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 股票对股票的处理是怎样的

离婚时股票如何分割?
离婚时股票如何分割?
分割夫妻共有的股票时,有二个概念应该分清。
1、股市总值,是指目前截止打印时止,根据市价,拟查股票账号内所有股票的市场价值的总和。
2、资金余额,即拟查股票账户所依托的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余额数目。
应注意,在计算对方应分的股票账户总额时,应将当前股票总市值与当前资金账户内的数额相加累计得出的就是应分的股票价值。比如,经调查,男方婚后在股市内共有十二支股票截止打印对账单止,十二支股票总市值为33万元;而资金账户内尚有2万元现金,男方股票账号内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总资金额应为33万加2万即35万元。
由于股票所代表市场价值的不确定性,它不能以其票面价值作为计算的依据,具体可由当事人协商市场价格。若协商不成,可由双方确定一个分割的时间点,确定在这一时间点上的股票价格,作为确定股价和分割的依据。
离婚协议中,当事人一般只会笼统地约定一方名下股票的总市值,这样,如果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而另一方再起诉到法院,由于不知对方的具体股市信息,查询起来就会比较麻烦和困难。因此,在离婚协议时,如果写明股东代码、账号,以及在何证券交易所开户,将会大大省去不必要的麻烦。
另外,现实中常常有请他人代为炒股即代为持有股票的情况,即夫妻一方用共同财产炒股,但不是以自己的名子开户,而是借他人的名义,在他人账号下用夫妻双方共有的资金进行股票炒作。很多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注意到这一点,并明确约定这部分股金为共同财产。但是,这样的约定不能被法院直接采纳,如果代持人不承认代炒关系或户头借用关系,或对代持的资金数额、股票种类有异议,法院将很难支持夫妻一方的要求。因此,在离婚协议中,可制订必要的条款让代持人签字,甚至另行制订一个关于股票情况的协议由三方签字,是完全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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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关于夫妻离婚时的股权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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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财产分割,股权分割是最复杂的问题。它既不能被简单地划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与另一方毫无关系;也不会统统都视作夫妻共同财产,由二人平分。夫或妻持有的股权是个人股权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还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股东是经过工商登记的实际股东还是隐名股东,股权(或股票)转让是否受到限制,公司的股权结构及章程规定情况,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等等都会影响到最终的股权处理结果。常见的股权处理办法归纳如下:
  一、股权属个人财产,只分收益不分股权。
  用个人婚前财产或者婚后约定归个人所有的财产投资的股权,属于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这部分股权本身属于个人财产,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此产生的收益,比如公司的利润分红,股价上涨抛售增值的部分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参见《最高人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例如,男方与女方2006年结婚,男方2004年出资30万入股某公司,占股比例为50%。这50%的股权便是男方的个人财产,但最近二年以来,该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30万(2007年)、40万(2008年),那么男方由此获得的股权收益15万、20万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均分。
  二、股权属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视股份公司还是有限公司而采取不同办法
  (一)对股份公司的股票以直接平均分割为基本原则
  由于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与有限公司不同,不存在内部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票,如果双方没有另行协商一致,一般以平均分配为原则。(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5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比如,上市公司精伦电子日发出公告称,由于第五大股东滔与妻子习梅已经办理离婚手续,刘起滔将其持有的精伦电子2300.58万股中的一半,即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8%)无偿转让给习梅。经过这样的分割之后,刘起滔与习梅并列精伦电子第五大股东。
  (二)有限公司的夫妻共同股权的多种处理办法
