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地干活一天多少钱受伤了不能干活补偿应该找谁程序怎么走

工地干活受了伤找到施工单位赔 不赔?不行!_长春_新闻频道_新文化网_[工地 受伤 赔偿]
工地干活受了伤找到施工单位赔 不赔?不行!
08:41 来源:
编辑:高若馨
核心提示:进入五月以后,大大小小的工地陆续开始了今年的施工。不过,天天在工地里和钢筋水泥打交道,哪怕自己再小心,也难免会有受伤的情况。这不,在某工地工作的王先生,在工作时被地下车库上方滚落的混凝土石块砸伤。不过,他在治疗过程中找到施工单位要求索赔,施工单位却只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王先生向仲裁委寻求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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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包工头干活在工地上受伤,他不赔偿,时间已经过了一年,我怎么起诉他。都要走那些程序?
跟包工头干活在工地上受伤,他不赔偿,时间已经过了一年,现在想要走法律程序起诉,都要走那些程序?大约要多长时间才能打完官司?(没有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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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地干活受伤了;应该找什么部门来裁决赔偿
我爸在工地上干活;受伤后也找当地政府调节;之前说要等到伤残鉴定出来后来调节;但现在参加鉴定8级工地方面表示不管了;去到政府也推萎;我现在应该找什么部门出来裁决赔偿的问题;谢谢
律师回答地区:重庆-沙坪坝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3747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7 人自行去申请鉴定。 20:52地区:重庆-渝中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80194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9 人找到劳动局的,, 20:55地区:重庆-江北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1271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9 人工地受伤 如果是劳动关系 就申请工伤认定 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然后劳动仲裁 21:09地区:重庆-沙坪坝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4276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你好,可以委托律师协助申请劳动仲裁 22:18地区:重庆-江北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5059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工伤待遇包括:⑴医疗费,⑵住院伙食补助费,⑶护理费,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者月工资×法定月份数(不同的伤残等级月份数不等),⑸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重庆职工平均月工资标准×法定月份数(不同的伤残等级对应不同的月份数),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或伤残津贴,⑺停工留薪期工资:治疗时间(不同伤情时间不同)×劳动者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⑻后续治疗费,⑼残疾辅助器具费,⑽交通费等。
协商赔偿不成,用人单位所在地或事故发生地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诉讼。
希望我的答复能帮助您 22:57地区:重庆-巴南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1432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不是找什么人来裁决,你现在这种情况只能协商调解,想要公正的裁决必须走正规程序,先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05:45 10:50华律网用户在劳动局申请吗?还是什么部门 18:33劳动局地区:重庆-九龙坡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8025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你的问题比较具体,具体请电话咨询。 13:39地区:重庆-沙坪坝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859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走工伤赔偿程序,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否购买保险? 14:03地区:重庆-沙坪坝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50377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5 人这个属于工伤就需要先到劳动局去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后申请劳动能力等级鉴定,最后依据等级,年龄,本人工资计算工伤的赔偿,需要到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的。这个需要了解具体情况了才能作出准确的分析,为了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建议电话咨询周炜律师或者到周炜律师办公室咨询。 21:46地区:重庆-渝中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9321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你爸爸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为了维护你的合法权益,请电话咨询万武军律师或是来律师事务所咨询万武军律师, 14:09地区:重庆-渝北区咨询电话:13648***帮助网友:2866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属于工伤,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解决。 14:33在工地受伤怎么赔偿
在工地受伤怎么赔偿
