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陆风云4三十年战争争的两大阵营分别是什么

三十年战争:揭秘欧洲军事史上的最残暴巅峰
三十年战争:揭秘欧洲军事史上的最残暴巅峰
  平民死亡的主要原因  三十年战争期间洗劫、破坏和暴力行为的泛滥在欧洲史无前例,雇佣兵的种种罪行,但几百万人口死亡的主要原因并不是战争。三十年战争的研究者称,平民死亡的主要原因是战争期间异常气候导致的谷物绝收、歉收带来的饥荒以及鼠疫(由老鼠和跳蚤传播)等传染病的流行。战争虽不是主因,但相关研究者认为军民关系暴力化,劫掠和破坏等因素无疑强化、放大并延长了饥荒和鼠疫等引发的灾难。一方面,数十万雇佣兵的强征、劫掠和出于报复的纵火与破坏加剧了粮食歉收引起的饥饿和营养不足,从而导致更多人死于饥馑。另一方面,上述行为令大量平民流离失所、四处逃难。拥挤逃命的人群、恶劣的卫生条件促进了被感染跳蚤的传播从而刺激了鼠疫蔓延,主要军队的行军路线也与鼠疫爆发和传播状况大致相符。  劫掠消失  早在1630年代初期华伦斯坦如日中天时,斐迪南二世就意识到雇佣兵的严重问题。华伦斯坦不分敌友地征收战争税和劫掠破坏,不但令皇帝得罪德意志诸侯和盟友,损失政治资源,而且华伦斯坦拥兵自重,屡屡违背皇帝意愿。1634年3月华伦斯坦被暗杀后,其雇佣兵部队被皇帝收编,由政府管控。这是日后帝国常备军的雏形。无独有偶,新教联盟的军事企业家伯恩哈德?冯?魏玛于1639年死后,其军队立刻被法国首相黎赛留置于王室控制之下。三十年战争结束前,选帝侯腓特烈?威廉平定叛变的雇佣军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普鲁士常备军。  三十年暴虐战争致使经济凋敝、人口剧降,战后欧洲诸王侯纷纷组建常备军,这时的军人实际上仍是雇佣军,不过逐渐由政府取代军事企业家征募、管理和指挥。军人的薪水、住宿、武器、制服开始由国家供应,但是没有一个国家能完全保障军队战时甚至是平时所需,军饷不足、延迟发放以及补给问题仍然无法解决,因此军人劫掠仍时有发生,只不过规模、频次、残暴程度远不及三十年战争。法国大革命和战争后,欧洲国家相继通过反雇佣军法,公民军成为绝对主力,禁止劫掠平民通过战争法被确定下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分页:3/3页&&
相关阅读推荐:
看过本文的人还看过
  慈禧太后有几个男宠  慈禧太后1852年入宫,9年之后咸丰帝就驾崩了,那时慈
  作为汉武帝和卫子夫的长女,卫长公主得到的宠爱超过了其他任何同辈。但是她人生的
  揭秘曹操为什么杀董卓  曹操刺杀董卓一幕,是十分惊险的一个章节。眼看曹操马上
  秦始皇死亡前曾发生五星连珠奇象?原来死亡早有预兆。秦始皇一生征战无数,在位期
 在东汉末年,英明神武的魏武大帝曹操竟然让一个娼妓当上了大老婆,这在当时十分重视
  唐伯虎给人留下的就是一位才华卓著、风流倜傥的潇洒公子哥儿形象,真实的唐伯虎也
  &家天下&时代,国家是帝王的私产,君主可凭个人意志任意支配国家财产,是无须向
  后羿掌握政权之后对打猎游玩的兴趣却有增无减,以至于影响了他对国家大事的管理,
  关于沈万三这个人物,民间流传着他的太多的传说,例如人们觉得他是拥有一个聚宝盆
  韩信,西汉的开国功臣。是中国历史上杰出的军事家、战术家。他为后世留下了大量的
  董淑妃年轻漂亮,却经常被到处寻欢的李湛晾着,时间一长,难免寂寞,正好让刘克明
  按照通常的道理,进入后宫的女子就等于嫁入了后宫,就是皇帝的妻子,那么夫妻之间
  小河公主容貌复原图是怎样的  在2003年的时候考古学家们在新疆的小河遗址上
  作品代表一个人,也是最能让人们记住你的工具。我们记住一个明星,首先记住的肯定
  乡村不仅拥有美丽的景色和淳朴气息,还是一个没有繁华的街道,每一个角落都透露着
  对于周培公,大多数人都是从2001年拍摄的《康熙王朝》中了解到的。电视剧中康
  狄仁杰和包拯都是家喻户晓的人物,关于他们的事迹,百姓们一直都口口相传,赞颂不
  张萱是唐朝的一个著名的画家,汉族人,出生于名门贵族。她的一生大部分时间都奉献
  玉罗刹练霓裳是西北武林中的翘楚,她小时候由母狼抚养,后来被师父凌云凤抚养,在
  唐寅,即唐伯虎,是历史上著名的书画家、诗人,不仅是公认的江南四大才子之首,还
  唐寅,明四家之一,被称为出现在明朝晚期的中国画坛奇才,留下众多画作,藏于世界
