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之间签的私人房屋买卖合同样本是否有效

夫妻一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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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上非产权人本人签字有效吗?
  业主提问:
  朱先生来电咨询,日,朱先生通过中介公司与张某就房屋买卖合同达成一致,双方约定朱先生购买张某母亲的房屋,当天朱先生在合同上签字,张某称将合同带回家中由母亲签字后交给朱先生。
  朱先生向中介公司缴纳了佣金,向张某支付了部分房款,后张某母亲称非本人签字拒绝履行合同。故朱先生找到中介公司要求退回佣金,并赔偿因房价上涨的损失。
  中介公司称,张某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存在欺骗行为,中介公司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给朱某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张某承担,不同意退还佣金。朱先生想问中介公司是否应该退还佣金并赔偿损失?
  律师解答:
  中介公司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居间人,负有对房屋权属状况、订约人订约能力等事项的调查并如实报告义务。中介公司未尽到基本审查、注意义务,对于朱先生最终购房目的无法实现,存在一定过错。
  因房屋买卖合同上非产权人本人,所以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中介公司并未促成合同成立,朱先生有权要求中介公司返还服务佣金。
  因房屋价格增长,朱先生再行购置同等房屋所产生的差价损失,中介公司在其应当承担的过错责任范围内亦应予以赔偿。
  责任编辑:
  刘汉文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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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私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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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同内容无违法内容,合同可以有效。但是合同不能起到证明所有权变更的作用,只能双方在成买卖关系。房屋属于不动产,按物权法规定,只有产权登记才是认定产权归属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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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不想卖了,买家不同意,给买家退款和赔偿损失,买家不同意,非要买这房子,说不卖告我诈骗,怎么解决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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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说的情况不构成诈骗,只是民事纠纷,可以要求房屋所有权人解除合同即可
买卖双方私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需要拿去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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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想达成的效果是什么?公证一般就是加强效力但是对方如果要违约,驷马难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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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律咨询买卖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但买方非本人签字,签字人也没有得到授权委托,后来房屋依合同过户给了买方。  
请问大家:这份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现卖方反悔,想收回房屋,其请求能得到吗?先谢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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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常来说,没有得到追认,怎么可能有效??    不过办过户时候怎么办出来的??可以从这点入手,争一个善意第三人试试看。
  都过户给真正的买方了还想主张合同无效,明显违背诚实信用,从上文表述中可以看出卖方一切都是自愿的,没有任何借口反悔,想要回房屋没有任何希望!
  向房产登记部门申请撤销过户登记。  如不成,可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本人认为此房屋买卖合同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是无效的,卖方可请求返还房屋,有过错一方应赔偿对方的损失。
  要看具体情况才能判断善意与否。
  对,看实际情况才能下结论,不能一概而论
谢谢大家的回复!  
现实中的真实情况是:  
“卖方”是一个80多岁的老太,文盲(连自己的名字都不会写),精神健康状况不佳;“买方”是其女儿。  
10年前,老太购买了单位一套公房,当时的8000元房款是女儿所出,但房产证写的是老太的名字。  
1年多前,女儿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将该套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合同上写明房款是7万元。因女儿认为该套房屋系自己出资,本就该属于自己,现在是“物归原主”,所以也根本未付房款。  据查,合同上老太的手印是其自己所按;但老太的名字和作为“买方”的女儿的名字系他人代填(因女儿在外地,可能是花钱请的房产局的人填的,但没有授权委托),且女儿也承认其名字不是自己所签。  
现和老太一起生活一年多的儿子因和女儿就赡养老太的问题多次发生纠纷,遂决定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帮老太要回房屋,理由之一就是合同上作为“买方”的女儿名字不是其自己所签,该合同应无效。  
另外儿子的理由就是老太应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合同无效。但依此理由,若对老太一年多前的精神健康状况进行鉴定,因老太不属于重度痴呆的情况,所以存在一定风险,不一定能鉴定和认定得起老太在一年多前就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另儿子只想收回房屋,不想索要“房款”。  
何去何从,请大家继续指点迷津!呵呵。
  老太打赢官司的可能性很大。  这里面买方过错很多,明知对方不是产权所有人,无委托书,还直接买卖,要定为善意第三人可能性很低。  要得到房子,条件之一就是买方是善意第三人,我认为买方算不上善意第三人。
  补充,刚才没看清楚  既然手印是老太的,那买方还有一争。
  据查,合同上老太的手印是其自己所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有效的。
  80多岁的老太,就看法院认不认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了
我想请问下大家,这个案子可不可以走另外一条思路?即:以该房屋买卖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实和合同目的违法而请求法院认定其无效。理由:    
1、此房屋买卖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实。    
女儿认为房屋是“物归原主”,签买卖合同只是为了实现“过户”目的,且一直以来她根本也未付过所谓“房款”。这都说明这不是一个真实的买卖合同。既如此,意思表示不真实,就应认定无效。    
2、该合同的目的违反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关于子女不得擅自改变老年人房屋产权关系的强制性规定,也应被认定为无效。    
这样的理由能否成立呢?因为儿子这方想避开对老太签约时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的风险(其实鉴定民事行为能力也只是达到以签约主体不合格为由认定合同无效的思路之一)。但一个合同有效与否,是否可从主体、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及目的的合法性这三个方面来认定呢?即只要有一个条件不符合,合同就应无效。    
望大家赐教!  
