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小微企业的残疾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策

2015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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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答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答
  很多人对于小微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都有不少的疑问,为此YJBYS小编为大家盘点了相关的问题进行如下的解答,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发挥小型微利企业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继今年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调整为20万元后,今年8月,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决定,自日起,将减半征税范围扩大到30万元(含)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9月,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相继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明确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根据最新的政策变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将纳税人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收集整理、解答并予以刊登,供广大纳税人参考。 撰文:省国税宣 省地税宣
  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目前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5〕34号、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的减半征税政策。
  减低税率优惠: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半征税优惠: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日至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下同)的、自日至日年应纳税所得不超过30万元(含,下同)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当于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什么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答:小型微利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业。
  (二)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三)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3.如何计算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
  答: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其中: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4.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需要到税务机关专门办理任何手续,可以采取自行申报方法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5.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从2014年开始,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已经不再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限定。按照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含定率征收、定额征收),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均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6.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只要本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本年度预缴时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按10%的税率缴纳税款。定额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优惠政策规定相应调减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7.新办企业当年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吗?
  答: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按10%的税率缴纳税款。
  8.上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但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能否享受优惠?
  答: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按10%的税率缴纳税款。
  9.小型微利企业本期预缴申报时未享受所得税优惠的,下期预缴或年度汇算清缴时可否享受优惠?
  答: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未享受所得税优惠,下一期预缴或年度汇算清缴时仍符合优惠条件的,可一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汇算清缴计算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小于已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或抵缴以后年度的所得税。
  10.2015年第4季度预缴和2015年度汇算清缴的优惠政策衔接期,对企业申报享受优惠有什么影响?
  答:(1)对于全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以及日(含)之后成立的,全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全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按10%的税率缴纳税款。
  (2)对于日之前成立,全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需要分段计算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后的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10月1日之前的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减低税率政策,按20%税率缴纳税款;10月1日之后的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按10%的税率缴纳税款。
  11.2015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今年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是否都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答:不是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是一个年度性税种,由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新优惠政策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这意味着小微企业所得税新的优惠政策适用于今年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新优惠政策规定主要涉及今年10月1日之前成立的,且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需要分段计算其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其10月1日之前的利润部分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减低税率优惠政策,按20%计算缴税;10月1日之后的利润部分适用减半征税政策,相当于按10%计算缴税。
TA的最新馆藏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上述计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企业预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1.按照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30万元(含,下同)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二)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三)定额征收企业。根据优惠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四)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缴时预计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五)本年度新成立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行申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