  在明朝末期,由于李自成带领的农民军跨过山海关,攻占了京城,而当时的满洲军野心
  刘邦轻敌冒进,身边只有数千护卫,而匈奴有十数万军队,趁后方汉军大部队没赶来之
  唐突厥战争背景是唐朝与东、西突厥利益纠缠下的产物。唐朝同东突厥西突厥的战争称
  官渡之战,发生在东汉末年,那时天下大乱,群雄如雨后春笋般,纷纷冒出,有名者可
  农耕相对于游牧的好处就是,能大幅度提高生产力,这样一来,才会有一些吃饱了没事
  人们也许不会想到,在一千多年前的一次战役中,柴灰、黄豆和细沙竟然充当了吴越军
  《战国策》上,记载有关浊泽之战简介。浊泽之战是公元前369年,赵、韩两国联军
  据《史记&五帝本纪》记载,早在上古时期,轩辕黄帝征服中原各部落的过程可谓惨烈
  赵武灵王是个实干家,他想灭秦国,不局限于纸上谈兵,他乔装为赵国使者赵招,入秦
  夏后启武力登上华夏部落联盟领袖之位后,为了排除各部落的反对力量,与不服他统治
  冲田畷之战是日本古代历史上较为著名的一场战役,所以很多史书都有记载冲田畷之战
  洺水之战是中国古代战争史上后发制人,赢得胜利的典型战争事例。通过洺水之战简介
  唐朝是个很人性化的王朝,这一点在对待女性的问题上表现的尤为突出。在婚姻上,她
  溥仪不想再找旧式妇女  按说,王大姑娘年逾五旬,年龄只比溥仪小5岁,但她长得
  邓通的家境还不错,幼年除了读书之外还常到水里玩耍,抓虾摸鱼。多年来不见邓通书
  古代贵族的离婚,有一定的仪式,《礼记》中记载,不但有夫出妻的仪式,也有妻出夫
  丑女钟离春是战国时期的齐国无盐邑,也就是今天的山东东明县。丑女钟离春的事迹到
  曼迪是壁画艺术的发源地。这些纹身图案装饰比普通绘画的工序费事很多。这些惊人美
  张择端,北宋画家,宣和年间任职翰林待诏,其绘画风格匠心独具,刻画细致,擅长工
  苏轼是大文豪,他的一张嘴,吃遍了天下美食,这早已为人熟知。如今的美食,一旦和
  鱼玄机五岁的时候,便在父亲的教导之下饱读诗书,等到七岁的时候,她便能够自己作
  历史上盛极一时的汉帝国,前后持续了近四百年,被分为西汉、东汉两个时期,除了因
  &酷&是当代中国流行语中颇具有代表性的一个词语,大抵意思就是&潇洒中带点冷漠
  清代画家王翚,江苏常熟人,出生于公元1632年,于1717年逝世。王翚,字石
  中国历史上久负盛名的国画大师,诗人王冕是浙江诸暨人。据王冕的资料显示,王冕生
  张择端画作留世极为稀少,至今仅有《清明上河图》、《金明池争标图》收藏于博物馆
  达芬奇是一位十分伟大的画家,他的一生为人们留下了许多宝贵的精神财富,而他的作
  画家康定斯基生于格里历的1866年,出生于俄罗斯,他不仅仅是一个出色的画家,
  张宏,明代著名画家,别号鹤涧道人,从名号中便可看出张宏的艺术追求提倡老庄思想
  约翰&威廉姆&沃特豪斯,又是英国绘画史上的一位大才。由于擅长画神话里的女性,
  俄国画家列维坦是19世纪伟大的现实主义风景画家。虽然他有着很高的头衔荣誉,但
  孔尚任出身孔门望族,字聘之,号东塘,是孔子的六十四代孙,是我国清朝诗人和戏曲
  对于北宋著名的美男词人周邦彦,他是集词学之大成者,可以说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
  八大山人的绘画技艺精湛,大多众人所熟知,但他的书法又是他的另一个名片,他在书
  南宋时期虽然军事上不给力,但是在文化上还是有着比较高的成就,出了很多影响深远
  除夜就是中国传统的节日除夕,除夕是每年一家人团圆的日子,那天家里会做很多好吃
  刘鹗是一位非常有名的小说家,他是出自一个官僚家庭之中,可是却并不喜欢应试之类
  刘鹗是一位非常有名的小说家,他是出自一个官僚家庭之中,可是却并不喜欢应试之类
  裴旻是唐朝开元年间人,因为其剑术高超,所以被称为剑圣。在《独异志》中曾描述过
  禽滑厘,读作(琴古梨q&ngǔl&),他是战国时期有名的人物,据说是墨子的亲
  柳永出生于官宦之家,父亲原是前朝旧臣,后归顺于宋。少时柳永家境颇丰,是当地有
  李白,想必大家对这个人物都不陌生吧,他是我国历史上伟大的浪漫主义诗人,有&诗
  叶绍翁,字嗣宗,号靖逸,龙泉人也就是今天的浙江人。他是南宋中期文学家、诗人。
  关汉卿大约生于年间,字不祥,号已斋,关于其出生地有很多个版
  陶渊明,又名陶潜,字元亮,被世人成为靖节先生,家乡位于浔阳柴桑。他是东晋末期
历史人物首字母索引:
人物朝代、地区索引:
热门明星索引:最新播报:
分享至手机
叶剑英与刘少奇恩怨 叶剑英为什么不参加刘少奇追悼会?