范文一:如没有工伤保险,则工人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费用具体详见工伤保险条例如下规定: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第四十四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第四十五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如没有工伤保险,则工人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费用具体详见工伤保险条例如下规定: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第四十四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第四十五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范文二:2003年8月,林某一家三人乘坐甲汽车运输公司的客车外出打工,车行至C321线1792KM+300M处与B货运公司的货车相撞,致客车上多人受伤,两车受损。林某三人受伤后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现场送往医院紧急施救。同月11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货车驾驶员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客车驾驶员不负责任的认定。林某三人住院八十五天后出院经有关部门评定分别为九级、九级、十级伤残。日,经公安交警主持调解,林某三人受伤后的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处理事故的车旅费等总额为元,由货车驾驶员与林某三人达成协议,除去治疗期间已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伙食补助费用外尚欠之款由货车驾驶员于日前付清。货车驾驶员分别向林某三人出具了欠条,欠款总额为64406元,到期后林某等人找货车驾驶员收款未果,遂以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要求甲汽车客运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甲汽车客运公司辩称:原告的损失已怪难受通过交通事故解决,且货车驾驶员已出据欠款,应由驾驶员赔偿,故无权以客运合同纠纷要求赔偿,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对于本案如何处理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林某等三人虽是乘坐被告的客车受伤,但事故发生后肇事车主已将林某三人送医治疗出院,并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由货车驾驶员负全部责任,日原告与货车驾驶员在交警队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并支付了部份费用,并出具了欠条约定了明确的数额和支付时间。原告受伤后的损失,应视为肇事车已作赔偿。至于拖欠未付,应视作原告与肇事车主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可通过诉讼向出具欠条人追索,不能因与肇事方拖欠支付赔偿而否认原告的损失已经处理的事实,按照请求权竞合的一般请求原则,原告对自己受到的伤害有二种追索赔偿损失的救济途径。一种是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提出,一种是以旅客运合同纠纷提出。前一种是侵权纠纷受《民法受则》调整,后一种是合同纠纷受《合同法》调整。原告可能选择其中一种提起损害赔偿,不可以两种救济途径同时提起。本案中,原告已选择了道路交通事故与货车驾驶员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是损害赔偿损失的救济途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第三十四条规定“径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事故发生后,径事故责任认定,损害赔偿调解等法定程序,赔偿主体已明确是肇事货车驾驶员,客车公司不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并且三原告已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予以确认。至于赔偿义务承担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没履行应履行的义务,三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只能针对调解书上已确认的赔偿义务主体,起诉客车公司要求按客运合同解决,显然不符合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规定,依法不应予以支持。因此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告知其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另行起诉。第二种意见认为:林某三原告以公路旅客动输合同纠纷提起诉讼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如下:一、三原告与汽车客运公司已形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原告旅途受伤,具有起诉讼被告并获得赔偿的法定权利。旅客运输合同是法律赋予一定名称并作出特别规定的合同,属于有名合同,又可称为典型合同。对于有名合同,应直接适用法律规定。作为承运人的客车公司,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合同责任是一种严格责任,只要没按合同不履约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无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从这一规定,不难看出客运合同责任是严格责任。除承运人能证明旅客伤亡是自身健康或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外,承运人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结合本案案情,原告乘被告客车途中受伤,并非《合同法》上所列举的除外责任造成。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予以赔偿于法有据。二、原告接受交警护送到指定医院接受治疗并由肇事车方支付了医药费、伙食费及参加交警队组织调解不能成为被告不承担责任的理由。原告受到伤害后,不安交道管理部门将原告三人送医院抢救,并责令货车驾驶员势付医药治疗费及伙食费,是属应急救助行为,在接受治疗后,交警大队通知其鉴定并组织调解。如果承担责任人在调解之后自动履行全额赔偿,那无论是息诉调纷,化解矛盾,还是从节省诉讼资源与成本,减少结累,都是有昨的。况且原告参加调解也是为了自身的损失得到补偿,并无恶意。而且,原告参加调解不是请求权的选择。因为交通事故的调解是其处理程序中的必径程序。它是国家行政机关对交通事故处理的一种公力救济措施,不管调解效果如何,均应进行。原告参加调解,不是自发的,自觉的去选择了肇事方,不能看作原告已放弃了对被告的诉权,只要其损失未得到赔偿,就可以依法向被告索赔。