  由于有限公司兼具有人合性与资合性的特征,处理夫妻共同股权既要尊重内部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又要考虑到股东人数少规模小,判决让不懂经营的夫或妻股东另一方直接获得一半股权可能会破坏公司的经营稳定和长期发展,因此视实际情况不同而采取多种形式的共同财产处理办法。实践中,夫妻共同财产表现为有限公司股权的主要有三种情况:1、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投资,双方各占一定的出资比例,股东仅为夫妻二人的夫妻公司。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或妻一方名义与他人合股投资。3、夫妻双方与他人合股投资。下面对这三种情况分别作出分析。
  1、对夫妻公司的股权分割
  对股东仅为夫妻二人的公司,夫妻各方工商登记的持股比例可能不一定是各50%,但经过离婚分割往往会使双方的持股比例相同。这是呢?这里我们举一例来说明:男方与女方婚后注册某有限公司,男方占80%,女方占20%,无论男方的80%还是女方的20%股权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因而离婚时男方得80%的一半以及20%的一半,即50%,女方也是如此。
  解决了股权分配比例问题后,接下来的问题便是谁来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1)如果夫妻双方均有经营能力,不因离婚而影响共同经营,可保持企业整体不变,直接分割股权,双方各持股50%,共同经营,二人由过去的夫妻关系变为现在的合作搭档。(2)如果夫妻公司中一方离婚前仅是挂名不参与经营也无经营能力,双方离婚后可将公司股权全部部分归有经营能力的一方所有,另一方可给对方按公司的资产评估情况进行补偿,公司变更为一人有限公司。(3)如果双方都主张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夫妻又不愿意共同经营,可以采取竞价补偿的办法,让补偿出价高的一方成为唯一股东,公司变更为一人有限公司。(4)如果双方都不愿意经营企业,应当先将公司进行清算解散,二人直接分配公司最后剩余财产。
  2、以夫或妻一方名义与他人投资成立公司,夫妻股权如何分割
  这种形式的有限公司,由于涉及第三人,关系较为复杂,好在法律依据比较明确,处理时可直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进行:&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依据上述规定,在被分割的夫妻共同股权购买顺序上,其他股东优先于该股东的配偶,这是毫无疑问的。另外需要明确的是,夫妻中股东一方也应当优先于其他股东。比如男方与丙、丁三人投资成立的某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分别是男方40%、乙30%、丙30%,现男方与女方决定离婚,对这40%的夫妻共同股权双方决定各分一半,因为女方过去不是股东,对这20%股权不能直接分配给女方,经评估和协商一致这20%的股权价值为40万,如果男方愿意购买,则男方给女方40万补偿。如果男方无购买意向但丙或丁愿意,则由丙或丁购买并支付女方40万。如果男方及丙、丁都不愿购买,则女方取得该公司股东身份,占股20%。
  3、夫妻双方共同与他人投资形成的股权分割
  这种情况下由于夫妻本来都是股东,既不存在向股东之外第三人转让股权问题,也不存在一方退出而变更公司问题,分割时只需按照婚姻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原则对夫妻共有股权在二人之间进行公平分割。一方如果不愿意继续经营主张退出公司的,另一方或者其他股东均可购买并予以折价补偿。
  三、夫妻协商一致将共同股权转至未成年子女名下是否有效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特殊的夫妻共同股权处理办法:夫妻离婚时把股权当作房产或存款来处理,双方决定将这部分财产划转至其未成年子女名下,在其子女成年以前,该股权交给夫妻一方托管,由其父或母代行股东权利。此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呢?回答这个问题,需要从两个方面来考虑:首先,对该股权的划转,除夫妻双方协商一致以外,应当征得有限公司其他股东同意,尊重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注:如果持有的是股份公司股票,无需考虑此问题。)其次,未成年人当股东是否合法。《公》没有对股东的行为能力作明确要求,不过笔者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行为能力人当股东并不违法。《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股东资格既然可以继承,应该也可以赠予。对于《公司法》中提到的&合法继承人&,并未规定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因此未成年人也可以受让股份。另外,实践中已有众多的未成年人股东存在并获得了认可,像沸沸扬扬的北京银行&娃娃股东&事件,上海法院首次判决娃娃股东持股合法,重庆市工商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意见》明确规定:&除一人有限责任,经法定代理人书面同意,允许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允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继承、接受赠与成为公司股东。&看来,未成年人股东的合法地位从法律上已经得到了确认。因此,夫妻协商一致将股权转至未成年人名下只要尊重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也应该认为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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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潇湘晨报]
记者曾永红实习生师飞长沙报道
今年来,股市持续升温,5月27日上证指数收于4941.71点,上涨30.82点,涨幅0.63%,市民股市淘金的热情有增无减。