来源:历史上的今天点击量:4099
刘少奇  国家主席刘少奇在文革中被错误的批判和陷害,最终惨死在监狱中,死后也无人知晓这就是曾经的国家主席。文革结束后,刘少奇得到平反,也开了追悼会。  叶剑英与刘少奇恩怨  叶剑英()1946年1月为北平军调部中共代表团负责人。四年前,他和南方局机要工作人员吴博结婚。他对王光美似乎有意,但王无缘。当王与刘1948年8月结婚后,年底他在华北军大任校长与政委时,匆忙地和军大学员李刚结婚,这也是他第六位妻子,但1955年离异。文革后他曾一度当上了中国党政二把手,此后他虽与三位女性有染,却一直光棍,与王、刘关系变得很微妙。  也许,这就是众说纷纭的关于&叶剑英对刘少奇的恨&的源头。  叶剑英为什么不参加刘少奇追悼会  他没参加很正常。  除了他以外,以下领导人也没参加:  刘伯承、、陈慕华、张鼎丞、、、胡厥文、杨静仁、张冲、帕巴拉&格列朗杰。
(本文有驻马店广视网/编译,拒绝任何不保留版权的转发,如需转载请添加本文链接)
[责任编辑:]
说明:带*项为必填。
请理性评论、文明发言,勿发布违法和损害公序良俗的信息。我们将不予发表或删除可能引发法律纠纷和损害公序…当前位置:&&&&&&&&&&
国际关系史(万门大学) 6.1 两大阵营形成
课程来源:优酷-点击立即播放
(无需安装任何插件,即可快速播放)
国际关系史(万门大学)-6.1 两大阵营形成-课程简介
大家都在看
国际关系史(万门大学)-课程评论
袁鹏飞,改革 民主
东方在衰,西方在崛起
二次大战衰落,二战前的世界
初中物理,【电学篇】,电压与电阻,欧姆定律,电功率综合,电与磁
惊汉字笔画 幼儿识字 学英语
王受之,世界现代设计史作者授权&&本网首发
阅读次数:&&2743
国际法的和平软肋——从康德的《永久和平论》说起
摘要:国际法是以维护和平与促进发展为根本价值取向的国际法律体系。实现和平的使命是国际法赖以存在的重要基础。康德的永久和平思想重视国际法的制度和组织建设,但忽视了实现和平的心理因素。深受康德永久和平思想影响的现代国际法体系也偏重于法律制度和国际组织的建设,对人类内心和平的建设重视不足。虽然一些国际法律文件和个别国际组织已经意识到了内心和平对世界和平的重要性,并做出了积极努力,但显然还是很不够的。真正的永久和平只能从人的内心开始实现。国际法应该在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现有国际法制度和国际组织建设的基础上,更加重视人类内心和平的宣传和建设。这是国际法的新使命。关键词:国际法; 和平; 内心和平The Achilles' Heel of Peace in International Law: Starts from the Kant's Perpetual PeaceLI Zan(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Law, Beijing 100720)Abstract: International law is to maintain the peace and promote the developments as its fundamental value orientation. The mission to realize peace is the important base to the existence of international law. Kant's doctrine of perpetual peace concentrates on the construc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system and institutions, but ignores the psychological elements of peace realization. The contemporary international law system which affected by Kant's doctrine also lays particular stress on laws and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but leave the inner peace of mind aside somehow. Although some international law documents and individual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have recognized the importance of inner peace of mind of human being and worked positively for it, but obviously not enough yet. The real permanent peace just comes from the mind of man. The new miss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is to think highly of the construction of inner peace of mind much more on the basis of the strengthening and improvement of construction of modern international law and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Key words: I P Inner peace of mind习近平主席日在亚洲博鳌论坛开幕式上说:和平是人民的永恒期望。和平犹如空气和阳光,受益而不觉,失之则难存。