陈锡文明确表示,小产权房违法,不允许再建设。对于那些已经在农村购买了小产权房的消费者,国家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具体的解决措施。 财经领导小组室副主任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室主任 陈锡文:很多消费者购买的时候,他不可能对国家的法律有这么多的了解,因此糊里糊涂就买了,觉得就买了,对这些人的合法利益,政府是要给予保护的。小产权房”的产生是违法的,因为它违背了城乡土地规划利用的总体布局,也违反了关于农地转为城市建设用地的法律程序,所以它本身是不合法的。 小产权房的政策 国土资源部再次严厉地指出,小产权房实质是违法建筑,违反土地管理法律,集体土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并要求各地坚决制止、依法严肃查处。 [1]的确,小产权房得不到现有法律体系的支持是一个基本的事实。而小产权房与商品房巨大的价格落差,造就了其广阔的市场需求,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现有的住房供应体系不能全面满足民众住房需求的情况下,小产权房的出现,应该说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对管理部门来说,小产权房事实上部分承担了理应由政府承担的住房保障责任。而对于农民来说,出售或出租小产权房,可以获得比种植更高的收入。一定程度上,小产权房的出现,对政府、购房者和农民来说,其实是一个多赢的结果。公共政策的目的,是满足民众的需求;有效的公共政策,则应该是有助于政策目的的实现。就此观之,小产权房就是一个政策目标与政策手段高度一致的举措,可怎么就违法了呢?这真是一个诡异的问题。 中国未来要解决的难题,是8亿农民的致富问题。守着一亩三分的薄地,农民是不可能致富的。让农民进城,融入现代化的社会分工体系,是农民致富的途径。农民进城,有两个选择,一是打工,二是当个小老板“自主创业”。在农民工相对过剩的大背景下,缺乏基本劳动技能的农民工,一来或打工无门,二来即便能找到工作也收入微薄。如果能引导农民工去自主创业,就既可以减少劳动力市场上的农民工供给、从而提高其工资水平;又可以拓宽农民工的生存渠道,而创业成功的农民企业家还可以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正是基于这一点,鼓励自主创业是目前的一项重要政策。 可是,农民的创业资本从哪里来呢?从金融途径获得资金对农民来说的困难,那么只剩下让农民利用自己的资源来自主融资这一个办法了。农民的资源,说到底也就是一点薄地和一栋破房子。可目前土地的流转仍未真正放开,现在又不允许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这就导致农民这点可怜的资源事实上不能发挥任何经济的作用。因此,现有的法规政策之间是相互矛盾的:既鼓励农民创业、又堵住了农民创业资金的来源。 探讨小产权房的解决途径,应该谋求维持多赢的利益格局。把小产权房强制拆除,是不符合这个原则的。把责任全部推给农民或购房者,是不客观的。小产权房的建造和买卖,皆是在阳光下进行的。当初管理部门为什么不马上禁止呢? 在现有的法律体系没有改变之前,一个可行的办法是:下不为例,既往不咎。在技术上可以探讨设计一些务实的模式,比如将原来的小产权房的买卖合同变更为长期租赁合同,并允许租户转租,或许是一个方方面面都可接受的解决方案。 热销原因 在商品房价持续走高、经济适用房欲购无望的情况下,目前一些打着“小产权”、“乡产权”旗号的项目在一些大城市中热销起来。小产权房吸引购房人的是销售价格低、环境好,因此虽然距离城区远一点,但现在北京摊大饼式的发展,以及道路公交的延伸,这种小产权房还是具有不小的吸引力。 但是由于小产权房是在集体土地上建设,没有经过国有化收购,因此建设部近还是提醒人们注意小产权房的风险。建设部新闻发言人表示,目前的法律法规不允许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不允许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为此,建设部提醒消费者,不要购买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小产权”实际上并不是真正的产权,这种房屋既没有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购房合同备案。如果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了此类房屋,将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有些项目允诺办理的“乡产权”“小产权”,均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受法律保护。 小产权房热销主要原因如下: 一、乡产权房是在商品房房价居高不下的情况下热起来的,短期内如果人们的收入和购房比没有太大的变化,在城里购房仍然是天方夜谈的话,人们也只好到郊外寻找自己的世外桃源。 二、人们购买小产权房的目的以自住为主,因此只要住着舒服,人们不大会考虑出售的风险,现在北京周边的河镇都在北京热销房屋的情况下,距离已经不在是人们心中的痛,何况北京郊区的交通比之京外城镇还是要方便的多,谁让自己钱不够足够多呢?而这些小产权房确实满足了人们的自住需要。 