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不动产登记不动产暂行条例释义》实施,房产证需要换新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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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年3月1日起实施 现有房产证土地证等继续有效
原标题:国务院发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年3月1日起实施 现有房产证土地证等继续有效
需登记的不动产权利
  楚天都市报讯 记者陈珂
  昨日,国务院发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下称《条例》)。从日起,不动产统一登记将正式实施。
  记者获悉,湖北省编办已正式批复,在省国土资源厅成立不动产登记局。下一步,全省各地将全面挂牌成立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至于是设在国土部门还是房管部门,目前尚未明确。
  据省国土资源厅介绍,现有房产证、土地证等继续有效,且不设有效期,但权利人可自愿免费换取新证。而从明年3月1日起,所有新申请办理的不动产权属证件,将进行统一登记。
  【上哪登记】
  各地国土局房管局二选一
  根据《条例》,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作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这意味着,从省、市到县(区),登记部门不再强调“对口”。
  所谓不动产,包括房屋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林木所有权等十余项,涉及国土、林业、农业、水利、房管等多个部门。其中与市民关联度最高、登记业务最为繁忙的,是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两项。也就是说,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最有可能设置在国土部门或者房管部门。
  据了解,在湖北省一级层面,不动产登记局将设置在省国土资源厅。接下来,全省各市(州)县(区)将陆续成立不动产登记机构,目前正在进行前期准备工作,至于是设在国土部门还是房管部门,将由各地政府确定。
  根据国务院要求,机构设置必须在明年3月1日前完成。
  【如何登记】
  个人提出申请后30天办结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不是意味着已经办理的房产证、土地证等必须重新办理?“不用,现有权属证明依然有效。”省国土资源厅人士表示,为不增加纳税人的负担,不会强制要求重新登记。如果权利人主动要求重新登记,可以申请办理新证,而且免费。
  但是,明年3月1日起,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都将采用统一登记。
  此前,对于名下有较多不动产的权利人来说,如土地、房产、林地、海域等使用权,此前可能需要在房管、国土、林业等多个部门之间来回跑,以进行确权登记,而未来,只用到一家机构即可全部完成。
  登记不动产,首先需由登记人提出申请、提交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查材料或实地查看后,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流程,与办理房产证基本一致。
  不动产登记四问
  ●谁能查询登记资料?
  《条例》规定,只有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能不能“以人查房”?
  所谓“以人查房”,是指用姓名查询方式,获得他人的房产信息。目前用于房产交易时的房屋信息调查,主要采取向相关部门告知物业地址的方式进行,用以查询房屋产权情况、抵押状况等。实行不动产登记后,短期内也无法实现“以人查房”。
  ●会否泄露个人信息?
  《条例》规定,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另外,不动产登记时,不会记载权利人的职业和身份。
  ●统一登记目的何在?
  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后,个人在全国范围内的不动产信息将全部联网。不少读者因此猜测,这是在为征收房产税做准备。
  对此,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政策专家委员会副主任顾云昌表示,不动产登记是一项基础性工作,与财产性税收的开征还有相当距离,也不会对房地产市场带来直接影响。其最大作用,是国家可以借此摸清房屋、土地“家底”,从而提高房地产及其他宏观政策的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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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年3月1日起实施 现有房产证土地证等继续有效
日 08:24 来源:楚天都市报
原标题:国务院发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年3月1日起实施 现有房产证土地证等继续有效
需登记的不动产权利
  楚天都市报讯 记者陈珂
  昨日,国务院发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下称《条例》)。从日起,不动产统一登记将正式实施。
  记者获悉,湖北省编办已正式批复,在省国土资源厅成立不动产登记局。下一步,全省各地将全面挂牌成立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至于是设在国土部门还是房管部门,目前尚未明确。
  据省国土资源厅介绍,现有房产证、土地证等继续有效,且不设有效期,但权利人可自愿免费换取新证。而从明年3月1日起,所有新申请办理的不动产权属证件,将进行统一登记。
  【上哪登记】
  各地国土局房管局二选一
  根据《条例》,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作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这意味着,从省、市到县(区),登记部门不再强调“对口”。
  所谓不动产,包括房屋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林木所有权等十余项,涉及国土、林业、农业、水利、房管等多个部门。其中与市民关联度最高、登记业务最为繁忙的,是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两项。也就是说,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最有可能设置在国土部门或者房管部门。
  据了解,在湖北省一级层面,不动产登记局将设置在省国土资源厅。接下来,全省各市(州)县(区)将陆续成立不动产登记机构,目前正在进行前期准备工作,至于是设在国土部门还是房管部门,将由各地政府确定。
  根据国务院要求,机构设置必须在明年3月1日前完成。
  【如何登记】
  个人提出申请后30天办结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不是意味着已经办理的房产证、土地证等必须重新办理?“不用,现有权属证明依然有效。”省国土资源厅人士表示,为不增加纳税人的负担,不会强制要求重新登记。如果权利人主动要求重新登记,可以申请办理新证,而且免费。
  但是,明年3月1日起,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都将采用统一登记。
  此前,对于名下有较多不动产的权利人来说,如土地、房产、林地、海域等使用权,此前可能需要在房管、国土、林业等多个部门之间来回跑,以进行确权登记,而未来,只用到一家机构即可全部完成。
  登记不动产,首先需由登记人提出申请、提交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查材料或实地查看后,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流程,与办理房产证基本一致。
  不动产登记四问
  ●谁能查询登记资料?
  《条例》规定,只有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能不能“以人查房”?
  所谓“以人查房”,是指用姓名查询方式,获得他人的房产信息。目前用于房产交易时的房屋信息调查,主要采取向相关部门告知物业地址的方式进行,用以查询房屋产权情况、抵押状况等。实行不动产登记后,短期内也无法实现“以人查房”。
  ●会否泄露个人信息?
  《条例》规定,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另外,不动产登记时,不会记载权利人的职业和身份。
  ●统一登记目的何在?
  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后,个人在全国范围内的不动产信息将全部联网。不少读者因此猜测,这是在为征收房产税做准备。
  对此,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政策专家委员会副主任顾云昌表示,不动产登记是一项基础性工作,与财产性税收的开征还有相当距离,也不会对房地产市场带来直接影响。其最大作用,是国家可以借此摸清房屋、土地“家底”,从而提高房地产及其他宏观政策的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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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原房产证仍有效
23:05:55中国经济网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昨天,国土资源部正式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明确产权未发生变更、转移的,原来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可以不更换新证书。实施细则已于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对于老百姓来说,最关心的一个问题是,不动产登记后,之前的房产证等证书是否依然有效?是否需要立即申请更换呢?
   