没有和平,发展就无从谈起。确实,对和平的追求,是人类最久远的梦想。上个世纪,在经历了两次惨不堪言的世界大战之后,人类开始认真地反思和实践哲人们关于实现和平的构想。一战后成立的国际联盟,没有阻止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发生,很快就在战火硝烟中灰飞烟灭。在二战的废墟上建立的联合国组织,在过去的半个多世纪里,确实对于阻止世界大战的发生起了重要作用。但是,事实告诉人们,战争一刻也没有停止。人们一般认为,国际联盟和联合国的先后建立,是将200多年前康德的永久和平思想付诸实践的正式努力。但也许是康德永久和平论的局限性在实践中的投射,人类为世界和平的努力总是在一次又一次的战火中遭受失败的检验。这当然不是康德的错。国际法是以维护和平与促进发展为根本价值取向的国际法律体系。作为现代国际法基石的《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其宗旨包括: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1]。可见,实现和平的使命是国际法赖以存在的重要基础。在战争与冲突的硝烟此起彼伏的现实面前,人们有理由怀疑和质问:国际法本身是否存在妨碍和平实现的软肋?一、康德永久和平思想的偏颇康德曾提出了“永久和平论”。在其名著《永久和平论》[2]中,康德首先列举了国与国之间永久和平的先决条款,包括:凡缔结和平条约而其中秘密保留有导致未来战争的材料的,均不得视为真正有效;没有一个自身独立的国家,无论大小,可以由于继承、交换、购买或赠送而被另一个国家所取得;常备军应该及时地全部加以废除;任何国债均不得着眼于国家的对外战争以制定;任何国家均不得以武力干涉其他国家的体制和政权;任何国家在与其他国家作战时,均不得容许在未来和平中将使双方的互相信任成为不可能的那类敌对行动,例如:派遣暗杀者、放毒者、破坏降约以及在交战国中教唆叛国投敌等等。康德认为,走向各国之间永久和平的正式条款包括:每个国家的公民体制都应该是共和制;国际权利应该以自由国家的联盟制度为基础;世界公民权利应限于以普遍的友好为其条件。康德的思想在今天的国际法上几乎都已得到了体现,变成了国际法治的现实。当今世界上大量国际组织的存在,正是他“自由国家联盟”的构想变成现实的明证。康德的永久和平理论一般被认为是上个世纪一战后的国际联盟和二战后的联合国成立的思想与理论基础。从其永久和平论中我们可以看出,康德的所谓永久和平是建立在主权国家基础之上的一种和平机制。不论是他的“没有一个自身独立的国家,无论大小,可以由于继承、交换、购买或赠送而被另一个国家所取得”,还是他的“国际权利应该以自由国家的联盟制度为基础”,都是建立在对国家主权的充分尊重基础之上的。建立国家联合的目的是为了互相维持并保障国家自由,而非树立类似国家权力的东西于国家之上[3]。康德一开始就将自己紧紧地限定在国与国之间的永久和平这一牢地之中,这种限定的实质就是以国家的主权概念为前提,国家主权就是康德所讲的国家的国际权利,它构成最底线。既然国家主权丝毫不能动摇,那么在理论上正确的世界共和国这一积极的观念就只能被抛弃掉。在康德看来,国家主权是先天应然之物,它本身是完备的封闭的自足的[4]。因此,国家与自由联盟这两者之间的分裂与矛盾显而易见[5]。康德在发表“永久和平论”之后,在德国引发了一场激烈的辩论。康德在柯尼斯堡时的学生根茨(Friedrich von Gentz)在1800年发表了《论持久和平》的论文,这篇论文对康德的永久和平论说了一些恭维话之后,论述了人的冲突本性,认为持久的和平是不可能实现的[6]。虽然根茨永久和平不能实现的观点未免过于悲观,但他正确地认识到了康德永久和平论中对人的内在心理因素的忽视。国内也有学者对康德的永久和平论无视国际伦理提出了不满。康德在其“永久和平论”中说:世界公民权利应限于以普遍的友好为其条件,但同时又强调,这并不是一个仁爱问题,而是一个权利问题。显而易见,康德把仁爱问题,即伦理问题排斥在永久和平的主题之外。这样极端的权利论,固然是十分深刻的,但又是极端形式主义的[7]。这里的所谓伦理问题,就是着重于人的内心世界而言的。康德的永久和平思想至少表现出了两方面的局限性。一方面是主权与自由国家联盟之间的内在矛盾性,自由国家联盟难以克服强调主权带来的消极影响,无法真正实现主权国家之间的永久和平状态。另一方面是对人的内在心理因素的忽视,这确实构成了他在理论上的软肋,与他几乎同时代的学者早已发现了这一点,今天也有越来越多的学者有了清醒的认识。也许是康德永久和平思想在近代国际法律实践中的运用,国际法也宿命般地出现了重视国际法律制度与国际组织建设的倾向,而对人类内心和平建设的重视严重不足。二、从国际法视角剖析妨碍和平的原因(一)人类不和平的心理因素:思想与利益的冲突冲突,表现于人类的语言文字和行动,而实际上深刻地存在于人的内心。内心的冲突有两种,即思想的不同和对利益的争夺。国际法的发展历程,其实就是一部运用法律手段解决上述两种冲突的人类发展史。由于人类认识的有限性,往往导致对事物的认识不完整,不能把握真正的事理,容易以偏概全、以末为本、以非为是,一切如盲人摸象。人类习惯以自己所见为正确,固执己见和排斥异见。人类常以成见和偏见为真理,而论争不断,乃至兵戎相见,生灵涂炭。十字军东征、欧洲三十年战争、伊斯兰圣战、、两次世界大战、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大阵营的长期征伐,无一不是打着征服异教徒甚至解放全人类的堂皇口号,以己之非,强人所难。所以,康德也不得不承认:大自然采用了两种手段使得各个民族隔离开来而不至于混合,即语言的不同和宗教的不同;它们确实导致了互相敌视的倾向和战争的借口……[8]。人类思想的冲突,也就是当今世界所常见的文明和意识形态的冲突。以基督教和伊斯兰教为代表的文明与意识形态的冲突古往今来从未停止过。由于人类意见的分歧和内心固有的歧见和偏执,才出现了基于宗教、种族、肤色、性别的歧视等等。