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下建培训学校续费通知单单后被迁有培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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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电网建设项目征迁补偿及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榕政综[2008]14号
颁布时间:&&发文单位:福州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福州市电网建设项目征迁补偿及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十三届政府2007年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
福州市电网建设项目征迁补偿及考核奖励办法
  根据《福建省电网建设若干规定》(闽政综〔2006〕31号)、《福州市电网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综〔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变电站征迁补偿和架空线路走廊补偿
  变电站征迁补偿和架空线路走廊补偿由输变电建设单位出资,委托市省重点项目征地拆迁指挥部或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⒈补偿金使用范围变电站征迁补偿用于变电站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征地费(不含报批规费)、拆迁安置费。架空线路走廊补偿包括塔基占地补偿、架线过程跨越房屋、地面物损坏赔偿以及走廊下方林木砍伐补偿等,但不包括因安全距离不满足要求需拆迁民房或需封闭矿山等的专项补超。
  ⒉变电站供地方式和征迁标准⑴在福州各县(市)区建设的各电压等级的变电站,供地方式采用行政划拨方式;⑵征地标准按站址所在地当年的片区征地补偿标准执行;⑶房屋拆迁安置标准按当地房屋拆迁安置标准执行。
  ⒊架空线路走廊补偿标准⑴福州市区、福清市、长乐市:
  110KV架空线路走廊按3.5万元/公里标准补偿,220KV架空线路走廊按4.5万元/公里标准补偿500KV架空线路走廊按5万元/公里标准补偿。
  ⑵闽侯县、连江县、罗源县、闽清县:
  110KV架空线路走廊按3万元/公里标准补偿,220KV架空线路走廊按4万元/公里标准补偿,500KV架空线路走廊按4.5万元/公里标准补偿。
  ⑶永泰县、平潭县:
  110KV架空线路走廊按2.5万元/公里标准补偿,220KV架空线路走廊按3.5万元/公里标准补偿,500KV架空线路走廊按4万元/公里标准补偿。
  二、考核奖励办法
  1、由市电网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根据福州市电网建设项目征迁工作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对受委托的市省重点项目征地拆迁指挥部或县(市)区政府组织考核,其中:变电站征迁以具备交付建设单位用地作为完成标准;架空线路以全部塔基提交开工和线路架设完工作为完成标准。根据考核结果提出考核意见,报市电网建设指挥部指挥批准后实施。
  2、对按时完成征迁任务的单位,由市电网建设指挥部给予一次性奖励。受奖励的单位可根据工作表现对直接参与电网建设项目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分别给予奖励。电网建设项目奖励资金从福州电业局的项目奖励资金中列支,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①线路工作:500KV线路按2000元/公里标准奖励,220KV线路按1000元/公里标准奖励,110KV线路按500元/公里标准奖励。
  ②变电站征地工作:500KV变电站按4万元/座标准奖励,220KV变电站按2万元/座标准奖励,110KV变电站按1万元/座标准奖励。
  ③变电站扩建引起的征地工作:500KV变电站按2万元/座标准奖励,220KV变电站按1万元/座标准奖励,110KV变电站按0.5万元/座标准奖励。
  3、对不能按时完成征迁任务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列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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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迁补偿物业交楼通知书
来源:深圳新闻网-深圳商报 8:41:00
  衷心地感谢您对华润置地的信任及对华润大冲旧改项目的支持。大冲旧改项目回迁(住宅)出租区(即“大冲新城花园”)已于日取得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详见附图),我们特此通知您:大冲新城花园现已具备交付条件!