对此,《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05条明确规定:“本实施细则施行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不动产权利未发生变更、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简单来说,就是在产权未变更、转移的情况下,可以一直持有旧证书,老百姓不用着急去换新证。
   
如何进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呢?《实施细则》规定: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专家还表示,如果当事人不申请,登记机构不会主动或强制登记。
    三类主体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关于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问题,《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提出,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并把查询主体限定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而这三类主体
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范围也不一样。
   
根据细则,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依照本条规定办理。
   
专家表示,将查询主体限制在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这意味着不是任何人不需要任何条件就可以随意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如何才能进行查询呢?根据实施细则,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查询申请书;查询目的的说明;申请人的身份材料;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证实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他人代为查询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权利人查询其不动产登记资料无需提供查询目的的说明。有关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工作人员的工作证。
    小区内道路绿地登记为业主共有
   
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业主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时,能否也对此进行登记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提出,包括道路、绿地以及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可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
   
在去年3月份发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相关条款要求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当事人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
   
虽然征求意见稿中提到这些建筑共有部分应当实施登记,但并未明确具体的登记方式。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该登记在谁的名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对此进行了明确。根据实施细则,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依法一并转让。
    今年重点开始落地基层
   
国土资源部昨天正式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细则明确产权未变更、转移,原证可不换。实施细则已于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实施细则包括登记程序、类型、形式在内共计108条。这意味着,2016年不动产登记制度工作重点开始落地基层。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实施,酝酿八年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开始进入实质性进展。同年3月底,国务院法制办对外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具体实施细则已形成草案,分别就不动产登记机构、类型、程序等内容逐一细化。
   
对于老百姓来说,最关心的一个问题是,不动产登记后,之前的房产证等证书是否依然有效?是否需要立即申请更换呢?
   
对此,《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05条明确规定:“本实施细则施行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不动产权利未发生变更、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简单来说,就是在产权未变更、转移的情况下,可以一直持有旧证书,老百姓不用着急去换新证。
   
如何进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呢?《实施细则》规定: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专家还表示,如果当事人不申请,登记机构不会主动或强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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