三、被告不能以伤害非自己的责任而对抗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害,公害交通受理部门责任认定货车驾驶员负责全部责任。客车驾驶员不负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是对交通事故原因分折,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认定,是对处理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不能作为客运合同违约责任的理由在本案中,原告虽属交通事故受伤,但客车运输公司在履行过程中有违约行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竟合时,应许原告选择某种请求权未实施对权力的救济,根据不真正连债务的法律关系。被告和货车方均负有赔偿原告损失的责任。原告选择向被告主张权利,也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约定解决的规定,因此,原告选择被告主张权利是正确的。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与肇事车之间是交通事故侵权关系,承担责任的是不同债务人,务债务人均应对原告负全部赔偿责任。原告有权选择一种请求权来实施对权利的救济,只要不是重复赔偿,即使是行政救济时已作出过调解,并非是诉讼选择,只要其权利来得到实现,寻求司法救济时仍可重新选择,因此,本案原告的诉求依法成立,客运公司不能免除自己的责任,客运公司承担责任后能向对方追偿,则要依二者法律关系而,即着准应当承担最经责任。岳阳律师周旺
范文三: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在非法用工单位受工伤怎么赔偿
《保险条例》63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行政部门规定。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第4条规定: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第5条规定: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 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 倍。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范文四:案情简介95 年12日10日上午,朱某受领导指派随四轮翻斗车装运建筑模板,往返出入厂区工地,当第二次车行至厂食堂西则拐弯处,朱某被摔落于车轮下,车从身体上砸过,当即昏迷,由工地送县医院抢救后方脱险,后由县医院转入唐山卫校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确诊为:1颈椎第五、六椎间盘突出;2 脑外伤综合症。鉴定为六级伤残。但厂里在朱某发生工伤后仅支付了朱某在两个医院的费用,和队上用10天记工时的方法冲消了朱某105元的药费后,就以朱某是临时工为由,拒绝为朱某再承担任何费用,使朱某的经济一下子陷于极度的困难之中,朱某痛不欲生,开始了长达六年多的诉讼生涯。 日,他向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日,劳动仲裁庭的裁决仍以朱某是临时工。裁决公司仅支付朱某全部诊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和就医费、记人民币12156.8元,15个月的本人工资6450元,按伤残鉴定结论一次性给付12个月的工资5160元,合计23766.80元,受理费20元由朱某负担。朱又于日,起诉于县人民法院。日,县人民法院仍支持公司的意见,认定朱某为农民临时工,判决公司支付朱某:医疗费7838.80元;伙食补助费150元;护理费71.55元;交通费4200.53元;餐费717元;住宿,费13元;劳动鉴定费30元;伤残费4878元。合计22587.18元。比仲裁庭还少判公司支付朱某1179.62元(判决错写成22591。95元,多写了4.71元。)朱于日上诉到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但二审人民法院并未认真审理就草率下判,连一审法院计算错了4.71元都未查觉,就于98年6月15日下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另有二审受理费1371元,由朱某负担。于是他又开始了八方申诉、不分严冬酷暑,无数次地到北京、石家庄等地上访,申诉。朱某老婆投宿北京丰台区一个招待所的晚上与我同室,她知我是律师后,欺骗我说她没钱请律师,使我帮忙给她跑了趟,与大洋浩天律师事务所的杨泽彬律师合作,开庭时录了象的,最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再审的形式于撤消了一、二审判决,以再审判决保证了朱的合法权益。据主审法官说是首例,并将作为地区样板。代 理 意 见合议庭的同志:根据本案的客观事实和国家法律,提出如下代理意见,请再审法庭予以充分考虑。一 本案的客观事实。申诉人朱印清农村手艺人,木工。日进城务工,被招入唐山豪门集团(以下简称公司)工作,双方建立了劳务关系。1995年1 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正式实施,该法第二条明文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其第十六条、十九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糸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公司仅于95年7月通知朱印清,将其转为合同制工人,并将朱印清原本每日17元的工资改为8元(见附件1)但仍未与朱印清签定书面合同。也未按劳动法第52条规定:必须建立建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从而发生了95 年12日10日上午,朱印清与一同志受领导指派随四轮翻斗车装运建筑模板,两次往返出入厂区工地,均无人干涉和制止,当第二次车行至厂食堂西则拐弯处,朱印清被摔落于车轮下,车从身体上砸过,当即昏迷(见附件2)由工地送玉田县医院抢救后方脱险,总算从车轮下捡了条命。后由县医院转入唐山卫校附属医院住院15天治疗,确诊为1颈椎第五、六椎间盘突出;2 脑外伤综合症。病情十分严重,但公司在朱印清发生工伤后仅支付了朱印清在两个医院的费用,和队上用10天记工时的方法冲消了朱印清105元的药费后,就拒绝对朱印清承担任何费用,悍然违反195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二条:因工负伤,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负担。在医疗期间工资照发的明文规定。