由于人类逐渐意识到了这种思想冲突引起的不平等与不和平,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际社会先后通过一系列的国际法律文件和制度来消除歧视。于是便有了《禁奴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等国际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人类对利益的争夺是导致冲突与不和平的又一个重要原因。权力、名誉、生命、地位、金钱、资源等等都是人类所贪求的。根据自己的主观标准,对上述事物引起爱欲而恋恋不舍。没有得到的,一心一意去追求;得到了的,希望无限增多;拥有的,希望永远拥有。由于大家都以爱欲而想占有,不断地占有,于是必然引起冲突而成为不息的斗争乃至战争。在人类国家的发展史上,掠夺他国的人口、土地、资源、武器甚至为了国王或领导人的荣誉和私利发动战争者,不计其数。由于世界人口的急剧增长、人类生存环境的恶化和各种资源的有限性,各国展开了争夺资源以维持本国生存与发展甚至维持本国奢侈消费的战争。中东的石油,是直接导致两次美国与伊拉克之间开战的诱因之一,对中亚地区丰富资源的觊觎又何尝不是美国在阿富汗作战的真正目的之一呢?正如托马斯·霍布斯 (Thomas Hobbes)在回顾充满血腥的英国内战后所总结的:“人类普遍存在一种欲望,即对权力的追逐永无休止,直至死亡。[9]”正因为有大国强国对小国弱国的凌辱,《联合国宪章》才有必要对各国主权平等原则作出明确规定,并且联合国大会又在《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等国际法律文件中一再重申这些看似普遍已被接受的原则。正因为有一国对另一国的掠夺,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剥削,所以联合国大会才需要通过《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来保护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权利,否则就不可能建立公正的秩序和稳定的世界。宪章的目的就在于建立一个以公平、主权平等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利益相互依存为基础的国际经济关系新制度。正因为有人无视和侮蔑对他人的人权并已发展为野蛮的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抗,才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联合国才有必要通过《世界人权宣言》,并相继通过《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做持续不懈的努力。正因为有资方对劳方的压迫和盘剥,才有国际劳工组织及一系列劳工权利公约的产生。如此等等,不一而足。问题的产生,都是由于人类执着于自我私利的满足和对物质和资源的无限占有,造成了社会和整个世界不平等、不公正、不正义、弱肉强食的现实。而这些法律文件和国际机制的建立,又正是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让人类过和平的、有尊严的、相互尊重的生活。(二)人类不和平的外在因素:不公平、不公正的国际法律秩序人类具有不同的思想和文化,具有不同的意识形态和宗教信仰,本来是十分正常的事情,但问题就在于人类执着于将自己的一切强加于他人,而不能做到“和而不同”。世界各国的和平共处需要有一套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法律制度,而且这套法律制度必须基于平等和公平的原则,确保各国的信守。在国际法的发展史上,战争曾经是推行国家政策的合法手段,为弱肉强食大开绿灯。也曾出现过领事裁判权等严重损害小国弱国的制度,所以一再地引起反抗和斗争,最后国际法只能放弃这些不合理的制度而更趋合理化。比如,人类再次经历了惨烈空前的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巴黎非战公约》才在1928年得以通过,正式宣告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的工具。今日的国际社会在联合国宪章精神的指引下,能够获得更长时间的和平与发展。但由于现有体制依然是在战胜国的主导下建立起来的,而且囿于国际社会大国强国主宰世界事务的现实,不得不做出很多妥协,依然保留了很多不平等、不公正的痕迹,无法达到世界的真正永久和平。东西方文化的差距、南北经济的失衡,发达国家与不发达国家之间的巨大鸿沟等等,目前国际上还没有一个真正能有效解决上述问题的机制或途径。不论是朝韩之间脆弱的停战协定,还是联合国五大国的双重否决权,抑或是世界银行的加权表决制,都包含着不公平、不合理的因素,并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主权平等,还保留有康德在《永久和平论》中所说的“导致未来战争的材料” [10]。目前的很多国际法律制度和国际组织机制都似乎只是暂时地解决现实的国际政治问题,并不能引导向一个真正永久和平的未来。更何况世界上还有许多国家并未实现真正的国内民主、法治、人权与和平,国内危机四伏,问题重重,当国内的不和平达到一定的程度便极有可能表现于外,通过对外战争或其他暴力手段达到转移国内人民视线、转移国内矛盾的目的。习近平主席在日亚洲博鳌论坛开幕式上指出:国家无论大小、强弱、贫富,都应该做和平的维护者和促进者,不能这边搭台、那边拆台,而应该相互补台、好戏连台。国际社会应该倡导综合安全、共同安全、合作安全的理念,使我们的地球村成为共谋发展的大舞台,而不是相互角力的竞技场,更不能为一己之私把一个地区乃至世界搞乱。