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驶证过期了怎么办未检怎么办?

专家提醒:车本未检车出险 保险责任不能免_社会频道_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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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提醒:车本未检车出险 保险责任不能免
日 07:55:11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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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石家庄4月6日电
(记者杨守勇)车辆行驶证没有来得及年检就出车祸遇险,保险公司以其行驶证为“无效证件”拒绝赔偿与法有据吗?河北省消协专家在日前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以一则案例说明,车本未检车出险,保险责任不能免。
&&&&据介绍,唐山市消费者郭某2001年为其子董某投保了一家保险公司的投资连接保险,保险期为20年,保险金受益人为郭某。不巧在2005年3月,被保险人董某下班途中驾驶摩托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郭某要求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理赔,但保险公司却说,董某所驾车辆的行驶证未予年检,保险公司按照之前的合同约定不能给予赔付。
&&&&那么,过期未年检的行驶证到底属不属于无效证件呢?唐山市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后,及时就这一问题向公安交管部门进行了查询,公安交管部门答复说,行驶证未年检也属于有效证件。随后,消协工作人员多次找到保险公司阐明观点,经过反复激烈争论,在事实与法律面前,保险公司最终同意按照保险合同支付给消费者赔偿金。
&&&&河北省消协的专家说,在这一保险合同中确实有约定,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此案的关键问题,就是过期未年检的行驶证到底属不属于无效证件。公安交管部门说,车辆行驶证的年检属于行政管理范畴,行驶证未按期年检应由交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但不能认定其为无效证件,也不能作为保险公司免予赔付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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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您发表感言,注意文明用语并遵守。超期年检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否拒赔
来源:中国法院网江西频道
作者:帅美琴 杨岿然
  【案情】
  日15时许,华某驾驶其朋友陈先生的赣F38608轻型普通货车由龙溪汤家驶往陈园村方向,行至龙溪镇司尧村路段,右转弯撞上对向汤某驾驶的赣F0Z788两轮摩托车,造成汤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本起事故经交警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华某驾驶机动车在急转弯路段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日,在警察部门主持调解下,华某与汤某达成调解,由华赔偿了汤某治疗费97128.87元、误工费18600元、护理费9600元、营养费3250元、伙食费1000元、交通费1000元、伤残补助34443元、摩托修理费2107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共计元。
  事故发生前,陈先生为该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但事故发生时,交强险已过保险期间)另外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20万且投保了不计免赔)其中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间自日至日。某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责任免除条款第六条规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其中第十款规定:“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陈某投保时在保险公司提交的格式投保单上声明栏签字。该车实际年检时间为发生事故后的日,经检验合格。但车辆行驶证载明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1月,后陈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车辆未及时年检拒绝理赔。现陈先生欲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其垫付医疗费87128.87元、后续治疗费1万元,鉴定费1800元,共计98928.87元。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保险条款中的关于机动车未按期年检,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先生未按规定时间年检,保险公司已尽告知义务,依据保险责任免责条款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某保险公司提供的是格式投保单,未有相关笔录证明其已向原告对保险公司免责情形进行提示及法律后果的说明。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陈先生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赣F38608号商业三者险(已投保不计免赔),保险公司已出具保单,保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陈先生将其所有的被保险车辆赣F38608号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且已向伤者赔偿,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陈先生主张赔偿的诉请,应予以支持。但对于赔偿金额需经依法核定。陈先生赔偿伤者医疗费97128.87元和后续治疗费10000元,应先扣减在因交强险脱保应承担的医疗费限额10000元, 其余97128.87元属于商业三者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当理赔。鉴定费1800元计入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应先在交强险责任范围承担,本案中因交强险过期未续保,该费用由陈先生自行承担。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赣F38608车在出险时未按国家相关规定对车辆先行年检方能上路的要求,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依据财险家庭自用汽车损失险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第七条、第十款,不予赔付。机动车应定期参加年检,机动车检验不合格会增加保险风险,保险公司条款将此作为保险责任免除事由有其合理性,但机动车未按规定时间年检不代表车辆不合格,且该情形与事故发生没有必然关系,保险公司不能就此免除保险责任。因此对该免责条款因作限缩适用,即因车辆不合格导致事故发生的,保险公司才能减轻或免除保险责任。本案中,交警部门认定华某驾驶机动车在急转弯路段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且肇事车辆在事故发生后经检测合格,故本案中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可判令该保险公司在赣F38608车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理赔陈先生垫付受害人汤某的医疗费计人民币97128.87元。