三、按照建设部的警告,实际上没有什么“乡产权、小产权”与“大产权”之分的,这所谓的“乡产权”实际上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的。但现在各方面的消息没有人实际上否认“乡产权”的存在,是把其归类到小产权之列就给未来的大产权化埋下了伏笔。 四、乡产权房对当前平抑房价、改善房屋市场的供求关系是有一定作用的,为中低收入者提供了又一条解决住房困难的新通道,从历看其作用还是积极的、有效的,政府不可能忘记这一点。 五、“乡产权”除了热销之外,还没有发生过因为违法被拆除的先例,另外虽然城市人口购买集体土地房屋属非法行为,但“乡产权”房已经热销多年,政府方面并没有出台制止小产权房销售的条例,也没有追究过乡政府、村委会的违法行为。 六、城市里大量违章建筑的存在、以及被当作私有财产作价拆迁的实际情况,让人们有一种“共产党不会坑老百姓”的天然想法。何况“乡产权”房也都是经过有关部分审批过的有规划的正式项目,怎么可能说拆就拆呢?说白拆就白拆呢? 七、随着城乡一体化改革进程的推进,经济体制、社会体制、土地制度的改革都将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了,乡下农民也要变成市民了,也可以享受到普遍的社会公民权了。人们期待这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会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发展,在一体化的前提下再划分乡产还是公产、小产还是大产就有点牵强了。客观上“小产权房”不仅让一部分城镇居民买到了廉价的住房,而且可以起到平抑城市商品房价格的作用。有统计称,目前北京在售楼盘中,小产权楼盘约占18%。实际上对于小产权住宅隐含的各种潜在风险,不用建设部提醒大部分购买者也早有了解,因此“小产权”与“大产权”之间的巨大差价的诱惑,不会因为建设部的温柔提示而失去力量,小产权房继续热销仍然势不可挡。小产权的房子未来会有什么麻烦?仅仅是不能上市那么简单吗?推荐回答:性质 “小产权房”、“乡产权房”有两种:一种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成的,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只属于该农村的集体者,外村农民根本不能够购买;另一种是在集体企业用地或者占用耕地违法建设的。 和一般意义上的商品房相比,“小产权房”没有土地出让金概念,也没有开发商的利润攫取,所以,“小产权房”的价格,一般仅是同地区商品房价格的1/3甚至更低。“廉价”是大量城镇居民顶着产权风险购买“小产权房”的根本原因。 [编辑本段]法律属性 那么,乡产权房的法律属性如何,其究竟是否合法、能否购买或转让?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乡产权房只要依法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其就是合法建筑,法律是允许乡村集体在集体土地上建造住宅的。因此,并非只要是乡产权房就是非法建筑,其只是因销售环节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现行法律法规发生冲突,才让人误认为是非法建筑。 既然是合法的,那么乡产权房是否可以购买和转让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而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村民对宅基地也只有享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能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也就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由此可见,乡产权房是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的。但这并不是说乡产权房就不能转让,而是说其转让或销售的对象是有限制的,只能在集体成员内部是可以转让、置换。 [编辑本段]小产权和大产权 1、全部产权(大产权) 国务院《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中规定:凡按市场价购买的公房,购房者能够拥有全部产权。市场价也就是住宅市场的行市价格或牌价价格。国家和地方政府不予压低和抬高,随行就市,任由买卖双方商定,只要双方能接受,即可成交。按照市场价购得住宅的房主,也就拥有了住宅的各项支配权利,也就是拥有了房屋、住宅的占有权、使用权、权和处分权。在这里,房屋的全部产权与房屋的权是等同的,只不过是二者的提法有所不同。相对于“部分产权”而言,“全部产权”才有存在的意义。 2、部分产权。(小产权) 根据国务院《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宅制度改革的通知》,职工购买公有住宅,在国家规定的住房面积内,可以按标准价出售。职工购房后另外拥有部分产权,可以继承和出售,但出售要在购买5年以后才能进行,原售房的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售房的收入在扣除相关税费后,按个人与单位或政府各自所占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从这里可以看出部分产权和全部产权的一些区别。