1995年5 月10日,劳动部又公布实施了《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该法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第三条规定:造成劳动者工资收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应加付25%的赔偿费用;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但公司仍不与朱印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支付朱印清的应得工资,提供工伤医疗待遇等,使朱印清的经济极度困难,精神陷于崩溃,全家处于绝境。不得不于日,向玉田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年8月12日,劳动部又以266号文公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自日起试行。并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照本办法执行。其第17条规定: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第18条规定:职工因工负伤治疗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应按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一个月至二十四个月,最长不超过三十六个月。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而公司却不考虑朱印清是重伤,依法应当确定适当的工伤医疗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仍坚持不提供一分钱的费用,并催促朱印清尽快作出伤残鉴定。96年12月20日,经玉田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朱印清为工伤,六级残废(见附件3)。对此公司并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根据《试行办法》第14条第二项规定:符合评残标准一级及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份丧失劳动力,七级至十级为部份丧失劳动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9条规定: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为丧失或者部份丧失劳动力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却宣称朱印清是临时工,已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现只需按伤残鉴定结论一次性给付朱印清12个月的工资,双方就彻底终止了一切关糸。并至今不改变态度,给朱印清及其家属精神上造成了极大的负担,造成了损害。尽管《试行办法》和第22条明文规定:职工因公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按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六至十六个月工资,其中六级十四个月。五级和六级且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的伤残怃恤金。但日,劳动仲裁庭的裁决却竟然违背《劳动法》、《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及劳动部办公厅96年10月9日,10月17日的复函中一再强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后,“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了”的规定和精神。仍以朱印清是临时工。公司仅支付朱印清全部诊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和就医费、记人民币12156.8元,15个本人工资6450元,按伤残鉴定结论一次性给付12个月的工资5160元,合计23766.80元受理费20元由朱印清负担。(见附件4)。 朱印清不服,又于日,起诉于玉田县人民法院。日,玉田县人民法院仍支持公司的意见,认定朱印清为农民临时工,以《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第13条、《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第21条判决公司支付朱印清:医疗费7838.80元;伙食补助费150元;护理费71.55元;交通费4200.53元;餐费717元;住宿,费13元;劳动鉴定费30元;伤残费4878元。合计22587.18元。
比仲裁庭还少判公司支付朱印清1179.62元(判决错写成22591。95元,多写了4.71元,见附件5)。朱印清及其家属更不服,于日上诉到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但二审人民法院并未认真审理就草率下判,连一审法院计算错了4.71元都未查觉,就于98年6月15日下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另有二审受理费1371元,由朱印清负担(见附件6)。但朱印清尚未拿到二审判决书,河北省劳动厅就下达了《河北省贯彻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与劳动部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一并贯彻执行。 该实施细则第2 条明确规定:本《实施细则》适用我省境内企业及职工(含临时工、农民合同制工人、已离退体的工伤职工)。第22条强调:《试行办法》第22,24条规定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论是日之后,还是日以前发生的工伤,均按此标准执行。对日以前发生的工伤可以分步到位逐步实施,最迟在3年内全部落实。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基数的问题,一律按发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第23条规定:日以前和日以后发生的工伤,均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第24条规定:职工因工负伤,在医疗期间遇到;国家或企业普调工资。企业应按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同标准工资的职工调整档次给于调整工资。并且第45条还明确规定:本《实施细则》从日起执行,过去凡与《试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改按《试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执行。而朱印清工伤至残到今,历经四年,国家和企业共普涨了三次工资,而朱印清却连国家规定应按月支付的工伤怃恤金和企业必须解决的治疗费都无法得到,更不要说升工资的待遇了。因此,朱印清及其家属更不服,八方申诉、借贷、无数次地到北京、石家庄等地上访,申诉。98年8月12日,在引起法制日报记者关注,并准备采访公司的情况下公司才付给朱印清法院判决的22591。95元。但此时朱印清早已卖掉家中财产,并且债台高筑,负债累累。但从95年12月10日发生工伤事故今,历经四年,工伤待遇尚不能落实,这是本案的客观事实。二 两审法院均糸枉法判决,应坚决撤消改判两审法院(抱括仲裁庭)均窥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违背朱印清在公司工作连续5 年以上的事实。