  具体预约交付时间以我司寄发的《回迁补偿物业交楼通知书》中载明的时间为准,近期我司将会安排电话及短信通知,敬请留意。
  咨询电话:(75或(91
  华润置地(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房屋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
  华润置地(深圳)有限公司:
  我局已收到你单位大涌新城花园1栋总承包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的下列资料:
  序号备案资料名称提交份数备注1竣工验收备案表壹2竣工验收报告壹原件3燃气主管部门出具的燃气工程验收文件壹原件4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工程验收文件壹5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电梯验收文件壹4部6建筑节能验收文件壹7雷电防护装置验收意见文件壹
  特别提示:
  1.此回执是我局收到你单位所报备案资料的证明,请妥善保管;
  2.根据国务院文件“国发20035号”,竣工验收备案为告知性备案。
  3.申请办理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单位,请在拿到该回执30日内向市住建局提交退款申请材料,逾期市住建局将不予退还该项资金。
  办文查询电话:
  深圳市南山区住建局
  深圳市房屋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
  深圳市房屋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
  华润置地(深圳)有限公司:
  我局已收到你单位大涌新城花园4B标段总承包工程(2栋2A、2B、2C、2D、2E、1D)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的下列资料:
  华润置地(深圳)有限公司:
  我局已收到你单位大涌新城花园4A标段总承包工程(2栋1A、1B、1C、1E、1F)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的下列资料:
  序号备案资料名称提交份数备注1竣工验收备案表壹2竣工验收报告壹原件3燃气主管部门出具的燃气工程验收文件壹原件4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工程验收文件壹5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电梯验收文件贰21台6建筑节能验收文件壹7雷电防护装置验收意见文件壹
  序号备案资料名称提交份数备注1竣工验收备案表壹2竣工验收报告壹原件3燃气主管部门出具的燃气工程验收文件壹原件4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工程验收文件壹5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电梯验收文件叁18台6建筑节能验收文件壹7雷电防护装置验收意见文件壹
  特别提示:
  1.此回执是我局收到你单位所报备案资料的证明,请妥善保管;
  2.根据国务院文件“国发20035号”,竣工验收备案为告知性备案。
  3.申请办理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单位,请在拿到该回执30日内向市住建局提交退款申请材料,逾期市住建局将不予退还该项资金。
  办文查询电话:
  深圳市南山区住建局
  特别提示:
  1.此回执是我局收到你单位所报备案资料的证明,请妥善保管;
  2.根据国务院文件“国发20035号”,竣工验收备案为告知性备案。
  3.申请办理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单位,请在拿到该回执30日内向市住建局提交退款申请材料,逾期市住建局将不予退还该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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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黄河下游防洪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征迁安置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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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省政府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黄河下游防洪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征迁安置工作的通知
有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黄河下游防洪工程是国家172项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之一,涉及我省郑州、开封、新乡、焦作、濮阳、济源6市和巩义、兰考、长垣3个省直管县(市)。为确保工程顺利开工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建设征地补偿和征迁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建设黄河下游防洪工程事关黄河安澜,事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沿黄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征地补偿和征迁安置是工程顺利开展的前提和关键,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有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坚持以人为本,严格执行群众路线,确保征地补偿资金足额到位、被征迁群众妥善安置。
  二、落实责任。黄河下游防洪工程征地补偿和征迁安置工作实行市、县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省政府移民办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业务指导。河南黄河河务局要协调解决征地补偿和征迁安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资金及时筹措到位、工程按时开工建设。有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作为征地补偿和征迁安置工作实施主体,要健全组织,充实力量,明确任务,落实责任。项目法人要主动参与,积极配合。