  (作者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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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10:15来源:
■案情简介
2007年至2009年 ,某单位连续三年在某保险公司为其职工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每人11万元,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每人1.5万元。日凌晨,其职工王勇(化名)驾驶的小货车翻入山沟中致使其当场死亡。由于小货车行驶证过期未审验,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中的“被保险人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车辆造成死亡或残疾的,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规定,向申请人下达了拒付通知书,受益人不服保险公司的拒付决定,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胜诉,目前判决书己生效。
■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免责条款无效。理由是在2009年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时,投保单不是投保单位委托的经办人签名,属于业务员代办,业务员对责任免除条款未尽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该按照条款约定赔付王勇死亡保险金及抢救时的医疗费,共计12.5万元。
保险公司认为,2007年与投保单位签订保险合同时,在投保单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声明栏均由投保单位的经办人签名并加盖了单位印章,业务员出庭证明己经履行了责任免除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投保单的声明栏中显示:贵公司己对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履行了说明义务,并对责任免除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本人己仔细阅知、理解客户保障声明、分红产品说明书及保险条款尤其是责任免除、解除合同等规定,并同意遵守。在投保人签章处,投保单位的经办人签字确认并加盖了印章。2008年、2009年业务续保时,投保单位授权业务员代办了投保手续,投保单位加盖了印章,且三年投保的保险条款内容一致,可以证明保险公司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经过庭审的激烈辩论,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作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已经附在合同之中,投保单位在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声明栏中加盖了印章,证明被告已对责任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2007年双方签订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时, 投保单位加盖了单位印章,经办人签字确认,证明被告已经以适当的方式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2008年、2009年再订立合同时,投保单的填写均由业务员代填写,投保单位己加盖公司印章并按约定交付了保险费,己不影响原告对免责条款的知晓与理解,故被告的告知行为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明确说明方式,免责条款有效,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胜诉。
■案件启示
《保险法》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如何举证才能证明已经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业务员说在投保时讲清了,客户说未讲清,谁主张谁举证。在司法解释中,举证指的是有录音、录像等进行证明,现实中这种告知形式是做不到的。即便是加黑加粗的字体,投保人仍辩称业务员未讲清,自己未注意,保险公司会陷入举证难的尴尬境地。如果保险公司没有足够的证据,而且又得不到审理法官对保险合同的认可,很难打赢此类官司。责任免除条款未进行明确说明是保险公司理赔案件败诉的主要原因之一。如本案中业务员代填写投保单,但投保人在投保人签字处及声明栏加盖了印章,法院最终支持保险公司责任免除的理由。
■管理建议
1.用通俗或白话的形式对责任免除条款逐条进行解释,以“责任免除条款明确说明书”的纸制形式让投保人再次签字确认。如本案责任免除条款中的“无有效行驶证”按通常理解并不好理解,同业公司描述为“未在规定检验期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按照《保险法》规定,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做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法院往往判决保险公司败诉。
2.加大对业务员销售行为的合规教育,杜绝代签名现象发生,减少诉讼纠纷。
3.在主动充分举证的情况下,要主动与主审法官沟通,讲清保险合同的严谨性及《保险法》的严肃性,争取主审法官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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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车未年检行驶证已过期 保险公司据此拒赔
14:28:46 来源:齐鲁晚报 [
  事故车未年检行驶证已过期
  保险公司据此拒赔,法院一审判其败诉
  本报烟台8月4日讯(记者 鞠平 通讯员 夏枫)刘先生的车辆未按时年检,并且行驶证已过期,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近日,莱阳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败诉,刘先生获赔3万余元。
  据介绍,去年9月份,刘先生在烟台某财产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多险种在内的商业保险,有效期为一年。投保后一个月左右,刘先生驾车发生了交通事故,经莱阳市交警部门认定,刘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后,刘先生多次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但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
  庭审中,保险公司提出,刘先生发生事故是在2009年10月,而他的车辆行驶证检验有效期是到2009年9月,因此不予理赔。针对保险公司的说法,刘先生进行了鉴定。经鉴定,该车各项系统工作正常。
  莱阳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只是规定了机动车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但并没有明文规定“定期”就是“年审”,另外也没有规定领取行驶证后未按期进行年检的车辆就是无有效行驶证件的车辆,故对保险公司的说法不予支持。此外,经过鉴定,刘先生的车辆机械性能符合要求,不存在足以导致事故的隐患。据此,莱阳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孙玲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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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三里屯的地标性建筑里,有一个性格娃娃,它极具艺术气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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