既引用了只适合不足一年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河北省实施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细则》第十三条,又引用《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第21条这个适用于一年以上使用期的条款,本身就确定了朱印清的两种身份是自相矛盾的,同时也未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不仅显失公正,而且还有计算错误,是典型的枉法判决,请再审法庭予以撤消,作出新的判决。三 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16、19、29、52、条;《试行办法》第2、17、、18、22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条例》第12条,已构成民事侵权,应依法支付朱印清应得的工资、怃恤、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朱印清及其亲属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上访四年的经济损失,并承担仲裁和两审的全部诉讼费用。四在开庭审理中,朱印清的家属张春蓉两次跑上庭要求我转达朱印清及亲友要求公司赔偿2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的要求,由于近几年来司法实践已认可了精神损失费,故这一要求有一定的合理性,建议对朱印清家四年来的借贷利息和支出差旅费中适当补偿体现。五 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权威和朱印清的合法权益,应判定公司支付朱印清以下款项:1
由于公司撤销朱印清的转合同制的申报,应补足因批报而将日资17元减为8元 的差额部份。2
支付朱印清从96年1月至96年9月30日以至少日工资17元计算的本人工资为《保险法》中朱印清工伤医疗期的部份(因中间有三次调资)。3
由于95年5月10日劳动部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的工资收入支付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的25%的赔偿费用。故1、2两项的实际金额均另增加25%。4由于《试行办法》从日实施,该法第18条规定:职工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资医疗期,工伤医疗期应当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一个月至二十四个月,最长不超过三十六个月。工伤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而公司没有给过朱印清医疗期待遇。朱印清是重伤。六级残废,也应享受工伤医疗期待遇,上面的第2
项要求也仅给了朱印清9个月的医疗期待遇,建议法院考虑确定期限,至少应二年左右方妥当。这期间朱印清应享有95年平均工资(以原日工资计算)的工伤津贴。5全额报销朱印清从工伤至今的全部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等。并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在总金额上增付25%。以后按规定报销。6支付朱印清从1996年10 月1日至今应补发的按月工伤津贴或伤残怃恤金。由于已历时4年的不支付,使朱印清靠借贷度日,因此具体金应按《试行办法》第19、22条计算出后再按银行同期利息的1_4倍增收利息。(应最高有人民法院规定民间借贷利息可高于同期银行利息的1-4倍均合法)以似赔偿,并以后每月按时支付。7根据《试行办法》第24条第一项:发给朱印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即本人工资14个月(至少应按17元计算)。8补偿朱印清住院15天应合理支付的护理费,劳动鉴定费。
9由于公司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有违法行为,造成朱印清的工伤待遇4年不能兑现,迫使朱印清卖房打官司,上访4年,给朱印清造成了损害后果,应赔偿朱印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抱括上访差旅费,电话费、资料费、复印费、请律师费、家属的误工费等。这些都属于朱印清的合理开支,公司应于赔偿,并加收适当的存款利息,以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以上意见,请予充分考虑。致礼代理人:蔡 梅 丽日附件1朱印清转合同制工人2
群众的证词3
范文五:/?action-viewnews-itemid-10244 工伤赔偿计算方法及法律依据工伤赔偿,包括因工受伤与因工死亡两个不同阶段不同情形的赔偿。工伤赔偿需要计算的项目繁杂,计算标准不一,支付责任承担者也不是单一的。针对现实中发生的工伤事故,试以《工伤保险条例》及《北京市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整理如下,以供参考:一、受害人未死亡的情形1、费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康复性治疗费=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条件: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享受康复性治疗费待遇的条件: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三款、《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六款2、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人数×天数×70%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四款。3、交通食宿费交通食宿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职工因公出差交通费标准×往返次数+职工因公出差住宿费标准×天数+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费标准×天数享受条件: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四款。4、辅助器具费辅助器具费=配置标准×器具数量条件:由工伤医疗机构提出建议,经劳动能力签定委员会确认需要辅助器具。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北京市实施办法》第38条5、停工留薪期内的福利及陪护费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支付方式:按月支付。支付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可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即最长也不超过24个月。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一、二款。停工留薪期内的陪护费,需要支付,但尚无明文规定按什么标准进行计算。