诚乃斯言!三、当代国际法对和平的确信人类在遭遇两次惨不堪言的世界大战之后,内心对和平的诉求和渴望可谓达到了极点。《联合国宪章》的序言云:我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惨不堪言之战祸,……并为达此目的,力行容恕,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用是发愤立志,务当同心协力,以竟阙功。宪章序言中的“容恕”、“发愤”、“同心”等措辞字字表明,创建联合国的各国实在是意识到了战祸的惨烈、人类的遭罪,才从内心里发出要建立国际组织,维护世界和平,并促进社会进步及较善之民生。《联合国宪章》在第13条中亦要求“大会应发动研究,并作成建议,以促进政治上之国际合作,并提倡国际法之逐渐发展与编纂。”“研究”与“建议”、“促进”与“提倡”的用语,昭示着对和平之国际法思想与理念的传播和教育,从人类的心灵上唤起对和平的热爱和追求。各种国际法律文件和宣言均使用“深信”、“信念”、“念及”、“鉴于”、“察悉”、“考虑到”、“铭记着”、“认识到”等等描述内心感受和欲望的词汇,来表明对和平的渴求。1948年的《美洲国家组织宪章》第5条丑项也明确规定:人民的教育应指向正义、自由及和平。联合国大会在1965年通过的《在青年中促进各国人民之间和平、互尊和了解的理想的宣言》中,其原则一即是:青年之教养应培养其和平、公道、自由、互相尊重及彼此了解之精神,以期促进全人类及所有国家之平等权利、经济及社会进步、裁军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维持。尤其是联合国大会在日33/73号决议通过的《为各社会共享和平生活做好准备的宣言》中,更是明确指出:“认识到战争发端于人心,故此必须在心中念念不忘保卫和平。”联合国大会在这份国际文书中极为明确的肯定了战争发端于人心的科学论断,可谓是对着重内因的内心和平的极佳诠释。在推进人类内因为重的心地和平建设方面,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可谓居功至伟。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其组织法中明确规定:因为战争是在人的心中开始的,所以,保护和平必须建于人的心中。而且,如果希望和平能持久,则必须以全人类智慧上和精神上的团结为基础。其组织法还明确说明,广泛传播文化和教育人类崇尚正义、自由与和平,是保持人类尊严所必要,并为所有国家必须以一种互相协助和共同关切的精神去执行的神圣义务。随后,教科文组织在其一系列的宣言和国际文件当中一再重申和阐述心地和平建设的重要性。196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十四届会议通过《国际文化合作原则宣言》,其第7条第2款表示,在文化合作上,应着重足以创造一种友好与和平气氛的思想和价值。在态度上和在意见的表达上,应当避免任何敌意的痕迹。在1978年的第二十届会议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了《关于新闻工具有助于加强和平与国际了解、促进人权、反对种族主义、种族隔离及战争煽动的基本原则宣言》。该宣言第4条规定:新闻工具在以和平、正义、自由、相互尊重和了解的精神教育青年方面应发挥主要作用,以促进人权、全人类与各民族间的权利平等和经济与社会进步。第7条规定:新闻工具应更广泛地传播有关联合国各机构据以通过决议的各项普遍接受的目标与原则之新闻,这就会为加强和平与国际了解、促进人权和建立更加公正和平等的国际经济秩序而作出有效的贡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作为世界上全面负责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的最大国际组织,以在人类的内心建立和平的信念、进而促进和实现全人类和平为己任。在国际人权法律文书中,思想、良心、宗教和信仰自由,意见、表达和信息自由是受到保护的基本人权。《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8条和第19条对此作出了规定[11]。但是,该公约第20条明确规定了禁止进行战争宣传和鼓吹仇恨。该条第1款规定:任何鼓吹战争的宣传,应以法律加以禁止。第2款规定:任何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张,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强暴者,应以法律加以禁止。因为,进行战争宣传和鼓吹仇恨将导致人们内心的严重不平,彻底破坏人们内心的宁静与平衡。一旦人们在内心接受这样的宣传和鼓动,将会反应在其行动上,将战争和仇恨付诸行动,给他人造成极大的灾难和痛苦。禁止战争宣传和鼓吹种族或类似仇恨比该公约中的任何其他规定都更多地表明了对于国家社会主义(即纳粹主义)的恐怖影响的反应[12]。这是人类反复经历战争与仇恨所造成的浩劫而获得的宝贵认识,国际人权法将这种认识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化,使其成为世界各国和人民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以上国际文件表明,整个国际社会确实已经清醒地认识到了光有维护与促进和平的国际组织与国际法规则,尚不足以实现真正持久的和平,唯有逐步实现人类内心的和平,从精神上彻底认识到战争的罪恶、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都彻底拒绝诉诸战争的手段,世界的永久和平才有可能实现。