  第二条肯定行不通,这里不存在擅自的情况,老太太自己在合同上印了手印.  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试试,要看老太太当时是否了解女儿过户时不准备付款的.
  买卖合同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如果楼主现在想推翻合同,必须举出证据,上面提到的几点,个人认为站不住脚。    第一,虽然不是女儿的签字,但女儿事后追认可不可以。    第二,儿子现在也不是什么法定代表人。先理清这其中的区别和关系再说吧。    第三,所谓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呵呵,你凭什么推定女儿当时就不想给钱。虽然后来没有实际付款,那也是合同项下的债务,能对抗合同效力吗?    第四,所谓的限制行为能力这一说,你不能说人家八十岁了就必然老年痴呆了。除非你现在能拿出来一年前的病史证明,否则你现在做了鉴定啥的,只能对你更不利。    还是放弃拿回房产的想法吧。
根据楼主所说,买方未付过所谓“房款”,是否可以考虑一下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案件的一方是老太,首先无法证明当时的老太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现在除非发生老太的权利受到侵害,其他人不能代位起诉的。
  总体感觉是家庭赡养纠纷引起的一系列关于日后继承的问题。像该类型的案子,我觉得重在亲人之间的友好协商,毕竟还是亲人,以和为贵啊。非得对簿公堂,我也谈这合同的看法。  一、以合同书上女儿的名字系他人代填为由主张其合同无效,如前所述,事后得到女儿的追认,该理由不成立,会不予支持。  二、有证据证明老人签订合同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主张合同无效,估计举证比较难。  三、是否有可撤销合同的理由?如签订合同时显失公平等等。  四、做合同有效的法子,你也可主张该女儿付房款及逾期利息。经催告其未在合理期内付房款,才可如楼上所述,主张解除合同了。  五、你还可从该房性质上想想,既然是公房,是否带有老人人身属性性质?
  主体:都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女儿的签名可以事后追认的,老人有按指印的。  意思表示:没有证据显示意思表示不真实,老人并不能证明当时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合同内容及目的的合法性:房屋买卖是合法的,也没证据证明女儿有什么非法目的,即使她至今没付房款,但是不代表有非法目的。    总言而知,合同是有效的。
  我朋友在辽宁营口市魬鱼区工商管理局举报本溪中绿传销,可是工商局的接待人员竟然说做传销可以赚钱,你不做可以回家。对此无语。辽宁公布的举报电话,拨打,通了,立刻挂掉。为什么传销如此泛滥?????跟这有关吗?希望哪个志愿者能帮帮我朋友
  本人认为:  可以按女儿没有按合同要求执行合同,申请合同撤消.  是合同撤消,而不是无效.
  这个事在司法实践中很简单的,没有你们讨论的那麽复杂。  首先合同是有效的,以无效或撤销主张不会得到结果的。最好结果就是按青蛙的郁闷的法子第4条入手,先以房款主张权利,如果她拒绝履行相应义务,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这里有几个问题:第一,10年前的房款是8千还是8万?都是女儿付的吗?如果全部房款都她女儿所付,那她可以申请要回房屋的。第二,合同上是写7万卖给女儿的吗?如果是你可以请评估中介对房屋进行评估,这可以说明合同的不公平,申请判定合同无效。第三,现在老太的思维还清晰吗?如果可以生活自理,头脑还清晰,以她的名义上诉胜率更大。
大家可能没有注意一个问题,就是这个合同是一年多以前签的,已经过了除斥期间,所以主张撤消合同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综合以上意见,合同应当是合法有效的。
  楼主应该来说明下更细的情况才对我们的分析更透彻
<span class="count" title="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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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冒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如何认定购房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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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冒名签订的合同2009年12月林某在中介的介绍下欲购买业主王某及其妻王太的一套房产,双方谈好价钱等事宜后准备签署合同。日签合同时,买方林某如约而至,业主王某称其妻子王太在外地签署不了合同,由王太的亲弟郭某先代王太签署合同,过几天再由王太补签,并当场打电话给王太确认此事。林某和中介方听到王太的确认电话后认为没有问题,于是林某与王某及王太的弟弟郭某签署了《房产买卖合同》,而卖方落款名也仍然为王某及王太的名字,于是当天王某收走了3万元整。日,王太找上中介,说王某签的《房产买卖合同》无效,是他人冒签的合同,且其不知她丈夫要卖房,并表示是中介方串通买家及其丈夫在卖她的房产,侵犯了她的利益,要求中介跟买方解除《房产买卖合同》及关于房屋的所有合同。最后买方和中介方因没有任何证明王太是同意卖房的,无奈之下撤销了《房产买卖合同》。如何认定购房合同的效力本案中的房产买卖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经成立但是不完全具备法律所要求的效力要件,因此其效力是否发生还有待进一步确定的合同。首先,本案中的郭某不是房产所有人也不是有权代理,故其代为签署的合同在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人的授权或追认时并不生效。其次,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同共有的财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的房屋为王某及王太共有,故作为房产共有人之一的王太,只要其本人没有签署合同且拒不追认郭某所签合同,则此合同无效。当然,此时如果买方能证明本案合同签署时王太同意卖房,则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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