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的规定处理: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6、生活护理费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情况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⑵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情况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⑶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情况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7、伤残补助金伤残补助金=本人月工资×月数一级:24个月 ;二级:22个月 ;三级:20个月 ;四级:18个月 ;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 ;七级:12个月 ;八级:10个月 ;九级:8个月 ;十级:6个月。 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4条、第35条。8、伤残津贴伤残津贴=本人月工资×百分数本人月工资:实务中一般按定残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无明文规定) 一级至四级:一级:90% ;二级:85% ;三级:80% ;四级: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条件:从评残后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之前。退休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基金补足差额。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五级至六级:五级:70% ;六级: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补足差额。条件:难以安排适当工作。如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适当工作,则发放正常工资。 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一款。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北京市两项合并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基数×月数赔偿基数为: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级至四级不享受。因为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要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工岗位,享受伤残津贴,所以就不存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北京市实施办法》第36条。 五级至六级:五级30个月、6级25个月。条件之一:①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②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③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二款、《北京市实施办法》第36条。七级至十级: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条件之一: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②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③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④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北京市实施办法》第36条。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含5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5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法律依据:《北京市实施办法》第36条。10、旧伤复发待遇享受上述1、2、3、4、5的待遇。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二、受害人死亡的情形1、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2、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40%孤寡配偶每月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40%+10%)其他亲属每月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30%其他孤寡亲属每月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30%+10%)以上配偶及其他亲属所得抚恤金之和不应超过工亡职工本人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范围: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8~60个月)北京市的以乘以48个月为标准。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北京市实施办法》第34条4、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待遇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只享受丧葬补助金,标准如上述1计算方式。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5、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享受上述1、2所述待遇。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三、受害人因工发生事故而下落不明的情形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工资照发 。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受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标准如前述二?2方式计算。 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受害人被法院宣告死亡的,按前述二?1、2、3项目及方式计算。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四、再次发生工伤的待遇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的,按前述有关项目的方式计算。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3条五、特别注意事项如果用人单位应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以上各项费用均由用人单位负责。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