  三、加强管理。有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征迁机构要与项目法人签订投资任务包干协议,根据批复的移民安置规划做好征地补偿和征迁安置工作。要严格程序,落实政策,公开信息,强化措施,妥善安排被征地群众的生产生活。要确保征迁资金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各级征迁实施机构要按照资金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资金使用和支付工作,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
  四、畅通渠道。有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利用各种媒体宣讲国家有关政策,取得群众理解支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坚持信访工作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信访工作责任。要畅通信访工作渠道,建立健全征迁信访应急处置机制,对群众的合理诉求要及时妥善处理,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对非法上访、闹访行为要依法处置。
  五、强化督查。有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加强对征地补偿和征迁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完善考核评估制度和奖惩制度,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督查力度。增强责任追究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对发现的问题追踪到底、整改到位,严格问责。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主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协办:河南日报报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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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td class="govvaluefont01-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黄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桥山镇虎尾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公开日期&<td class="govvaluefont-07-01
黄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桥山镇虎尾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黄政发〔2014〕28号桥山镇人民政府,政府各工作部门、企事业单位:关于《桥山镇虎尾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政府研究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黄陵县人民政府日桥山镇虎尾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为了加快梨园新区城市化进程,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空间结构布局,适应我县经济社会和城市发展需求,对我县城区规划内的桥山镇虎尾村实施棚户区改造。为提高此项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参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迁与补偿条例》及《黄陵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县城梨园新区征迁土地补偿标准的补充意见》(黄国土资发〔2012〕5号)文件精神,结合虎尾村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改造范围和时间:《黄陵县梨园新区修建性详细规划》中的DK-81和DK-84地块及其上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均属征迁对象,改造工作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二条 本次征迁工作按照以下工作程序进行(一)虎尾村棚户区改造工作在征迁前发布征迁公告,公布征迁范围;(二)被征迁人与征迁人签订房屋征迁安置补偿协议,征迁人给付被征迁人征迁补偿,被征迁人按照协议约定腾空并交付房屋;(三)在规定的征迁期限内,被征迁人拒不签订房屋征迁安置补偿协议,不予搬迁的,由征迁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征迁所需的费用由被征迁人承担。第三条 基本情况:虎尾村位于我镇西区川道,距县城4公里处,全村共有265户954人,全村共有耕地680亩,其中川地600亩,坡台地80亩。因三房建设已经征迁336.9亩,轩辕酒厂征迁75.96亩;现余耕地川地187亩,坡台地80亩。该村老村庄宅基地及巷道占地约150亩,地上建筑物包括平房、窑洞、简易房、厕所等建筑面积约4万平方米,各种树木约1000棵,征迁后公共用地约占70亩,开发用地约占80亩。按照县城新区总体规划,目前已为该村规划安置小区用地48.3亩(不包含在现有宅基地之内),与征迁后开发用地相加,虎尾村可供开发用地约120余亩。第四条 《征迁公告》公布后,被征迁人应停止房屋的买卖、交换、赠予、租赁、调配等;本《方案》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房屋及地面附着物的登记工作,3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被征迁人需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自行搬迁,并将房地产等相关手续交相关部门备档备案。