部分产权与全部产权的不同之处在于,部分产权是强调使用权和继承权,而对权和处分权的行使则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 [编辑本段]购买乡产权房会有什么风险 ,法律风险,前面已经详细论述了由于乡产权房的特殊法律属性,使得乡产权房的流通转让存在很多的限制,因为乡产权房只具备了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质,但不具备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质,其并不是商品房。所以,法律法规对商品房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对乡产权房是无效的,人民法院也不能适用商品房买卖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处理涉及乡产权房的案件,购房人的权益很难得到维护。同时,由于购买乡产权房的合同是无效的,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购房人只能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等。但是根据目前已有的案例来看如果购房人明知所购房屋是乡产权房仍然购买的,由于己方有过错,可能人民法院就不会支持其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而且即使开发商违约,由于合同无效,购买人的权利将无法得到保障。由于乡产权房不受法律认可,也不用在房管部门备案,不在政府机构范围内,因此在使用房屋的过程中,如果遇到一些房屋质量问题、公共设施维护问题,其救济途径就有限。 第二,政策风险,在购买的是在建乡产权房,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并交付房款后,如果相关部门整顿乡产权房的建设项目,可能就会导致部分项目停建甚至被强迫拆除。那么结果只能是购房人找开发商索要购房款,购房人就可能面临既无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时索回房款的尴尬境地。另外,购房后如果遇到国家征地拆迁,由于乡产权房没有国家认可的合法产权,购房人并非合法的产权人,所以其很可能无法得到对产权进行的拆迁补偿,而作为实际使用人所得到的拆迁补偿与产权补偿相比是微乎其微的。 第三,目前,乡产权房屋的开发建设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加以约束,开发建设的同样存在缺位。而乡产权房屋的开发得不到银行贷款支持,开发过程中其大量的开发资金没有政府和银行进行,主要依靠开发商自律进行开发建设,一旦开发单位的资金或其它环节出现问题,极有可能变成烂尾工程。如果是将购房资金预交给没有任何资质和的开发单位,对购房者而言,资金的安全,开发商资金是否按时到位,是否能够按质按时的交付房屋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同时,开发单位的资质没有,房屋质量和房屋售后保修难以保证。而且,入住后的物业管理也极易出现问题。 第四,由于所购乡产权房得不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没有得到国家房地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无法办理合法的产权手续,购买后也不能合法转让过户。同时对房屋的保值和也有很大影响。 [编辑本段]乡产权房屋有可能变成大产权房吗? 有不少人认为随着《物权法》的出台,公民的财产权利全面被肯定,乡产权房也会被法律所认可,终可以转化为合法的产权房。那乡产权房屋究竟能转化为真正意义上的产权房吗?从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来看,乡产权房屋转化为产权房还缺乏法律依据。而从我国对土地的管理理念与土地管理的价值取向来分析,短期内我国还不会放开集体土地的流转。因此,乡产权房屋向产权房的转化还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同时,即便今后乡产权房屋可以转化为产权房,从现有的土地制度来看,购房人还会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如此一来购房人购买乡产权房屋的费用也就与购买商品房相差无几。 因此,我们建议不要购买乡产权房,已经购买了也应尽早退房。如果你认为自己能够承担文中所述的风险,或确实需要购买乡产权房屋,我们建议你能购买现房,并注意考察项目是否办理了相应的审批手续及开发商的资质和信誉,从而尽量降低购房风险。如果你既无法或不愿承担前述风险,又想购买乡产权房屋,就目前而言你只有将户口转到乡产权房屋所在的村集体。 以上内容均为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明确不许再建小产权房 已购者利益受保护对于民众普遍关心的农村小产权房问题,陈锡文明确表示,小产权房违法,不允许再建设。对于那些已经在农村购买了小产权房的消费者,国家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具体的解决措施。 