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项&&&&&& 目
一、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
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减:不征税收入和税基减免应纳税所得额(请填附表1)
&&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请填附表2)
&&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实际利润额(4行+5行-6行-7行-8行)
应纳所得税额(9行×10行)
减:减免所得税额(请填附表3)
&& 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
&& 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
应补(退)所得税额(11行-12行-13行-14行)
减: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
本月(季)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
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19行×1/4或1/12)
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20行×21行)
减:减免所得税额(请填附表3)
本月(季)实际应纳所得税额(22行-23行)
三、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
本月(季)税务机关确定的预缴所得税额
总分机构纳税人
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15行或24行或26行×总机构分摊预缴比例)
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
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15行或24行或26行×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其中: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应分摊所得税额
分配所得税额
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 谨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纳税人公章:
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会计主管:
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代理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填报
1.纳税人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本年预缴时,选择"是",预缴累计会计利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选择"否"。
2.本年度新办企业,"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符合规定条件,选择"是",预缴累计会计利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选择"否"。
3.上年度"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符合规定条件,应纳税所得额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预计本年度会计利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选择"是",预缴累计会计利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选择"否"。
4.纳税人第一季度预缴所得税时,鉴于上一年度汇算清缴尚未结束,可以按照上年度第四季度预缴情况选择"是"或"否"。
本栏次为必填项目,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选择"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附表3
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
&&&&&&&&&&&&&&&&&&&&&&&&&&&&&&&&&&&&&&&&&&&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项&&&&&&&&& 目
合计(2行+4行+5行+6行)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 其中:减半征税
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减免地方分享所得税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
四、其他专项优惠(7行+8行+9行+…30行)
&& (一)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
&& (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
&& (三)动漫企业
&& (四)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
&& (五)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
&& (六)受灾地区的促进就业企业
&& (七)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 (八)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
&& (九)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
&& (十)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
&& (十一)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 (十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 (十三)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 (十四)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 (十五)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 (十六)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 (十七)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
&& (十八)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 (十九)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
&& (二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
&& (二十一)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企业
&& (二十二)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企业
&& (二十三)其他1:
&& (二十四)其他2:
第2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填报的减免所得税额。包括减按20%税率征收(减低税率政策)和减按10%税率征收(减半征税政策)。
享受减低税率政策的纳税人,本行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第9行或第20行×5%的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纳税人,本行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第9行或第20行×15%的积;同时填写本表第3行"减半征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栏次选择"是"的纳税人,除享受《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附表1)中"所得减免"或者本表其他减免税政策之外,不得放弃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
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项    目
一、以下由按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企业填报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减:不征税收入
&&& 免税收入
其中:国债利息收入
&&&& 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 符合条件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
&&&&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
&&&& 其他免税收入:
应税收入额(1行-2行-3行)
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所得额(9行×10行)
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成本费用总额
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所得额[12行÷(100%-13行)×13行]
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税率(25%)
应纳所得税额(11行×15行或14行×15行)
应补(退)所得税额的计算
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
其中:减半征税
已预缴所得税额
应补(退)所得税额(16行-17行-19行)