第五条 持有房地产权证及其他有关手续的被征迁人是该房屋的合法所有人,拆除共有产权的房屋补偿费,由共有产权人享有;房屋的用途以房屋产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第六条 在本次征迁范围内有产权纠纷或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被征迁人须在本《方案》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向征迁方提供房产等相关证明,逾期则按正常的征迁程序处理。第七条 以下情况不予补偿安置,由产权所有人自行拆除:(一)违法、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二)在《征迁公告》发布后,擅自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三)抢种、抢栽的农作物树木或超过林业部门规定最高种植密度标准的插栽树木、青苗等;(四)擅自改变土地和房屋用途的。第八条 在征迁土地公告时,被征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按规定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迁土地公告时,被征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征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给予适当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第九条 被征迁房屋权属的认定:被征迁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用途、建筑年限等的认定,原则上以房屋的权属认证书或相关法律文书为依据。有争议且差异较大的以实际丈量为准。房屋的用途、面积、结构发生改变的,以规划或其他有关部门批准文书确定内容为依据进行评估和补偿,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房屋用途、面积、结构的,变更部分不予补偿。第十条 土地权属、房屋性质不明确的,由政府组织监察、规划、国土、房管、工商、税务、审计、评审、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等相关单位进行认定。第十一条 本方案所涉及的面积均指建筑面积。第十二条 征迁人与被征迁人签定的征迁安置补偿协议,必须注明以下内容:(一)被征迁人房屋的权属、面积、位置、性质及附着物;(二)安置办法、补偿金额、安置标准、安置面积和结构方式;(三)安置房屋的权属、地址、面积、结构、使用性质;(四)被征迁人享受的待遇和搬迁日期;(五)违约责任的解决方式。第十三条 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迁人拒绝受领补偿费的,征迁人可申请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第十四条 征迁人和被征迁人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黄陵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县城梨园新区征迁土地补偿标准的补充意见》、《黄陵县国土资源局关于重点镇建设征迁土地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意见》和本《方案》,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按期办理相关手续,保证征迁工作顺利进行。第二章 征地补偿第十五条 征迁土地补偿标准:征迁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标准为耕地不高于80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48000元/亩,安置补偿费32000元/亩。独家院落除建筑占用土地以外的土地使用权,按照每亩8万元给予补偿。第十六条 征用土地青苗补偿费为1200/亩,临时占用荒山、荒地、荒滩、河道、河床的不予补偿。第三章 房屋征迁安置范围第十七条 虎尾村民立户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截至日原籍是虎尾村村民及宅基地由村委会确认符合立户条件,并取得合法土地使用证或者批建手续的。(二)儿子年满十八周岁立一户。老人随子女居住,不单独立户,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不单独立户。(三)对其它新增符合条件需安置的户,按村委会规定另行安排。(四)对立户确认有争议的,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村民大会投票表决。第十八条 虎尾村民符合以下条件,将纳入安置范围(一)符合立户标准的给予安置;(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只作征迁补偿,不予安置:1.一户多块宅基地,超出立户条件的宅基地按原村委会宅基地管理办法执行;2.有房屋有宅基地,但不符合立户标准的只给征迁补偿,不予安置;3.有房屋有宅基地确认属无子女的孤寡老人,由集体供养,其房屋归集体所有。第四章 房屋征迁补偿与安置第十九条 虎尾村棚户区改造以实现“三赢”为目的,即群众得实惠,企业有效益,新区长远能发展。采取“请出院、搬上楼、腾出地、求发展”的办法,采用边拆边建的方式,拆除旧院落,建设新安置小区的办法,实行分期分批进行。第二十条 虎尾老村庄征迁的费用和新小区建设费用均由开发商承担,整村征迁完成后,开发商无偿预留梨园大道、福泽路等公用设施用地,剩余土地由县土地收储中心统一收储,并结合征迁工作量,通过计算比对,按照招拍挂方式出让由开发商获取老村庄土地的开发使用权,用于商业房地产开发,收益归开发商。从而实现群众受益、新区发展、企业增效的愿望。第二十一条 “棚户区”改造对集体土地(包括宅基地)参照西区开发收储价格向村集体予以支付,对群众宅基地上的构筑物和林木等建议参照《黄陵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县城梨园新区征迁土地补偿标准的补充意见》(黄国土资发〔2012〕5号)、《黄陵县国土资源局关于重点镇建设征迁土地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意见》(黄国土资发〔2011〕16号)文件精神及相关规定执行。棚户区改造土地征迁工作建议由土地收储中心牵头负责,桥山镇政府落实专门力量配合。第二十二条 被征迁房屋的争议解决方式:(一)被征迁人与租赁户之间的相关问题,由被征迁人自行负责处理。