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的诉讼实行一审二审终审审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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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二审是终审吗
  一般情况下,适用第一审诉讼程序审结后的判决,在上诉期间,是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结后的裁判,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但是,任何规则都有例外,我国刑诉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就是二审终审制的例外。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有监督权的机关或组织,或者当事人认为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发动或申请再审,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可以通过当事人的申诉或者检察院的抗诉等提起。  同时,当事人以申诉的方式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需要满足以下时间的要求:  (一)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2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  (二)超过2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因此,在刑事诉讼中,一般情况下二审就意味着审判的终结,意味着判决的生效。但是,如果一审和二审的案件确实有错误而影响公正的判决时,当事人可以申请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这也是司法公正在程序方面的提现。  以上就是对什么是刑事诉讼的二审,刑事诉讼中的二审是终审吗问题的解答。虽然法律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但是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非常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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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全文】CLI.C.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辽07民终4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利群收。
  负责人王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奥,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陈智辉,辽宁名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2015)凌河民二初字第00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奥,被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智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在原审中诉称,原告与被告于日签订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保险期限为日0时起至日24时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额为400000元,医疗保险额为50000元。保险单同时注明,本保单的被保险人营业用货车司机及随车人员。日上午,原告在工作时从4.5米高的货车上跌落,伤后住进二0五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胫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踝软组织挫伤。出院后经锦州辽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此意外事故使原告花费了较大的治疗费用,同时也造成了精神痛苦。由于原告是大货车司机,依据与被告签订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之约定,被告理应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履行为原告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赔偿原告意外伤害款元,并承担诉讼费。
  上诉人(原审被告)***在原审中辩称,锦州市晟锦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在我公司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本案原告系该险的被保险人,本案的事件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在能够明确事故发生经过及划分责任的情况下,我公司同意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就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予以赔偿。我公司只赔偿残疾保险责任及附加的医疗保险责任,对于不合法或者不在约定范围内的诉讼请求我公司不予赔偿。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日,锦州市晟锦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为日0时起至日24时止。该合同第一条约定,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保险责任第五条第二项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明细表》简称《给付表1》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明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天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不在所附《给付表1》之列,保险人不承担给付残疾保险金责任。保险单同时注明,本保单承保的被保险人职业类别为四类、营业用货车司机及随车人员。原告***在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名单之中。日上午,原告在为其公司到朝阳运粮食时,从4.5米高的货车上跌落,伤后住进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0五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胫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踝软组织挫伤,住院30天,一级护理1天、二级护理29天,经锦州辽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右下肢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二次手术取内固定物费用约需6000元,原告支付二次手术鉴定费700元。该鉴定伤残部分依据的鉴定标准为《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另查明,被告***出具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载明,第一项险种名称为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为意外伤害、每人保额为400000元;第二项险种名称为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险责任为意外医疗,每人保额为50000元。被告***出具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投保单载明,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险种,对于符合条款规定的医疗费用,每次事故扣除100元后,按100%比例予以赔付。
  再查明,日,凌海市人民法院对***诉高贵、锦州市晟锦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2015)凌海新民初字第00903号民事判决,判决高贵赔偿***医疗费、二次手术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补助金、鉴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共计元,锦州市晟锦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原审法院认为,锦州市晟锦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依法应予保护。原告作为该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之一,发生了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件,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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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是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就上诉案件作出的判决,由于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因而二审判决是生效判决,亦称终审判决,当事人对其不能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运用第二审程序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后,可以作出两种类型的判决,即维持原判和依法改判。
1、维持原判。指二审人民法院通过对上诉案件的审理,确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从而作出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的判决。维持原判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即一审判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裁判有可靠的事实基础和确凿的证据支持。二是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即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法规恰如其分。
2、改判。指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改正第一审判决的错误内容的判决形式。改判适用于两种情形:一是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只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在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后,依法更正一审判决的内容。二是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在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况下,第二审人民法院一般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不过,如果一审法院由于主、客观原因,难以或不可能查清事实,第二审法院则可以在查清事实后,依法对一审判决作出改判。
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进行改判时,必然会涉及一审判决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认定。从一审判决的内容看,它可能是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也可能是撤销或者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当第二审人民法院需要改变一审判决内容时,就必然要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重新予以确认,因而第二审人民法院在改变一审判决时,应当在对一审判决作出判决时,一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判决,依法判决维持、撤销或者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责任编辑:杨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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