二、以下由税务机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企业填报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预缴申报时填报
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是□&&&&&& 否□
年度申报时填报
所属行业:
从业人数:
资产总额:
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
是□&&&&&& 否□
&& 谨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纳税人公章:
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会计主管:
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代理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第17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填报的减免所得税额。包括减按20%税率征收(减低税率政策)和减按10%税率征收(减半征税政策)。
享受减低税率政策的,本行填写本表第11行或第14行×5%的积。
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本行填写本表第11行或第14行×15%的积;同时填写第18行"减半征税"。
第21行"税务机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税务机关核定本期应当缴纳的所得税额(小型微利企业填报核减减免税额之后的数额)。税务机关统计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时,按照该行次数额,根据情况倒算减免税数额。
小型微利企业判定信息的填报
1.预缴申报时本栏次为必填项目,填写"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1)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纳税人:
①纳税人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本年预缴时,选择"是",预缴累计会计利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选择"否"。
②本年度新办企业,"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符合规定条件,选择"是",预缴累计会计利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选择"否"。
③上年度"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符合规定条件,应纳税所得额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预计本年度会计利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选择"是",预缴累计会计利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选择"否"。
④纳税人第1季度预缴所得税时,鉴于上一年度汇算清缴尚未结束,可以按照上年度第4季度预缴情况选择"是"或"否"。
⑤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选择"否"。
(2)核定应纳税额的纳税人:
核定定额征收纳税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大于30万的填"否",其余填"是"。
2.年度申报时填写小型微利企业相关指标,本栏次为必填项目。
(1)"所属行业":填写"工业"或者"其他"。工业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除工业以外的行业填写"其他"。
(2)"从业人数":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以及企业接受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填报纳税人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3)"资产总额":填报纳税人全年季度资产总额平均数,计算方法同"从业人数"口径,资产总额单位为万元,小数点后保留2位小数。
(4)"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纳税人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选择"是",其他选择"否"。“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与对策建议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与对策建议
来源:揭阳市国家税务局 &
作者:许少波
&& “小微企业”规模不大,却是市场经济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党的十八大之后,国家相继出台各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大力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因此,如何准确理解和把握“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质,积极采取有力措施,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对全面落实“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梳理“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入手,介绍了“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并针对执行过程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对策建议,以供参考。
&&& 一、现行“小微企业”概念及所得税优惠政策介绍
&& (一)“小微企业”的概念。关于“小微企业”的界定,《小企业会计准则》和工信部的相关文件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从现行税法来看,“小微企业”在税收上是指“小型微利企业”,它指符合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相关企业,其中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小微企业”相关指标作出明确规定,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相关指标。
&& (二)“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广东省国税局分别就“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作出了补充说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自日至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中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范围扩大到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可在预缴申报时自行申报、税收优惠备案程序简化等;《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及后续文件规定,取消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备案程序,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预缴及汇算清缴时自行申报享受,税务机关进行后续管理。
&&&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小型微利企业要符合税收优惠条件才能自行申报享受优惠,它包括了以下内容:一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二是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得超过30万元;三是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不能超过规定的标准;四是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中的定率征收企业。此外,采取定额征收方式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具体情况,通过调整核定税额的办法,直接给予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终了,也无需再报送相关资料。
&&& 二、“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
&&& 2014年新的优惠政策出台后,全市国税系统有2460户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免所得税1204万元,剔除享受其他税收优惠以及主动声明放弃享受优惠的企业后,享受优惠面达到100%。其中: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下(含)的小型微利企业1933户,享受减免税额749万元;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上的小型微利企业527户,享受减免税额455万元。在全市各级国税机关的共同努力下,“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得到了全面的贯彻落实,切实减轻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 (一)加强组织领导,力促优惠政策“落地生根”。揭阳国税从“惠民生、促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将落实“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制订了详细的工作方案,提出了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同时,结合全市国税工作实际,细化具体的工作措施,将落实“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纳入企业所得税重点考核工作,对宣传、落实效果的考核指标具体量化进行考核,并确定了责任人和责任部门,确保工作落实到位、落地生根。