范文六:受了工伤如何要求赔偿?_法律咨询【法律问题】本人在工地上班,上个月1号不小心从二楼坠落至一楼(3米多高度),医院诊断是高处坠伤,肋骨骨折(没有手术,肋骨裂伤),双肺挫伤,住院8天花了8300元(老板支付的),出院时也开了一个月的休假证明。现去复查已经没怎么大碍。请问我该如何索要赔偿,有哪些赔偿费,8300元的就医费用由保险公司报销打到我的银行卡,我的工资是一天230元。老板給40天的误工费,按每天150元计算,就医费要扣掉2000元剩下是我的,请问是否妥当?【律师解答】法律分析针对您的描述,可以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您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造成伤残的,还可以要求赔偿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且您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单位应当按照您实际工资按月发放工资。行动建议鉴于上述法律分析,建议如下:您可以先去劳动行政部门做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后可以做劳动能力鉴定,之后根据伤残级别要求赔偿即可。您可以先与单位协商赔偿,若协商不了,可以提起劳动仲裁。相关法律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受了工伤如何要求赔偿?_法律咨询【法律问题】本人在工地上班,上个月1号不小心从二楼坠落至一楼(3米多高度),医院诊断是高处坠伤,肋骨骨折(没有手术,肋骨裂伤),双肺挫伤,住院8天花了8300元(老板支付的),出院时也开了一个月的休假证明。现去复查已经没怎么大碍。请问我该如何索要赔偿,有哪些赔偿费,8300元的就医费用由保险公司报销打到我的银行卡,我的工资是一天230元。老板給40天的误工费,按每天150元计算,就医费要扣掉2000元剩下是我的,请问是否妥当?【律师解答】法律分析针对您的描述,可以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您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造成伤残的,还可以要求赔偿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且您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单位应当按照您实际工资按月发放工资。行动建议鉴于上述法律分析,建议如下:您可以先去劳动行政部门做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后可以做劳动能力鉴定,之后根据伤残级别要求赔偿即可。您可以先与单位协商赔偿,若协商不了,可以提起劳动仲裁。相关法律法规《工伤保险条例》
范文七:求被诉人按法律规定给予赔偿。有关法律规定和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十料操作中,没有用进料工具操作,而用(调查情况)级伤残鉴定,裁决被诉人谢某一次性手直接进料,对造成工伤事故亦有一仲裁委查明,张某系"###年*月补偿申诉人张某伤残抚恤费&&.$,定责任,但是工伤抚恤补偿适用无过&%日被雇为临时工,与被诉方形成事元,案件处理费由被诉人谢某承担。错责任原则。因此,临时工的合法权益实劳动关系。塑料厂对张某未进行上裁决后被诉人谢某不服,向法院同样应受法律保护。岗前培训便让其上岗操作,"$月"日提起上诉,称张某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仲裁晚%时左右张某在没有任何安全防护工伤事故由其本人负责,对张某的赔导致本案裁、判决至今仍未兑现措施的操作过程中,用手直接进料,右偿不应适用《福建省劳动安全卫生条的原因是:&$$$年’月&’日仲裁委手被卷入机内,导致中指远节离断,食例》,而应适用《民法通则》有关人身损裁决后,被诉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指、无名指挫裂伤,被鉴定为十级伤害的规定处理并不承担赔偿责任。法至%月".日判决,前后近四个月之残,属于工伤。院依据《劳动法》、《福建省劳动安全卫久,给被诉人的资产转移有可乘之空根据劳部发+"##,-&,,号《企业生条例》之规定,依法驳回原告谢某不隙,对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的类似难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条第一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并判其一题,应当加强裁审沟通,以维护劳动者款的规定,职工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次性付给被告张某伤残抚恤费&&.$,合法权益。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元。作而负伤、致残和死亡内,应当认定为&$$$年%月".日,人民法院作+作者单位:福建省宁化县劳动工伤。张某因工负伤致残要求赔偿符出判决后,发现被诉人谢某与其妻已局-合《试行办法》之规定。另据最高人民办理了离婚,将其资产转移至妻方,致
范文八:1、打工第一天就受伤,可以要求老板赔偿吗?问:我经老乡介绍到一家纸箱厂做装订工,还未签劳动合同。上班第一天就出了意外,我的手被装订机夹伤了,花费医药费近万元,并且已经构成了十级伤残。请问,我可以要求老板赔偿吗?辽宁孙莉答:尽管你与纸箱厂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你们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你的受伤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纸箱厂应当按相关规定的标准赔偿你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2、在宾馆洗澡滑倒,有权要求宾馆赔偿吗?问:3个月前,我在一家宾馆住宿,在洗澡时,不慎滑倒,摔断左臂。请问,我可以要求宾馆赔偿吗?湖北于丽娅答:你到宾馆住宿并办理了住宿登记手续,代表你们之间已经形成了住宿服务合同关系,宾馆应当提供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宾馆应当对你的受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是,作为成年人,你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疏忽,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3、凭着工资欠条,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吗?问:我在一家内衣厂打工,可老板每个月只发给我400元的生活费,其余工资一直拖欠不发,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我辞职了,但老板依旧给了我一张工资欠条,拖欠至今。请问,我到底该怎么办?