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档案在国企离职后档案怎么办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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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辞职后,单位扣押人事档案怎么办
案例:员工辞职后,单位扣押人事档案怎么办?
&& &1996年7月,王某某大学毕业后与A市前进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进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1996年7月至2001年7月,王某某在5年合同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否则,要承担1万元违约金。1998年10月,王某某为了寻求个人发展,向前进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要求将个人档案转移到人才中心,并愿意交1万元违约金。但公司领导此时却认为,交1万元违约金太少了,于是提出交5万元才能同意王某某辞职。王某某认为单位的要求没有道理,且自己根本也拿不出5万元。最后,单位决定:王某某可以先走,但其个人档案要留在公司,待交清5万元后,才能为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王某某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单位立即为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王某某提前30日通知前进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前进公司应依法为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前进公司要求王某某支付5万元违约金,再为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裁决前进公司在1个月内,为王某某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 裁决送达后,双方均没有向法院起诉,裁决生效。
&&& [评析]这是一起因用人单位擅自扣留劳动者的人事档案而引起的纠纷。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1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 (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这一规定,不管劳动者以哪种方式离开企业,企业均应及时将其个人档案转出,无权以任何理由扣留已离职的员工档案。
&&& 同时,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指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 本案中,王某某与前进公司的劳动合同虽然没有到期,但王某某提前30日书面通知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从程序上来说完全合法。对于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金,王某某已经表示愿意按约定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前进公司要求其承担5万元的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劳动合同解除后,前进公司应及时将王某某档案依法转移,这是其法定义扎前进公司以玉某某未缴纳违约金为由,拒绝王某某的请求,致使王某某人档分离,给王某某带来了诸多不便。前进公司以扣押并销毁个人档案作为手段威胁劳动者的做法,是违法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正确的。
[关联法条]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档案转移相关的法律法规
&&《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之规定: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
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在单位在1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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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员工离职后单位说个人档案已销毁不给档案怎么办?
您好:有事情拜托贵处帮助解决,我叫李青梅,山东省烟台市人,身份证号080629 我于2003年-2009年在宁波华翔集团下面的分公司宁波华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驻山东省烟台市东岳汽车公司做厂内外协工作,2009年约6月份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孙莎莎电话通知我的劳动合同到期了,公司不用我了。当时公司没有给我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办理失业享受失业金(根据政策我的户口不是宁波当地的解除合同后应将职工档案转往其户口所在地劳动部门办理失业领取失业金),因当时不懂相关政策,导致合同解除后没有得到相关应有的补偿金。期间我曾多次通过电话联系原单位的人事部门查找个人档案,其均答复档案已销毁,导致我现在不能办理就业,望贵处给予解决此事。谢谢!
处理流程:
&已发帖16:54:22
&已分类16:54:22
&已受理17:20:47
&预回复17:20:47
&已回复17:20:47
&已办结16:28:38
部门回复:
& && &&&您好!如果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由于您的情况发生于2009年,至今已经超出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至于您所提及的不能办理就业,建议您向当地有关部门反映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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