&& (二)丰富宣传形式,确保小微企业“全面知晓”。通过揭阳主流媒体、国税门户网站等信息服务平台发布“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在各基层单位办税服务厅公布咨询电话、编印发放《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编》等,实现多渠道、立体式宣传。通过税企qq群、微信平台等多渠道,重点宣传新出台的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范围、认定条件、申请办理所需资料、办理流程等事项,使纳税人及时、充分、准确了解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保障纳税人知情权。
&& (三)优化纳税服务,助推小微企业“轻装上阵”。简化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办理流程,方便纳税人操作。针对小微企业办税人员业务水平普遍不高的现状,通过电话辅导、开通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举办小微企业财税人员培训班等专项培训,实时解答纳税人政策咨询。开辟绿色办税通道,实行限时办结服务制,对报送资料齐全、手续齐备、符合优惠条件的小微企业,在规定时限内审核办结。推行涉税资料“一户式”存储,推广“免填单”、同城通办等业务,切实减轻小微企业纳税人的办税负担,让更多小微企业“轻装上阵”、健康发展。
&& (四)实施跟踪监控,消除小微企业“后顾之忧”。依托税收征管系统平台,对符合相关规定的小微企业,严格审查企业报表数据、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等情况,同时对享受免税企业的月营业额进行事后审核,做好免税数据的统计。建立明细台账,针对汇算清缴后续管理、税收风险控制管理中出现的企业所得税补充申报、纳税调整后税收优惠政策享受不足的情况,强化纳税人补充申报、纳税调整后的动态监控,定期提取纳税人行业、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及减免所得税额数据,定期发布未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名单,有效填补了纳税人由于补充申报、进行纳税调整而出现的政策执行漏洞。
&&& 三、“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 (一)基层一线征管力量配备不足。随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逐年增多,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更为繁杂,但基层一线的税收管理人员并没相应得到足够的充实,有的地方企业所得税管理处于应付状态,工作质量难以保障。特别是我市的企业大多属于“小微企业”的范围,对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上,既要求全面多渠道宣传,又要求加强基础管理、多方监控等,由于征管力量配备不足,导致基层工作压力增大,纳税服务质量难以保障。
&& (二)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繁多且需要人工判定。“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设定了行业判定、盈利水平、从业人数、资产总值四个条件,虽然多个适用条件能提高政策针对性,但除了行业判定、盈利水平和从业人数可以从征管系统进行设定,资产总值却需要人工判定,这一点将大大增加征管工作量。而且多个适用条件的设定将限制更多的“小微企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增加税收执法的难度。
&& (三)部分“小微企业”配合意识不强。虽然我市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及时辅导、提醒各纳税人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在实际申报中,仍有部分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存在顾虑,没有及时办理享受优惠。主要原因是一些企业对“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够重视,不愿或者不能够及时报备有关资料,从业人员、资产总额信息不申报或申报不准确,使得该政策还没有惠及所有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
&& (四)信息技术支持不到位。“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涉及企业所属行业、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和资产总额等数据的审核比对,然而在现行征管软件及相关辅助系统中既没有一个专门的小型微利企业数据录入平台,也没有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相关数据的比对查询功能,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管理目前仍缺乏有力的信息技术支持,管理效率和数据质量难以得到有效保证。
&&& 四、加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力度的建议
&& (一)优化基层一线管理员配置。着力盘活基层一线管理人员的增量和存量,一方面要在人力方面向基层倾斜,向基层输送管理人才,增加管理力量;另一方面要对管理人手进行合理调配,对内部岗位进行整合,完善岗责体系,将更多的人力放在管理企业所得税管理岗位。另外,要大力开展关于税收优惠的相关业务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业务水平,避免税收执法风险,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的税收政策。
&& (二)提高“小微企业”财会人员素质。由于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决定了它的财务人员专业水平不高,甚至没有专职会计的现实,这是导致企业财务不够规范的重要原因。同时,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淡薄、依法减免税款意识淡薄是落实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阻力。国税部门应通过梳理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开展宣传,加强辅导,支持小微企业自主创新,规范企业账务核算,降低税收风险,提高纳税人依法减免意识,增强发展信心和动力,积极营造有利于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 (三)实行“小微企业”差别分类管理。可以根据小型微利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程度,将其划分为财务制度健全、财务制度基本健全、财务制度不健全等类型,分别实行差别管理:对于财务制度健全的小微企业,重点是加强税收宣传与辅导,减少其因对税收法律法规的理解不透彻、掌握不到位而出现的非主观原因导致的征管问题及纳税风险;对财务制度基本健全的,要通过征管审核、约谈核实、下户检查及评估手段要求纳税人正确纳税,不出现、少出现征管问题纳税风险;对于财务制度不健全的,要进行核定征收,并加强辅导,帮助其提高税收遵从度,防范税收风险。通过分类管理,提高小型微利企业的管理质效。
&& (四)全面优化纳税服务流程。设置综合服务窗口,推行“一站式”、“一窗通办”服务,将窗口受理和层层审批的“内转外不转”模式变为窗口受理和前台审批模式,尽力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办税环节。积极推广免填单服务,规范填写要求,保证表单信息准确,让纳税人充分享受零负担的办税服务。对小微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实行备案管理,千方百计扩大受惠面,促使更多小微企业享受国家政策红利。精简“小微企业”涉税资料,做到凡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报送的资料外,一律不要求小微企业纳税人额外报送,从根本上减轻小微企业纳税人的负担。同时,国税部门应通过技术支持力量,专门针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建立一个完善的信息管理平台,对“小微企业”的四项适用条件进行准确采集,并自动生成台帐,形成台帐管理,通过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同时将信息管理平台的权限下放给各个部门,形成多部门齐抓共管的局面,确保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能够充分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 (五)建立落实优惠政策的长效机制。通过强化数据分析监控,加强落实“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后续管理,防止出现管理漏洞。建立动态监控机制,定期清理“小微企业”基础信息录入情况,将纳税人的年度申报表与财务报表中资产、工资、薪金、人员等情况进行比对分析,对于疑点企业及时进行风险管理;在预缴申报后,定期开展“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清理,对没有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进行原因分析,逐户落实。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将“小微企业”政策执行情况纳入风险控制预警系统,增加“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享受情况分析指标,分季度和年度申报预警;将长亏不倒户作为后续管理重点,按照两级风险应对机制,采用纳税提醒、纳税评估、税务检查等差异化和递进式的策略实施风险应对。建立效应评估机制,定期开展“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效应分析,分析“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达到预期效果,研究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等,通过分析原因,制定对策,进一步放大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综合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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