“90后”小鲜肉入市,白领上班查看股市行情,各路“股神”登台亮相……与股票有关的新闻层出不穷。有一个问题不可避免地摆在了股民面前:在婚姻亮起红灯的家庭分割财产时,账户里的股票应该怎么分?5月27日,记者梳理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上2014年、2015年湖南省内20份涉及到股票分割的离婚纠纷法院裁判文书,或许对一些股民有借鉴意义。
案例一 女方得股票一半补偿金
一份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做出的二审判决书显示,在上诉人曹某与被上诉人梁某的离婚纠纷中,一审法院对曹某名下股票进行分割,法院判决股票和账户资产归曹某所有,由曹某补偿梁某股票市值的一半。长沙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一审过程中,曹某称其在证券公司的股票是卖掉一处房产(事后法院查明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后用房款购买,这笔资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梁某认为曹某在婚姻中有过错,且有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当不分或少分。在诉讼过程中,经询问梁某关于曹某在证券公司的股票如何处置,梁某表示自己要求分得现金补偿。
对于曹某名下的股票,原审法院按照公平合理方便生活的原则予以分割:曹某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账户下的资产,梁某、曹某各分得50%。考虑到股票的实际操作情况,该资金账户中的股票和资金余额应当归曹某所有,由曹某另补偿75万元给梁某(曹某名下的股票总市值约150万元)。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该部分财产的分割并未提出异议,原审法院的做法无显失公平的情形。
记者梳理发现,在20份离婚纠纷法院裁判文书中,男女双方平分股票的案件占到接近一半。
案例二 按离婚协议分割股票
在20份裁判文书中,人民法院以双方约定作为财产分割依据的比例也很高。一份2015年由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二审判决,以离婚协议为依据,对财产进行了分割。
法院查明,原告周某与被告徐某上中学时相识,后双方自愿建立恋爱关系,1995年双方登记结婚,育有一儿一女。周某与徐某婚后的主要生活来源为周某在外的工作收入,徐某则以在家打理家务及管理周某的经济收入为主。
由于周某与徐某长期分居及双方的性格差异等原因,造成夫妻常为家庭琐事及小孩教育问题发生矛盾,最后导致矛盾不可调和。2011年,徐某与周某协议离婚,双方对此前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进行了清算和分配。根据两人在2011年的约定,夫妻对股票也进行了分割,其中周某分得股票12.1万元,徐某分得股票12.5万元。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在财产分割问题上,采用了周某与徐某在2011年的离婚协议内容,周某和徐某按离婚协议分割了股票。
案例三 股票数额为0未获支持
有两份判决书显示,要么因原告的证据不足,要么经法院调查发现股票数额为0,均未对股票进行分割。
2014年8月,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吴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吴某要求法院判决与被告王某离婚,并要求分割被告存于某公司的集资款及利息。被告王某进行了抗辩,并提供了多份证据,其中包括银行证券买入、基金认购委托单复印件,上列委托单体现原告炒股的金额为17万元,拟证明原告炒股的事实。
后经法院查询,原告在中信建投证券公司的股票资金余额为0,无个人理财产品。
另一案件与上述案件有相似之处。2014年,江某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起诉张某,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在庭审中提交了夫妻共同财产明细,其中包括两处房产和江某购买的价值10.16万元的股票。
判决书显示,因缺乏证据,张某要求分得股票的请求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婚前买的股票离婚时如何分割?
离婚时股票如何分割?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朱波杰律师婚姻家事团队对此进行了分析。
对于股票这种财产表现形式,婚后买入的股票,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情况的争议性较小。对于婚前买入的股票,离婚时如何分割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一、如果是婚前买入的股票自始至终没有操作,仅仅依靠大盘走势而为,此种情况属于夫妻一方个人婚前财产的自然增值,当属于个人财产。
二、现实中股票这种特殊的财产形式,不进行操作的可能性极少,这就无形中花费了个人的时间精力,而又因为婚姻关系的人身属性,炒股是花精力去经营的行为,由此带来的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时,除去个人先前投入的原始股金外,其他收益归属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为妥。
三、至于遇到婚后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在股票操作中无法区分盈亏收益等情况,离婚时,主张为婚前个人财产的配偶一方应举证予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即:无相反证据证明为婚前个人财产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记者曾永红实习生师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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