(二)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征迁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征迁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被征迁房屋完成勘察记录和房产评估,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先行实施拆除。(三)拆除有抵押权的房屋,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在征迁期限内签订协议的,由征迁人对被征迁房屋完成勘察记录和房产评估,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先行实施拆除。(四)被征迁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五)超过征迁期限,对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办理证据保全后,由征迁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方案公布后,公安机关停止办理征收范围内户籍的迁入、分户手续,国土部门停止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房管部门停止办理房屋产权手续,规划部门停止办理规划审批手续。违法规定的,追究相关部门责任人责任。第二十四条 征收范围内的电力、电信、广电网络、移动、联通、天然气、自来水、供暖等设施迁移的,由相应职能部门单位负责,并负责安置区用户的转户、管网设施的安装。同时,要保证征迁区域剩余用户的正常使用。第二十五条 DK-84地块开发商先期在村庄现有的48.3亩土地上建设安置小区,修建前和群众签订征迁协议,在安置小区建设的同时进行老村征迁,待安置小区建成后将265套安置房以建安成本价出售给群众。安置小区建设中同步将社区活动阵地、产业用房等一并纳入改造范围,三产用房拟建在福泽路边,占用二层,共计6000余平方米,建成后无偿提供群众用于餐饮、住宿、超市、娱乐经营以保障后续生活来源。三产用房由村委会负责分配,统一管理。第二十六条 DK-81和DK-84地块上被征迁的房屋,采取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补偿,由被征迁人自行选择;被征迁房屋认定为商业用房的,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补偿。(一)产权调换1.原则上按照每户置换一套安置用房的标准执行,办理房产证所需的各项税费由被征迁人个人承担。对于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增加置换一套安置用房:①对征迁面积超过150平米以上的;②人口超过6口,分户一起居住,家庭住房确有困难的;具体由镇政府会同公安派出所、房管局核实。如果因人口、财产等原因,还要求进行房屋置换的,置换价格以市场商品房价格计算,可以进行置换。2.安置用房的面积确定为100㎡左右,允许误差在±10%。3.置换双方互补差价,被征迁人的房屋价格按市场评估标准执行,安置用房价格按建安成本评估价执行。4.被征迁人房屋产权置换后,剩余面积采取货币补偿的办法。5.安置用房的选择方式,依据登记普查、签订征迁补偿协议、腾空被征迁房屋以及交清购房款的先后顺序进行综合排名,由安置户挑选楼层及朝向。若排名并列,通过抽签确定顺序。6.新建安置用房竣工验收后产权人须按期交清房款后方可办理房产有关手续。若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交清款项,视为放弃产权安置。7.安置用房面积大于被征迁房屋面积,但不超过10㎡(含10㎡)的,按照建安成本价格结算;超出面积大于10㎡的部分按市场价格结算。8.开发商交付的安置房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有各类合格证书,房屋无质量问题,方可交房,否则,不能交房。房屋如有漏水、天花剥落、地板、墙有裂缝现象,开发商应无条件及时翻工,并承担人工和材料费。(二)货币补偿1.被征迁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迁决定公布之日与被征迁房屋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2.被征迁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迁评估办法评估确定。3.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迁人,在评估结果公布后不再进行产权调换。4.被征迁房屋认定为商业用房。①商业用房的认定:房产证件注明为经营商业用房;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证照;连续三年的纳税证明。同时满足以上条件被认定为经营商业用房。②被征迁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迁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一次性补偿。5.室内装饰补偿。按评估公司实际评估结果予以补偿。6.补偿款的支付方式。被征迁人签订《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协议》后腾空并向征迁方交付被征迁房屋后五个工作日内,征迁人一次性支付补偿款。补偿资金设立专户,由征迁方监管。被征迁人的房屋及附属物补偿资金,由征迁部门直接转入统一为被征迁人分设的专用账户中,不得挪作他用。7.房屋价值评估①房屋以及附属物的价值由具有合法资质的专业公司进行评估。②房屋评估机构由被征迁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8.房屋搬迁与临时安置的补偿①房屋搬迁费。住宅房屋被征迁人在征迁期限内搬迁的,按合法征迁面积计算10元/㎡,一次性支付搬迁费;非住宅房屋被征迁人在征迁期限内搬迁的,按合法征迁面积计算20元/㎡,一次性支付搬迁费;房屋搬迁费在被征迁人依约腾空搬出并将房屋交付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一次性发放。②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每月12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付被征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自被征迁人腾空搬出并将房屋交付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发放,补助费以被征迁人交付房屋之日起计算,以分期预付方式。