但是,现有国际法和国际组织机制对于建设人类内心和平的努力明显不足。因此,通过国际法律制度和国际组织机制,进行和平精神的教育与宣扬,实现人类心地和平,进而实现全人类的永久和平。上述国际法律文件中,《联合国宪章》、《美洲国家组织宪章》、《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文件,联合国大会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的各种宣言和决议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具有政治和道义上的力量,而且,通过各种国际文件的反复重申和宣言,可能使其具有了习惯国际法的效果。四、克服实现内心和平的障碍人们普遍认为,和平必须从每个个体开始,然后向外扩展。在某种程度上,如果每个人都在他们自己的生活中追求和平,世界将变得更加美好,暴力更少。个人转化涉及达到个人内在和平的问题,尽管这点很重要,然而个人转化仅仅是必要平衡中的一部分;不仅应该追求内在和平,而且应该追求外在和平,并拓展到有点丑陋的真实世界中[13]。这就意味着,现代国际法律制度和组织架构从外在的方面对于缔造和维护世界和平是必要的,却是不充分的,还需要更加重视人的内心和平的引导和建设。人对内在和平的追求又必须被现实世界的政治所接受,并发挥出作用。虽然人们不难认识到国际法在实现世界和平问题上确实存在软肋,即对人类内心和平建设的忽视,但是,在推动建设人类内心和平的现实面前,人们往往容易出现争论,甚至悲观的情绪。个人转化是实现公正而持久和平的先决条件,但不是它的唯一前提。不是说每个人都必须转化,对于大多数成功的社会运动来说,只需要一定数量的人全力以赴就可以了,这个数字大约是不到10%的人。无论如何,和平的最大障碍很有可能不是世界性问题的不可驾驭性,而是这些问题在心理上和政治上的隐蔽性。许多西方发达国家的人虽然觉察到这些问题,但是他们对这些问题的反应要么是绝望,要么是弄巧成拙的暴力行为。建设和平的主要障碍并不是实现和平过程中的实际困难,而是有一种和平不能成功的感觉,即许多人不能或者拒绝把和平想象成可以实现的现实前景。对于和平可以实现所表示出来的普遍怀疑是和平成为现实的一个主要障碍。在采取任何行动之前,必须首先进行想象。当然,有效想象以及个人对目标进行构想的重要不能被高估。这是一种思维方式,它能够对可能以及应该出现的情况进行想象,因而有助于人们发掘出潜力并展开行动。这些想象产生能量,并能抢先一步与不太严重的后果妥协。这样的想象通常被斥为不切实际的幻想,通常唤醒那种反应的思维状态是我们这个社会的一种负担。这种思维状态通过事先把运动的目标看成是不可实现的幻想,抑制了运动朝着可能被普遍认为是有效而且重要的目标迈进。因此,为了实现世界向和平的转变,人们必须相信和平的可能性,否则他们所进行的任何努力都有可能陷入无意义的境地。人们必须开始想象世界是和平的。实现和平从“硬件”来说,只是处于第二位的问题,可以通过对生态和社会结构的操纵加以解决。正如前面所论述到的当代国际法律制度和国际组织机制,是实现和平的所谓“硬件”,它们是通过外在的法律制度和组织机制规范各个国际法律行为体的行动,预防和阻遏损害和平事件的发生。在这方面,联合国宪章建立起了一套法律机制,作为保障世界和平和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的硬件。这套法律机制包括集体安全机制、安理会大国一致原则、区域办法、国际法院,甚至还有后来在实践中逐步发展起来的维护和平行动等。但是,实现和平,首先是人的“软件”问题,涉及到人们的思维方式以及人们对实现和平的顽固拒绝。希望也存在于这里,因为人类族群中潜藏着巨大的潜力,不仅可以删除我们计划中的“缺陷”,而且可以在我们重建世界家园时重塑我们的生命。刘易斯·芒福德(Lewis Mumford)曾说:人类的每一次转化都建立在新的理论和意识形态基础上,或者说建立在重新描绘宇宙和人的本性的基础上。……我们正站在一个新时代的边缘。……在把人类的自我转化带入第二个台阶之后,世界文化会产生一种新的精神能量的释放,它将揭开新潜能的面纱,如今难以发现自身的这些潜能和一个世纪前物理学难以发现镭一样,虽然它们都一直存在[14]。需要注意的是,在参与和平斗争的过程中,一种冲突将不可避免,即个人从道德上对非暴力的责任与无情的现实世界之间的冲突。在这个无情的现实世界中,如果要发生有意义的变化,自由、平等和解放可能就会以非暴力的手段与当局发生冲突。五、履行国际法的新使命以实现永久和平康德之后的罗尔斯和哈贝马斯,不论是建立万民法所彰显出来的社会公平与正义,还是追求实现人权的背后所隐藏的对人性的尊重与满足,理论上确乎存在着一种从外缘为重的和平理念到兼重内因的心地和平的回归。在国际法律文件与制度建设的实践上,也确实存在着强化人类心灵和平建设的痕迹和趋向。联合国、欧洲联盟等国际组织在促进和维护和平方面的实践,不论是其成功的经验,还是其局限性和失败的例证,都为永久和平理念作了初步但却重要的背书。应该说这是人类在历经战争浩劫之后进行反思的结果。正如一位学者所说的:反思是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上对历史的思考,是对历史谬误认知的矫正和对有历史价值的思想的认可。虽然反思的对象是历史,但是反思这一行为本身却具有一种启蒙性[15]。确实,人类在不断向前行走的同时,不得不总是要回过头去搜寻历史的遗珍,以作为前进道路上的精神力量和方向指引。人类最终要实现最真实、最彻底、最长久、最完美的和平。人类的智慧体现在不断试错之后,能够纠错并找到正确的出路。当代国际法和国际组织制度更多的是体现在对人类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人权、法治等方面的制度与组织的设计和建设上,是着重于外缘为重的世界和平的建设方面。这当然是整个人类社会最终走向真正永久和平的必经之道。