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不做内销只出口,需要办理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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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产品转内销 无须重复检测
  南都讯 南方日报记者 郑春峰 胡键 昨日,广东省政府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北京签署了《关于共同建设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加快推进广东外经贸发展方式转变合作备忘录》。这是继今年3月、5月省政府分别与商务部、海关总署签署合作协议之后,我省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又一重大举措。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省委书记汪洋出席签约仪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党组书记支树平,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朱小丹分别代表双方签署《合作备忘录》并致辞。
  签约仪式前,汪洋会见了支树平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领导。汪洋指出,加快建设“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符合国家“十二五”主题和主线要求,是广东“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一项重要举措。这次局省签署《合作备忘录》,在推进企业监管结果互认、支持企业转型升级等七个方面实现重大突破,合作备忘录的签署和实施,必将对广东外经贸及经济社会转型发挥重要的推动作用。
  根据合作备忘录,局省双方将在提高示范区通关效率、支持示范区企业转型发展、支持外商投资和加工贸易企业扩大内销、建设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公共检测技术服务平台、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加快广东国际会展业发展等七个方面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先行先试。昨日,省外经贸厅厅长梁耀文对这七个方面进行详细解读。
  七大亮点
  认可企业转型前的检验检疫资质
  「亮点」支持示范区来料加工企业就地不停产转型,认可企业转型前已获得的检验检疫注册登记、备案、分类管理、绿色通道等资质并实行快速转换;认可企业转型前获得的产品检验检测报告、备案书、确认书等监管证明文件并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维持企业转型前获得的收费段结资格。
  「解读」梁耀文介绍,非法人来料加工企业就地不停产转型,是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其主要特征是投资方在注销来料加工企业前先行设立转型的三资企业,并在一段时间内出现原来料加工企业与三资企业“一址两厂”并存情况。按照现行有关工作规定,新企业必须重新申请办理有关检验检疫注册、登记或备案手续,重新申请办理相关产品检验检测报告、备案书、确认书等监管证明文件等。“国家质检总局提出了认可原有资格资质并实行快速转换和变更的措施,为来料加工企业就地不停产转型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梁耀文说。
  进口不作价设备 备案审批时间缩短
  「亮点」对于办理解除海关监管手续的进口不作价设备,优先受理申请、审批和安排检验鉴定工作,开设专用通道,将旧机电产品备案审批时间由规定的20个工作日以内缩短至10个工作日以内,加快企业不停产转型升级速度。
  「解读」梁耀文解释,非法人来料加工企业在不停产转型工作中,对于进口不作价旧机电设备,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办理旧机电产品备案和有关检验鉴定手
  企业产品“内外”监管结果互认
  续,并凭相关文件申请海关解除监管手续。企业不同程度地遇到了备案和检验鉴定周期长的问题。对此,国家质检总局将备案审批时间缩至10个工作日以内。
  「亮点」支持示范区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扩大内销,对加工贸易产品转内销的企业,实行检验检疫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卫生备案、出口免验、分类管理合格评定制度与质量技术监督生产许可证制度,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审查工作的对接和结果认可,避免重复审查、重复检测;加强检验检疫机构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加工贸易企业日常监管工作的衔接,相互认可在检验标准一致基础上的对内外销产品实施的抽查检验、质量管理体系检查等日常监管结果,除补充未覆盖项目外,原则上不重复检验和检查。
  「解读」梁耀文说,目前,国内销售产品的生产环节质量监管由质监部门负责,出口产品质量监管由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而加工贸易企业在转型升级后,其产品即可内销又可出口,但按照相关法律,外销企业产品进入国内市场销售前,仍然必须获得相关资质资格。与此同时,企业在生产内外销产品过程中仍然需接受检验检疫和质监部门分别对出口和内销产品实施的监督检查。国家质检总局此次提出在企业资质资格认定和日常监管结果两个方面实行检验检疫和质监部门互认,进一步减少和避免重复审查、重复检测,减轻企业负担。
  延长加工贸易企业 转内销便利措施期限
  「亮点」延长《关于同意为广东省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产品出口转内销办理国内市场准入手续提供便利措施的批复》(国质检监函〔号)执行期限至日,优先办理加工贸易产品转内销生产许可证手续,帮助企业缩短获证时间。
  「解读」梁耀文介绍,按照规定,有关产品进入国内市场销售,其生产企业必须获得生产许可证,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并加贴标志。为进一步支持和鼓励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扩大内销,国家质检总局于日印发了上述202号文,提出了6项具体措施,为加工贸易企业办理产品转内销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提供便利,执行期限至日止。为进一步推动广东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将该文件执行期限延长至日。
  支持国际会展业发展
  「亮点」支持广东发展现代服务业,将广东作为国际会展业检验检疫管理模式改革试验区,研究制订促进广东国际会展业发展的工作意见,指导驻粤检验检疫机构进一步创新国际会展业展品质量监管机制和服务机制。
  「解读」梁耀文说,目前,广东国际会展业发展正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为此,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将广东作为国际会展业检验检疫管理模式改革的试验区,重点在创新国际会展业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创新检验检疫服务体系、扩大国际会展商品内销等方面提出工作措施。
  简化强制性产品 认证办理程序