首次预付一年,之后按季度支付,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支付,逾期每天支付违约金,按支付金额千分之三;过渡安置发放时间,从被征迁人交付房屋之日起到获得安置用房后60日止;自征迁部门完成征迁工作并将虎尾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所涉及安置地块交付之日起,超过36个月未能向被征迁人交付回迁安置房屋的,从第37个月起每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本方案标准上调50%。9.被征迁人在征迁期限外搬迁或被依法实施强制执行的,不支付房屋搬迁以及临时过渡费。第五章 地上附着物及房屋附属实施补偿第二十七条 根据《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黄国土资发〔2012〕5号《关于县城梨园新区征迁土地补偿标准的补充意见》及黄国土资发〔2011〕16号《关于重点镇建设征迁土地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意见》文件精神规定给予适当补偿。(一)果树类1.苹果树①成挂树:260元/棵;②初挂树:160元/棵;③未挂树:60元/棵;④幼 树:13元/棵。2.杂果树(杏树、桃树、枣树、梨树、花椒树等)①成挂树:230元/棵;②初挂树:130元/棵;③未挂树:30元/棵;④幼 树:13元/棵;⑤树 苗:3元/棵。3.核桃树①成挂树:220元/棵;②初挂树:120元/棵;③未挂树:60元/棵;④幼 树:25元/棵。4.葡萄树①成挂树:70元/棵;②初挂树:40元/棵;③未挂树:10元/棵;④幼 树:2元/棵。(二)杂树5.杂树幼
树:3元/棵;6.松树、柏树①当年新栽:3元/棵;②幼
树:5元/棵;③高度1m-1.5m:10元/棵;④高度1.5m-2m:20元/棵;(三)苗圃7.苗圃(松树、柏树)①当年实生:3000元/亩;②高10厘米以下:5000元/亩;8.经济林及其他风景树苗圃①当年实生:3000元/亩;②两年以上:8000元/亩;9.用材林苗圃①当年实生:2000元/亩;②两年以上:6000元/亩。(四)建筑物及其他构筑物1.自备水井:1500元/口;2.石棉瓦房(包括简易瓦房):260元/平方米;3.砖木瓦房:500元/平方米;4.砖混平房:850元/平方米;5.浆砌石:280元/立方米;6.简易大棚:30元/平方米;7.土围墙:60元/米;8.砖围墙:100元/米;9.砖砌花墙:60元/米;10.水泥地坪:60元/平方米;11.砖、石地坪:40元/平方米;12.猪圈:300元/个;13.石帮畔:180元/立方米。14.砖混大门:6000元/个;15.简易大门:1000元/个;16.砖木厕所:120元/平方米;17.砖混厕所:200元/平方米;18.简易厕所:300元/个;19.鸡窝、狗舍:200元/个。20.塑钢大棚:(6×20cm):3400元/个;21.温室大棚:30元/m2;22.矩形石砌水渠:60元/m;(五)其他菜地:2000元/亩;地面附着物依据县国土资源局、桥山镇人民政府以及被征地村组共同参加摸底调查时现场勘查核实的数据为准,且必须经现场所有核查人员签字确认。未涉及的附着物补偿费,根据实际标准给予补偿。第二十八条 涉及各菜、林、果主导产业的补偿标准由各相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补偿标准后执行。第二十九条 除第二十三条列出的项目外,改造建设需迁改的电力、通讯、广电、管道、道路及水利设施,由产权单位自行拆除或迁移,建设单位按迁改工料费予以补偿。第六章 其它事项第三十条 虎尾村棚户区改造坚持以人为本、群众受益、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集约用地、妥善安置、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工作原则。兼顾集体和村民的合法权益,按照《黄陵县城总体规划》、《黄帝文化园区总体规划》、《黄陵县梨园新区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黄陵县梨园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结合征迁安置工作量和总体补偿情况,统筹考虑村民安置、环境风貌和经济发展等因素,建设人文宜居社区。第三十一条 按照《黄帝文化园区梨园新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的要求和边建设、边征迁、边安置的办法,年内计划完成虎尾“棚户区”改造的立项、土地预征、征迁等前期准备工作;2015年底建成占地48.3亩的虎尾居民小区新村,同时启动剩余征迁工作,2016年底完成全部征迁改造任务。第三十二条 资金来源:通过招商引资吸引投资者参与“棚户区”改造。由桥山镇政府牵头,国土、司法等相关部门配合,努力减轻财政负担,开发企业落实所有征迁安置和建设费用,完成棚户区改造中房屋征迁、土地征用和工程建设。第三十三条 要用足用活移民搬迁、保障房建设、低收入包扶、危窑危房改造等政策,尽最大限度减轻群众购房压力。同时,拟将失地群众纳入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范畴,足额按时为群众交纳和发放养老保险金。第三十四条 在征迁过程中,被征迁人不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被征迁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敲诈勒索财物的;煽动群众闹事,影响社会稳定,阻挠改造建设的;(三)拒绝、阻挠甚至辱骂、殴打征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四)凡在征地范围内有土地租赁关系的,即日起自行解除租赁关系,对违法占地、租赁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三十五条 征迁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案》,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挪用、截留、挤占征地补偿费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 本方案涉及征收工作由县国土资源局、县房屋征收管理局及桥山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第三十八条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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