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联哪些岗位招残疾人采取哪些措施提高残疾人资源申请残疾评定

关于实施《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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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年)》的通知
作者:中国残联 文章来源:中国残联 发布时间: 9:07:4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残联,各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残联: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要求,进一步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决定实施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促进残疾人就业为宗旨,大力开展面向残疾人的职业技能培训,将残疾人职业培训纳入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不断提升残疾人职业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促进残疾人就业增收,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
  二、 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工负责。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残联要科学统筹,制定工作规划,全面部署安排。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建立任务明确、分工负责、政策共享、运转协调的工作机制。
  (二)突出重点,分类实施。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实施的重点对象是青壮年残疾人。要根据不同类别残疾劳动者的需求,分类组织实施各具特色的职业培训,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
  (三)广泛动员,形成合力。充分发挥政府、行业企业、社会团体、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等各方面作用,综合运用各类激励政策和措施,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整合职业培训资源,培育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广泛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
  三、 目标任务
  适应残疾人实现就业和稳定就业的需要,大力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鼓励引导有就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残疾人接受相应的职业培训,掌握就业技能,提升技能等级,帮助残疾人就业创业。到2020年,力争使新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残疾人都有机会接受至少一次相应的就业技能培训;使企业技能岗位的残疾人都有机会得到一次以上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高技能人才培训;使具备一定创业条件或已创业的残疾人都有机会接受创业培训。
  四、 主要内容
  (一)就业技能培训。对残疾人中新成长劳动力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开展专项技能或初级技能培训。以就业为导向,依托技工院校、职业院校、企业培训机构、就业培训中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等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强化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使培训对象达到上岗要求或掌握初级以上职业技能,着力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重点加强适合残疾人特点的职业培训,扶持一批民间工艺和民族传统文化技艺传承人。
  (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对用人单位在岗残疾职工开展提高技能水平的培训。由用人单位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其他各类培训机构,根据行业特点和岗位技能需求,结合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对职工技能水平的要求,对新录用残疾职工开展岗前培训或学徒培训,对已在岗残疾职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高技能人才培训。
  (三)创业培训。对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残疾人开展提高创业能力的培训。依托培训机构,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创业项目,根据培训对象特点和需求组织开展创业培训。重点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和企业经营管理培训,提高培训对象的创业能力。
  五、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建立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残联为主要工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积极支持,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共同推动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的组织实施。
  (二)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资金在残疾人职业培训中的重要作用,提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残疾人职业培训的支出额度和比例,保障残疾人职业培训工作开展,确保完成培训目标任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就业补助资金补贴范围,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进一步创新政策支持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加强培训监管和评估考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残联要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确定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承担政府补贴性职业培训任务。执行开班申请、过程检查、结业审核制度,加强培训过程管理,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要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开展考核检查和绩效评估,加强资金监管工作,确保培训任务按时完成。
  (四)加强就业服务和权益保障。各级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促进残疾人实现就业。各级各类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为残疾劳动者提供相关就业服务。加强残疾人创业指导和创业服务,强化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及创业咨询、创业孵化等服务手段的衔接,提升其创业成功率。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与残疾人依法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加强残疾人职业健康保护,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切实维护残疾人劳动保障权益。
  (五)加强基础能力建设。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围绕吸纳残疾人就业集中的产业行业,选择现有技工院校、职业院校、企业培训机构、就业培训中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等教育培训机构,择优确定承担政府补贴性职业培训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依托定点培训机构建设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拓宽残疾人培训项目,丰富培训课程内容。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有条件的地区可选派培训教师进行不同等级的培训进修,提高教学能力水平。
  (六)加强舆论宣传。创新宣传方式,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扩大残疾人对职业培训相关政策的知晓率。加强对残疾人教育引导,树立劳动光荣、技能宝贵的理念。通过宣传技能就业、技能成才的残疾人先进典型,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关心尊重残疾人、重视支持残疾人职业培训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地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实施方案,并于2016年7月底前报送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残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中国残联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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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14:52:11 文章来源:
《 2016年浙江残疾人补助政策与标准规定,残疾人退休年龄优惠政策 》是有三思教育网()为你整理收集: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提高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和基本照料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及政策衔接(一)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补贴对象为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困难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收入的核对、认定工作,由民政部门按照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办法组织实施。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以及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的认定工作,采取按照残疾类别、等级直接认定或由第三方评定的办法,由残联会同民政部门组织实施。(二)补贴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30%确定,由县级政府公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分别为每人每月500元、250元和125元。对符合条件的在机构集中托养的残疾人,可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分别上浮50%。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护理支出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三)政策衔接。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因公致残、离休等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儿童福利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残疾人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的收入。二、补贴的申领、发放及管理(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二)逐级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市、区)残联进行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同级民政部门审定。审定合格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三)规范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起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应采取社会化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按月发放。有条件的地方,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还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发放。(四)动态管理。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制度,实行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三、保障措施(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全面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工作合力。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省财政将通过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予以支持。残联组织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预算编制、对象审核及补贴发放等工作。(二)加强监督管理。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重点督查落实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示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残疾人及其他群众的投诉建议,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民政部门、残联要定期组织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绩效评估工作,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要建立完善残疾人实名制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加强对基本信息的实时监测、比对、归纳分析和动态管理。(三)注重宣传引导。各地要及时组织学习培训,全面掌握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精神和内容,充分利用多种媒介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营造关心、关爱残疾人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充分考虑残疾人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采取灵活多样形式进行宣传,确保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了解申领程序和要求。要及时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解读工作,协助残疾人便捷办理相关手续。(四)形成政策合力。发挥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带动作用,促进残疾人福利补贴与社会服务相互配合,形成解决残疾人长期照护困难的政策合力。探索通过家庭照顾者培训、家庭设施无障碍改造、社区支援服务等措施,进一步巩固家庭照顾残疾人的基础性作用。探索推进残疾人照护体系与老年人照护体系整合,推动残疾人、老年人服务项目和服务资源共享。探索建立包括残疾人、老年人等功能障碍人士在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自日起实施。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实施办法,抓好工作落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根据职责分工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措施。省政府将适时组织督查。省政府已有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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