山东王秀芳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你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4、大楼的物管部门应当对我儿子跳楼自杀承担责任吗?问:我19岁的儿子,半夜从家里偷偷溜上县城一幢15层高的办公大楼楼顶跳楼自杀了。我可以要求大楼物业管理部门赔偿吗?安徽韩梅花答:大楼的物业管理部门没有及时发现你儿子半夜进入大楼,在管理上确实存在疏漏,但该疏漏与你儿子自杀之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你儿子的死亡后果是其自身主观原因造成的,此后果应当由他自己承担,大楼的物业管理部门不应当赔偿。5、在汽车下面午休被碾伤,可以获得赔偿吗?问:我丈夫是个体汽车修理工。他钻到一辆停在他修理厂里等候修理的汽车下面睡午觉,结果,他被车主启动车辆时无意中压断了大腿。请问,我丈夫可以要求车主赔偿吗?浙江王菁华答:你丈夫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应当预见在汽车下睡觉的危险性,由于怠于注意,被车辆启动时碾伤,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对自身受伤承担一定的责任。而肇事车主在启动汽车前未看到车下有人,属于怠于行使安全注意义务,主观上也有一定的过错,应当赔偿你丈夫受伤所造成的部分损失。6、学校有权开除不会说普通话的学生吗?问:我儿子是小学一年级的学生,因为不会普通话吃了不少苦头。这次,学校干脆以他不会普说通话为由开除了他。请问学校有权这样做吗?海南梅阿妹答:学校以你儿子不会讲普通话为由开除他,已经侵犯了他的受教育权,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你可以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投诉,或者直接代理你儿子向法院起诉。7、学校让学生劳动创收,合法吗?问:我儿子今年上小学四年级,他们学校常常占用上课时间让学生们去附近的茶场采茶为学校搞创收。每次都长达5个小时的时间站立采茶,加上山上天气多变,孩子们苦不堪言。学校的做法正确吗?河南吴茗丽答:我国法律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你儿子所在的小学为了学校的创收,却让小学生们承受高强度劳动,严重损害了学生们的身心健康,是违法的。8、女儿被打造成精神障碍,学校应当赔偿精神损失吗?问:我女儿由于学习成绩不好,曾不断遭到老师的殴打,从四年级起,她开始出现多种精神方面的障碍。请问,我可以要求学校赔偿我女儿精神损失费吗?吉林何璐答: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由于老师对你女儿的体罚,致使你女儿精神受到伤害,学校对此有过错,应当赔偿你女儿所遭受的精神损失。责编/昕莉
范文九:农民工受伤后的赔偿责任?第一,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适用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限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所谓用人单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可见,个人雇佣他人的情形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因此如果雇用人发生受伤事故,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赔偿标准。此种情况下,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按照民法上的雇主—雇员侵权责任规定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第二,农民工应有权应谁直接主张赔偿赔偿责任?若雇佣农民的组织为用人单位,又属于工伤的,农民工应直接向用人单位或组织主张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因此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理赔。若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仍应按工伤赔偿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一般情况下,包工头承包工程后,包工头雇佣的农民工受伤后,由于包工头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因此由包工头对农民工承担雇主赔偿责任。但有以下特殊情况: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若由于安全生产事故造成损害且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则雇主与包工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针对建筑、矿山领域安全生产事故多发的状况,为强制建筑、矿山等领域规范用工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可见此时发包方虽与农民工无直接关系,但需要对农民工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即按照公司赔偿标准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仅承担雇主的赔偿责任。第三,发包方或分包方向农民工赔偿后是否有权向包工头追偿? 发包方或分包方向农民工赔偿后,则依据发包方或分包方与包工头的过错比例进行分担。
范文十:建筑工地受伤,究竟谁来赔偿???前不久我的同事夏某,在建筑工地打工,在工地施工时,因手脚架坍塌倒 地受伤,身体多处骨折,后被工友送往了附近医院。夏某及夏某的家人都认为 夏某所受的伤应当按照工伤予以认定赔偿。但是建筑工程公司却拒绝工伤赔偿, 称这个工程已经包给李某,而后李某雇用夏某来建筑工地干活,拒绝进行工伤 认定。 夏某及夏某的家人于是来到北京时开律师事务所的工伤赔偿团队,那里的 特约工伤赔偿专家董作义律师接待了他们,在详细的了解相关案情后,董作义 律师作出了解答。董作义律师称,夏某的受伤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 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此,本案中夏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 但是在确定了属于工伤后,还要确定一下究竟是谁承担工伤赔偿,是建筑公司 还是李某呢? 有着多年经验的董作义律师称,本案中,建筑公司将一工程承包给自然人 李某,伤者夏某是李某的雇员,然而承包人李某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根据 《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人不 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因此本案应当由建筑公司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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