财经领导小组室副主任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室主任 陈锡文:很多消费者购买的时候,他不可能对国家的法律有这么多的了解,因此糊里糊涂就买了,觉得就买了,对这些人的合法利益,政府是要给予保护的。小产权房”的产生是违法的,因为它违背了城乡土地规划利用的总体布局,也违反了关于农地转为城市建设用地的法律程序,所以它本身是不合法的。 小产权房的政策 国土资源部再次严厉地指出,小产权房实质是违法建筑,违反土地管理法律,集体土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并要求各地坚决制止、依法严肃查处。 [1]的确,小产权房得不到现有法律体系的支持是一个基本的事实。而小产权房与商品房巨大的价格落差,造就了其广阔的市场需求,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现有的住房供应体系不能全面满足民众住房需求的情况下,小产权房的出现,应该说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对管理部门来说,小产权房事实上部分承担了理应由政府承担的住房保障责任。而对于农民来说,出售或出租小产权房,可以获得比种植更高的收入。一定程度上,小产权房的出现,对政府、购房者和农民来说,其实是一个多赢的结果。公共政策的目的,是满足民众的需求;有效的公共政策,则应该是有助于政策目的的实现。就此观之,小产权房就是一个政策目标与政策手段高度一致的举措,可怎么就违法了呢?这真是一个诡异的问题。 中国未来要解决的难题,是8亿农民的致富问题。守着一亩三分的薄地,农民是不可能致富的。让农民进城,融入现代化的社会分工体系,是农民致富的途径。农民进城,有两个选择,一是打工,二是当个小老板“自主创业”。在农民工相对过剩的大背景下,缺乏基本劳动技能的农民工,一来或打工无门,二来即便能找到工作也收入微薄。如果能引导农民工去自主创业,就既可以减少劳动力市场上的农民工供给、从而提高其工资水平;又可以拓宽农民工的生存渠道,而创业成功的农民企业家还可以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正是基于这一点,鼓励自主创业是目前的一项重要政策。 可是,农民的创业资本从哪里来呢?从金融途径获得资金对农民来说的困难,那么只剩下让农民利用自己的资源来自主融资这一个办法了。农民的资源,说到底也就是一点薄地和一栋破房子。可目前土地的流转仍未真正放开,现在又不允许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这就导致农民这点可怜的资源事实上不能发挥任何经济的作用。因此,现有的法规政策之间是相互矛盾的:既鼓励农民创业、又堵住了农民创业资金的来源。 探讨小产权房的解决途径,应该谋求维持多赢的利益格局。把小产权房强制拆除,是不符合这个原则的。把责任全部推给农民或购房者,是不客观的。小产权房的建造和买卖,皆是在阳光下进行的。当初管理部门为什么不马上禁止呢? 在现有的法律体系没有改变之前,一个可行的办法是:下不为例,既往不咎。在技术上可以探讨设计一些务实的模式,比如将原来的小产权房的买卖合同变更为长期租赁合同,并允许租户转租,或许是一个方方面面都可接受的解决方案。 百度上的,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购买二手房租户不出去如何处理?问题详情:2011年7月份看房并交定金开始办理过户手续,10月份过户完毕,过户后带着前业主去和租户通知卖房过户情况并要求合同期过后日由新业主入住。租户由09年12月至11年12月3日租赁合同到期。买卖房屋期间租户表示过对卖房的事情不满,但未曾表示要以同等价格购房。而现在却以优先购买权遭侵害将房屋紧锁,声称“钥匙在法院,法院把钥匙给谁谁就用这个房子”。此门市房的房证和土地证都已经过户到我名下,前业主已经去外地联系不到了。请问,我可以擅自打开锁头入住吗?里面的桌椅家具如何才能妥当处理?此事件可否请民警来协助处理?民警是否会找理由拒绝处理此事?租户说的已经上交法院的诉讼是否可信?约好4日见面,到时候我该如何主张我的权利?推荐回答:针对上一租户对于房子当初出售时是否放弃了有限购买权需要先确认下,若是租户放弃了,那么当和原业主签约时,关于租户的解决问题是否有提及,是说新业主入住时,租户违约责任由谁承担,说好的是原业主承担,还是新业主承担,这个当初有规定吗?没有的话那么就只能等租户3月到期后在办了。关于报警,一般那边会说是民事纠纷,不予立案处理。首先问她是哪个法院,如果不行就去房子所在法院问房子是否被起诉,如果是,进一步问流程。不是的话报警解决。这个房子产权已经是您的了,在法院没有查封的前提下,您有权利动房子。所以不用害怕如果你购房时在租赁期间内,租户确实有优先购买权!至于搬出的事情,你还是先做下来跟租户协商一下比较好!这个就是您 做的不对,租户有优先购房权,比如 房子单价3万 90平米的话 在那个区域的目前 过户指导价是多少?谢谢如果你购房时在租赁期间内,租户确实有优先购买权!至于搬出的事情,你还是先做下来跟租户协商一下比较好!但是不推荐您擅自打开锁头。2012年1月租户的合同已经到期了怎么还没有搬走,是不是已经又续签了合同啊?没有续签的话就应该搬走了。租户知道这房子要出售为什么没有和业主提出要购买?这是不是已经自动放弃了优先购买权?房子的产权已经是您的了,放心。但是还是不要擅自打开锁头的好分享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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