  「亮点」简化工作程序,对示范区加工贸易企业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企业可在办理货物入境报检手续时一并提交相关资料直接办理《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解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于“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企业需申请办理《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方可进口。
  梁耀文说,由于加工贸易的特点,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大量进口相关零部件,为此也需在每次办理进口报检手续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有关手续。针对这一问题,国家质检总局将进口报检与《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办理手续合并,简化工作流程,减轻企业负担。
  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亮点」支持广东建设生物材料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改革试点园区,研究出台配套政策,给予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材料、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实施分批核销、出境实行口岸备案放行等便利措施。
  「解读」梁耀文介绍,近年来广州市生物产业取得了长足发展,由此带来生物材料出入境需求也大大增长。但由于生物材料的特殊性,其对通关验放时限要求非常高,目前企业反映突出的问题就是由于曲折的物流运输过程或通关周期过长造成生物材料变性甚至失活。为此,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将广东作为建设生物材料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改革试点园区,给予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材料、实施分批核销、出境实行口岸备案放行等便利措施,全力促进广东发展生物产业。
  南方日报记者吴哲 通讯员岳贸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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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未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不再需要办理QS证
福建检验检疫局与福建省食药局共签合作备忘录
  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支毅隆(右一)与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贾科(左一)共同签订备忘录,双方领导和处室负责人共同见证。
  本报讯 (记者朱建军)9月17日下午,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支毅隆与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贾科共同签署《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合作共同保障食品安全合作备忘录》。未来双方将就食品安全监管、检测、信息等领域开展合作与共享,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更好地服务企业、方便企业。根据备忘录,未来福建对产品全部出口的食品生产企业,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再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QS证),由检验检疫部门直接实施备案并进行监督管理。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贾科局长首先发言即表示,这是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去年年底新组建以来,与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签订的首个备忘录,对未来两局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深度合作,充满信心和期待。另悉,尽管新组建的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汇集质监、工商、卫生部门的食品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环节和该局原保健食品监管为一身,本次合作备忘录的签订完善了食品进出口领域和国内生产经营领域食品安全监管链条,但该局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上依然与农业、公安等部门存在业务交叉。
  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支毅隆局长认为,双方共同加强食品安全事中事后监管,拓展各自监管领域,完善监管链条,弥补监管真空,畅通监管渠道,提升监管能力,形成监管合力,方便生产经营者简化审批程序,现在我们有了平台和内容,期待就是未来双方共同努力去落实。
  根据备忘录,双方在食品加工和流通环节领域,互相采信准入审核结果,双方对产品既出口又内销的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准入审核时,可直接采信审核结果或验证后采信。对产品全部出口的食品生产企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再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由检验检疫部门直接实施备案并进行监督管理。实现监管结果互用,共同构建从生产环节至市场销售环节的全过程无缝监管体系。同时,加强日常监管协作,联合对生产企业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联合开展流通环节检查,联合处理不合格进口食品。
  备忘录还明确,双方充分利用对方检测资源优势,加强食品安全检测与研究合作,实现检测资源互补。加强技术交流,共同提高检测技术水平。双方联合开展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研究,共同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同时,双方共享信息资源,实现法规标准信息共享,检测信息共享,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双方交换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执法检测等结果和质量安全状况分析等信息,共同开展风险分析,加强企业准入许可、日常监管、行政处罚、产品检测等环节收集的企业信用信息的交流。
  此外,双方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作工作组和日常沟通联系制度,联合处置食品安全事件,建立案件协查和移送机制,及时移交属于对方监管的投诉举报和违法违规案件,密切协助对方开展调查取证,及时通报相关违法违规企业查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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