但要实现真正永久和平的终极目标,则还需要加强内因为重的心地和平的建设,这即是国际法的和平软肋所在,而这恰恰是更艰巨的任务和更难实现的目标。古人云: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既然人类思慕和渴望着永久和平的实现,那人类的智慧和理性一定能够战胜路途遥远和艰难所带来的畏难情绪和恐惧心理。在既有的国际法治基础上,强化内因为重的心地和平的宣传和建设,改善国际法律制度和组织上存在的不平等、不公平、不合理的残留,让人类内心的和平建设与外在制度与机制的和平建设成为飞向真正永久和平目标的双翼。世界和平可以启发我们的内心和平,内心和平可以最终导致我们的世界和平,这两种和平一个也不能少。康德曾经正确地指出:“和平是必须被建立起来的。[16]”永久和平,只能从人的内心开始。中国古人讲:“凡事之本,必先治身”[17]。所谓“成其身而天下成”。国际法应该在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现有国际法制度和国际组织建设的基础上,更加重视人类内心和平的宣传和建设。这是国际法的新使命。建设真正的永久和平,实现人类久违的梦想,从心开始。(《时代法学》2013年第4期)[1] 《联合国宪章》第1条。[2] 康德:《永久和平论》,何兆武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3] 陈佳慧:《和平理念与人权保障》,载台湾《月旦法学杂志》,2006年第132期,第71页。[4] 周凡:《康德的和平构想:自由国家的联盟制度》,载《浙江社会科学》2003年第6期,第169页。[5] 关于本文作者有关国家主权的论述,可参见:《国际经济一体化进程中主权的嬗变》,载《国际法与比较法论丛》第17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6] (意大利)玛丽娅·格拉齐亚·梅吉奥妮:《欧洲统一,贤哲之梦——欧洲统一思想史》,陈宝顺、沈亦缘译,世界知识出版社2004年版,第25页。[7] 吴根友:《墨家‘兼爱’思想与二十一世纪的国际伦理——兼论康德的和平思想》,载《新东方》1998年第1期,第43页。[8] 康德:《永久和平论》,何兆武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第37页。[9] 托马斯·霍布斯、F. J. E.伍德布莱治编:《选择》,转引自(美国)大卫·巴拉什,查尔斯·韦伯:《积极和平——和平与冲突研究》,刘成等译,南京出版社2007年版,第125页。[10] 康德:《永久和平论》,何兆武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第5页。[11] 第18条:一、人人有权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此项权利包括维持或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礼拜、戒律、实践和教义来表明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二、任何人不得遭受足以损害他维持或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自由的强迫。三、表示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仅只受法律所规定的以及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四、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尊重父母和(如适用时)法定监护人保证他们的孩子能按照他们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的自由。第19条:一、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三、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权利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这些限制只应由法律规定并为下列条件所必需:(甲)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乙)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12] (奥)曼弗雷德·诺瓦克:《评注》,孙世彦、毕小青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488页。[13](美国)大卫·巴拉什,查尔斯·韦伯:《积极和平——和平与冲突研究》,刘成等译,南京出版社2007年版,第550页。[14] (美国)大卫·巴拉什,查尔斯·韦伯:《积极和平——和平与冲突研究》,刘成等译,南京出版社2007年版,第551-561页。[15] 汤侠:《对刘宾雁及其作品的审思》,载《文学教育》2009年第12期,第74页。[16] 康德:《永久和平论》,何兆武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第13页。[17] 《吕氏春秋·先己篇》。
相关文章:
主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
京ICP备号-3}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三十年战争史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